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父母和子女之間是一種什麼樣的關系
【資料來自:學佛網 濟群法師學佛問答】問:從佛教的角度來看,父母和子女之間是一種什麼樣的關系呢? 答:從中國傳統的倫理來看,父母對子女具有絕對權威。這種權威從哪裡來?其實是建立在強烈的貪著和佔有之上。換言之,很多父母是把子女納入自我的一部分,而不是將之作為獨立個體看待。從而造成一種扭曲、失衡的關系,痛苦也就在所難免。 而從佛教的角度來看,父母和兒女只是因為緣分走到一起,並沒有必然的從屬關系。任何一方,都沒有權力來主宰另一方。父母不能要求子女絕對服從,子女也不能要求父母滿足自己的一切要求。雙方都是具有獨立人格的個體,雖然有親情,有血緣,但也應該彼此尊重,而不是以這種親情和血緣作為佔有對方的砝碼。 在尊重的同時,佛教也提倡惜緣。佛教認為,在父母和兒女之間,必然有著特別深厚的緣分。有道是:「兒女是債,有討債,有還債,無債不來。」不論來的是什麼,終歸是有它的緣由,有它千絲萬縷的宿世糾葛,所以要安然接受。如果是順緣,固然要心存感恩。如果是逆緣,同樣要心存感恩,因為當下就是化解往昔惡業的機會。把握這個機會,才能轉逆緣為順緣,而不是讓這種不良關系帶入未來生命,生生世世地互相纏繞。 所以說,佛教在看待父母和子女的關系時,是以彼此尊重為前提,以珍惜緣分為原則,以心存感恩為重點。
㈡ 父母與孩子之間的關系是什麼
父母子女關系亦稱親子關系,是家庭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我國的法律,親子關系分為兩類,一類是自然血親的親子關系,另一類是擬制血親的親子關系;後者又分為養父母子女關系與繼父母子女關系。
父母與孩子之間還存在著一種朋友關系,當然,這種關系已經被很多人說爛了,不過我既然還會再提出來,並非只是為了我這篇文章的完整性。既然敢再說,也一定是對這種關系有著一種新的延展性闡述。
我國法律規定的父母子女關系主要有四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撫養是指父母從物質上、經濟上對子女的養育和照料,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學業等方面對子女的全面培養。
二是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當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
三是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四是父母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㈢ 父母關系和子女關系有什麼區別
父母關系是指自己和爸爸,媽媽之間
的關系。以孩子為主體。
子女關系是指爸爸,媽媽和下一代的關系。以父母為主體。
㈣ 什麼是父母子女
做了父親和做了母親,這是人的第二次降生。
——〔前蘇聯〕蘇霍姆林斯基《家長教育學》
享受著天倫之樂的父親母親們,就連無子無女的天使也在羨慕你們。
——〔英〕拜倫《該隱》
父母的愛應當是這樣的:它能激起孩子對周圍世界、對人所創造的一切的關心,激起他為人服務的熱情。
——〔前蘇聯〕蘇霍姆林斯基《家長教育學》
覺醒的父母,完全應該是義務的,利他的,犧牲的。
——〔中〕魯迅《墳》
父母之愛子,則為之計深遠。
——〔中〕劉向等《戰國策·趙策四》
兒孫自有兒孫福,莫為兒孫作遠憂。
——〔中〕關漢卿《包待制三勘蝴蝶夢》
親子關繫上的專橫是最最疏忽不得和最最普遍的一種專橫。在愛的名義下它播下了仇恨和挫敗的種子。
——〔美〕莫里斯《開放的自我》
父母威信的主要基礎只能建立在父母的生活和工作上,建立在父母的公民面貌和父母的行為上。
——〔前蘇聯〕馬卡連柯《馬卡連柯全集》
父母的美德是一筆巨大的財富。
——〔古羅馬〕賀拉斯《頌詩集》
如果父母有威信,對人誠懇,行為高尚,那麼兒童就能從他們的榜樣中獲得最起碼的關於忠實的道德觀念。
——〔前蘇聯〕蘇霍姆林斯基《關心孩子的成長》
父母之間道德高尚的愛情是孩子們健康的、生氣勃勃的、豐富的精神生活的保證。
——〔前蘇聯〕蘇霍姆林斯基《論愛情》
如果想讓孩子長成一個快樂、大度、無畏的人,那這孩子就需要從他周圍的環境中得到溫暖,而這種溫暖只能來自父母的愛情。
——〔英〕羅素《婚姻革命》
只要父母之間沒有親熱的感情,只要一家人的聚會不再使人感到生活的甜蜜,不良的道德就勢必來填補這些空缺了。
