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父母離婚協議把房產給孩子,父親遲遲不過戶,孩子歸女方撫養怎麼辦
這種情況下,建議您去法院起訴,要求男方按照離婚協議書上約定的內容進行房產過戶,經過法院審理之後,你就可以給孩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了。
另外,對方一直不給辦過戶手續,房子歸孩子這個約定是有效的,但是如果沒有過戶的話以後會容易產生一些不必要的糾紛。如果你們在離婚的時候約定將房產留給兒子,那建議還是越早的去辦理過戶手續最好,這樣可以避免因為房產沒有過戶而產生的一些問題,比如有房子的房產證的一方在你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房子賣給第三人,並且第三人是善意的,此時您就只能要求自己的前妻或者前夫返還房子,不能要求第三人返還房子,這種情況就會比較難處理。因此,建議您今早辦理過戶手續。
【法律依據】
《房屋登記辦法》
第三十二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互換;
(三)贈與;
(四)繼承、受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並,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六)以房屋出資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並,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並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㈡ 父母房產不辦理過戶給子女需要帶什麼材料
房產證過戶不經過房地產中介的話,須把合同的條款和違約條款寫清楚,簽合同時須賣方房產證上面名字的當事人在場(如果是已婚得話,需要夫妻雙方在場及簽字,哪怕房產證上面只有一個人的名字)。
1、申請材料准備好後,須到房產局,填寫一些表格和一個存量合同,存量合同上面的金額一定要和簽訂合同上面的金額一樣。
2、房產過戶的申請材料都交給房產局後,房產局會給予一個回執單,按照回執單上面說明的日期去繳納稅金,一般需要十五個工作日左右。
3、房產過戶稅金繳納完畢後便可拿到房產證。
㈢ 馬上結婚了,對象父母不肯把婚房過戶給他兒子
馬上結婚了,對象父母不肯把房過戶給他兒子很正常。父母親辛辛苦苦買下的房子,他不可能一下子就過戶給我兒子,這個房子遲早是兒子的,沒有必要立馬過戶,你也要理解對方父母的心情。結婚有房子住就已經不錯了,好多年輕人結婚沒有房子住,租房人家都要過日子,理解萬歲,祝你們百年好合。
㈣ 有些父母寧願將房子高價賣給子女也不贈送,原因是什麼呢
有些父母寧願將房子高價賣給子女也不贈送,原因是什麼呢?
一、有些人並不是只有一個子女,因此擔心子女之間產生矛盾。
房子對於大多數人來說都非常重要,尤其在城市裡,一套房子的價格是非常可觀的數目,很多人為了買一套房子需要辛辛苦苦掙上幾十年的錢,因此,人們對房子看的都比較重要。而有些老人卻把房子賣給自己的子女,不願意白給他們。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可能是考慮到自己有多個子女,贈送給其中一個會讓他們之間產生矛盾,與其這樣,還不如賣給其中一個。這樣也就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煩。
㈤ 如果父母去世,名下的房產子女一直不去過戶,會怎麼樣
房子不過戶,最直接的結果就是房子不屬於子女,這是非常大的隱患。那可是老人一輩子攢下的財富!今後會有幾種風險:
1.無法處置。因為沒過戶,因為孩子沒有產權,等到想處置,不管買賣還是出租,都做不了。
2.糾紛隱患。繼承人之間可能產生糾紛,牽扯到的人會非常多!現在貌似子女住著沒什麼問題,但是能保證現在只有住的子女是繼承人么?能保證萬一子女意外後會不會產生其他法定繼承人么?埋下的隱患非常多!而且事實證明,掙財產面前,別想著人性!
