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民法典關於流產
民法典對女方單方面流產有沒有責任沒有明確規定。最高法院關於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對此有規定,就是女方單方面流產,不需要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婦女生育休產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員工提出要求休產假,企業都應當批准。但是,鑒於未婚生育違反了計劃生育政策,不能和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員工一樣,享受到產假期間的相關待遇,如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葯費及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產假工資)等。比如大連市流產產假規定:
女職工流產(含自然流產、人工流產)和早產,應憑縣、區以上醫療保健單位的證明休假。其中,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休假十五天至三十天懷孕滿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至七個月以下流產的,休假四十二天懷孕滿七個月以上早產的,按正常產假休假。
大連產假規定的時間:
1、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是98天,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有獨生子女證,在98天的基礎上增加60天
3、如果難產、剖宮產在98天的基礎上增加15天
4、生育多胞胎的,每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5、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6、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另外,男方可申請護理假為15天。注意:已婚婦女滿23周歲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㈡ 無法辦理獨生子女證陪產假怎麼辦
即依法登記結婚的夫妻,女方在享受產假期間,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時間看護、照料對回方的權利。勞動答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並未對陪產假做出明確的規定,具體要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實際規定,基本都見於各地的計劃生育條例中,法律地位也不高。當然,還存在有的地方有陪產假,有的地方沒有陪產假的情況。
多數省份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條例》中規定男方陪產假一般是7天,晚婚晚育可延長至10天。但是也有長達30天的陪產假,例如河南省。陪產假期間的工資制度各單位也都不盡相同,獎金福利不變。還有部分地區可將男性的陪產假轉到女方的產假中去,由女性代替男性休假。
新地計生法出台後各地方還沒有出新計行條例所以應還是按之前的執行與有沒有獨生子女證沒有關系。
㈢ 大連的產假總共是多少天
你好 98天產假是正常生育的基本產假,晚育、多胞胎生育等特殊情況可再增加休假天數。
目前大連市 晚育女職工的晚育假期還是可以享受。大連女職工目前的基本產假仍然是90天,根據大連本地的生育政策,已婚女職工23周歲後生育第一個子女,同時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可在90天基本產假的基礎上,再享受60天獎勵假。男25周歲、女23周歲初次結婚即為晚婚,已婚婦女23周歲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即為晚育。晚婚晚育只生一個孩子的女職工,目前可休150天產假,如果是難產或者剖腹產,產假再加15天。晚婚晚育一個孩的丈夫可休15天的護理假。如果是多胞胎,女職工的產假可在上述基礎上,每多一胎增加15天,但產多胞胎和具有準生證生育二胎的,丈夫沒有護理假。休假含法定節假日和雙休日。
希望對你有幫助。
㈣ 大連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全文是怎樣的
(2006年12月30日大連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7年1月1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84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施《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居住在本市以及戶籍在本市而居住在本市外的公民,應當遵守《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市及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建立和完善人口發展宏觀調控體系,統籌協調人口戰略、規劃、政策以及與人口相關的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制定和實施。 市及縣(市)區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第四條建立和完善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實行市及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所屬部門和下一級政府、市及縣(市)區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本級政府所屬其他部門和下一級政府所屬部門的雙重監督。 第五條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委員會兼職委員制度。兼職委員單位在《條例》規定的職責范圍內,履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職責。 第六條落實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並採取日常監督與定期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考核。 