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請問父母可以私自注銷兒女的戶口簿嗎
這個當然是不可以的,只有人去世了,才可以注銷戶口的,不然是不可以的
② 父母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消除成年子女戶口
法律分析:父母在以下情況,可以消除成年子女的戶口:1、成年子女意外去世的,父母應當先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成年子女的戶口;2、成年子女因某些原因將戶口遷出去的,父母應當去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從而注銷成年子女的戶口。因此,父母只能按照法律的規定,注銷成年子女的戶口,不存在法定情形的,不可以進行注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八條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③ 父母可以隨意注銷孩子的戶口嗎
父母能夠注銷子女戶口的情況有以下幾種:
1. 子女死亡。
2. 子女失蹤。
3. 子女因參軍、出國定居等原因而戶口注銷。
除上述情況外父母無權注銷子女戶口。
死亡人員注銷戶口方式:
1. 公民正常死亡的由親屬提供《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死亡醫學證明》注銷戶口;
2. 公民在家死亡的,須由社區或村委會出具證明,提供死亡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由直系親屬申報戶口注銷;
3. 非正常死亡的公民,根據公民直系親屬的申報,提供公安部門出具死亡證明、死亡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注銷戶口。
失蹤人員戶口注銷:
公民因失蹤而宣告死亡的,申報義務人應在法院宣告公民死亡文件標注的行文日期之日起,一個月內申報義務人持本人的公民身份證件、法院宣告公民死亡文件、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證》和《居民戶口簿》到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死亡戶口注銷登記手續。
因參軍而戶口注銷:
被徵集服現役的公民(含考入軍事院校學生),在入伍前攜帶《居民戶口簿》、《公民應征入伍通知書》或縣(市、區)人武部提供的《參軍人員花名冊》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銷戶口,不發《遷移證》。個別沒申報注銷的,派出所經調查核實確已參軍的,必須注銷其常住戶口。
因出國定居而戶口注銷:
公民出國或前往香港、澳門、台灣定居的,憑出入境部門開具的《注銷戶口的通知書》辦理,已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的,應予以收繳。全戶遷出的,應收繳其戶口簿。臨時出國、出境和公派或自費出國留學的,只辦理出國出境手續,不注銷戶口。戶籍內勤民警在辦理登記手續時,應收集相關資料存檔。辦理死亡登記和戶口注銷手續辦理程序:申請窗口受理現場審查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八條 (一)公民自然死亡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或者社區、村(居)委會持死亡證明、死亡公民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向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
(二)死亡證明包括以下四種情形:
1.公民死於醫療單位,醫療單位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
2.公民正常死亡,但無法取得醫療單位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社區、村(居)委會或者基層衛生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
3.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醫療單位不能確定是否屬於正常死亡,公安、司法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
4.死亡公民已經火化,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5.公民死亡後,申報義務人未按規定申報戶口注銷登記的,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後,應當書面告知申報義務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村(居)委會主動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注銷手續;經告知仍未辦理的,公安機關可以憑村(居)委會出具的證明材料,直接注銷死亡公民戶口。
④ 父母可以注銷子女的戶口嗎
你父母沒有權利把你戶口注銷掉。他們的做法是在犯罪的。
附上戶籍管理條例給你看看
