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子女對父母的探視權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於未版成年子女探望、權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探望權從法理上看,是基於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系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
子女對父母的探視不屬於探視權糾紛,《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2. 有權要求子女回家探望父母嗎
可以要求子女經常回家探望,因為根據《民法典》,贍養老人是子女的法定義務,所以要贍養老人。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3. 子女探視權要如何規定
法律分析: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