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湖北辦理獨生子女證
按照相關規定從2016年7月1日起,已經全面停止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湖北辦理獨生子女證辦理流程:小孩出生後,憑 准生證 、出生證明到單位的計劃生育辦公室(一般在工會),領取一張獨生子女證的申請表,填好後請單位蓋章,然後拿到當地居委會。如果沒有單位的,就直接到轄區居委會去。 居委會會進行生育審核,然後出具個證明(有的就是個蓋章的條子)。憑條子、准生證、出生證、戶口本到轄區的街道辦事處辦理獨生子女證。 獨生子女證還需要一張一家三口的合影,可以先照好了再去。 另外,辦理獨生子女證需要跑的地方和給小孩上戶口是一樣的,可以同時辦理。也可以上完戶口後,再填表去街道辦事處辦理。
Ⅱ 工會發的獨托費是什麼
工會發的獨托費是一般是指獨生子女費。
獨生子女費是計劃生育政策自實施以來,中國對獨生子女實行獎勵政策。凡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14周歲止,每年發放獨生子女保障費60元,單方領證的對象發放30元(2006年發放對象為獨生子女出生於1990年7月1日以後的)。根據地區不同的情況,發放的獨生子女費是不同的,這就牽涉到獨生子女費的發放標准。
Ⅲ 北京大學老師退休的時候,獨生子女費在工會領取多少錢
大概1000元左右。
獨生子女費屬於特殊歷史背景下,國家制定的獎勵獨生子女家庭的一項獎勵政策。
實際上:首先,獨生子女費的領取是需要符合一定條件的,不是誰都能領!其次,獨生子女費的發放渠道主要有2種:
一是企業發放,
二是社區(街道)或醫保部門發放。只有符合條件,明確發放渠道,最後才能在退休時領取獨生子女費。
Ⅳ 工會發獨生子女費,應該在哪個科目核算(最好指明明細科目)望高手指點,謝謝
職工福利費
Ⅳ 基層工會女職工計劃生育管理的規定的內容有哪些
為了加強計劃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長,根據《×省計劃生育條例》和《××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實施辦法》,結合本公司實際,制訂本規定,其適用范圍為公司人事勞資處核準的在冊職工。
第一章晚婚晚育少生優生
第一條提倡晚婚,推行晚育。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登記結婚為晚婚。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生育或晚婚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嚴禁未到法定婚齡者結婚和生育。
第二條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登記後並在公司計生辦登記造冊後,才可享受晚育晚婚待遇。
第三條凡男女雙方符合晚婚條件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3天婚假外,以及晚婚假12天,基本工資照發。婚假不能提前和延期使用,如延期者視作自動放棄。已享受晚婚假的,發現未婚先孕扣回12天假期,作事假處理,然後應採取人工流產,按情節輕重罰款,參照條例第三章第三十九條第三款執行。
第四條凡女方年滿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胎者,按規定產假90天,難產或雙胞胎另加15天,產假期間基本工資照發,男女雙方達到晚育年齡的,在女方產假內男方可享受6天護理假,並按公假處理。
第五條懷孕達2個月的孕婦,到公司計生辦報到,聽取優生優育講座,領到聽課證後到公司計生辦領取生育卡,領生育卡時,隨帶身份證、結婚證、一孩生育審批表及保險費××元。懷孕2個半月前到××街道衛生院領取圍產期保健卡,然後到公司職工醫院婦產科定期進行檢查。產後由所在地區的衛生院隨訪。
第六條凡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的育齡夫婦,為了不給家庭和社會造成一定的負擔,不允許在疾病未愈之前生育,經勸說無效仍堅持生育者,取消生育的一切費用及假期。
第二章獎勵
第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獨生子女父母。
一對夫婦只生育一個孩子的;
一方未育,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個子女,不再生育的;
按規定條件已生育兩個子女,死亡一個的。
凡符合上述條件其中之一者,可由夫妻雙方提出申請,經雙方單位核實,由街道計生委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第八條凡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可以享受下列獎勵。
每年發放獨子獎勵費,雙職工100元、單職工50元,發到獨生子女14周歲。但應全部轉入到保險公司參加保險;
夫妻一方確實從事農業勞動的農民或夫妻一方亡故的,獨子費由另一方單位全額發給;
夫妻離婚後,獨子獎勵費由與子女生活的一方單位按單職工發給;
