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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年獨生子女2萬

發布時間:2022-12-20 13:38:27

⑴ 2019年大連獨生子女費發放新規定和標准

遼寧省正式公布了《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以下簡稱新《條例》),記者采訪市衛生計生委相關負責人獲悉,新《條例》延長了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年限並提高了標准,將發放年限從截止至獨生子女14周歲延長到18周歲,一次性獎勵從1500元提高到2000元,按月發放的10元標准修改為「不低於10元」。

據悉,為體現公平,獨生子女父母退休補助費發放擴大范圍。為了解決無單位的獨生子女父母達到退休年齡後難以領取獨生子女父母退休補助費問題,新《條例》增加一項規定,即在獨生子女父母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後,按照有單位人員標准發給補助費,由當地財政支付。同時,為確保農村的獨生子女父母能夠真正領取到獎勵費,取消了原《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中「或者給予相應待遇」的規定。

另外,由於生育政策的調整變化,為體現與時俱進,倡導按政策生育,新《條例》取消了原《條例》第十六條中「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和第三十六條關於「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對符合再生育條件而未生育子女的公民給予適當獎勵」的規定。

一方離婚、一方喪偶,雙方各有一個子女,再婚後是否還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退休後,公司只支付了部分獨生子女父母退休補助費,市民該怎麼辦?昨天上午,市人口計生委相關負責人做客"中國大連"政府門戶網站"在線訪談",在線解讀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

關於失獨父母等扶助政策

問:一方離婚、一方喪偶,雙方各有一個子女,均已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再婚後是否還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若之後又離異了,原先喪偶的一方是否還享受?

答:再婚後各自的獨生子女均由雙方直接共同撫養,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發給各自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一半。若再離婚的話,則應各自享受全額的獎勵費。

問:2010年退休,應該給予的2000元獨生子女父母退休補助費,公司以效益不好為理由只給了1000元,應該怎麼辦?

答:當事人可以向單位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反映情況,計劃生育部門將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協調。當事人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相關閱讀:

獨生子女費發放最新規定

中國內地計劃生育政策自實施以來,就倡導著只生一個好,國家對獨生子女實行獎勵政策。凡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都是可以領到獨生子女費。

凡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14周歲止,每年發放獨生子女保障費60元,單方領證的對象發放30元(2006年發放對象為獨生子女出生於1990年7月1日以後的)。根據地區不同的情況,發放的獨生子女費是不同的,這就牽涉到獨生子女費的發放標准。

獨生子女費的發放標准,內容包括職工晚婚的、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育齡夫妻符合規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願不再生育的,依法領取退休金的獨生子女父母等。

職工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增加的產假和護理假視為出勤。農村居民晚育的,減免本人當年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資金;城鎮無業居民晚育的,由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

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育齡夫妻,經本人申請,由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核實,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享受以下優待:

1、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五至二十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夫妻雙方均有工作單位的,由雙方工作單位各負擔一半;一方有工作單位,另一方沒有工作單位的,由有工作單位一方的工作單位支付;夫妻雙方均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支付,所需費用由各級計劃生育經費分擔。

2、農村分配集體收益對獨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額(包括農村土地徵用後,土地補償費分配中對獨生子女家庭應當增加一人份額);在劃分宅基地(包括征地拆遷安置中,對農村獨生子女按重建安置房價的70%加房屋層次調整系數每人優惠購買40平方米)、扶持生產、介紹就業等方面,對獨生子女及其父母給予照顧。

3、有條件的地方和單位可以對獨生子女入托、入園、就學、就醫給予補助。農村貧困家庭獨生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期間,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減免雜費。

4、各級人民政府和獨生子女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規定的其他獎勵與優待。

符合規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願不再生育的,是農村居民的按照不低於所在鄉(鎮)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准發給獎金,是城市居民的按照不低於所在市、縣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標准發給獎金。具體辦法按長沙市人民政府規定執行。依法領取退休金的獨生子女父母,自法定退休年齡退休之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資百分之五的標准增發退休金。已建立了社會養老保險的單位,這項獎勵仍由原單位發放。

離婚還可以領取獨生子女費嗎再婚夫妻領取獨生子女費條件

離婚證明有兩種,即法院判決書或離婚協議書。前者能夠有效證明孩子的歸屬方,後者則需要到相關部門加蓋與原件相符的權威公章。

如果離婚時間不足兩年,您可以到辦理離婚證的區民政部門蓋章;如果超過兩年,請到區檔案局查詢並蓋章。另外,離異夫妻重新組建家庭後,如果雙方都帶有子女,則不能享受「獨生子女費」。