戶籍辦理時限:工作具體時限:派出所職權范圍內戶口,凡具有能夠確認符合政策規定的憑證,均應當場辦理;需要在轄區內調查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上報縣(市、區)公安機關審批的戶口申報事項。公安派出所能當場辦理的,均應當場辦理,不能當場辦理的,應從受理之日起,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需要發函調查的,應當在接到回函後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每月5日前將有關材料上報縣(市、區)公安機關;縣(市、區)公安機關在接到公安派出所上報材料的5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決定。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級公安機關的審批決定七日內,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
市行政服務中心公安窗口直接審理核發戶口准遷證手續,憑證完備、符合政策規定的,應當當場辦理。
居民身份證申、換、補領的條件:
1、申領居民身份證的對象:常住居民戶口屬本轄區的年滿16周歲公民,應當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2、來本轄區定居的香港同胞、台灣同胞、澳門同胞,華僑和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在辦理常住戶口的同時,應當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的對象:
1、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的,應在期滿之日的3個月前申報換領新證;
2、居民身份證污損、殘缺不能辯認時,應當申報換領新證;
3、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變更、更正,在履行申請變更手續的同時,申報換領新證。
4、常住戶口在本市行政區域之間和行政區域內遷移變動的,可以換領居民身份證,也可以不換領居民身份證;
5、被徵集服現役的公民,退出現役後,原地址已變動的,可以申請換領新證(入戶地派出所應通知原注銷地派出所繳銷其原居民身份證);
6、被釋放或被解除勞動教養的人,回原戶口所在地居住,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未滿的,可以繼續使用,有效期已滿的,申報換領新證;原地址已變動的可以申請換領新證(入戶地派出所應通知原注銷地派出所繳銷起居民身份證);
職責許可權和審批程序
1、派出所職責:受理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工作
(1)對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的,符合條件,申報材料齊全,應當場受理。辦理時由公民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承辦人應當核驗其《戶口簿》、《常表》、人口信息中的登記項目無誤後,由申辦人提交近期標准相片兩張(一張貼於《常表》上,一張制證用,並將照片及時掃描到人口信息系統中);在《常表》「居民身份證簽發日期」或「備注」一欄、《戶口簿》「登記事項」一欄中對辦證情況進行記載。保證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發到公民手中。
(2)公民因居民身份證丟失,重新申領時,申辦人應持補領申請和丟失證明及時向派出所報告,由公民填寫《公民遺失居民身份證登記表》,從報告之日起三個月後仍未找到的,應持《公民遺失居民身份證報告回執》申請補領新證。
(3)窗口民警在受理時,必須以申領人的居民身份證號碼為關鍵字進行檢索人口信息,不應使用姓名進行檢索(無證號的可用姓名+出生年月,並認真核對住址和其他相關的信息項目),避免造成新的重號。
(4)申、換、補領居民身份證,原則上應由本人攜帶有關證明到派出所辦理申、換、補領居民身份證的手續。特殊情況,可由證件申、換、補領人的直系親屬代辦,但直系親屬必須提供本人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其他人員一律不得代替申領證件的當事人申請或者領取居民身份證。承辦人在受理由本人申領辦理居民身份證手續的,應在《常表》中「備注」欄註明「本人申請」,由直系親屬代辦的,註明「稱謂+姓名」記載辦證情況備查,以杜絕張冠李戴和落實經辦人責任。承辦人在受理後,不作任何記載的,出現張冠李戴情況和其他問題,由窗口經辦民警負責。
(5)各大、中專院校,人才市場、單位集體戶集中辦理證件的,應由申請人所在單位負責主管集體戶口的部門,開具介紹信,提供集體戶口簿、花名冊、相片由專人與派出所聯系製作居民身份證事宜。
(6)公民在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確因急事需用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身份證」。承辦人受理時,應當核驗其《戶口薄》、《常表》、人口信息中的登記項目無誤後,由申辦人提交近期標准照片3張,(一張貼於《臨時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存根上,一張貼在《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上,一張制證用);在《常表》和《戶口薄》中「登記事項」一欄中對公民申領「臨時身份證」情況進行記載。