獨生子女的母親享受1年產假,基本工資照發,不影響晉級調整基本工資,並計算工齡,但不享受獨生子女獎勵;
獨生子女的母親享受產假滿後實行6個月哺乳期的,哺乳期間工資待遇按70%標准發給;
哺乳期為1年。如享受6個月哺乳期加產假未滿1年上班的,每天可享受1小時的哺乳時間。時間至小孩子滿1周歲為止;
富餘人員中的女職工,在妊娠、哺乳期或子女在學齡前,確因撫養子女需要及家務拖累,經本人報告批准後,按公司《富餘人員管理規定》允許放長假2年。休假期間計算工齡,工資按有關富餘人員待遇辦。具體計算由組織人事處負責。休假期間不能享受保育費津貼;
女職工的獨生子女可優先入托;
享受2年假期的女職工按《省計生條例》第五章第三十四條規定:「夫妻不在同一單位的,男方單位應在兩年以內按規定承擔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並付給女方單位(須在產休前到公司計生辦辦好手續),如在休假中未辦好手續,在本單位職工的工資中扣去應承擔的50%」;
男方在本單位,女方享受兩年產假,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按第九款付給女方單位獨子獎勵費。
第九條對晚婚晚育的,在同等條件下,分配住房時給予優先照顧,在房源條件允許下,35周歲以上未婚青年應當視同已婚參加分房(分數按兩人計算)。
第十條凡是從外單位調入或新招合同制工人、臨時工及調出公司的職工,在落實單位後,組織人事處通知上述人員到公司計生辦辦理計劃生育有關手續。非本市戶籍的男女職工,在3天內到公司計生辦報到,辦好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手續後,才能上崗。
第十一條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由女方向單位提出申請,並附上病歷及市級醫院證明,經單位核實,街道、區級審查批准,領取二胎生育卡後方可懷孕:
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已生育一個子女,經縣級以上病殘兒童鑒定機構確診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婚後5年不孕,經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診斷,並經縣(市、區)計劃生育部門核實為不孕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懷孕的;
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婚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第十二條獨生子女醫葯費報銷按公司職工醫院醫療保險有關條例執行。
第十三條孕婦和產婦的假期。
懷孕7個足月以上的孕婦,經本人申請,部門領導批准,可照顧產前留職休假,按人事勞資處有關規定享受工資待遇;
第一胎為雙胎(多胎)的夫妻,其中有一個孩子可享受獨生子女待遇,但不能領證,不享受獎勵費;
女職工生育順產假90天,難產假105天,產假期間工資100%發給,不發獎金和午餐津貼;
在休假期間,嬰兒不得入托,不能享受保育費津貼。
第三章處罰
第十四條下列情況作計劃外生育處罰:
未婚懷孕不僅按違反婚姻法論處,還必須實行人工流產、引產手術,一切醫葯費自理,假期作事假處理。堅持生育者,在未滿法定年齡而非法同居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每年處以雙方年總收入50%的罰款,一直到依法登記結婚。已滿法定婚齡非法同居生育第一個子女的,一次性處以雙方年總收入的40%的罰款;
登記結婚後,未經批准生育第一個子女的,一次性處以夫妻雙方年總收入的30%的罰款;
計劃外生育第二胎者,將《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收回,追回其享受的一切獨生子女待遇,5年內每年處以夫妻雙方年總收入的50%的罰款,並徵收超生子女社會撫養費5000元,產假期間不發工資,還要自理妊娠、分娩、產褥期的一切費用自理,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夫妻雙方各處以降級以上的行政處分,直至開除。
第四章施行節育手術
第十五條凡施行4項手術(人流、放環、男、女結扎)不受醫院限制。
凡男女職工施行結扎手術者,享受營養補助費,男扎×××元,女扎×××元,手術期間作公假處理,工資照發。本公司男女職工家屬一方做結扎手術後,需照顧的,經手術單位證明,可給一星期公假;
女職工放環,經醫療單位證明後,可給予公假3天,放環後引起禁忌症須經公司婦科醫生及公司計生辦批准後才能取環,取環給予公假一天;
已有一個孩子的女職工,已落實放環措施,避孕失敗後做人流手術,25天假期按計劃生育假,補助營養費××元,發部門平均獎;
新婚已到晚育年齡,確因疾病不宜繼續妊娠,而施行人流,引產手術,取得醫院證明,假期按產假處理;
懷孕第一胎而流產,按產假處理;
本公司職工家屬在外單位或農村,或沒有工作,應配合對方做好計劃生育工作,如有違反者,按對方單位處理意見執行。
第五章外來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
