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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子女贍養父母案例

發布時間:2023-01-02 03:50:25

⑴ 贍養糾紛案例

法律分析:找准法律和道德的結合點。不履行贍養義務既可以由法律來調整,同時也受到道德的約束。在調解中,應當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不僅要從法律的角度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更重要的是從道德的角度讓當事人明白贍養老人是其應盡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⑵ 四川男子辭職回家照顧腦梗父親1年多,你如何評價此男子的行為

我覺得這位男子是一個非常有孝心的人,其實這名男子也非常無奈,對於很多獨生子女來說,獨生子女必須在工作和家庭中做出權衡。

在現代社會,我們可以看到很多人本身屬於獨生子女群體。獨生子女群體本身給社會做出了重大貢獻,在獨生子女的父母相繼老去之後,很多獨生子女需要進一步平衡工作和生活的關系。在家庭中的父母出現意外事故的時候,很多獨生子女會毅然辭去自己的工作,通過這樣的方式照顧自己的父母,這也是很多獨生子女的無奈之處。

一、這個事情是怎麼回事?

這個事情發生在四川涼山,有一名33歲的男子因為父親腦梗而辭去工作。在這邊男子出去工作之後,男子每天的事情就是陪伴自己的父親。他會帶著自己的父親去玩,這樣玩,也會幫父親梳理頭發。對於這名男子來說,男人認為家人永遠排在第1位,其他東西反而顯得沒有那麼重要。

⑶ 幫我找一個的民事案例.(拜託了,急用)