(7)公民證件丟失、登記內容有變更、更正的,因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可以申請領取「快件居民身份證」。如已申請辦理普通證件的,並將制證信息傳送到制證中心,一律不允許再辦理「快證」手續;如普通證件還沒有傳送到制證中心的,可以將普通證申領手續撤回後,再申請辦理製作「快證」通知書。承辦人受理時,應當核驗其《戶口簿》、《常表》、人口信息中的登記項目無誤後,由申辦人提交近期標准相片3張(一張貼於《製作居民身份證「快證」通知書》存根上,一張貼在《製作居民身份證「快證」通知書(正聯)》上,一張制證用),並在《常表》和《戶口薄》中「登記事項」一欄中對公民申領「快證身份證」情況進行記載。
(8)申請換領的,在發給新證的同時應當收繳舊證;
(9)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辦有臨時身份證的,派出所在發放居民身份證時,應當收繳其臨時居民身份證;
(10)對出國定居注銷戶口的,應當收繳其居民身份證;
(11)對公民參軍注銷戶口的,應將其居民身份證收回後另存,待復員後,住址不變可以重新使用;
(12)申領補領新證後,又找回原證的,應當將原證交回發證機關按廢證處理;
(13)死亡注銷戶口的同時,應當收繳其居民身份證;
(14)因犯罪被拘留或逮捕的,其身份證由執行拘留、逮捕的公安機關收繳歸入本人檔案,當被判處刑罰或勞教時,由人民法院或批准勞教的機關交執行刑罰或勞教的機關保存。釋放後,由保存機關將其身份證發還本人;
(15)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居民身份證的,應當收繳其居民身份證;
(16)對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應當予以收繳。
對收繳作廢的居民身份證,應將證件簽發機關印章的一角剪掉,填寫《居民身份證銷毀登記表》,每季度經派出所長批准後,上報縣(市、區)戶政管理部門進行統一銷毀。
出生登記:1998年7月22日以後出生的嬰兒,辦理正常的嬰兒報出生落戶手續,實行嬰兒落戶隨父隨母自願的政策。核驗以下材料:
1、《准生證》;
2、《出生醫學證明》;
對居民要求辦理的7周歲以下的非婚生育、計劃外生育的嬰兒落戶,核驗以下材料:
1、個人書面申請;
2、居(職、村)委會證明;
3、嬰兒出生醫學證明;
經責任區民警調查核實後,寫出書面調查報告,填表報所長審批後,戶籍內勤辦理落戶手續。
死亡登記:死亡人員,家屬應持戶口本、死者身份證、經驗核醫院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書》、火葬廠火化證明、村委會出具的死亡證明或者法醫出具的死亡鑒定書等其中一種手續辦理;公民下落不明的,憑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死亡的法律文書辦理注銷;
遷出登記、變更、更正登記:1、市區、縣(市)城區、鄉鎮范圍內和本縣(市)鄉鎮之間同類性質戶口遷移。驗核《結婚證》、戶籍證明、合法有效的關系證明以及合法有效的住房證明等辦理。
2、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學生戶口。
(1)新生入學遷入:派出所根據《戶口遷移證》、分局簽發的《戶口准增證》辦理入戶。
(2)新生入學遷出:憑准考證、錄取通知書辦理。
(3)畢業返原籍遷入:驗核《戶口遷移證》、《派遣報到證》、分局簽發的《戶口准增證》辦理。
(4)畢業返原籍遷出:根據畢業分配去向辦理遷移手續,未分配的畢業生應遷回原遷出地派出所落戶,對因戶口性質變化無法落戶的,可先在當地人才交流中心集體戶口落戶。
(5)改派的,憑《戶口遷移證》和《畢業生遷移戶口關系介紹信》、《改派報到證》、分局簽發的《准增證》辦理。
(6)轉學、退學、開除學籍的,憑《戶口遷移證》和分局簽發的《准增證》及轉學、退學證明、處理決定辦理。
恢復戶口:
(1)回國入境
辦理公民回國(入境)恢復戶口,派出所核驗省公安廳批准並發給的定居通知書、公派出國人員和外出勞工人員持市縣外事辦開具的出國人員恢復戶口介紹信辦理落戶。如有全戶搬遷的,可到原注銷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局注銷戶口證明,到現駐地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2)復員轉業(非異地安置)。憑安置證明、戶口介紹信辦理。
(3)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回原籍、被宣告失蹤或者死亡重新出現或者確知其下落的,驗核釋放證明、解除勞動教養通知書恢復戶口。
(4)被宣告失蹤或者死亡者重新出現或者確知其下落的,驗核法院撤銷失蹤或者死亡的法律文書恢復戶口。
分戶、立戶和並戶:驗核《結婚證》、房產證、單位證明、居委會證明和合法有效的住房證明其中一種證明材料辦理。
戶口登記項目的變更:變更職業、服務處所、婚姻狀況、住所、文化程度等,分別驗核單位證明、結婚或者離婚證明、合法有效的住房證明、國家承認學歷的畢業證書辦理。
「農轉城」戶口手續:派出所驗核戶籍證明和能夠確認符合政策規定的憑證,由所長在《來焦落戶審批表》上簽字,派出所蓋章後,到市行政服務中心辦理報批手續。
變更姓名、年齡、民族:①、理由正當需要更改姓名,未滿18周歲的,憑學校教務處證明(已退學的憑居委會證明)和監護人書面申請,18周歲以上的憑本人書面申請、單位人事部門或街道(鄉、鎮)證明,經責任區民警填寫居民戶口登記事項變更、更正審批表,所長審批後辦理報批手續(14歲以下,所長審批變更)。凡被派出所列為工作對象的人員不允許辦理變更。
②、更正年齡,憑監護人書面申請(18周歲以上的憑本人書面申請),驗核原始戶籍證明(出生證或原籍派出所遷移錯誤證明)和已參加工作人員檔案管理部門檔案記載情況及意見,經責任區民警填寫居民戶口登記事項變更、更正審批表,所長審批後辦理報批手續。
③、更正民族,18周歲以下根據父母申請,18周歲以上不滿20周歲的根據本人申請、縣級以上民族工作部門證明,辦理報批手續,20周歲以上的,不予變更.