第七條市及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鼓勵公民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監督,對舉報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行為並經查實的,由被舉報人戶籍(戶籍在外省、市的,由現居住地)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生育調節 第八條依法確立夫妻關系,未生育過子女的夫妻,懷孕後,雙方戶籍在本市的,持戶口簿、結婚證、居民身份證、妊娠證明和所在工作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辦領生育手續介紹信》),按照生育手續辦理原則,到女方或男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免費辦理生育登記;有一方戶籍在本市,要求所生育的子女在本市落戶的,需到擬落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領取《辦理〈婚育狀況證明〉介紹信》,到戶籍為市外一方的鄉級人口與計劃生育部門開具婚育情況證明,再持戶口簿、結婚證、居民身份證、妊娠證明、雙方工作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到戶籍在本市一方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免費辦理生育登記。 違反《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要求子女在本市落戶的,可以持縣級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繳納社會撫養費證明,到戶籍在本市一方的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辦理落戶手續。 第九條符合《條例》規定的再生育條件,要求再生育的夫妻,除需提供前條第一款規定的戶口簿、結婚證、居民身份證、婚育情況證明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填寫再生育審批表。 (一)雙方均為獨生子女,以及雙方均為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且一方為獨生子女的,提供《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相關證明、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人口與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 (二)雙方均為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其中一方是國家確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數民族以及雙方均為少數民族,且女方是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的,提供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1985年10月1日以後沒有變更民族的證明(屬於1985年10月1日以後從市外遷入的,提供遷出地和現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的證明); (三)雙方均為海島居民,且連續在海島居住5年以上的,提供村(居)委會出具的在海島居住時間的證明; (四)雙方均為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其中一方殘疾,且殘疾程度相當於殘疾軍人二等甲級以上標準的,提供殘疾程度的醫學證明; (五)一方是革命烈士的獨生子女的,提供《革命烈士證》; (六)一方為殘疾軍人,且殘疾程度為二等甲級以上標準的,提供《殘疾軍人證》; (七)子女因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提供市計劃生育醫學鑒定組出具的《病殘兒醫學鑒定書》; (八)同胞兄弟均為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且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提供同胞兄弟的戶口簿、無生育能力的醫學證明和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對不能生育的夫妻給予扶助和贍養的協議書; (九)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中有女無兒戶的所有女兒和女婿均為農業戶口,其中招婿的一個女兒,提供所有女兒和女婿的戶口簿以及經公證機關公證的贍養協議書; (十)離婚後再婚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離婚《民事調解(判決)書》; (十一)因患不孕症收養一個子女後懷孕的,提供《收養證》和患有不孕症的醫學或相關證明; (十二)合法生育或收養的子女不超過兩個,其子女有死亡情形的,提供公安部門或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或其他真實有效的死亡證明; (十三)一方屬喪偶再婚,且雙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或收養一個子女的,提供公安部門或醫療機構出具的喪偶方原配偶的死亡證明; (十四)一方為外國人或歸僑、港、澳、台同胞的,提供護照、華僑證、港、澳、台同胞回鄉證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證明; 前款人員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提供退回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收據,從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提供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證明。 前款第(四)、(八)、(十一)項的醫學證明,是指當地縣級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縣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原件和復印件。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查驗後,原件退還申請人。 