3.房屋變遷補償麻煩。如果房子拆遷了,誰應該拿補償?子女不是產權人,產權人又去世了,不是變成無主了么?不要說到時候再說,真到時候了,哭都來不及。
父母不管都去世還是一方去世,處理完家事,繼承是必須要做,切記!具體方法簡單說一下:
1.沒有爭議的情況下,去公證處辦繼承權公證,拿著公證書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過戶。至於辦理公證的材料,不好意思,挺多,有些也比較奇葩,例如,怎麼證明你是你爸媽的孩子?爺爺早沒了,死亡證明哪兒開去?沒辦法,繼承法就這么規定,要所有繼承人的身份證明、關系證明。費用上,據了解不同省市公證費用不一樣,這個可以咨詢當地。
2.有爭議了,換句話說多個繼承人對房產歸屬意見不統一,那就得走訴訟程序了,沒別的途徑。
簡單總結一句話,過戶是必須的,除非不在乎房子!而且必須要趁早辦!
在父母去世之後,一般的把財產留給子女,有些子女出於各種考慮,繼承的房產不願意去過戶。如果是自己居住,短時間內不過戶是不會有問題;時間長了後,這就會出現很多意想不到的問題。
父母去世後,名下的房產子女一直不去過戶,會有以下一些問題:①、繼承手續丟失。 繼承是需要一些手續的,比如你開具的死亡證明,如果丟失了呢?你到派出所開具證明,時間長了,派出所的工作人員可能換了一茬又一茬,是否還給你開具證明呢?
②、出租不合法。 父母去世的時候,是否有遺囑,如果沒有遺囑,那就按照法定繼承人的順序和份額繼承。如果這房子要出租,你就不方便。這房子是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的,你不能單獨的出租這房,必須得到其他繼承人的允許才能簽訂租賃合同,否則和租賃人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
③、不能辦理抵押,不能出售。
抵押需要產權人的徵信和流水,產權人是你父母,不能出示這些必要的資料,也就不能在銀行做抵押。
出售的房產必須產權人本人到場簽字,或者有產權人公證委託書才能過戶,而父母已經過世了,不能現場簽字,也不能做委託,就無法辦理產權轉移。
④、繼承人發生變化。 父母遺產法定的繼承順序包括子女和其配偶的父母。如果你有爺爺奶奶,外公外婆其中一人或者多人健在,他們都有其繼承權利。如果你爺爺奶奶或者外公外婆其中一人過世,法定繼承人又會包括你的叔叔姑媽,或者姨媽舅舅等繼承人,繼承人就會變得復雜。
如果繼承人的子女不止你一個人,時間長了,其他繼承人是不是也有可能發生變化呢?
⑤、交納的評估費會增加。 如果多年不辦理繼承手續,有可能房價要上漲。上漲後的房子在繼承評估的時候,評估的價格高了,交納的公證費用就相應的高。
⑥、訴訟時效。 房產繼承的訴訟時效為2年,但《民法通則》同時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也就是說,繼承訴訟時效受保護期最長20年。超過20年,你就失去繼承資格。
如何辦理繼承手續①、確定繼承人和份額
如果你沒有爺爺奶奶或者外公外婆,父母又沒有立遺囑,那法定繼承人就是你父母的子女,幾個子女享有同等的繼承份額。
②、辦理繼承手續
帶上醫學死亡證明,先到派出所注銷戶籍、並開具死亡證明。
全部法定繼承人帶上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父母的死亡證明,到被繼承人所在區縣或者市公證處辦理基層公證。
如果法定繼承人、各繼承人的份額有分歧,就不能在公證處公證繼承,就要到法院起訴,經過法院裁決繼承。
公證處收費:
在繼承公證的時候,這里有一個公證的費用比較多。公證處的收費是按照房產價值的百分比來收取公證費的。比如我是重慶的,重慶房產繼承的收費是:價值50萬元以下的房產,收費是1%,計算不到200元的,最低收費是200元;房產在50萬元到500萬元的,收費是0.6%;500萬元到1000萬元的房產,收費是0.4%;1000萬元以上,收費是0.1%,具體的你所在的城市公證處收費,可以咨詢當地公證處。
③、到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產權變更。