第十六條外地人口進公司時進行計劃生育政策教育及考核。
第十七條非××市戶籍的男女職工,必須具備三證:本人身份證;務工許可證;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
第十八條報到3天內向公司計生辦交驗《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並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進公司後的流動人口女職工,不滿23周歲未經公司計生辦批准懷孕者,應立即採取補救措施,如不同意者按本規定第三章第十四條第一款處理。
第二十條流動人口的職工工作時間達3個月以上,期間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本單位發給。
第二十一條流動人口的計劃外臨時女職工,勞保待遇與本公司女工同等享受,其懷孕檢查費、接生費、生育補助費、法定的生育假期與本公司女工同等享受,超過法定產假期,其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享受50%(不低於人均最低生活費水平)。
第二十二條計劃外女工,懷孕7個月以上者,正值合同期滿,可將合同期延長至法定生育假期滿時終止。
第六章外來施工單位的計劃生育管理
第二十三條外地來我公司施工的企業,承建項目時,必須向施工單位驗收《計劃生育責任書》副本,交公司計生辦。施工單位中的女工須按本規定中的第五章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條執行。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家屬來公司居住,一星期內必須向公司女工委員及時上報,由女工委員配合公司計生辦負責督促檢查施工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章考核
第二十五條各部門在制定各種規章制度時,必須把計劃生育目標管理列入其中。
考核各部門的指標為:
計劃生育率100%,晚婚率100%;
晚育率100%,人流率15%;
使用葯具隨訪率100%,獨生子女領證率100%。
每年年底進行檢查,凡各部門指標達不到的或人流率超過的,扣去計劃生育責任承包獎。如有嚴重違反計劃生育的部門,可將當年評比先進集體資格取消。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的具體問題由公司計劃生育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Ⅵ 企業職工企業退休職工獨生子女一次性補助金問題
你是哪個省市的,各省有自己的發放標准,比如
按照《省政府關於對持獨版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退休的權企業職工實行一次性獎勵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06〕4號)精神,2008年1月1日後持證退休人員的一次性獎勵資金應由企業支付。企業支付的一次性獎勵金允許稅前列支,並參照獨生子女補貼免徵有關稅收。
(一)持證退休人員的一次性獎勵金由退休時所在企業支付。
(二)兼並、轉讓、改制企業持證退休人員的一次性獎勵金由兼並、轉讓、改制後的企業支付。
(三)文件出台前已破產企業持證退休人員的一次性獎勵金由所在地(按稅收級次)財政解決。今後依法實施破產的企業中持證退休人員的一次性獎勵金,在破產清算經費中列支,由法院在其破產清算經費中直接扣除,上交同級財政。
(四)其他持證退休人員的一次性獎勵金,由戶籍所在地財政解決。
Ⅶ 單位工會補助困難家庭標准
工會職工困難補助標准:
1、生活困難補助。每年給予3000—8000元。
2、殘疾子女補助。有殘疾證的,每年補助2000元;符合殘疾子女補助條件第二種情況的,每年補助1000元。
3、央務助學補助。高中生一次性補助2000元;大學生一次性補助3000—6000元。
4、重大疾病補助。按其自費醫療費用數額確定補助標准。醫葯費用中自費部分支出在10萬元—20萬元的,補助標准為1—2萬元;醫葯費用中自費部分支出在20萬元—30萬元的,補助標准為2—3萬元;醫葯費用中自費部分支出在30萬元以上的視情而定,最多不超過5萬元。對於職工家屬患病的,補助標准減半。
5、失獨家庭補助。職工失去獨生子女的,給予一次性補助2萬元;職工本人為獨生子女,且未成家、在崗位去世的,給予1萬元補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六條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
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工會必須密切聯系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
Ⅷ 私企單位,退休並離職了,獨生子女費,單位不給,還需去哪領
私營企業,退休的當事人,有獨生子女費的,一般由公司工會辦理,如果公司工會不支付的,可以上社區所在地計生辦咨詢。
Ⅸ 2019年遼寧獨生子女費發放新規定和新標准
遼寧獨生子女費發放新 規定 出台了,下面是詳細內容。
焦點一
子女有死亡的,可以再生嗎?