第十條當事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當當場或5日內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收到全部申請材料後進行初審,並將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村(居)會和工作單位公示7日,無異議的,報縣(市)區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有異議的,應當調查核實,經核實符合規定條件的,報縣(市)區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辦理前款事項的時間合計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縣(市)區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收到初審意見後,屬於《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屬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市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市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下列服務: (一)領取避孕葯具; (二)孕情和宮內節育器檢查; (三)放置或取出宮內節育器; (四)施行輸卵管結扎、輸精管結扎、皮下埋植避孕劑和人工流產術、中期妊娠引產術; (五)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的診治; (六)與第(三)項至第(五)項有關的常規醫學檢查;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項目。 前款服務所需經費,是職工的,所在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所在單位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由單位比照生育保險的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無工作單位的城鎮居民和農村村民,按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條件的,也可以由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 第三章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十四條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初次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滿23周歲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職工晚婚的,婚假在法定婚假基礎上增加7日,夫妻一方達到晚婚年齡的,一方享受;晚育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產假增加60日,男方護理假為15日,休假含法定節假日和雙休日。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農村村民晚婚、晚育的,應當給予相應待遇。 第十五條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城鎮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從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至子女14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10元或者一次性獎勵150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有工作單位的,由夫妻所在單位各發給50%;一方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全額發給;無工作單位也無固定收入的,由當地財政發給。 (二)子女托幼費、醫療費,由其所在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補貼。 (三)職工退休後,每月發給10元或者一次性發給2000元補助費。 獨生子女父母退休補助費,屬於在單位辦理退休手續的,由其所在單位發給;屬於因企業破產、改制、撤銷、分流等原因失業的,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由當地財政發給,具體辦法由縣(市)區政府制定。 2003年4月1日前退休的職工,已享受每月增加5元補助費的,從2003年4月起調整為每月10元,享受一次性給予1000元補助費的,不再調整。 本辦法施行前,企業職工因企業破產、改制、撤銷、分流等原因導致失業的,失業前已由企業在預留資金中解決補助費的,不再發給。 第十六條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農村村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從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至子女14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10元或者一次性獎勵1500元,由當地財政發給,或者給予相應待遇; (二)在子女入托、入學、就醫、就業、入伍等方面給予照顧; (三)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照顧; (四)優先列為家庭經濟發展的重點扶持對象,在資金、技術、培訓和信息服務等方面給予照顧; (五)雙方均為農業戶口,無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行為,現存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的夫妻,年滿60周歲後,由市及縣(市)區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給予每人每年不低於600元的獎勵扶助。 第十七條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當其獨生子女在未生育下一代之前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後,不再生育(收養)子女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屬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後由退休金發放單位全額發給退休費,已按其他規定享受全額退休費的,每月增加5元;其他單位職工,退休後由其所在單位一次性發給不低於3000元補助費; (二)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不屬於本款第(一)項規定的城鎮居民,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一次性發給3000元補助費。 