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父母給未成年子女的財產造成損失,需要賠償嗎
父母造成復了未成年子女財產的損失,制同樣要承擔責任。雖然父母作為監護人,有權利替未成年人保管其財產。但是,財產畢竟是未成年人的,而非監護人所有。具體可分為兩種情況:第一,如果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是因為疏忽大意而損壞了未成年人的財物的,則應該進行賠償。第二,如果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是故意造成未成年人財產損失的,則除了要進行賠償外,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銷其監護資格。未成年人可以自己接受他人的饋贈,但任何人都不可以要求未成年人退還饋贈財物。未成年人可以擁有自己的財產,父母不可以隨意使用、處分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產。未成年人使用其財產超過其行為能力范圍的,應當徵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⑵ 父母可以隨意處分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嗎
不可以。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義務,父母不可以要求未成年子女用自己的錢養活自己,而逃避其撫養義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可以保管並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其使用或處分該財產必須對未成年人有利。父母不可以隨意使用未成年人的財產,更不可以將未成年人的財產贈送他人、出售或者做其他對未成年人不利的處分。
⑶ 父母處置未成年子女名下房產,合同有效嗎
《民法總則來》
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自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三十五條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⑷ 父母有權隨意處置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嗎
我國《婚姻法》第29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回婚後,子女無論答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這就是說,父母雙方離婚後仍都是子女的法定監護人,都有撫養孩子和維護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義務和權利,與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孩子擁有的監護權。
我國《民法通則》第18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也就是說,監護人在管理和保護被監護子女的財產時,除了出於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教育等方面合理需要外,不得隨意侵犯和處理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撫養子女是一種法定的義務,不能以此義務而換取隨意處分子女財產的權利。
⑸ 父母非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處分其財產的行為是否有效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使得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該法第12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民法通則》第18條亦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財產。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從這些法條之規定看,當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非為被監護人利益而處分其財產給其造成損失時,作為監護人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說非為未成年人的利益而處分其財產的行為一律無效,是不利於維護交易安全的,並且根據合同無效的處理原則,對這種處分財產的行為確認無效後,適用的是相互返還的原則,所以,未成年人的財產權益一般是不會受到損失的,作為監護人一般也無責任可擔。但《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民法通則》既然都規定了監護人實施此種行為的法律後果,這說明,並非所有的非為未成年人的利益而處分其財產的行為都當然無效。
⑹ 父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財產分配和成年的子女(還在讀書)分配有區別嗎
沒有區別,子女不參與財產分配。
1、家庭財產的分割是可以那樣分的,你們夫妻二人可以隨意處分你們的財產,只要不違反國家法律,在你們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孩子是沒有法定權利分割家庭財產,關鍵還是看夫妻雙方的協商。
2、關於全部債務的問題,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第二十六條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⑺ 父母處分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是否有效
不可以。撫養未成復年子制女是父母的義務,父母不可以要求未成年子女用自己的錢養活自己,而逃避其撫養義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可以保管並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其使用或處分該財產必須對未成年人有利。父母不可以隨意使用未成年人的財產,更不可以將未成年人的財產贈送他人、出售或者做其他對未成年人不利的處分。
⑻ 財產關系方面的親權包括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財產的什麼權
《民法通則》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回身、財產及其答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也就是說,監護人在管理和保護被監護子女的財產時,除了出於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教育等方面合理需要外,不得隨意侵犯和處理未成年子女的財產。
⑼ 請問父母能否處分未成年子女的財產
我和前妻去年年底協議離婚,雙方決定將夫妻共有的一套房產贈與10歲的孩子,並辦理了過戶手續。離婚後,孩子由前妻撫養。今年年初前妻做生意虧本,想把房子賣掉。請問她有權利這么做嗎?我不同意的話,該怎麼辦?我國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監護人(父母)應當保護被監護人(孩子)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非是為了孩子的利益,否則不得處理他名下的財產。作為監護人的父母,如果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孩子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責任;如果給孩子的財產造成了損失,應當賠償。從這些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相對於父母的財產是獨立存在的,除非為了子女本身的利益,否則父母不得隨意處置。根據你的情況,房產是你們離婚時對孩子的贈與,從權屬上來看,房產屬於孩子的個人財產。你前妻作為孩子的監護人,可以經營、管理該房產。在必要的時候,為了孩子的利益也可以對房產進行處分,如孩子上學或生病急需用錢的時候。但不能是為了監護人自己或其他親屬的利益。本案中,你前妻賣房的目的不是為了孩子的利益,這種行為在法律上不被允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