把產權證原件、公證書、全部繼承人身份證、戶口本、婚姻證明帶上,到房產所在地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產權變更。
不動產權登記中心產權變更收費不多,比如重慶的住宅收費80元/件的工本費。
辦理繼承需要注意的事項:①、是否合法的個人財產。不合法或者其他人的共同財產,是不能繼承的。
②、被繼承人的遺產狀況。比如是否有典當、是否有抵押或者其他債務。除去這些之外才是被繼承人的遺產。
③、全部繼承人必須帶上資料到公證處公證,並且在產權過戶的時候,也必須到現場簽字。
如果有放棄繼承的,在公證處會按照放棄人的意願擬定棄權情況說明書,然後放棄人在情況說明書上簽字即可。
從以上幾點分析來看
父母去世後,就應該辦理遺產繼承,不要因為怕麻煩或者要交費就不辦理。不繼承的話,麻煩事情比較多,也影響你對遺產的使用、所有權和處置。
繼承主要分三步:一步是確定法定繼承人及其繼承的份額;二步是到公證處公證;三步是到不動產權登記中心產權過戶。手續和過程都不復雜。
當然,這也是我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歡迎各位對這個問題在下面留言,發表你們的觀點和意見,相互交流和學習。
如果父母去世,名下的房產子女一直不去過戶,會怎麼樣?
對於這個問題,使用權是不會受到影響的,但是所有權會因為繼承關系的變化而變化。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也就是說,不管房產是否過戶,繼承關系已經從被繼承人死亡就開始了。
我身邊就有一個鮮活的例子。李阿姨和老公老張在安居小區有一套房子,二人育有一個兒子,兒子大學畢業後,因為成績優異,被留在了學校所在地的醫院。2015年,老張因病去世,2017年兒子在青島結婚成家,並生了一個女孩。兒子小張,在醫院工作期間,因為一直在放射科工作,導致深染重疾,也不幸去世。2018年,李阿姨在青島買了一個小房子,心思離孫女近點,也好照顧母女倆,隨後想既然安居小區的房子沒人住,不如賣了吧,在賣房子的過程中,才知道這個房子已經不是自己說賣就能賣了的。還需要其他人員簽字,或者做放棄繼承權公證。
2015年,老張去世的時候,他的法定繼承人是李阿姨和兒子小張,如果這個時候去過戶,兩個人簽字就行了。2017年兒子小張去世,他的法定繼承人是母親李阿姨,妻子還有女兒。小張繼承父親的1/2房產,成為小張的遺產,母親,妻子和女兒各站三分之一,因為女兒尚小,她的母親作為監護人,對這部分遺產有控制權。整個繼承關系,可以用如下的圖表來表示:
如果安居小區的房子不出售,只是正常的居住或者出租,不會有什麼影響,但一旦需要發生產權變更,就需要相關權利人簽字了。
繼承遺產,應該在繼承權開始時就要盡早處理,因為時間變化,法定繼承人也有可能隨著變化,繼承人越多,越會讓自己陷於被動的地位。
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為父母,配偶,子女,有些子女先於父母身故的,遺產被父母繼承,當父母身故時兄弟姐妹就可以繼承父母在世時繼承的那部分遺產,雖然份額可能不大,但變更產權卻會帶來很大的麻煩。
綜上所述,房產繼承要麼法定繼承,要麼遺囑繼承,寫遺囑需要在專業的律師下才具有法律效力,大多數遺囑還是會成為無效遺囑,引得繼承人對簿公堂。所以繼承宜早不宜晚,時機不對,麻煩很多。
首先你要證明去世的爺爺奶奶外公外婆已去世,不能參與分割你父母的遺產。這需要去你父母單位復印個人檔案,裡面記載著你爺爺奶奶外公外婆的生存狀態,配偶姓名以及你們子女們的姓名。無工作單位可去大隊開證明或拿到他們的死亡證明。
其次要拿到你父母的死亡證明或火化證明甚至到消戶的派出所開你父母的消戶證明。
最後再把所有有繼承權的人集中在一起,商量好補償後把繼承權放在一個人名下,其他人放棄繼承。名下有繼承權的人給放棄繼承人的補償款,不能出現在公證書內,需要另外單獨操作。
最後繼承人帶身份證,戶囗簿,結婚證,父母的房產證和所有證明材料交到公證處,待審查通過後,所有人去公證處做書面處置。三至五個工作日以後出公證書。
有繼承權的人拿著公證書去房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
這就是我家親戚剛剛辦理完過戶走過的歷程,希望能幫助大家,讓大家少走彎路,一切順利!