終生未生育、也未收養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前款規定的待遇。 第十八條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婚姻關系發生變化的,按照下列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待遇: (一)離婚後撫養孩子的一方,不再婚的,全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及有關待遇。再婚的,符合再生育條件不生育(收養)的,享受本人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及有關待遇;符合再生育條件再生育(收養)的,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及有關待遇,退回已發給的獎勵費;不符合再生育條件不再生育(收養)的,停止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及有關待遇,已發給的獎勵費不退回。 (二)離婚後不撫養孩子的一方,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再婚或再婚後符合再生育條件不生育(收養)的,可以享受獨生子女父母退休補助費。再婚後符合再生育條件再生育(收養)或不符合再生育條件不再生育(收養)的,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退休補助費。 第十九條職工施行計劃生育手術,享受下列待遇: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休假3日,7日內不安排重體力勞動,產假期間放置的,產假順延; (二)放置皮下埋植避孕劑的,休假5日,產假期間放置的,產假順延; (三)取出宮內節育器的,休假2日,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劑的,休假5日; (四)施行輸卵管結扎術的,休假21日,產假期間結扎的,產假順延; (五)施行輸精管結扎術的,休假10日; (六)施行人工流產術的,休假14日;施行中期妊娠引產術的,休假30日; (七)經批准施行輸卵管復通術的,休假21日,施行輸精管復通術的,休假15日。 以上休假包括法定節假日和雙休日,同時施行兩種以上手術時,假期分別計算,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第四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條建立、健全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以下統稱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組成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路。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屬非營利的公益性事業單位,其事業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條育齡夫妻應當參加所在單位或戶籍所在地(流動人口為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統一組織的避孕和節育醫學檢查服務,自主選擇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預防、減少和終止非意願妊娠。 第二十二條病殘兒醫學和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鑒定,由市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定期組織,一般一年1至2次,特殊情況可臨時組織。 申請病殘兒醫學或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鑒定,由病殘兒父母或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當事人向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提交書面申請及有關病史資料,申請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鑒定還需提交手術證明。村(居)委會應當在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在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縣(市)區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縣(市)區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進行復核,於鑒定前 30個工作日將所有材料報市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病殘兒醫學和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鑒定由市計劃生育醫學鑒定組負責。 第二十三條計劃生育節育手術並發症患者治療後,由市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復查,經市計劃生育醫學鑒定組復查已治癒的,停止治療;無故不參加復查的,不再按並發症處理。未治癒者繼續治療。 第二十四條避孕葯具零售市場的管理和監督,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按照發現其生育行為時的計征標准計算徵收社會撫養費。屬於城鎮居民的,以本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征標准;屬於農村村民的,以所在縣(市)區農村村民上年度人均純收入為計征標准,具體執行下列規定: (一)符合再生育條件的夫妻,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按照計征標準的0.5倍徵收。 (二)未依法確立夫妻關系生育,已滿法定婚齡,在規定期限內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的,按照計征標準的1倍至2倍徵收;未滿法定婚齡的,按照計征標準的3至4倍徵收。 (三)符合再生育其他條件的夫妻,但女方年齡未滿26周歲再生育的,按照計征標準的1倍徵收。 (四)不符合再生育條件,多生育1個子女的夫妻,於生育之日起1年內主動報告的,按照計征標準的5至7倍徵收;超過1年在2年內主動報告的,按照計征標準的6至 8倍徵收;超過2年在3年內主動報告的,按照計征標準的7至9倍徵收;超過3年未主動報告或未主動報告經舉報查實的,按照計征標準的8至10倍徵收。 (五)不符合再生育條件,多生育2個以上子女的夫妻,以多生育1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標准,按照多生育子女數加倍徵收。 (六)超過《條例》規定的生育子女數量無收養手續收養子女的夫妻,比照第(四)、(五)項的規定徵收。 (七)有配偶者與他人非婚生育的,均視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所生育子女按照超過《條例》規定的生育子女數,男女雙方分別計算,按第(四)(五)項規定分別徵收。 夫妻雙方戶籍均在我市,一方為城鎮戶口,一方為農業戶口的,或同為城鎮、農業戶口,但戶籍不在同一縣(市)區的,按照計征標准高的一方的計征標准徵收。 對於2003年4月1日以前發生的違法生育行為,按照行為發生時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社會撫養費徵收許可權: 夫妻一方為本市戶籍,其違反《條例》生育的子女戶口擬落本市的,由本市戶籍一方所在的縣(市)區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徵收。 夫妻雙方均為非本市戶籍,生育行為發生在本市或由本市現居住地首先發現的,由其現居住地的縣(市)區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徵收。戶籍所在地已經依法徵收的,現居住地不再徵收。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一次性繳納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繳納,分期繳納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第一次繳納的金額不得低於應徵收社會撫養費的50%。 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2‰的滯納金。 繳納社會撫養費,應當持《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到指定的金融機構繳費,金融機構應當將收取的社會撫養費在3日內上繳縣(市)區國庫。 第二十八條違反《條例》生育子女的,在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同時,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產假期間停發工資、獎金,取消福利待遇; (二)三年內不得晉升職務或者級別,不得享受獎勵工資; (三)五年內不得錄用為國家工作人員; 前款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根據違法情節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他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第二十九條單位不落實法定代表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以及未達到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要求的,由其上一級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當年不得評為文明(先進)單位或取得其他榮譽稱號。 第三十條當事人對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㈤ 大連生育險報銷條件
報銷條件 1、生育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的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參加並履行了繳費義務,且為其繳納 生育保險 費累計滿3個月的企業職工。 2、生育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職工。 3、以上條件須同時具備。 報銷金額 大連生育保險共有4部分費用待遇,即生育 醫療費 、生育津貼(即 產假工資 )、護理津貼、流產醫療費。 注意:跟生育相關的醫療費在醫院交費時一定不要使用 醫保卡 。因為 醫療保險 和生育保險是兩個不同的險種,各有自己的基金,支付相對應的 醫療費用 ,兩者互不兼容。 1、生育醫療待遇 產前檢查費用:統一為800元。 大連市內四區包括金州、旅順,順產情況下報銷2200元,難產包括鉗引等報銷3000元,剖宮產報銷4000元。下屬縣市區住院費用減去1000元。多胞胎每多一胎多報銷500元。 2、護理津貼/護理假期 女方晚育並辦理了獨生子女證,男方有15天護理假 工資 ,如果計劃生育二胎的,男職工不享受護理津貼。 3、生育津貼(即產假工資)/ 產假 具體資料 4、流產醫療費/產假具體資料 5、大連 生育保險報銷 金額 報銷材料 女職工 生育費報銷材料 1、女方醫療保險編號 2、女職工二代 身份證 及復印件(A4正反面) 3、出生醫學證明及復印件 4、 結婚證 及其復印件 5、生育證及其復印件 6、獨生子女光榮證及復印件(可以不辦,但是產假工資就少60天) (注意:3至6號四個證件復印在一張A4紙上正反面即可,2至6號五個證件復印件需裁成原件大小) 7、嬰兒出生醫院開具的蓋章診斷書 8、出院時醫院開具的醫療交費明細(住院現金收據、出院治療明細以及出院記錄,所述材料需加蓋醫院公章) 9、初婚二胎需額外提供第一胎《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男職工生育津貼申領材料 醫保卡、身份證、結婚證、生育證、出生醫學證明、獨生子女光榮證(原件及它們復印件)。 計劃內流產費用報銷材料 女職工醫保卡、身份證、結婚證、生育證的原件及它們的復印件,診斷書、醫療費現金收據、B超單、病志、出院小結。沒辦生育證的,可用女方戶口所在地計生委開具的計劃內第一胎懷孕證明。 報銷流程 1、生育保險待遇經大連市 醫保 中心 工傷 生育部審核確認後,生育職工於次月1日至25日到大連市商業銀行營業部領卡。 具體辦公地點:中山區中山路88號天安大廈(大商男店旁)二樓儲蓄窗口,聯系電話:82186229、82186232。 2、領取銀行卡,生育職工續提供本人身份證、身份證復印件、「大連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支付表」; 另:如果是代領,還需提供代領人的身份證和身份證復印件。 