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繼父母子女關系認定標准有哪些
繼父母子女關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子女稱母或父的後婚配偶為繼父或繼母;夫稱其妻與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稱其夫與前妻所生的子女為繼子女。關於繼父母子女關系的認定在法律上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生父母再婚時子女已經成年。此時,繼父母對繼子女不再具有撫養的必要,因此繼父母子女之間也就不會形成撫養關系,雙方僅僅是是因為繼父母與生父母締結婚姻關系而產生的姻親關系。 2、生父母再婚時子女未成年,但是未與再婚一方生父母共同生活。這種情況下,若再婚一方 不支付撫養費 或不接孩子到其處共同生活,則繼父母與子女關系之間並不存在撫養關系而僅為一種姻親關系。但如果再婚一方用其與現任配偶 的 夫妻共同財產 支付 孩子撫養費 並且時常接孩子來家中居住能否認定雙方具 有撫養關系 在具體實踐中存在一定爭議。現在較為主流的觀點是,《民法典》中規定父母 與子女形成撫養關系應著重於「撫養和教育」,即不應僅僅認定為一種財產的給付或是一種探望權的行使,而是應視作為一種辛勤的付出。這樣繼父母才能要求繼子 女在其年老時對其進行贍養,這是一種對等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一方僅僅用再婚後與配偶的共同財產支付 子女的撫養費 或短時間的與子女共同生活不能使繼父母 與繼子女之間形成撫養關系。 3、繼子女與繼父母共同生活,由繼父或繼母負擔繼子女生活費或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並受繼父或繼母的撫養教育;或者繼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有生父或生母供給,但與繼父或繼母長期共同生活,繼父或繼母對繼子女盡到生活上的照料和教育。具備上述情況之一者,只要能夠持續穩定較長的共同生活時間,均可認定為擬制血親關系,雙方產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⑵ 繼父母子女撫養關系如何認定
在具體的表現形式上主要有三種: 1、生父或生母 再婚 時,繼子女已成年並獨立生活,此類繼父母繼子女關系是純粹的直系姻親關系,雙方沒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2、生父或生母再婚時,繼子女雖未成年,但未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未受其 撫養 教育,此類關系亦屬於純粹的直系姻親關系。 3、繼子女與繼父母長期共同生活,接受繼父或者繼母的撫養教育,雙方形成撫育關系,具有法律上的擬制直系血親關系,產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