正好前陣子也看到過一個類似的報道,說是一獨生子父母去世,但是在辦理房產過戶時卻發生了意外,因為是無遺囑過戶,所以房產部門需要他提供父母親屬的各種證明,因為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按照死者各自第一序列繼承人,死者配偶,死者子女,死者爹媽,三方平分繼承屬於死者合法擁有的財產和住房權益份額。三方繼承權利均等,繼承份額均等。
所以如果方便,盡量在父母在世時,留下財產分配遺囑,這樣就不會給後期的房產過戶等帶來麻煩。
當然,如果不過戶也是可以的,正常居住是沒有問題的,但是今後如果需要出售房產,以及萬一遇到拆遷等情況,就非常麻煩。
我就在准備辦理繼承中,要各種證明,證明你的爺爺奶奶,證明你的外公外婆,證明你的父母,證明你的兄弟姐妹,各種煩
可以繼續使用,但是房產的權利人過世的,房屋產權歸屬存在不確定性
這是個很現實的問題,很多人是這樣乾的。
原因一是辦繼承太麻煩,需要很多證明和手續,很多人就懶得去辦,反正房子也是我住著,別人要不走;二是有繼承人不配合,或者在國外,湊不齊人,公證處也不給辦,不動產登記中心也不受理,辦不了;三是關系復雜,當事人不可承受之手續的繁瑣,就得過且過,我死後,管它洪水滔天。
比如,一個阿姨,50多歲去世,名下一套住房是夫妻共同財產。其時,這位阿姨的母親還在世。如果這個時候辦理繼承,關系很清晰:母親,配偶,兒子。三個人,關系證明也好辦,可她老公沒辦。反正房子也是他在住著。
後來他岳母去世了。他岳母繼承的份額由她四個孩子繼承,包括他已經去世的妻子,他妻子的份額用代位繼承。再後來,岳母的四個孩子中,又去世了一個,這位後去世的子女應當繼承的份額,在其配偶和子女間發生轉繼承。
只能在這兒簡單說說,說多了會把人繞暈。這事要說明白需要畫圖詳解。
一人去世,如果遺產不及時繼承,繼承人由一變三變十幾到幾十,會呈幾何級數裂變。
所以作為婚姻律師,我勸大家,生前一定要做好遺產繼承規劃,身後一定及時辦理繼承,免得時間越久,問題越多。
全是胡扯淡!
一、老人去世前,辦理遺囑公證。
二、子女多,就按照遺囑,辦理裁決。
三、手持公證書或裁決書,自住。
其他人還有權力篡奪你的財產?