3、若有特殊原因在規定時間(次月1日至25日)內沒有領取銀行卡,請攜帶上述證件在下一個月的11日至12日(節假日順延)到大連市醫保中心財務部生育保險出納窗口領取。逾期不領,大連市醫保中心將對銀行卡進行銷戶處理。 大連生育(護理)津貼審核支付 大連生育醫療費用審核支付 特別提醒:「大連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支付表」是領取生育保險待遇的重要憑證,請妥善保管。 報銷地點和時間 結算時間為每月的1日 — 20日 11月前生育、流產的,當年結算;11月1日以後生育、流產的,次年1季度前結算。機關、事業單位需持社會保障基金專用收據。 審核報銷需要去申辦人單位注冊區的生育窗口去審核。 大連市普蘭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大連市普蘭店市中心路一段53號 電話:0411-83185622 大連市瓦房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㈥ 不辦獨生子女證得情況下,能不能享受半年的產假
二胎開放了,無須辦獨生子女證。
另外帶薪產假,國家規定是六個月的。
㈦ 生育保險報銷是不是一定要有獨生子女證
生育保險報銷是不需要有獨生子女證。
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在懷孕和分娩的婦女勞動者暫時中斷勞動時,由國家和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生育津貼和產假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國家或社會對生育的職工給予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的社會保險制度。
(一)分娩的生育保險報銷:
1、《結婚證》原件一份、復印件兩份;
2、《生育服務證原件》(外地戶口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最好提供北京的生育服務證,如果不能提供,則需要提供外地正規的生育服務證)一份、復印件兩份;
3、《出生醫學證明》原件一份、復印件兩份;
4、《醫療藍本》原件一份、復印件兩份;
5、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書》原件一份、復印件兩份;
6、所有醫院的單據原件;
7、《生育報銷審批表》兩份,加蓋公章;
8、《生表一》兩份,男方女方單位均加蓋公章;
9、《生表二》兩份,加蓋公章;
10、《生育報銷匯總表》一份,加蓋公章。
(二)計劃生育的生育保險報銷:
1、《結婚證》原件、復印件兩份;
2、《醫療藍本》原件、復印件兩份;
3、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書》(人工流產的需註明孕幾周)原件、復印件兩份;
4、所有醫院的單據原件;
5、《生育報銷審批表》兩份,加蓋公章;
6、《生表一》兩份,加蓋公章;
7、《生表二》兩份,加蓋公章。
(三)注意事項及《生表一》、《生表二》蓋章說明
1、女方有生育保險,男方有生育保險:
(1)、女方有生育費用報銷,女方享受生育產假津貼,符合晚育條件的可以享受晚育津貼並需要選擇在男方或女方享受、夫妻雙方簽字確認,所有津貼都打到女方帳戶上;
(2)、生表一左上角「單位名稱」處蓋女方單位公章,生表一右下角「男方所在單位」處蓋男方單位公章;
(3)、生表二蓋的章與生表一左上角所蓋公章一致。
2、女方有生育保險,男方無生育保險:
(1)、女方有生育費用報銷,女方享受生育產假津貼,符合晚育條件的可以享受晚育津貼並在女方享受、夫妻雙方簽字確認,所有津貼都打到女方帳戶上;
(2)、生表一左上角「單位名稱」處蓋女方單位公章,生表一右下角「男方所在單位」處由男方註明「本人無單位」並在「經辦人」欄簽字;
(3)、生表二蓋的章與生表一左上角所蓋公章一致。
3、女方無生育保險,男方有生育保險:
(1)、女方沒有生育費用報銷,女方不可以享受生育產假津貼,符合晚育條件的可以享受晚育津貼並在男方享受、夫妻雙方簽字確認,所有津貼都打到男方帳戶上;
(2)、生表一左上角「單位名稱」處蓋男方單位公章,生表一右下角「男方所在單位」處蓋男方單位公章;
(3)、生表二蓋的章與生表一左上角所蓋公章一致。
㈧ 2019年大連獨生子女費發放新規定和標准
遼寧省正式公布了《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以下簡稱新《條例》),記者采訪市衛生計生委相關負責人獲悉,新《條例》延長了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年限並提高了標准,將發放年限從截止至獨生子女14周歲延長到18周歲,一次性獎勵從1500元提高到2000元,按月發放的10元標准修改為「不低於10元」。
據悉,為體現公平,獨生子女父母退休補助費發放擴大范圍。為了解決無單位的獨生子女父母達到退休年齡後難以領取獨生子女父母退休補助費問題,新《條例》增加一項規定,即在獨生子女父母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後,按照有單位人員標准發給補助費,由當地財政支付。同時,為確保農村的獨生子女父母能夠真正領取到獎勵費,取消了原《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中「或者給予相應待遇」的規定。
另外,由於生育政策的調整變化,為體現與時俱進,倡導按政策生育,新《條例》取消了原《條例》第十六條中「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和第三十六條關於「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對符合再生育條件而未生育子女的公民給予適當獎勵」的規定。
一方離婚、一方喪偶,雙方各有一個子女,再婚後是否還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退休後,公司只支付了部分獨生子女父母退休補助費,市民該怎麼辦?昨天上午,市人口計生委相關負責人做客"中國大連"政府門戶網站"在線訪談",在線解讀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
關於失獨父母等扶助政策
問:一方離婚、一方喪偶,雙方各有一個子女,均已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再婚後是否還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若之後又離異了,原先喪偶的一方是否還享受?
答:再婚後各自的獨生子女均由雙方直接共同撫養,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發給各自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一半。若再離婚的話,則應各自享受全額的獎勵費。
問:2010年退休,應該給予的2000元獨生子女父母退休補助費,公司以效益不好為理由只給了1000元,應該怎麼辦?