方書華訴何雲明、何雲珠、何雲蘭贍養糾紛案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一、案情
原告:方書華,女,74歲,住陝西省涇陽縣前街76號。
被告:何雲明,女,36歲,住涇陽縣橋底鎮和村。
被告:何雲珠,女,38歲,住涇陽縣中張鄉義民曹村。
被告:何雲蘭,女,42歲,西北橡膠廠工人。
原告方書華是三被告之繼母。1963年3月原告與三被告之父何清發結婚時,何雲蘭16歲,何雲珠11歲,何雲明9歲。何雲蘭、何雲珠分別於1969年、1972年出嫁,何雲明於1974年招婿王崇先,同其父和繼母共同生活。1988年,何清發病故,由原、被告共同埋葬。1989年4月,方書華和趙維軍再婚。同月18日,趙維軍、王崇先請村民王啟福作中人,寫了一份《梁永艷、王崇先財產分配協議書》。協議書載明:於1989年年底,由於王崇先付給方書華300元,此後家中財產與方書華無關;方書華婚後到趙家,生養死葬一切由趙經管,與王無關,王不得異言。方書華與趙維軍婚後,因不和睦,於1990年5月,經人民法院調解離婚。離婚後,方書華因無生活來源,於1990年10月25日,向涇陽縣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被告何雲明承擔贍養義務,每年付給口糧500斤、生活費120元。
涇陽縣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後,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九十一條「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的規定,追加何雲珠、何雲蘭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在審理中,何雲明辯稱:繼母再婚離家時,已達成不再由其生養死葬和財產分配的協議,從此雙方已解除了繼母女權利義務關系。何雲珠辯稱:自己出嫁多年,沒有贍養繼母的義務。何雲蘭辯稱:自從繼母再婚,已解除與繼母的一切關系,並提出繼母在四川原籍還有親生兒子劉學良,亦應承擔贍養義務。經查證,方書華在四川確有親生兒子劉學良,但在其兩歲時已由他人收養,與方書華無往來;劉學良長大成人後才來相認,以後只是偶爾往來。
【審判】
涇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被告繼母女關系成立。1989年原告再婚時,雖與何雲明之夫達成生養死葬不再由何雲明承擔的協議,但並未經法定程序解除繼母女關系,此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之親生子劉學良,從小由他人收養,長大後與原告偶爾來往,被告以此為理由,要求其擔負贍養義務,不能成立。被告何雲珠以其出嫁多年為理由,不願承擔贍養義務,理由不足。據此,該院於1991年5月1日判決:一、方書華責任田由邱玉明耕種,每年付給方書華口糧小麥400斤(每年7月底前付清)、玉米100斤(每年12月底前付清);何雲珠每年付給方書華生活費60元(每年12月底前付清);何雲蘭每年付給方書華生活費60元(每年6月底前付清)。二、方書華的醫療費、喪葬費,由何雲明承擔百分之四十,何雲珠、何雲蘭各承擔百分之三十。以上給付從1991年開始付給。
宣判後,原告、被告均未提起上訴。後經回訪,何雲明已將方書華接回家中生活,其他兩女亦與方書華和睦往來。
二、分析
在本案中,何雲明、何雲珠、何雲蘭三被告對原告有共同贍養的義務,也就是說她們對原告的贍養義務是同一的、不可分的,因此此案就是必要共同共同訴訟。訴訟標的的同一是指共同訴訟人存在共同的權利義務關系。
必要共同訴訟的當事人如果沒有共同起訴或沒有共同被訴,法院的判決就無法對其他有贍養義務的人生效。如果法院判決作出後,原告對其他有贍養義務的人提起訴訟,就可能出現一事再理的現象,也就難以避免裁判矛盾。所以,有必要讓有共同實體權利和義務的人站在原告一側或被告一側共同進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適用意見》第57條的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
本案中,方書華和何清發再婚後,撫養和教育何雲蘭三姐妹張大成人,方書華與何雲蘭三姐妹之間形成了有撫養關系的繼母女關系。這種關系,不能因方書華再婚而解除,即她們之間已經形成的有撫養關系的繼母關系不能自然終止。方書華與趙維軍再婚又離婚後,因年邁生活困難,要求何雲蘭三姐妹贍養,根據《婚姻法》「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的規定,方書華的要求是合法的。人民法院追加何雲珠、何雲蘭為共同訴訟被告,判決三姐妹分別負擔其繼母的生活費用,是正確的。
由於必要的共同訴訟的訴訟標的是共同的,這樣就存在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的內部關系和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與對方當事人之間的外部關系,同時也就產生了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中的訴訟行為的效力問題。對此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和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全體當事人的承認,對全體發生效力。反之,不發生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共同訴訟人之一何雲蘭提出:「繼母在四川原籍還有親生兒子劉學良,亦應該承擔贍養義務」的抗辯,雖然不是由三個共同訴訟人共同提出的,但是,只要經過全體同意,就應當看作是共同訴訟人全體提出的行為。在實踐中,只要其他共同訴訟人不反對,而這一抗辯對其他共同訴訟有利,法院都應當把它作為被告方提出的請求或抗辯對待。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大多採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則,既發生民事糾紛,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而在本案中,三被告中其中有一人的居住地與其他被告不在同一地,不屬於同一個法院的管轄范圍,而是屬於幾個法院的管轄。在這種特殊情況下,如果仍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則會產生原告向那個法院起訴的問題,這樣就會導致原告行使訴權的困難,違背了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確定管轄的「便於當事人進行訴訟」的原則,因此為了便於原告行使訴權,也為了便於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民事訴訟法適用意見》規定了在幾種特殊情況下,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即實行被告就原告的原則。其中有一種即: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本案即是一例典型的向分散於不同法院轄區的被告追索贍養費的案件。在這類案件中,原告多系老年群眾,行動不便,經濟上一般也比較困難,讓其到被告住所地起訴本來就有一些困難,如果是分屬不同轄區的多個被告,有可能在幾個有管轄權的法院之間造成推諉貨爭奪,從而造成訴訟拖延,從而使原告增加訴訟,這是不合理的。所以,《民事訴訟法適用意見》第9條規定,這類案件,可以適用被告就原告原則。將管轄權歸為原告住所地法院統一行使,可便於原告就近行使訴權,且此類案件依法可適用拘傳等強制措施,能夠保證受訴法院盡快審理並作出公正判決,及時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也提高訴訟效率。

