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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生子女證恩施州有文件嗎

發布時間:2022-12-31 17:45:14

1. 獨生子女

獨生子女證制度是我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的一項重要制度,是國家對承諾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書面認可文件(類似於《結婚證),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後,向國家承諾不再生育子女,國家發給你一個證書,證明你向國家作出過承諾,國家出台相應的獨生子女獎勵政策規定,《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就作為一個享受該政策的一個重要憑據。該制度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頒布實施將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各省對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具體規定存在差異。主要差異表現在《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格式全國沒有統一,申請表格,辦理機關或有不同,具體申請條件也不盡相同。獎勵項目、標准也各不相同。已知的辦理時的一次性獎勵費和獨生子女保健費項目名稱全國基本統一。

2. 獨生子女證補貼政策

獨生子女證補貼待遇

每個地區的獨生子女證補貼待遇不太一樣,大致可參考如下:

1、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從領到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起,截至到子女滿18周歲,夫妻二人可從各自所在單位領取獎勵費。每人每月可以領5元,累積下來雙方共得2160元,但不可以一次領取,受單位制度等限制,具體發放形式有所差別。

2、退休補助費。獨生子女父母為機關以及事業職工的,退休時按規定給予一次性補貼。父母為企業職工的,退休時可領取一次性養老補助,以單位發放,標準是當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

3、獨生子女父母為農村居民的:年滿60周歲的農村夫妻,符合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條件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可領取相應的獎勵扶助。

4、獨生子女父母為城鎮居民的:戶口為城鎮居民的獨生子女父母,由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給予他們一定的獎勵扶助。

獨生子女證

什麼是獨生子女證

獨生子女證制度是我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的一項重要制度,是國家對承諾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書面認可文件(類似於《結婚證》),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後,向國家承諾不再生育子女,國家發給你一個證書。

證明你向國家作出過承諾,國家出台相應的獨生子女獎勵政策規定,《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就作為一個享受該政策的一個重要憑據。

該制度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頒布實施將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獨生子女證領取

獨生子女證申請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

(1)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2)夫妻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3)夫妻原有兩個計劃內生育的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周歲的;

(4)夫妻喪偶後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5)夫妻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由本人撫養,並且該孩子不滿十六周歲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孩子,其中一個由對方撫養,現家庭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8)經過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放棄生育,且現家庭孩子年齡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獨生子女證遺失補辦所需材料

需帶補證證明一份(證明格式另行列印),有單位的單位開,無單位的社區居委會開。

補辦獨子證證明格式樣本

ⅩⅩⅩ是我單位職工,Ⅹ年Ⅹ月出生,與ⅩⅩ在Ⅹ年結婚,Ⅹ年Ⅹ月生育一子(或一女)ⅩⅩⅩ,Ⅹ年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現不慎遺失,ⅩⅩⅩ和ⅩⅩ於Ⅹ年Ⅹ月已離異,ⅩⅩⅩ離異後未再婚再育,現仍符合領取獨子證條件,要求補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單位名稱(蓋章)年月日

2、需帶父母及孩子的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3、需帶結婚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4、孩子的出生證(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3. 關於獨生子女費發放的文件

法律分析:獨生子女費發放標准文件內容如下:

1.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止;

2.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十八周歲之前的醫葯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報銷;

3.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4.農村在推行養老保險制度時,應當為獨生子女父母優先辦理養老保險。農村安排宅基地,對獨生子女父母應當給予優先和照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我國是人口眾多的國家,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4.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獨生子女證停辦了嗎

現在開放二胎了,沒有獨生子女政內策了哦容http://news.163.com/16/0623/09/BQ816FEN00014AED.html

5. 獨生子女證辦理條件

獨生子女證制度是我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的一項重要制度,是國家對承諾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書面認可文件。根據相關的規定,辦理獨生子女證的條件具體有:
1、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2、夫妻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3、夫妻原有兩個計劃內生育的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周歲的;
4、夫妻喪偶後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5、夫妻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由本人撫養,並且該孩子不滿十六周歲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孩子,其中一個由對方撫養,現家庭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8、經過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放棄生育,且現家庭孩子年齡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6. 如何補辦獨生子女證2022新規