政策:新《 條例 》規定:「合法生育或者收養的子女不超過兩個,其子女有死亡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焦點二
「加長版」產假,時間節點卡在哪兒?
政策:新《條例》規定:「職工晚育的,產假增加60天,男方護理假為15天。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享受本條款規定的生育第一個子女時的相同待遇。」
焦點三
獨生子女費「加量」,哪些人能享受?
政策:新《條例》延長了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年限並提高了標准,將發放年限從截止到獨生子女14周歲延長到18周歲,一次性獎勵從1500元提高到2000元,按月發放的10元標准修改為「不低於10元」。
就合法生育而言,是指在生育了第一個子女後符合條件經審批生育了第二個子女,兩次生育行為後「其子女有死亡的」。此種情形,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夫妻初次生育了雙胞胎是一次生育行為,因而「其中死亡一個的」不能參照此項規定執行;但如果該對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則可以根據政策再生育一個子女。
9月26日確定為新《條例》實施日期,在執行「加長版」產假時應注意以下時間節點:
1在實施日期前,已經按規定休完產假的不享受本規定的待遇;
2在實施日期當日以及在實施日期後,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女方已滿23周歲後懷孕生育第二個子女,應享受本規定的晚育產假,男方享受晚育護理假,並且「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1採取按月發放方式的,在實施日期當日:獨生子女未滿14周歲的,應繼續發放;獨生子女超過14周歲,應從9月份開始發放(超過14周歲至8月期間不發),至獨生子女滿18周歲止;獨生子女滿18周歲的,不發。
2採取一次性發放方式的,在實施日期前,獨生子女已滿14周歲的:已經一次性支付1500元的,不再是獎勵費的發放對象;按一次性支付方式尚未支付或一次性支付不足1500元的,應自實施日期起一次性支付2000元或補足2000元。
9月26日成「二胎福利」分水嶺
同時,也是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的節點
12月3日,記者從省衛生計生委獲悉,9月26日確定為《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次修正,以下簡稱《條例》)的實施日期,能否享受新《條例》規定的福利政策,將以該實施日期作為判斷節點。
按《條例》規定,符合條件生育「二孩」的夫妻,可享受與「一孩」同樣的產假待遇。其中,在9月26日前已經按規定休完產假的不享受該待遇;9月26日當天及以後,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女方已滿23周歲後懷孕生育第二個子女,尚未休完產假的,可享受本規定的晚育產假,男方享受晚育護理假,並且「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對於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領取,採取按月發放方式的,在9月26日當日:獨生子女未滿14周歲的,應繼續發放,至獨生子女滿18周歲止;獨生子女超過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應從9月份開始發放(超過14周歲至8月期間不發),至獨生子女滿18周歲止;獨生子女滿18周歲的,不發。
採取一次性發放方式的,在9月26日前,獨生子女已滿14周歲的:已經一次性支付1500元的,不再是獎勵費的發放對象,因而不需補發;按一次性支付方式尚未支付或一次性支付不足1500元的,應自9月26日起一次性支付2000元或補足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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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下簡稱《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戶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應當遵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本條例。
第三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堅持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性工作為主的方針,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優質服務、政策推動、綜合治理的管理機制。
第四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省、市、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其他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工會、共青團、婦聯及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鼓勵公民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監督,對舉報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行為並經查實的,由被舉報人所在縣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年度人口發展計劃和中、長期人口發展規劃,根據人口發展計劃和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八條縣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組織、協調、考核、評估等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提供必要的經費,保證本單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
鼓勵社會團體、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提供捐助。
第十條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由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為主,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實行統一服務管理,推進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十一條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和文化等部門應當採用多種形式,宣傳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及計劃生育知識。大眾傳媒應當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
第十二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學校安排必要的課時,在學生中開展人口理論教育、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三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計劃生育機構或者指定人員,做好本單位、本管轄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落實本條例規定的計劃生育獎勵與優待措施,並向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報告 本單位、本管轄區域有關計劃生育的工作情況。
第十四條建立和完善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實行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所屬其他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的雙重監督。建立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並採取日常監督與定期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考核。
第十五條實行計劃生育委員會兼職委員 制度 。兼職委員單位由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組成,並具有下列職責:
(一)結合本部門、本系統的工作特點,制定工作方案,協調、督促本部門、本系統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二)參與研究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參與制定中長期人口發展規劃、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以及相關政策;
(四)及時了解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情況,提出 意見 與建議;
(五)與人口和計劃生育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十六條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對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不實行審批,實行免費登記服務,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不含復婚,下同)夫妻婚前共計生育(含依法收養,下同)一個子女,婚後又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共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婚後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生育兩個子女,有一個以上子女經市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醫學專家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的病殘兒的;
