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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子女跟父母關系

發布時間:2022-12-30 20:09:36

① 養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關系

法律分析:養子女可以隨養父的姓,也可以隨養母的姓,由養父母雙方商定。收養成立後改變養子女的姓氏是養父母的一項權利,生父母無權干涉和阻撓。當然,在收養後不改變養子女的姓名也是完全可以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條 收養關系成立後,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② 養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

法律分析: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第二十三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③ 養父母和養子女的法律關系

法律分析:
1、養子女可以隨養父的姓,也可以隨養母的姓,由養父母雙方商定。收養成立後改變養子女的姓氏是養父母的一項權利,生父母無權干涉和阻撓。當然,在收養後不改變養子女的姓名也是完全可以的。2、養父母對養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養子女對養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雙方都不得遺棄和虐待。養父母子女間的上述義務,不因養父母離婚而解除。養子女隨一方生活,另一方不得拒絕承擔撫養義務。同理,養子女獨立生活後,對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履行贍養義務。3、養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的養子女對國家、集體和他人造成損害時,養父母有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4、養父母與養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養子女與婚生子女同屬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和剝奪養子女的繼承權,也不得減少養子女的繼承份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衍生問題:
養父母可以和養子女斷絕關系嗎?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是可能解除收養關系的,解除收養關系就是繼承雙方關系,如出現虐待被收益人、不盡撫養義務等。解除收養關系可以通過收養人與送養人協商解除收養關系,當然,被收養人已成年的必須經過被收養人的同意,協調不成的可以採用訴訟程序解除收養關系。

④ 養父母和養子女的法律關系

一、養父母和養子女的法律關系有哪些
1、養父母和養子女的法律關系包括:
(1)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2)父母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3)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4)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條
收養關系成立後,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收養關系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1、無子女,既包括未婚無子女,也包括已婚因生理缺陷無子女或者尚未生育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年滿三十周歲;
4、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5、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雙方同意。

⑤ 養父母子女關系如何確定

養父母和子女的關系應該直接辦理,那個收養證明就可以確定。養子女和養父母,他是享有和婚生父母婚生子女一樣的權利和義務的。只要辦理了收養關系,那麼就享受撫養和繼承或者是要享受贍養。

⑥ 孩子被人收養後,與親生父母是什麼關系

我國《收養法》第來23條規定:「源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由此可見,收養關系自成立之日起,養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⑦ 養父母和養子女的法律關系

法律分析: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屬於擬制的直系血親關系。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⑧ 收養關系成立後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關系如何

收養關系成立後,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不再存在法定的父母子女權利義務關系。
根據我國婚姻法和《收養法》的規定,依法成立的收養關系受法律保護,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則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可以看出,收養的法律效力有兩個方面:一是成立新的法律關系,二是解除舊的法律關系。
養子女與其生父母之間的關系是一種自然血親關系,這種自然的血緣關系是無法割斷的。但從法律關繫上來講,一個人只能有一個父母,不可能有兩個父母或者多個父母,否則社會關系將會變得十分混亂,而且缺乏應有的穩定性,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無法得到全面保護。當一個人被他人合法收養時,以他為中心便產生了兩種血親關系,一種關系是被收養人與其親生父母之間的自然血親關系,另一種關系是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的擬制血親關系。面臨這兩種血親關系,法律必須做出選擇,只能確認其中一種關系具有法律意義,受法律保護。從收養關系的本質來看,相關當事人之所以要擬制出一種父母子女間的血親關系,目的就在於否認或者說是「迴避」被收養人與其親生父母之間的自然血親關系,法律承認並保護基於收養關系而成立的擬制血親關系,並賦予相關當事人之間相應的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時否認被收養人與其親生父母在內的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從法律上「割斷」被收養人與其親生父母等近親屬之間的關系。至於收養關系成立後,被收養人與其親生父母等近親屬之間的經濟上或精神上的相互幫助、照顧等,法律則不予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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