一、辦獨生子女證需要什麼材料
2016年實行二孩政策以後,各地出台相關文件取消獨生子女證辦理,建議公民帶上雙方身份證原件,戶口簿原件,結婚證原件,孩子出生證明等資料到戶籍所在地咨詢能否辦理獨生子女證。
獨生子女證辦理流程流程如下:
(1)由女方到所在單位(無單位的到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領取《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
(2)經雙方單位(無單位的由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初審同意後,送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需攜帶戶口簿、結婚證原件)。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在十五天內審核完畢,報所在地的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批(附戶口簿復印件)。
(3)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應在接到《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內審批完畢。對符合條件的,發給《獨生子女證》。
二、申請獨生子女證的條件有哪些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
(1)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2)夫妻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3)夫妻原有兩個計劃內生育的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周歲的;
(4)夫妻喪偶後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5)夫妻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由本人撫養,並且該孩子不滿十六周歲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孩子,其中一個由對方撫養,現家庭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8)經過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放棄生育,且現家庭孩子年齡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三、不可以領證的情況:
(1)照顧生育第二個孩子的;
(2)子女留在本市,父母雙方在國外期間的;
(3)未婚生育後不再結婚的;
(4)單身(包括離婚者)收養孩子的;
(5)孩子均已死亡的;
(6)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過兩個孩子,離婚時各撫養一個,又與初婚或從未生育過孩子的一方結婚,現家庭只有一個孩子的(〈細則〉施行前[1990年10月11日]已經領證的,可換證並繼續享受)。
自從我國開放二胎以後,其實已有不少地區陸續的取消了獨生子女證。所以現在是否還能辦理該證書,需要咨詢一下當地的計生部門。而一般需要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的,肯定需要符合規定的條件,否則的話是可以拒絕發給獨生子女證的。而領取到了獨生子女證的話,也可以享受到相應的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一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並在老年人福利、養老服務等方面給予必要的優先和照顧。