⑷ 贍養案件是否應依職權追加共同被告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本文要闡述的問題是,在原告只起訴部分子女時,法院是否可以依職權追加未被起訴的子女為被告。 案例:老人李某某育有五名子女,其中三名子女在外地打工多年未歸,不知具體送達地址,小兒子年紀尚幼,只有長女生活條件較好,故老人只想起訴長女李某。在此種情形下,法院是否要依職權追加其餘四名子女為本案共同被告。 筆者認為法院應先徵求原告的意見,如其明確表示不願起訴其他子女的情況下,法院應尊重其意見,不能依職權追加其他子女為共同被告。觀點依據如下: 第一,應正確理解「必須共同進行訴訟」即必要共同訴訟,它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而訴訟標的共同,即所爭議法律關系的權利或義務是共同的,既可能是共同享有權利,也可能是共同負有義務。但具體到個案,如果一名或幾名義務人已經履行其應承擔的義務,而權利人和其他義務人因履行義務發生爭議而進行訴訟,法院就沒有必要通知已履行義務的義務人參加訴訟。 第二,贍養案件中的子女不屬於「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贍養糾紛案件與繼承糾紛案件不同。繼承案件涉及到所有繼承人的實體權益,如不追加全部有繼承權人,就會導致部分人權益的喪失,這顯然違反了公平原則。《婚姻法》第21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可見贍養案件中,贍養老人是子女應盡的義務,子女的這種義務是平等的。但贍養案件屬於家庭糾紛,是基於人身權產生的,老人需要的不僅僅是可供晚年生活的物質條件,也包括精神上的關懷。故其不能等同與物權、債務糾紛,能實物化的平均分配。有贍養能力而不贍養老人的子女,不能以其他子女未盡義務而作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理由。在實踐中,最後也容易變成相互推諉,導致家庭矛盾更一步激活。這明顯是與立法精神相違背。 第三,根據民事訴訟中「不告不理」的原則。如果沒有當事人的起訴,就不可能引起訴訟的發生,法院既不能強令當事人起訴,更不能在當事人不起訴的情況下進行審理。原告對某一對象不願狀告,是對自己權利的放棄,如果這種放棄並不違反法律或損害他人權益,法院應依照「不告不理」的原則,對此不作處理。 第四,權利人有自由選擇的處分權。贍養案件中的原告不要求其中一名或幾名子女通過訴訟程序來履行義務,是對自己實體權利的處分,其表現形式即為沒有將該部分子女作為被告。這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若追加該部分子女為被告,則剝奪了當事人的處分權。老人作為權利人有自由選擇的權利,在明確表示放棄追加其他子女為被告時,法院不需要依職權追加其他子女為共同被告。 總之,法院在審理贍養案件中,盲目的追加其他子女為共同被告,不利於糾紛的處理和解決。如本文開始時的案例,老人的三名子女在外打工多年,至今未歸。老人並不知道這三名子女的具體地址,也不清楚他們在本地是否還留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如追加這三名子女,只會拖延解決問題的時間,不利於保護老人的權益。另外,追加已盡贍養義務的子女為被告,人為地給這些子女增加訴累,造成不必要的心理負擔,甚至使他們與原告之間產生矛盾和隔閡,不利於問題的徹底解決。(作者單位:黑龍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⑸ 四川涼山兩個女兒父母養老跟誰

輪流。根據法律規定,子女有贍養老人的責任與義務,因此四川涼山兩個女兒父母養老需要輪流跟。涼山彝族自治州,首府駐西昌市,是四川省的21個地級行政區之一,位於四川省西南部,北起大渡河與雅安市、甘孜州接壤,南至金沙江與雲南省相望。

⑹ 四川內江市農村關於贍養老人每月應給多少錢

每月需要800元左右。
根據四川物價水平,在農村贍養老人最低每月需要800元左右;城市最低1200元左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構成上述關系的贍養、撫養義務人,應依法承擔贍養或撫養責任。

⑺ 父母未盡撫養義務,子女能否拒絕贍養

父母未盡撫養義務,子女能否拒絕贍養?回答:父母未盡撫養義務,子女能可以拒絕贍養義務。為什麼?國家婚姻法有規定,父母親在小孩未滿十八歲之前,未盡撫養義務的父母親,可以拒絕贍養。這是法律法規的規定,但從人道主義上講,如果自己有這個能力,適當給予一些幫助,也是對自己和未來子女的一種榜樣和安慰,正常情況向一些需要幫助的人,給予經濟上支持也是一種道德品質的體現,作為父親應當主動認錯,向沒有撫養的子女及前夫人認錯,求得她們的原諒,才是上上之策。

⑻ 已經出嫁的女兒在法律上有贍養父母的義務與責任嗎

女兒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即使出嫁後也應當履行對父母贍養扶助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8)四川子女贍養父母案例擴展閱讀

以下兩個問題需要明確:

1、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後,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應當履行贍養義務。

《婚姻法》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與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相同。

當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後,雖然繼父母子女關系不再存在,但是,繼子女受繼父母撫養的事實不能消失,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已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能自然終止。

⑼ 子女到底該不該給父母養老這是法律問題,還是道德問題

“關於給父母養老的問題,這既是法律問題,也是道德問題。首先在相關法律法規當中明確規定,子女具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和責任。所以說這確實是一個實實在在的法律問題。而且也通過近幾年相關的案例訴訟,可以證明這件事情。其實近幾年,不乏有父母親和子女雙方對薄公堂的事情出現。正是因為子女,沒有盡到贍養父母的義務和責任。

⑽ 贍養糾紛案例如何解決

贍養糾紛案例的解決是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對拒不履行者,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情節惡劣構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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