(四)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對市級病殘兒醫學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依據《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 辦法 》申請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病殘兒醫學鑒定。
依法收養的孤兒、殘疾兒、棄嬰不計算為生育子女數,送養的子女計算為生育子女數。
第十八條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要求再生育的,應當持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和其他證明材料,向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 決定 ,並書面告知當事人,同時報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當事人對 決定 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已滿法定婚齡但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生育的,由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書面 通知 其在3個月內辦理婚姻登記;逾期未取得婚姻登記證明的,按照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處理。
第二十條超過法定生育子女數量再收養的,按照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處理。
第二十一條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懷孕的婦女,由本人自願選擇醫學措施終止妊娠。不終止妊娠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免費享受下列服務:
(一)領取非賣品的避孕葯具;
(二)參加孕情和宮內節育器檢查;
(三)放置和取出宮內節育器;
(四)施行輸卵管結扎、輸精管結扎、皮下埋植避孕劑和人工流產術、中期妊娠引產術;
(五)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的診治;
(六)與第(三)項至第(五)項有關的常規醫學檢查;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項目。
前款規定所需經費,參加生育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沒有參加生育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列入財政預算。具體管理及支付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二十三條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實行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滿足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基本需求,促進計劃生育。
第二十四條逐步實行農村獨生子女父母、雙女戶父母養老保險制度。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籌集資金,興辦養老服務機構,建立以社區為主體的老齡人口服務網路。
第二十五條依法辦理婚姻登記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日,配偶享有護理假15日。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第二十六條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職工,享受下列休假待遇: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休假3日,7日內不安排重體力勞動,產假期間放置的,產假順延;
(二)放置皮下埋植避孕劑的,休假5日,產假期間放置的,產假順延;
(三)取出宮內節育器的,休假2日,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劑的,休假5日;
(四)施行輸卵管結扎術的,休假21日,產假期間結扎的,產假順延;
(五)施行輸精管結扎術的,休假10日;
(六)施行人工流產術的,未滿4個月流產的,休假15天;滿4個月流產的,休假42天;
(七)經批准施行輸卵管復通術的,休假21日,施行輸精管復通術的,休假15日。
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第二十七條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城鎮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從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至子女18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父母不低於10元獎勵費或者一次性獎勵2000元;
(二)子女托幼費、醫療費,由其所在單位按照當地規定予以補貼;
(三)職工退休後,由其所在單位每月發給10元或者一次性發給2000元補助費;無工作單位人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後,按照有單位人員標准發給補助費,由當地財政支付。
第二十八條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農村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從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至子女18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父母不低於10元獎勵費或者一次性獎勵2000元;
(二)在子女入學、就醫、入托、招工、參軍等方面給予照顧;
(三)優先列為家庭經濟發展的重點扶持對象,在資金、技術、培訓和信息服務等方面給予照顧;
(四)年老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後,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照顧。
第二十九條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支付,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有工作單位的城鎮居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支付50%,一方無工作單位或者亡故的,由另一方所在單位全額支付;
(二)雙方均無工作單位的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由當地財政支付。
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再發放,已領取的部分不予退回。
第三十條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其獨生子女死亡或者意外喪失勞動能力後,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屬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後由其所在單位按照本人基本工資的全額發給退休費,已按其他規定享受全額退休費待遇的,每月增加10元;
(二)屬於企業職工的,退休後由其所在單位一次性發給不低於3000元補助費;
(三)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不屬於本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城鎮居民,由當地人民政府一次性給予3000元補助費;
(四)農村居民因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集體經濟組織每年發給一定數量的生活費,符合國家規定的五保戶條件的,依法享受五保戶待遇。
終生未生育、也未收養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前款規定的待遇。
第三十一條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夫妻的獎勵由其所在單位執行的,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承擔落實責任。
第三十二條實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和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
在確定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時,按照前款規定發放的特別扶助金、獎勵扶助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第三十三條對獨生子女死亡或者傷殘的計劃生育家庭,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生活、養老、醫療、精神慰藉等方面給予幫扶和救助。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鼓勵各類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開展對獨生子女死亡或者傷殘的計劃生育家庭的社會關懷活動。