沒有單位的居民持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失業證和「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到戶口所在地的社區填寫申請表格,獲得批准後即可領取獨生子女費。

另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需要到女方戶口所在地的社區辦理。領取一式兩份的申請表後,由男方單位(或男方戶口所在社區)的計生專干簽字並蓋章,同時需提供夫妻兩英寸合影照片一張。

按照規定,如果夫妻離婚,孩子的撫養方可持身份證、戶口簿、「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失業證和離婚證明,到戶口所在地的社區申領雙份獨生子女費,未撫養方不再領取。

再婚夫妻,雙方各有一個子女,原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生育子女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再婚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可以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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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江蘇獨生子女補貼2019

只要是辦理了獨生子女光榮證的父母每年都可以領到至少60元以上的補助,一直到孩子長到18周歲位置。錢雖然不多,但蚊子腿也是肉。獨生子女的父母只要是年滿59歲後,國家都會給予其父母每年960元的補助,需要說明的是,想要領取這項補貼是需要經過審核批準的,具體條件請詳詢當地部門。只有獨生子女的父母可以辦理名望證,凡持有《獨生兒女父母名望證》的夫妻,自領證到兒女滿足18周歲前,每個月可付出10元獨生兒女嘉獎費。

一、辦理獨生子女證所需材料:

1、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本人知皮弊頁須和首頁復印在一握讓張)1張。

2、夫妻雙方的《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1張。

3、《生育服務證》原件和復印件1張。

4、第一個子女身份證明,即《居民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本人頁須和首頁復印在一張)1張。

5、夫妻雙方近期1寸免冠相片各兩張。

6、夫妻雙方填寫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領表》一式兩份,並經單位、戶籍地村(社區)委員會核實並簽注意見。

7、夫妻雙方已經落實節育措施證明。

二、獨生子女證辦理的主要程序:

⑶ 2019年獨生子女費發放新規定,獨生子女新政策【解讀】

獨生子女費發放新規定,獨生子女新政策【解讀】

獨生子女戶優惠政策

一對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歲以內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所在單位核實(沒有單位的和農村居民,經戶籍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核實),由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享受以下獎勵和優待:

(一)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止;

(二)女職工除享受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休假外,經所在單位批准,可以再增加產假三個月,但減免三年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三)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十八周歲之前的醫葯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報銷;

(四)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五)農村在推行養老保險制度時,應當為獨生子女父母優先辦理養老保險。農村安排宅基地,對獨生子女父母應當給予優先和照顧;

(六)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扶持獨生子女家庭發展生產。

第一胎生育雙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享受前款第(四)項規定以外的獎勵和優待,但只享受一份獨生子女獎勵待遇。

第二條已婚育齡夫妻按照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但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表彰,並給予每人不少於500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三條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致使基本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每人不少於5000元的一次性經濟幫助。

第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和完善有利於獨生子女父母的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

本市有條件的鄉鎮,可以根據政府引導、農民自願的原則,實行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辦法。

第五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發展經濟,給予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和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扶貧項目、以工代賑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第六條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有利於推行計劃生育的獎勵、優惠政策。

第七條本條例規定的獎勵費發放和經濟幫助的具體辦法,由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2016獨生子女政策最新消息:晚婚晚育假或取消獨生子女政策走到盡頭

12月2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中明確,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修正案將於1月1日起施行。

晚婚晚育政策終結

草案中刪除了對晚婚晚育夫妻、獨生子女父母進行獎勵的規定。也就是說,明年1月1日起,晚婚晚育夫妻將不再有晚婚假、晚育假。法律修改後,自願只生一個孩子的父母也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的相關獎勵。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實施只有13年,但「只生一個好」的計劃生育政策從上世紀70年代便開始。

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即以上結婚為晚婚,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或晚婚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孩子為晚育。

此前,我國鼓勵晚婚晚育,給予額外福利。如在原有的3天婚假基礎上,晚婚假可延長至10到30天不等;晚育假則是在原有的98天產假基礎上延長,例如在上海和北京,晚育假增加30天。浙江為15天(婚假3天+晚婚假12天)。

