『壹』 辦低保需要查子女的財產嗎
法律分析:會查。按規定父母申請辦理低保的必須查子女、兒媳、女婿的存款、住房、工作收入、車輛等等信息,因此會查女兒女媳存款的。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貳』 辦理低保需要查子女的賬戶嗎
辦理低保不需要查子女的賬戶。
申請低保條件如下:
1、凡具有正式農業戶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戶籍所在區縣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農村居民均屬保障范圍;
2、夫妻一方持有農業戶口,其配偶及子女為外省市或其他區縣農業戶口,在現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所在區縣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人員;
3、其他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人員;
4、具有正常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動而造成生活困難的人員以及採取規避法律行為造成無經濟來源、生活困難的人員不屬於農村低保范圍。滿足以上條件的都可以申請低保。
申請低保補助是需要提交一些證明材料來證明個人的身份符合救助標準的。一般包括書面的申請書,還要填寫申請審批表,還有帶上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家庭成員的身份證結婚證等,以及家庭收入證明材料,以及家庭成員的關系材料,如果有重大疾病的也要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第七條 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出具有關證明材料,填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初審,並將有關材料和初審意見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管理審批機關為審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調查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第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查,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應當區分下列不同情況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對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全額享受;
(二)對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享受。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查,對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管理審批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的30日內辦結審批手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審批機關以貨幣形式按月發放;必要時,也可以給付實物。
『叄』 低保戶會查子女銀行賬戶嗎
法律分析:低保戶不會查子女銀行賬戶,低保主要審核個人及家庭的收入情況民政局可以查到低保戶的銀行流水的,一般按流程申請的低保戶是不會去查的。
法律依據:《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 第四條 申請低保的基本條件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低保對象的三個基本條件。持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准,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低保。
『肆』 低保會不會查子女銀行卡余額
法律分析:父母低保申請,會查詢子女的存款。因為低保不是指某個人,而是指一個家庭的收入情況。對於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均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伍』 低保戶查不查子女存款
低保一般不會查兒女的存款,而是會查申請低保的人的存款。如果申請人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領取低保;但是子女如果也提出申請的,則會查子女的存款。低保指的是由於家庭的成員患有重度性的殘疾或者是疾病所失勞動力,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補貼的家庭。對於家庭人均收入少於當地最低標準的城市居民,都被歸入生活保障的范疇,需求資金主要由地方政府納入財政預算。低保政策有關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作為可續發展關的重要方式。
『陸』 低保戶查不查子女存款
低保戶不查子女存款。
凡具有正式農業戶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戶籍所在區縣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農村居民均屬保障范圍。夫妻一方持有農業戶口,其配偶及子女為外省市或其他區縣農業戶口,在現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所在區縣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人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對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主要是以下三類人員:
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民;
2.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3.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後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後,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確定。各地要本著既保障基本生活、又有利於克服依賴思想的原則,按照當地基本生活必需品費用和財政承受能力,實事求是地確定保障標准。保障標准由各地民政部門會同當地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並且隨著生活必需品的價格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所定標准要與其他各項社會保障標准相銜接。
各地在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時,對第一類保障對象要按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全額發放,如其原來享受的生活救濟標准高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則按原救濟標准發放;對其他保障對象均按其家庭人均收入與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發放;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待遇的優撫對象等人員,其撫恤金等不計入家庭收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柒』 低保戶查不查子女存款
【法律分析】:父母低保申請,會查詢子女的存款。因為低保不是指某個人,而是指一個家庭的收入情況。
對於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均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農村居民家庭純收入的計算農村居民家庭純收入以年為單位進行核算,包括所有家庭成員全年農副業生產的純收入及其他合法勞動,經營所得收入的總和,主要包括:
1、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及其他生產性收入;
2、批發零售貿易及餐飲業收入;
3、社會服務業外出務工勞務收入;
4、村組集體經濟分配收入;
5、因征地、拆遷或其他原因所獲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簡要裝修費支出,家庭當年非生活性必需費用支出之後的收入;
6、遺產或財產繼承所得收入;
7、自供自給的實物(以市場價格折算)收入;
8、在購買獎券、彩票等有獎銷售中所獲得的收入;
9、其他應該計算的收入。
【法律依據】:《關於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規定,對於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均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所需資金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
『捌』 低保戶查不查子女存款
低保戶不查子女存款。對存款沒有要求,對家庭月人均收入的要求是低於本市當年城市低保標准。
民政部通知明確,家庭財產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所擁有的有價證券、存款、房產、車輛等資產。各地應將家庭財產作為認定城市低保對象的重要依據。對於擁有大額存款、有價證券、多套房產、機動車、經營性資產等財產的家庭,各地應根據財產類型規定不同的條件,並依據這些條件來認定低保對象。隨著城鄉低保管理的日趨完善和嚴格,在實現「應退盡退」的同時,確保「應保盡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十三條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決定增發、減發或者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決定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二條 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有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前款所稱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包括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扶養費或者撫養費,不包括優撫對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九條 國家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玖』 關於低保會查子女保險賬戶嗎
不會,申請低保條件是一、凡具有正式農業戶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戶籍所在區縣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農村居民均屬保障范圍。二、夫妻一方持有農業戶口,其配偶及子女為外省市或其他區縣農業戶口,在現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所在區縣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人員。三、其他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人員。四、具有正常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動而造成生活困難的人員以及採取規避法律(法規)行為造成無經濟來源、生活困難的人員不屬於農村低保范圍。滿足以上條件的都可以申請低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第十七條 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