——〔法〕盧梭《愛彌兒》
有理智的愛,大概是父母與兒女之間根互關系的基礎。
——〔俄〕別林斯基《新年的禮物》
水平高的父母明了自己難以強迫孩子成功,而只能鼓勵他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努力爭取達到目標。
——〔科威特〕穆尼爾·納素夫
對於孩子來說,有如營養般重要的是雙親的愛。有時,苦似良葯的嚴格和無限寬宏的理解都能有利於孩子的成長。
——〔日〕池田大作《女性箴言》
將來的命運,早在現在決定,故父母的缺點,便是子孫滅亡的伏線,生命的危機。
——〔中〕魯迅《我們現在怎樣做父親》
在子女面前,父母要善於隱藏他們的一切快樂、煩惱與恐懼。
——〔英〕培根《論家庭》
尊重是一道柵欄,既保護著父母,也保護著子女,使父母不用憂思,使子女不用悔恨。
——〔法〕巴爾扎克《家屬復仇》
我不贊成父母對子女的決定施加影響,因為子女的決定對他們的生活狀態是起決定作用的,這類問題必須由他們自己來解決。
——〔德〕愛因斯坦《人的一面》
家長可以有自己的理想,但如果幹涉孩子有各自的理想,那就等於不承認孩子的人格。
——〔日〕池田大作《女性箴言》
㈤ 何為父母
兒女的生日,就是母親的受難日(美文)
父母為我們,付出了自己的一切!(美文)
父母的愛,一路伴隨我們(美文)
父母,是世界上最不圖回報的人(美文)
父母的恩比山高,比海深(美文)
孝敬父母,是本分,是根本(美文)
孝養父母(美文)
父母是寶,不是負擔(美文)
不孝之人,禽獸不如(美文)
盡孝,要落實在行動上(美文)
孝,就是順應,就是理解,就是包容(美文)
父母,是子女們的佛!(美文)
不管父母如何,只問自己孝心(美文)
莫寒父母心。盡孝,要盡早(美文)
孝行圓滿了,才能家和、業興,心安!(美文)
㈥ 父親與子女的關系叫什麼
父親與子女的關系親子關系,是指父親和子女的身份及其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父母子女是血親關系中最近的直系血親,為家庭關系的核心。
根據父母子女關系產生的法律事實,我國婚姻法將父母子女關系分成兩類:
1、 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
這是基於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實而發生的,其中包括父母和婚生
子女的關系、生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的關系.習慣上稱之為親生父母子女。其特點為: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以血緣為紐帶,只能因依法送養子女或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的原因而終止。
2.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
這是基於收養或再婚的法律行為以及事實上撫養關系的形成,由法律認可而人為設定的,又稱之為法定父母子女。包括養父母和養子女關系、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
其特點為: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因法律行為或法定的撫養事實而成文,可因收養的解除或繼父(母).與生母(父)離婚及相互撫養關系的變化而終止。
這兩類父母子女關系在法律上有其共同點,即他們的法律地位相同,均有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但他們也有區別,即二者產生、終止的原因不同。
現代文明定義下的父母與子女的關系
現代文明定義了個體的人的社會屬性。由於個體所擁有的自由、獨立、平等的權利,即便是父母與子女之間也是獨立與平等的關系。沒有人身依附,沒有孝順這樣的概念。
父母與子女的關系是監護人與被監護的關系,而且這種法律上的關系是可以變更的。只要證明父母不稱職,這監護權就可以被剝奪和轉移。
在個體人的成長過程中,政府有義務提供良好的服務。這個義務主要體現在經濟上。比如免費教育免費醫療免費養老,以及為生老病死的全面托底。
現代社會,可以說是父母、政府和社會共同負起了孩子們的成長責任。尤其是政府與社會,在個人的成長過程中,這樣的責任將伴隨人們的終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