第三十四條農村居民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後,在未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前以及享受農村居民生育政策過渡期間,繼續享受原農村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
第三十五條各地區、各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本章規定以外,制定其他優惠措施。
第五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及管理
第三十六條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以下統稱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組成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路。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屬非營利的公益性事業單位,其事業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七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改善技術服務設施和條件,提高技術服務水平。
對因計劃生育手術造成的醫療事故和引起的並發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向接受婚前檢查、避孕和節育手術的人員提供生殖健康教育處方和保健教育咨詢,指導育齡夫妻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方法,並建立、健全避孕節育術前知情選擇同意書制度和術後隨訪制度,保障育齡夫妻的生殖健康和對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權。
第三十九條夫妻因患不孕症要求實施輔助生育技術的,應持有準許生育的證明。施術單位對無生育證明的,不得為其實施輔助生育技術。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執行《遼寧省禁止選擇胎兒性別終止妊娠規定》,禁止採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四十一條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醫療、保健機構中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應當向同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辦理《遼寧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合格證》,按照規定的服務項目提供服務。
申請辦理《遼寧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合格證》,應當提供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明和所在單位審查同意證明。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按照發現其生育行為時的計征標准計算徵收社會撫養費。屬於城鎮居民的,以所在市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征標准;屬於農村居民的,以所在縣農村居民上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標准,具體繳納標准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多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按照計征標准5倍以上10倍以下的標准繳納,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多生育二個子女以上的,以多生育一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標准,按照多生育子女數加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二)超過法定生育子女數量再收養的,比照第(一)項規定的標准繳納;
(三)未依法確立夫妻關系生育,已滿法定婚齡,但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的,按照計征標准1倍至2倍的標准繳納,未滿法定婚齡的,按照計征標准3倍至4倍的標准繳納;
(四)有配偶者與他人非婚生育的,均視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所生育子女按超過法定生育子女數,由男女雙方分別計算,並按第(一)項規定的標准,分別繳納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三條徵收社會撫養費,由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由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決定。徵收決定的送達、繳納時限和欠繳處理等,按照《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全部上繳國庫,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繳納方式,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條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產假期間停發獎金,取消福利待遇;
(二)三年內不得晉升職務或者級別,不得享受獎勵工資;
(三)五年內不得錄用為國家工作人員。
依法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除按前款規定執行外,是國家工作人員的,根據違法情節嚴重程度,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他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第四十六條未達到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要求的單位,由其上一級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給予 通報 批評,當年不得評為文明單位、先進單位和取得其他榮譽稱號,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扣發其當年獎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偽造、變造、買賣生育批准文件、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計劃生育醫學鑒定證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孕情診斷等計劃生育證明的,按照《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處理。
第四十八條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本條例的其他行為,按照《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歸國華僑、出國留學人員以及與港澳台同胞、外國公民結婚的我國公民要求生育的,由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條本條例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88年5月28日遼寧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2年9月25日遼寧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第一次修訂,1997年9月27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第二次修訂的《遼寧省計劃生育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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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工會問辦沒辦過獨生子女證
現在已經辦不了獨生子女證了。從國家全面實行兩孩政策開始,獨生子女證制度就已經取消,原來已經辦理的可以繼續享受相關優惠,現在新生獨生子女不能辦理獨生子女證了,但是以前辦理了的可以繼續使用。
法律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改革完善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決定》 第十五條 加大對計劃生育家庭扶助力度。切實保障計劃生育家庭合法權益,使他們優先分享改革發展的成果。對政策調整前的獨生子女家庭和農村計劃生育雙女家庭,繼續實行現行各項獎勵扶助政策,在社會保障、集體收益分配、就業創業、新農村建設等方面予以傾斜。完善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和特別扶助制度,實行扶助標准動態調整。幫扶存在特殊困難的計劃生育家庭,妥善解決他們的生活照料、養老保障、大病治療和精神慰藉等問題。推進計劃生育與扶貧開發相結合,繼續實施「少生快富」工程。對政策調整後自願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不再實行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等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