7. 鄂西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穩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質,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戶籍在本自治州和居住在本自治州的一切公民,本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都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主要領導負責的目標管理責任制度。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所屬其他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四條自治州及縣(含縣級市,下同)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五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堅持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性工作為主的方針;加強綜合管理,鼓勵和支持計劃生育新技術、新葯具的研究、應用和推廣,依靠科技進步,提供優質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同等責任。 第八條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按照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標准列入財政預算,並保障其隨著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加同比例增長。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剋扣和挪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計劃生育、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九條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定期進行考核; (四)完成計劃生育統計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統計工作; (五)組建並管理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制定並落實服務措施; (六)培訓計劃生育工作人員; (七)依法查處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 (八)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評選先進單位和個人晉升職務時,就其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提出評審意見; (九)綜合管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 第十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村(居)民自治內容,通過適合村(居)民自治的形式,落實計劃生育各項制度和措施。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協助、配合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並實行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其他國家機關、村(居)民委員會、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配備專(兼)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並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 第十一條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十二條鼓勵公民晚婚晚育。男女雙方按法定婚齡推遲3年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年滿23周歲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第十三條提倡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戶籍在本行政區域內且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夫妻,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禁止違法生育。 第十四條夫妻雙方或者女方屬農村居民的,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第十五條夫妻雙方或者女方屬城鎮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經自治州計劃生育專家技術鑒定組織進行醫學鑒定確認為殘疾人,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懷孕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第十六條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並喪偶,另一方無子女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第十七條由城鎮居民轉為農村居民的夫妻,適用本條例關於城鎮居民的生育規定。 農村居民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的,其生育從轉制之日起三年內,可以適用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 第十八條夫妻一方為外國人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台灣同胞,以及華僑、歸國華僑、僑屬、出國留學人員,其生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生育前應當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管理機構免費領取《生育服務證》,憑《生育服務證》享受生殖保健服務和免費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要求生育的,憑《生育服務證》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管理機構辦理二孩生育手續;符合第十五、第十六條規定要求生育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管理機構應當在10日內予以審查,並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縣級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生育的決定,批准生育的,應當免費發給《生育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上述時限內未作答復的,視為批准。 《生育服務證》與《生育證》由自治州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第二十條經批准生育第二個子女或者再生育一個子女的,生育間隔期必須在四年以上;未達到法定婚齡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女方需年滿24周歲方可生育第二個子女。晚婚晚育、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懷孕的不受生育間隔期限制。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生育或者再生育: (一)屬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並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子女殘疾或者死亡的; (三)自報子女死亡,但沒有死亡證據、證明的; (四)遺棄子女的。 第二十二條經具有法定鑒定資格的組織按照規定程序鑒定確認,育齡夫妻患有嚴重的遺傳性精神病、先天智能殘疾和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生育的疾病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負責落實其節育或者絕育措施。
編輯本段第四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三條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完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路,保障育齡夫妻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提供生殖健康服務。 第二十四條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提倡和鼓勵無禁忌症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選擇長效避孕節育措施;夫妻雙方有禁忌症的,應當採取其他避孕節育措施。 第二十五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必須由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醫療保健機構承擔。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專業人員,應當取得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合格證,持證上崗。 實施避孕節育手術的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施行手術的條件,施術單位及施術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各項操作規程,保證受術者的安全。違反操作規程和診療常規、導致不良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禁止個體醫療機構施行計劃生育手術。 第二十六條嚴禁任何機構和個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二十七條實行計劃生育的農村居民,享受免費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實行計劃生育的城鎮居民,享受免費發放避孕葯具等服務,其接受避孕、節育技術服務的費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者生育保險的,從社會保險基金統籌中支付;未參加上述保險,有工作單位的,由其所在單位負擔,無工作單位的,從各級財政安排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免費基本項目經費中支付。 第二十八條接受絕育措施的夫妻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況,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縣級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施行復通手術。 第二十九條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鑒定組織鑒定,確系計劃生育手術引起並發症、後遺症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免費治療。治療期間,有工作單位的,其工資照發,不影響調資晉升;城鎮無業居民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應當將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農村居民符合社會救濟條件的,當地民政部門應當及時給予社會救濟。
第五章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三十條建立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專項資金,專項資金通過政府撥款、社會捐助、社會撫養費徵收、計劃生育罰沒收入等渠道籌措,主要用於獎勵獨生子女家庭。 第三十一條晚婚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婦女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並給予其配偶10天護理假。 婚假、產假和護理假視同出勤,照常享受福利待遇。 接受節育手術的,其工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假期,並視同出勤,照常享受福利待遇;無工作單位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從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專項資金中給予一次性的補助。 第三十二條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由夫妻雙方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登記,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享受以下優待: (一)從領證之月起至獨生子女14周歲止,每月發給8元至10元或者一次性發給1000元至1500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夫妻雙方有工作單位的,由雙方工作單位各負責百分之五十。夫妻一方有工作單位,另一方屬城鎮無業居民或者農村居民的,由一方所在工作單位負擔。屬個體工商戶的,從個體工商管理費中解決。雙方屬農村居民或者城鎮無業居民的,從村(居)民委員會收入中解決,不足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從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專項資金中列支。 (二)對獨生子女家庭,在發放扶貧貸款、社會救濟款物以及提供項目、技術、培訓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特困戶的獨生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應當減免課本費和雜費。農村在分配集體福利、宅基地,調整責任田、自留山、自留地時,獨生子女按照兩個孩子計算份額。 (三)獨生子女父母屬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退休時加發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但不得超過退休前本人的基本工資;獨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未收養子女的國家工作人員,退休時加發百分之十的退休金,但不得超過本人退休前的基本工資。 獨生子女父母屬企業職工的,由企業向勞動保障部門繳納補充養老保險或者通過其他形式,保證其退休時享受加發百分之五退休金的優惠待遇。 獨生子女父母屬城鎮無業居民,喪失勞動能力、子女贍養又確有困難,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有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屬農村居民且符合社會救濟條件的,有權享受社會救濟。具體辦法由縣級人民政府制定。 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扶助。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城鎮居民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所在縣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對當事人雙方分別徵收社會撫養費。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三個及3個以上子女或者重婚生育、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生育的,屬城鎮居民的按照所在縣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分別徵收社會撫養費;屬農村居民的按照所在縣上一年度農村人均純收入的3倍分別徵收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的實際年收入高於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年人均純收入的,經縣級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核實,按照其年實際收入作為計征標准。 第三十四條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條件,但未經計劃生育管理機構審批而生育的,徵收夫妻雙方各500元的社會撫養費。 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條件,但未達到法定間隔期生育的,每提前一年徵收當事人雙方各500元社會撫養費,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 第三十五條因本人原因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徵收當事人雙方各500元社會撫養費。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應採取避孕節育措施拒不採取的,應參加孕情普查拒不參加的,政策外懷孕應落實補救措施拒不落實的,由所在地縣級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處以2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對領取獨生子女保健費後,符合本條例規定又生育的,一次性收回其所得保健費,不再享受其他優惠待遇。對領取獨生子女保健費後,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又生育的,除一次性收回其所得保健費,不再享受其他優惠待遇外,另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單位職工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對當事人所在單位各處以1000元的罰款,當事人屬同一單位的處以2000元的罰款。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三個及3個以上子女的,對當事人所在單位加倍罰款。 對接受流動人口居住、從業的單位和個人,每發生一例流動人口違法生育的,對單位處以1000元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考核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落實情況。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單位,當年不得評為先進單位及文明單位,不得授予榮譽稱號。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當年不得提升職務,不得評為先進個人、勞動模範及優秀公務員。 單位不履行計劃生育協助管理義務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單位職工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除按照城鎮居民的標准徵收社會撫養費外,妊娠、分娩、產褥期的一切費用自理,不得享受託幼補助和困難補助;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一個子女的國家工作人員,3年內不得評為先進個人、勞動模範及優秀公務員,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2個子女的,除按照上述規定處理外,自孩子出生之日起連續3年不得晉升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3個及3個以上子女的,給予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2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處10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不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 (三)出具虛假節育手術證明,隱瞞真實情況,造成違法生育的; (四)出具虛假醫學鑒定結論,造成違法生育的。 當事人符合本條例規定妊娠,但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處以2000元的罰款。 當事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證明;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同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予徵收社會撫養費的,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書面徵收決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徵收,村(居)民委員會及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困難,經縣級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分期繳納的,分期繳納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第一年繳納的金額不得低於所徵收社會撫養費總金額的百分之四十。限期內沒有繳納或者沒有足額繳納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對依照本條例作出的徵收社會撫養費的處理決定、計劃生育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以及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劃生育管理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附 則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1995年4月25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5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計劃生育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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