此次修正案草案修改了與全面兩孩政策不協調的獎勵保障措施,刪除了對晚婚晚育夫妻、獨生子女父母進行獎勵的規定。

不過,只要新政策沒實施,就按老政策執行。所以,只要12月31日前拿著結婚證去請假,符合條件的仍可享受晚婚假。

除此之外,修正案草案還刪除了對晚婚晚育夫妻、獨生子女父母進行獎勵的規定,同時明確按照「老人老辦法」的原則,法律修改前按照規定應當享受獎勵扶助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獨生子女父母和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父母可繼續享受獎勵扶助。

提倡生育兩子女符合條件者可再生育

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明確全國統一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地方可以結合實際對允許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制定具體辦法。

具體規定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同時明確,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於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為了限制生育數量,法律中有關社會撫養費的條文仍然維持原樣。這是「超生罰款」的具體體現。所不同的是,「超生罰款」的對象變成了生育三胎及以上多孩的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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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2019年退休職工獨生子女費

退休後獨生子女補貼發放標准: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規定退休時享受以下優待:

(一)未實行養老保險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各加發退休費標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二)企業和實行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2000年2月1日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本條例實施後退休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不低於三千元的一次性補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後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由所在單位在領證時為其一次性辦理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工資額的獨生子女父母補充養老保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在獨生子女死亡後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規定的獎勵外,退休時由所在單位給予不低於五千元的一次性補助;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適當幫助。退休時增加的百分之5和這次月增加106元應該不會矛盾。

法律依據:《退休獨生子女補貼新政策2019年》二、退休後獨生子女補貼發放標准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規定退休時享受以下優待:

(一)未實行養老保險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各加發退休費標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二)企業和實行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2000年2月1日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本條例實施後退休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不低於三千元的一次性補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後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由所在單位在領證時為其一次性辦理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工資額的獨生子女父母補充養老保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在獨生子女死亡後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規定的獎勵外,退休時由所在單位給予不低於五千元的一次性補助;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適當幫助。退休時增加的百分之5和這次月增加106元應該不會矛盾。

⑸ 2019年的獨生子女補助費幾月份發放

2019年1月1日起獨生子女補貼額度將提高至2400元每年,具體政策如下。
根據印發回的《醫療衛生領域答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具體補貼金額為2400元/年。
2019年1月1日起,新的計劃生育補貼就已經正式實施了,所以,提醒一下大家,如果有獨生子女證的趕緊去領這筆補貼!
2019年獨生子女補貼新變化
1、完善獎勵范圍:
將之前已享受加發退休金或一次性獎勵的獨生子女父母納入按月發放獎勵范圍,並對獎勵對象范圍作了明細規定。
2、提高獎勵標准:
將獎勵標准從原來的150元/人·月提高到200元/人·月。
3、明確獎勵對象
(1)根據《獎勵辦法》第二條明確規定,2015年12月31日(含31日)以前符合政策生育(含依法收養)子女,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市戶籍城鎮居民,從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起可以申領獎勵金:
終身只生育了1個子女的夫妻;
終身沒有生育只依法收養了1個子女的夫妻;
獨生子女(無論其是否已生育)死亡後,再生育1個子女或者只依法收養1個子女的夫妻。

⑹ 獨生子女2019年補助多少

以前為了響應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如今不少家庭都是獨生子女家庭,我國對於獨生子女家庭也是有一定的補貼和獎勵,持有獨生子女證的家庭都是有一定福利的,但是由於時代的發展,人們的壓力越來越大,養老的壓力也是越來越大,在這種情況下,國家為了獨生子女家庭的生活,頒布了獨生子女補貼新政策,今天我們來看看2019年獨生子女補貼新正常,滿足3大條件,可每年領取2400元。

雖然獨生子女家庭撫養教育等成本是比較低的,但是獨生子女以後的養老就是更加有壓力了,本來不少人的壓力已經是很大的,要是在加上養老的壓力,這個壓力可想而知,可能有些人自己生活都是一個問題,更何況還要加上每月每年都是要給父母一定的生活費用,在這種情況下,國家也是會對獨生子女家庭提供一些補助和獎勵,目前2019年獨生子女補貼新政策已經是在相關新聞當中是報道出來了,滿足3大條件,可每年領取2400元補助。

要領取2400元的獨生子女補貼是需要滿足3大條件,也是要在有獨生子女證的前提下,條件一,本身居民沒有在外省享受過同類補貼政策的,在這個條件中還有滿足這3種之一,一是要本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國企等等職工,二是有本省戶籍的外來城市人員,三是戶口不在本省,仍然是在本身領取養老金的人。

