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子女贍養老人可以向老人要錢嗎
不可以。子女需要承擔贍養父母的義務,反而給父母要錢,子女是怎麼盡贍養義務的啊。
Ⅱ 父母很有錢,子女還需要給他們贍養費嗎
復父母有經濟能力制,有勞動能力,並且有足夠生活的存款.在這種情況下,父母如果管子女要贍養費,如果子女不給的話,子女行為不違法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Ⅲ 父母有勞動能力需要給贍養費嗎
法律分析:需要,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父母有勞動能力有經濟收入,不需要子女給付贍養費的,父母可以不要;但如果父母要求子女給予贍養費,子女就有義務給。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五條 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Ⅳ 子女有贍養義務父母有權要求子女付生活費嗎
子女願意贍養父母能索要生活費;因為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子女在經濟上應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費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對父母應尊敬、關心和照顧。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Ⅳ 有勞動能力的父母索取贍養費合理嗎
法律分析:合理。但子女並不是必須要給父母贍養費的。父母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必須以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為前提。或者更簡單一點來說,就是以父母生活困難為前提。比如無勞動能力導致無收入而生活困難,又比如因需支付醫療費用而導致生活困難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九條 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Ⅵ 贍養父母其他子女要付贍養費么
贍養父母。人人有份都要給贍養費。只要是你父親的父母的子女就是每個人都會得給贍養費的。父母養你們小,你就得養父母的老。老一輩兒傳下來的,這就應該繼承下去。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應盡責任。一定要付付贍養費的。
Ⅶ 孩子做家務真的該給「勞務費」嗎
孩子做家務真的該給“勞務費”嗎
有些家長說,在外國,孩子做家務,家長給勞務報酬。於是,就效法外國人的做法,跟自己的孩子簽訂“家務勞動勞務合同”:如刷碗一次付1元,掃地一次付1元,取牛奶
一次付5角……活兒幹完,經驗收合格,現金支付勞務報酬。
這些家長認為這樣做有如下的好處:一,可以調動孩子參加家務勞動的積極性;二,以有償勞動代替無償給零花錢,孩子通過勞動所得,不會亂花;三,使孩子認識勞動的價值,增強“商品意識”。
猛一聽,這似乎很有道理。可細細一琢磨,這種做法很值得商榷。
在市場經濟社會中,勞動是一種商品。但是,並不是所有的勞動都是商品,比如自己做家務勞動等就不是,而是倫理范疇的行為,是有勞動能力的家庭成員對家庭理應盡的義務。家庭成員從家庭里獲得到必要的物質和精神生活條件,就應該對家庭盡義務,參加家務勞動就是盡義務的一種形式。
所謂“義務”,就是一種無償的奉獻,在盡義務之前不以獲得他人的報償為目的,在盡義務過程之中不以獲得他人的報償為條件,在盡義務之後也不索取什麼償和報酬。為人父母者,有義務出資、出力把子女撫養成人,適當地給未成年的孩子一些零花錢,也是盡義務的一種形式。不論父母是否指望將來依靠子女贍養,也不論將來是不是能夠得到子女的報償,凡是做父母的,都必須無條件地這樣做。
只要具備了一定的勞動能力,子女就應當自覺地無條件地承擔力所能及的家務勞動。如果子女參加家務勞動也付給報酬,實際上就是把家務勞動當成一種“商品”。而“商品”是為交換而生產的勞動產品。這樣,就會引導孩子把親子之間的關系也看成是一種“金錢關系”。家長有錢,掌握支配家庭經濟的權力,可以用金錢支配子女參加家務勞動;將來子女經濟獨立了,不需要參加家務勞動掙錢了,家務勞動最終還是要落在家長的的身上。
假如在子女經濟未獨立之前,就不再給零花錢,而要子女通過參加家務勞動獲得,這就等於家長是主動放棄了一部分撫養子女的責任;家長既然能放棄撫養的.責任,將來子女也可以放棄贍養老人的責任,那問題可就嚴重了。
家庭生活方式本身就是一種教育。跟孩子簽訂“家務勞動勞務合同”,無形中就淡化了父母子女親情,而強化了父母子女間的“金錢關系”。如果父母子女之間的聯系“百分之九十九也是表現在同樣的‘現金交易’上”,父母讓兒子做一件事,兒子會問:“你給多少錢?”給多少錢,就做多少事;不給錢,就不做事。那麼,父母有錢,你是父母;沒錢,就會視同陌路。
就像法國著名作家巴爾扎克筆下的高老頭一樣,他的兩個女兒,在父親有錢的時侯,就千方百計地親近父親,討好父親,花言巧語地向父親索取金錢。等到把父親的錢財榨光以後,就像對待“榨幹了的檸檬汁”一樣,把父親扔掉。高老頭到死也沒明白,女兒之所以這樣無情無義、喪盡天良,不賴他的女兒,全賴他自己。是高老頭自己親自把父女關系變成冷冰冰的金錢關系的,他只能無奈地飲下自己親手釀造的苦酒。
在外國,是有跟孩子簽訂“家務勞動勞務合同”的。但並不是所有家庭都這樣做。如某發達國家就有這樣一個故事:
小彼得是一個商人的兒子,由於他聰明過人,社會交往和辦事能力又很強,他父母經常把一些收款和付款的帳單委託他去經辦,他每次都能辦得很好。在跟商人打交道的過程中,漸漸地,小彼得也覺得自己似乎快成了一個小商人。
Ⅷ 孩子做家務,該不該給「勞務費」
只要具備了一定的勞動能力,子女就應當自覺地無條件地承擔力所能及的家務勞動。如果子女參加家務勞動也付給報酬,實際上就是把家務勞動當成一種「商品」。而「商品」是為交換而生產的勞動產品。這樣,就會引導孩子把親子之間的關系也看成是一種「金錢關系」。家長有錢,掌握支配家庭經濟的權力,可以用金錢支配子女參加家務勞動;將來子女經濟獨立了,不需要參加家務勞動掙錢了,家務勞動最終還是要落在家長的的身上。
假如在子女經濟未獨立之前,就不再給零花錢,而要子女通過參加家務勞動獲得,這就等於家長是主動放棄了一部分撫養子女的責任;家長既然能放棄撫養的責任,將來子女也可以放棄贍養老人的責任,那問題可就嚴重了。
家庭生活方式本身就是一種教育。跟孩子簽訂「家務勞動勞務合同」,無形中就淡化了父母子女親情,而強化了父母子女間的「金錢關系」。如果父母子女之間的聯系「百分之九十九也是表現在同樣的『現金交易』上」,父母讓兒子做一件事,兒子會問:「你給多少錢?」給多少錢,就做多少事;不給錢,就不做事。那麼,父母有錢,你是父母;沒錢,就會視同陌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