公民所需提供材料主要有:
①、用資機構證明;
②、固定資產證明;
③、聘用合同及相關證書;
④、工作調動有關手續(勞動、人事部門調令、招工表);
⑤、房產證明(四城區必須是市房管局辦理的房產證或者經市房管部門簽章的購房合同);
⑥、結婚證明;
⑦、原籍派出所戶籍證明或身份證復印件;
派出所依據申報理由,驗核以上相應證明,辦理報批手續。
⑤ 母親單方面能遷走孩子戶口嗎
不徵求孩子爸爸意見私自遷走孩子戶口是不可以的,戶口遷移糾紛可以憑以下方法解決:
1.協商。先和對方協商,在他的配合下去戶籍辦理機構辦理小孩戶口。
2.起訴。上法院起訴的話,可以憑法院的判決書或離婚協議書起訴。
按照我國戶籍管理規定,夫妻離婚後孩子戶口如何解決,一般由以下幾種解決方式辦理:
(一)孩子撫養權歸誰,孩子的戶口就歸誰;
(二)如果小孩未滿18歲,可由父母代為辦理戶口遷移;
(三)如果小孩滿18歲,可自己去辦理戶口遷移;
(四)年滿18周歲,可單獨立戶,持戶口本、身份證到公安機關單獨辦理手續。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如果是由於離婚引起的分戶、遷戶問題,可以帶著離婚證、本人身份證還有戶口本,去當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⑥ 父母注銷活著的女兒的戶口犯法嗎
父母注銷活著的女兒的戶口是違法的,人還活著一般是不能注銷戶口的,身份證是按照戶口本上面的信息來辦理的,戶口本已經注銷,那身份證號碼也不復存在。但公民被宣告死亡的,由利害關系人持人民法院死亡判決書向被宣告死亡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注銷戶籍通常有兩種情況,一個是死亡,一個是外遷,但是公安局在注銷戶口時有嚴格手續,必須有相關單位提供證明才可注銷戶籍,比如人死亡後有殯儀館的死亡證明、村委會的證明,證明這個人死亡了。如果外遷也是一樣,比如從一個城市遷到另外一個城市,那個城市給這個城市發一個准遷證,准遷證進入到檔案當中,要憑有效的證件把戶口注銷掉,這是一種情況。公安局無故注銷戶籍是違法的,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在管理上有疏忽。還有工作上的疏漏,比如現在有的戶口都是聯網登記戶口資料,在登記的時候,漏登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屬於漏登拿你原來戶口的原件到戶籍所在地補證,所以應能找出哪出差錯了,把差錯找回來,拿著原來的戶口本登記信息到派出所查閱一下,然後恢復戶口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八條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⑦ 父母可以隨意注銷孩子的戶口嗎
戶口不可能隨便注銷
⑧ 父親可以私自注銷女兒戶口嗎
法律分析:不可以:1,任何人不得無故注銷其他人的戶口;
2,私自把戶口轉移給別人更是不符合我國的戶籍管理的相關規定的;
3,如果當事人的父母提供虛假資料,騙取相關的遷移證件的,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的;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