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獨生子女政策坑了誰
法律分析: 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 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七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B. 獨生子女政策有什麼不好的影響
獨生子女政策其負面效應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x0dx0ax0dx0a一是少年性別比例失調。在傳宗接代等封建傳統觀念的影響下,人為破壞性別比例的事件屢屢發生,導致人的性別比例失調,有資料顯示,男孩與女孩的比例是1.15:1。按照這個比例,2025年後將出現嚴重的社會問題,即在「四二一」(「四」指孩子的爺爺、奶奶、姥爺、姥姥;「二」指孩子的爸爸、媽媽;「一」指孩子)家庭結構下,中國將會出現1200萬個「男光棍」,到時候將不只是性別比例失調的問題,而將成為嚴重的社會矛盾和危機。x0dx0ax0dx0a二是中國提前進入老年社會。從2005年開始,我國60歲以上的老人佔全國人口的十分之一,已經進入了老年社會。西方發達國家進入老年社會是「國先富、人後老」,我國是「國未富、人先老」,社會養老成本和家庭的養老負擔都很大。由於社會保障滯後,我國虧欠已經退休的兩代工人階級的養老成本達2萬億元,現在只能勉強維持。在「四二一」家庭結構下,20年後每個家庭的孩子都要結婚成家,屆時需要贍養的老人將是7~8人,養老負擔重、成本大。所以,我國提前進入老年社會必將帶來新的更多的社會問題,孕育著新的社會矛盾。x0dx0ax0dx0a三是未來勞動力不足。有人指出:我國近幾年經濟高速增長是人口紅利在發揮作用,但經濟發展與勞動力供給是周期性的辯證的,即勞動力供大於求——勞動力價格低——產品成本低——產品的市場優勢明顯——經濟快速發展——勞動力供不應求……。現在,東南沿海發達省份已出現勞工荒,用不了十年,內地省區也會出現勞動力短缺狀況,這與獨生子女政策不無關系。x0dx0ax0dx0a四是青少年教育難度加大。現在,獨生子女進入了上大學的年齡,這些孩子在家受到兩代或三代人的溺愛,加大了學校對他們的教育難度。到了大學後,他們表現為高傲、自負、不合群、容不得人、心理脆弱,很容易產生各種心理障礙。這需要我們關注大學生的心理問題,使他們具有一個健康的心理和健全的人格。
C. 中國獨生子女政策是否應該叫停
政策首先是長遠的利益保證,人口是真正的大問題,沒有制約人口無限制增版長的有效手段,最後就權會成為整個人類社會的大災難,如果中國人還是一味相信多子多福,為一姓一族之利而盡量繁衍,就必須以計劃生育之政策加以制約
D. 你對「獨生子女政策」有什麼看法你認為這是成功還是失敗
獨生子女政策極大地提高了我國女性地地位,我認為這是成功的
弱化、輕視女性是中國長久以來存在的陋習,如果只是靠宣傳來提高女性地位不知要多少代。而獨生子女政策斷絕了部分家庭一定生出兒子的念頭,使父母只能全心投入獨生女的培養。而且在獨生子女政策實施時,實施較嚴的是公務員、國企和大城市,屬於當時社會生活條件較好的,因此這些家庭的女性得到良好的教育,可以做一些更有價值的工作。
E. 我國獨生子女政策是不是完全錯誤的
現在開放了,可以生二胎
F. 獨生子女政策對家庭和個人危害都很大,且其本身的施行也是極度不公平合理的,為什麼不取消
估計還需要一段時間才能取消啊,一般人口較少的地區會放開這一政策。不取消估計是因為人口密度過大,城市化太快,社會就業壓力等原因吧
G. 為何不承認獨生子女政策
法律分析:獨生子女政策現如今已經廢止,獨生子女政策的實行是為了控制我國人口增長的問題,現如今我國出現人口老齡化的趨勢,獨生子女政策已經不符合我國國情。由於獨生子女政策的廢止,人們也就不承認獨生子女政策了。獨生子女養老負擔重。獨生子女政策本身缺陷備受質疑獨生子女政策實施後,中國人口總數的確有所下降。但政策本身存在的缺陷,也一直備受質疑。獨生子女家庭屬高風險家庭在所有的計劃生育家庭中,獨生子女家庭是風險最大的家庭。一旦遭遇非常事件導致孩子夭折或者嚴重的傷病殘,風險家庭就轉化為殘破家庭和困難家庭,如果沒有外界的支持和幫助就很難擺脫困境。它們的存在時刻提醒著計劃生育家庭的社會保障和人道關懷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十八條 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於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