條件二,要是沒有違反計劃生育相關政策的獨生子女父母,條件三,是要在1933年以後出生的,男性是60歲以上,女性是55歲,有些人對於這個條件是存在著意見的,真正要滿足這個條件的人是比較少的,滿足這3大條件,可每年領取2400元補貼,目前我國部分地區就已經給出了申請這個獨生子女具體條件,想要申請的獨生子女補貼的,可要關注當地的政策。

⑺ 為什麼事業單位現在還補助獨生子女費2萬多企業退休職工只有2千多

事業單位來現在補助的獨生子女費是源2萬多,而企業退休職工補助的獨生子女費只有2000多,這看是不平等,但是也沒辦法。因為事業單位是國家財政統一發放的,經濟來源比較穩定,且財力雄厚;而企業的經濟來源並不穩定,相對國家來說,財力比較薄弱。所以說出現上面所說的事業單位退休的獨生子女補助是2萬多,而企業的只有2000多,就容易理解了。要不然為什麼?會那麼多人擠破頭去事業單位,而且單位的選擇順序是在最後面。

⑻ 2019年遼寧獨生子女費發放新規定和新標准

遼寧獨生子女費發放新 規定 出台了,下面是詳細內容。

焦點一

子女有死亡的,可以再生嗎?

政策:新《 條例 》規定:「合法生育或者收養的子女不超過兩個,其子女有死亡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焦點二

「加長版」產假,時間節點卡在哪兒?

政策:新《條例》規定:「職工晚育的,產假增加60天,男方護理假為15天。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享受本條款規定的生育第一個子女時的相同待遇。」

焦點三

獨生子女費「加量」,哪些人能享受?

政策:新《條例》延長了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年限並提高了標准,將發放年限從截止到獨生子女14周歲延長到18周歲,一次性獎勵從1500元提高到2000元,按月發放的10元標准修改為「不低於10元」。

就合法生育而言,是指在生育了第一個子女後符合條件經審批生育了第二個子女,兩次生育行為後「其子女有死亡的」。此種情形,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夫妻初次生育了雙胞胎是一次生育行為,因而「其中死亡一個的」不能參照此項規定執行;但如果該對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則可以根據政策再生育一個子女。

9月26日確定為新《條例》實施日期,在執行「加長版」產假時應注意以下時間節點:

1在實施日期前,已經按規定休完產假的不享受本規定的待遇;

2在實施日期當日以及在實施日期後,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女方已滿23周歲後懷孕生育第二個子女,應享受本規定的晚育產假,男方享受晚育護理假,並且「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1採取按月發放方式的,在實施日期當日:獨生子女未滿14周歲的,應繼續發放;獨生子女超過14周歲,應從9月份開始發放(超過14周歲至8月期間不發),至獨生子女滿18周歲止;獨生子女滿18周歲的,不發。

2採取一次性發放方式的,在實施日期前,獨生子女已滿14周歲的:已經一次性支付1500元的,不再是獎勵費的發放對象;按一次性支付方式尚未支付或一次性支付不足1500元的,應自實施日期起一次性支付2000元或補足2000元。

9月26日成「二胎福利」分水嶺

同時,也是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的節點

12月3日,記者從省衛生計生委獲悉,9月26日確定為《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次修正,以下簡稱《條例》)的實施日期,能否享受新《條例》規定的福利政策,將以該實施日期作為判斷節點。

按《條例》規定,符合條件生育「二孩」的夫妻,可享受與「一孩」同樣的產假待遇。其中,在9月26日前已經按規定休完產假的不享受該待遇;9月26日當天及以後,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女方已滿23周歲後懷孕生育第二個子女,尚未休完產假的,可享受本規定的晚育產假,男方享受晚育護理假,並且「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對於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領取,採取按月發放方式的,在9月26日當日:獨生子女未滿14周歲的,應繼續發放,至獨生子女滿18周歲止;獨生子女超過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應從9月份開始發放(超過14周歲至8月期間不發),至獨生子女滿18周歲止;獨生子女滿18周歲的,不發。

採取一次性發放方式的,在9月26日前,獨生子女已滿14周歲的:已經一次性支付1500元的,不再是獎勵費的發放對象,因而不需補發;按一次性支付方式尚未支付或一次性支付不足1500元的,應自9月26日起一次性支付2000元或補足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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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下簡稱《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戶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應當遵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本條例。

