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父母所有財產立遺囑私自給其中一子女可以嗎
可以的,父母可以立遺囑處分自己的合法財產,並且可以指定由任何一個或專者幾個子屬女繼承,也可以指定將財產贈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如果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遺囑中未分配遺產的,應為其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具體根據如下:
根據《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
①、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②、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③、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④、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⑤、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Ⅱ 父母的房產給其中一個子女
法律分析:父母生前把房產留給其中一個子女,屬於遺囑繼承。遺囑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Ⅲ 法律上父母可不可以把財產全部只給一個兒子
完全合法,沒問題,當然父母分配的財產要屬於父母不能牽扯其他人利益。
Ⅳ 新財產繼承法規定父母有權把財產給其中一個孩子嗎
父母有權將自己個人財產給子女中的一個子女。
根據《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父母的財產,父母有權處分。父母依照繼承法規定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子女中的一人繼承,是合法的,受法律保護。父母以贈與的方式將個人財產給子女中的一個子女,也是法律允許的。
Ⅳ 父母的房產老人要給其中一個子女,而且又要其他子女承擔贍養費合法嗎
合法,屬於老人的財產老人有權處置願意給誰就給誰其他人不得干涉,贍養老人的子女應盡的義務,不能因為老人沒有分給財產而拒不履行贍養義務。
Ⅵ 父母將財產給了其中一個子女,其他子女有義務照顧嗎
法律分析: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即使父母把財產分割給其他子女的,所有子女對父母都還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