答:當事人可以向單位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反映情況,計劃生育部門將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協調。當事人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相關閱讀:
獨生子女費發放最新規定
中國內地計劃生育政策自實施以來,就倡導著只生一個好,國家對獨生子女實行獎勵政策。凡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都是可以領到獨生子女費。
凡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14周歲止,每年發放獨生子女保障費60元,單方領證的對象發放30元(2006年發放對象為獨生子女出生於1990年7月1日以後的)。根據地區不同的情況,發放的獨生子女費是不同的,這就牽涉到獨生子女費的發放標准。
獨生子女費的發放標准,內容包括職工晚婚的、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育齡夫妻符合規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願不再生育的,依法領取退休金的獨生子女父母等。
職工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增加的產假和護理假視為出勤。農村居民晚育的,減免本人當年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資金;城鎮無業居民晚育的,由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
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育齡夫妻,經本人申請,由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核實,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享受以下優待:
1、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五至二十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夫妻雙方均有工作單位的,由雙方工作單位各負擔一半;一方有工作單位,另一方沒有工作單位的,由有工作單位一方的工作單位支付;夫妻雙方均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支付,所需費用由各級計劃生育經費分擔。
2、農村分配集體收益對獨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額(包括農村土地徵用後,土地補償費分配中對獨生子女家庭應當增加一人份額);在劃分宅基地(包括征地拆遷安置中,對農村獨生子女按重建安置房價的70%加房屋層次調整系數每人優惠購買40平方米)、扶持生產、介紹就業等方面,對獨生子女及其父母給予照顧。
3、有條件的地方和單位可以對獨生子女入托、入園、就學、就醫給予補助。農村貧困家庭獨生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期間,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減免雜費。
4、各級人民政府和獨生子女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規定的其他獎勵與優待。
符合規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願不再生育的,是農村居民的按照不低於所在鄉(鎮)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准發給獎金,是城市居民的按照不低於所在市、縣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標准發給獎金。具體辦法按長沙市人民政府規定執行。依法領取退休金的獨生子女父母,自法定退休年齡退休之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資百分之五的標准增發退休金。已建立了社會養老保險的單位,這項獎勵仍由原單位發放。
離婚還可以領取獨生子女費嗎再婚夫妻領取獨生子女費條件
離婚證明有兩種,即法院判決書或離婚協議書。前者能夠有效證明孩子的歸屬方,後者則需要到相關部門加蓋與原件相符的權威公章。
如果離婚時間不足兩年,您可以到辦理離婚證的區民政部門蓋章;如果超過兩年,請到區檔案局查詢並蓋章。另外,離異夫妻重新組建家庭後,如果雙方都帶有子女,則不能享受「獨生子女費」。
沒有單位的居民持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失業證和「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到戶口所在地的社區填寫申請表格,獲得批准後即可領取獨生子女費。
另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需要到女方戶口所在地的社區辦理。領取一式兩份的申請表後,由男方單位(或男方戶口所在社區)的計生專干簽字並蓋章,同時需提供夫妻兩英寸合影照片一張。
按照規定,如果夫妻離婚,孩子的撫養方可持身份證、戶口簿、「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失業證和離婚證明,到戶口所在地的社區申領雙份獨生子女費,未撫養方不再領取。
再婚夫妻,雙方各有一個子女,原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生育子女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再婚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可以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待遇。
;
㈨ 沒有獨生子女證請不到陪產假嗎
是否辦理獨生子女證與請陪產假無關。現在全面放開二孩,獨生子女證是不適內合的。重慶已容經取消了獨生子女證,根據《重慶市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女職工產假期間,男方所在單位應當給予護理假十五日,護理假期間享受在崗職工同等待遇。
因此建議你,查詢本市的計劃生育條例,看能請假幾天。
希望我的答案對你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