第三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堅持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性工作為主的方針,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優質服務、政策推動、綜合治理的管理機制。

第四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省、市、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其他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工會、共青團、婦聯及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鼓勵公民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監督,對舉報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行為並經查實的,由被舉報人所在縣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年度人口發展計劃和中、長期人口發展規劃,根據人口發展計劃和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八條縣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組織、協調、考核、評估等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提供必要的經費,保證本單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

鼓勵社會團體、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提供捐助。

第十條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由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為主,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實行統一服務管理,推進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十一條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和文化等部門應當採用多種形式,宣傳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及計劃生育知識。大眾傳媒應當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

第十二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學校安排必要的課時,在學生中開展人口理論教育、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三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計劃生育機構或者指定人員,做好本單位、本管轄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落實本條例規定的計劃生育獎勵與優待措施,並向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報告 本單位、本管轄區域有關計劃生育的工作情況。

第十四條建立和完善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實行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所屬其他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的雙重監督。建立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並採取日常監督與定期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考核。

第十五條實行計劃生育委員會兼職委員 制度 。兼職委員單位由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組成,並具有下列職責:

(一)結合本部門、本系統的工作特點,制定工作方案,協調、督促本部門、本系統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二)參與研究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參與制定中長期人口發展規劃、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以及相關政策;

(四)及時了解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情況,提出 意見 與建議;

(五)與人口和計劃生育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十六條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對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不實行審批,實行免費登記服務,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不含復婚,下同)夫妻婚前共計生育(含依法收養,下同)一個子女,婚後又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共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婚後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生育兩個子女,有一個以上子女經市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醫學專家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的病殘兒的;

(四)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對市級病殘兒醫學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依據《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 辦法 》申請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病殘兒醫學鑒定。

依法收養的孤兒、殘疾兒、棄嬰不計算為生育子女數,送養的子女計算為生育子女數。

第十八條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要求再生育的,應當持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和其他證明材料,向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 決定 ,並書面告知當事人,同時報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當事人對 決定 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已滿法定婚齡但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生育的,由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書面 通知 其在3個月內辦理婚姻登記;逾期未取得婚姻登記證明的,按照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處理。

第二十條超過法定生育子女數量再收養的,按照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處理。

第二十一條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懷孕的婦女,由本人自願選擇醫學措施終止妊娠。不終止妊娠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免費享受下列服務:

(一)領取非賣品的避孕葯具;

(二)參加孕情和宮內節育器檢查;

(三)放置和取出宮內節育器;

(四)施行輸卵管結扎、輸精管結扎、皮下埋植避孕劑和人工流產術、中期妊娠引產術;

(五)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的診治;

(六)與第(三)項至第(五)項有關的常規醫學檢查;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項目。

前款規定所需經費,參加生育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沒有參加生育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列入財政預算。具體管理及支付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二十三條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實行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滿足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基本需求,促進計劃生育。

第二十四條逐步實行農村獨生子女父母、雙女戶父母養老保險制度。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籌集資金,興辦養老服務機構,建立以社區為主體的老齡人口服務網路。

第二十五條依法辦理婚姻登記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日,配偶享有護理假15日。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第二十六條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職工,享受下列休假待遇: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休假3日,7日內不安排重體力勞動,產假期間放置的,產假順延;

(二)放置皮下埋植避孕劑的,休假5日,產假期間放置的,產假順延;

(三)取出宮內節育器的,休假2日,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劑的,休假5日;

(四)施行輸卵管結扎術的,休假21日,產假期間結扎的,產假順延;

(五)施行輸精管結扎術的,休假10日;

(六)施行人工流產術的,未滿4個月流產的,休假15天;滿4個月流產的,休假42天;

(七)經批准施行輸卵管復通術的,休假21日,施行輸精管復通術的,休假15日。

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第二十七條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城鎮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從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至子女18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父母不低於10元獎勵費或者一次性獎勵2000元;

(二)子女托幼費、醫療費,由其所在單位按照當地規定予以補貼;

(三)職工退休後,由其所在單位每月發給10元或者一次性發給2000元補助費;無工作單位人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後,按照有單位人員標准發給補助費,由當地財政支付。

第二十八條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農村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從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至子女18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父母不低於10元獎勵費或者一次性獎勵2000元;

(二)在子女入學、就醫、入托、招工、參軍等方面給予照顧;