房產不會怎麼樣會一直待在那,但是房產仍然屬於父母的財產,因為房管局沒有義務告知子女將房產過戶。
但是子女也沒有權利對房產做任何處置,包括出售、出租房產,由於房產未過戶一些需要由房主辦理的手續也不能辦理。
如果遇到拆遷也需要繼承人之間將房產如何繼承分配清楚後才能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如果特殊情況房產先行被拆遷,也需要分配清楚補償款後才能領取。
其實像是一般家庭幾個子女對房產繼承都沒有異議的情況下,房產過戶處理起來也沒有那麼困難。只需要到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或者是到法院通過訴訟繼承房產拿到生效判決書或是調解書就可以。
在繼承人沒有異議的情況下,公證費用很高是要高於訴訟費用的,所以在繼承人之間沒有異議的情況下可以採取訴訟繼承。因為法院會採取簡易程序進行判決或調解,既節省訴訟費用又可以節省時間。
㈥ 房產證是父親的,但是父關系發生不和,房子可以不給兒子嗎
簡單直接地說;可以不給。
具體的理由:因為房子產權是父親的,所以,即使父親去世後,也可以不讓兒子繼承房子的產權,更何況父親還健在。
但是,關系不讓兒子繼承產權要有前提,這個前提並非取決於父子關系,而是遺囑。
假如父親生前未立下遺囑,即使父子關系十分惡化,房產都要有兒子參與繼承。
有如下兩種不同情況:
【一】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按法定繼承;
【二】有遺囑的情況下按照遺囑繼承。
㈦ 父母的房子不過戶將來是誰的
法律分析:在我國,子女合法的繼承父母留下的房子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法定繼承,還有一種是遺囑繼承。父母一方去世之後有遺留下房產的問題,作為父母的子女是有權參與到房產的分配,畢竟他們是屬於房產的法定繼承者。子女繼承父母的遺產是天經地義的,法律上也承認這一點,所以子女對父母的遺產有法定繼承權。父母的房產,如果沒有生前就過戶給子女,那麼他們離世之後,子女可以去相關機構,辦理房產的產權變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㈧ 離婚協議上房子給了孩子,可一方不願意過戶,另一方該怎麼辦
離婚協議上房子給了孩子,可是一方不願意過戶,而另外一方也可以要求法院強制性要求對方進行過戶。對於夫妻二人在離了婚以後會考慮把房子過戶給孩子,這樣不管夫妻的人誰考慮再婚,對房子的分配權都沒有任何的異議直接交給孩子。等到孩子成年18歲以後,孩子就可以擁有一處住所,夫妻這樣的做法也都是為了保障孩子的合法權益。但是如果房子在其中一方的名下,在離了婚以後對方遲遲不願意過戶,就應該去了解對方不願意過戶的原因。
選擇遺產繼承以及房子的過戶費用,彼此算下來相差不了多少錢。彼此都應該站在孩子的角度去考慮事情,畢竟每一個父母都是為了孩子可以做出很大的犧牲。即使夫妻二人在婚內沒有得到任何的婚內財產,也會想要把最好的東西留給孩子。
㈨ 一方不同意房子過戶給孩子
法律分析:房子過戶到子女名下,住房產權屬於子女合法所有,該住房和父母沒有關系了,可以作為房產證登記的子女遺產,如果子女去世,可以辦理繼承手續。
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十四條 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
(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
(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
(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
㈩ 父親房子過戶兒子母親不讓怎麼辦
所有繼承人沒辦法協商遺產分割,可以到法院起訴,讓法院幫忙分割。不論是否盡贍養義務,都有法定繼承權。只是有扶養能力不盡或者少盡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可以不分或者少分遺產。
《繼承法》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有一種過戶的方式就是贈與過戶,因為按照贈與合同的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根據《婚姻法》規定,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所以兒子通過贈與過戶所得的房產,不是當然的屬於夫妻共有,可以由父母決定,父母可以在贈與合同中指定房產是屬於兒子一人所有,還是屬於夫妻共有。這樣,就可以免除父母親擔心媳婦能得到一半房產的顧慮。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父母親在將房產贈與兒子時,可以要求兒子履行一定的義務,兒子是必須履行此附加的義務的。也就是如果父母親擔心將房產過戶到兒子名下後,媳婦就不讓老兩口居住,那父母親就可以在贈與合同中寫明必須讓父母親在贈與的房產中居住終生,這樣雖然房產過戶到兒子名下,但同樣能保證老人老有所居。如果到時候媳婦真的不讓老人居住,法律也是有規定的,可以保障贈與人的利益的。《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受贈人如果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而且《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條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但是,贈與過戶所交的稅收比買賣過戶的稅收要多。
【法條指引】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人如果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條: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