(三)優先列為家庭經濟發展的重點扶持對象,在資金、技術、培訓和信息服務等方面給予照顧;

(四)年老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後,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照顧。

第二十九條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支付,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有工作單位的城鎮居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支付50%,一方無工作單位或者亡故的,由另一方所在單位全額支付;

(二)雙方均無工作單位的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由當地財政支付。

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再發放,已領取的部分不予退回。

第三十條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其獨生子女死亡或者意外喪失勞動能力後,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屬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後由其所在單位按照本人基本工資的全額發給退休費,已按其他規定享受全額退休費待遇的,每月增加10元;

(二)屬於企業職工的,退休後由其所在單位一次性發給不低於3000元補助費;

(三)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不屬於本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城鎮居民,由當地人民政府一次性給予3000元補助費;

(四)農村居民因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集體經濟組織每年發給一定數量的生活費,符合國家規定的五保戶條件的,依法享受五保戶待遇。

終生未生育、也未收養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前款規定的待遇。

第三十一條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夫妻的獎勵由其所在單位執行的,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承擔落實責任。

第三十二條實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和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

在確定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時,按照前款規定發放的特別扶助金、獎勵扶助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第三十三條對獨生子女死亡或者傷殘的計劃生育家庭,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生活、養老、醫療、精神慰藉等方面給予幫扶和救助。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鼓勵各類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開展對獨生子女死亡或者傷殘的計劃生育家庭的社會關懷活動。

第三十四條農村居民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後,在未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前以及享受農村居民生育政策過渡期間,繼續享受原農村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

第三十五條各地區、各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本章規定以外,制定其他優惠措施。

第五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及管理

第三十六條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以下統稱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組成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路。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屬非營利的公益性事業單位,其事業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七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改善技術服務設施和條件,提高技術服務水平。

對因計劃生育手術造成的醫療事故和引起的並發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向接受婚前檢查、避孕和節育手術的人員提供生殖健康教育處方和保健教育咨詢,指導育齡夫妻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方法,並建立、健全避孕節育術前知情選擇同意書制度和術後隨訪制度,保障育齡夫妻的生殖健康和對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權。

第三十九條夫妻因患不孕症要求實施輔助生育技術的,應持有準許生育的證明。施術單位對無生育證明的,不得為其實施輔助生育技術。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執行《遼寧省禁止選擇胎兒性別終止妊娠規定》,禁止採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四十一條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醫療、保健機構中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應當向同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辦理《遼寧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合格證》,按照規定的服務項目提供服務。

申請辦理《遼寧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合格證》,應當提供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明和所在單位審查同意證明。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按照發現其生育行為時的計征標准計算徵收社會撫養費。屬於城鎮居民的,以所在市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征標准;屬於農村居民的,以所在縣農村居民上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標准,具體繳納標准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多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按照計征標准5倍以上10倍以下的標准繳納,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多生育二個子女以上的,以多生育一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標准,按照多生育子女數加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二)超過法定生育子女數量再收養的,比照第(一)項規定的標准繳納;

(三)未依法確立夫妻關系生育,已滿法定婚齡,但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的,按照計征標准1倍至2倍的標准繳納,未滿法定婚齡的,按照計征標准3倍至4倍的標准繳納;

(四)有配偶者與他人非婚生育的,均視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所生育子女按超過法定生育子女數,由男女雙方分別計算,並按第(一)項規定的標准,分別繳納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三條徵收社會撫養費,由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由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決定。徵收決定的送達、繳納時限和欠繳處理等,按照《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全部上繳國庫,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繳納方式,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條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產假期間停發獎金,取消福利待遇;

(二)三年內不得晉升職務或者級別,不得享受獎勵工資;

(三)五年內不得錄用為國家工作人員。

依法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除按前款規定執行外,是國家工作人員的,根據違法情節嚴重程度,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他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第四十六條未達到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要求的單位,由其上一級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給予 通報 批評,當年不得評為文明單位、先進單位和取得其他榮譽稱號,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扣發其當年獎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偽造、變造、買賣生育批准文件、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計劃生育醫學鑒定證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孕情診斷等計劃生育證明的,按照《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處理。

第四十八條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本條例的其他行為,按照《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歸國華僑、出國留學人員以及與港澳台同胞、外國公民結婚的我國公民要求生育的,由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條本條例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88年5月28日遼寧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2年9月25日遼寧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第一次修訂,1997年9月27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第二次修訂的《遼寧省計劃生育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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