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獨生子女,可以把父母的戶口給弄過來嗎
申請人至遷入地派抄出所申報,同時襲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靠申請;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三)投靠人與被投靠人之間關系證明;
(四)被投靠人房屋所有權證和同意投靠遷入聲明。
同時提交遷入地村(居)委會同意入戶證明。
2. 非獨生子女老人投靠子女入京政策
戶口進京的行政部門有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人事局、各區縣人事局,只要上述行政機關一經審批,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都會配合辦理。具體內容如下:
經公安機關審批一、離休、退休人員夫妻投靠進京入非農業戶口。
(一)受理條件
幹部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工人男滿55周歲,女滿50周歲;
2.特殊工種,男滿50周歲,女滿45周歲;
3.在外省市工作,且已達到離、退休年齡,並辦理了離、退休手續;
4.隨遷子女應系18周歲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本市計劃生育政策;系獨生子女的年齡不能超過25周歲,且未婚、未就業(獨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後生育的子女)。
(二)審批程序:申請人應持相關證件(原件及復印件)證明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縣)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縣)局審核,市局批准後辦理。
(三)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入戶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共同簽名);
2.申請人的《(離)退休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個人或單位出具的家庭關系證明;
4.被投靠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5.住房證明(指屬於申請人本人、父母或兒女其直系親屬的合法固定住房);
3. 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關系如何認定
一、非婚生子女如何確認與生父母關系
我國《婚姻法》第25條對非婚生子女合法權益的保護是建立在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關系已經明確的基礎上。因此,首先應建立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關系確認制度,否則非婚生子女的權益保障根本無從談起。對非婚生子女一般通過以下幾種方法確認其與生父母的關系:
(一)非婚生子女生父母主動承認親子關系,並且自願承擔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全部或一部分。此種情況一般是未婚男女生育子女的情況下較多,未婚男女生育子女後結婚,再通過合法程序將非婚生子女領回,明確了非婚生子女與其的親子關系。
(二)女方生下非婚生子女後、男方不承認孩子與其有親緣關系,在這種情況下,生母可以通過司法程序並提供有關證據和人證、物證等證據,確認非婚生子女與生父的父子女關系。必要時,也可通過「親子鑒定」來確認。
(三)丈夫懷疑其妻所生子女非自己的親生子女,而拒不承認其父母子女關系。這種情況下,應由丈夫舉證證明妻子受胎時未與妻子同居,也可通過「親子鑒定」來證明,如果能夠證明丈夫與子女無血緣關系,則丈夫與該子女不構成父母子女關系,不承擔法律上撫養教育該子女的義務,但如果丈夫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人民法院又無法查明的,認定為夫妻雙方所生的子女。
4. 非婚生子女在父母結婚後能轉化為婚生子女嗎
非婚生子女的認領:
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對非婚生子女來說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通過這個環節可以使非婚生子女變成婚生,也可以使非婚生子女的權利和利益得到法律的保護,真正意義上使得他們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如日本的法律規定非婚生子女的父親在沒有認領的情況下其父母結婚後非婚生子女也不亦准正,只有婚姻中因父親認領方始為准正。日本法律的這種規定雖然不正確,但由此我們不難看出認領對非婚生子女來說將意味著什麼。通過前面的實例我們可以看出非婚生子女的認領,指的是通過法定的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婚生化的法律行為。在現行各國的婚姻法下,對非婚生子女的地位婚生化的做法主要有兩種:
(1)是非婚生子女與生母的關系基於分娩的事實即可確認,通常無須加以證明,應該按照生母的婚生對待。
(2)是非婚生子女與生父的關系,通常可由生父表示認領或通過生母和其他厲害關系人提出認領並要以其它物證、人證加以證明。再司法實踐中,凡男方提出確認和認領非婚生子女的需要提出充分的證據,如女方提供的一份承認該子女的生父是男方的書面證明,女方已婚的還要徵求到其丈夫的意見,不得破壞他人的家庭幸福。由此之後還要等到法院宣告後方可有效。
有必要時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78年6月15日頒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採用人類白細胞抗原作親子鑒定問題的批復》要求當事人提供親子鑒定,可以防止冒認他人子女,發生欺詐和以認領子女為名侵犯他人的姓名權跟隱私權的事情發生,也可更好的防止以認領為名的販賣兒童案件的發生。當事人之間在履行撫養義務和監護權等問題時有糾紛的,則應通過法院進行訴訟程序來解決。按照婚姻法和繼承法的有關規定成年的非婚生子女,具有贍養扶助生父母的權利和義務,同時也和生父母之間具有相互的繼承權。我國現行的法律中尚且還沒有建立起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制度。法律的規定過於混淆,在具體的執行上難免發生一些問題,非婚生子女的利益得不到確實的保障。因此我國在建立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制度上,可以借鑒各國的立法經驗,建立起一部具有社會主義特色的符合我國國情的非婚生子女認領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5. 非親生子女父母是否有撫養義務
1、我國《婚姻法》第21條規定: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回贍養扶助的義務。這里的父答母與子女,當然是指有血緣關系的,即親生的。換句話說:對非親生子女,沒有法定的撫養義務。
2、在現實生活中,養父母與養子女,雖沒有血緣關系,但作為擬制血親,其權利義務等同於親生父母與親子女。
3、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其本身並沒有血緣關系。再婚家庭中,繼父母與對方的子女,在法律上並沒有法定的撫養、贍養的義務。但如果繼父母一方,願意撫養繼子女的,且對其成長中付出了照料、教育、撫養義務的,法律上認可雙方構成了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只有在滿足此條件下,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才等同於親生父母與親子女的關系。
4、司法案例:在現實生活中,婚姻中的一方與他人懷孕而生子,另一方不明真相,作為親生子女撫養,後發現該子女非親生。如果不明真相的一方,起訴要求該子女的親生父母賠償其撫養期間支出的相關費用,人民法院是支持其訴訟請求的。這就從另一側面,反映了:對非親生子女是沒有法定的撫養義務的。
6. 非獨生子女繼承父母房產需要什麼手續
辦理繼承手續來,規定是自需要繼承人憑繼承公證書,死者死亡證明,婚姻情況證明,遺產證明(如:房產證),繼承人身份證,戶口本,婚姻情況證明,去辦理繼承手續。
辦理繼承公證,首先看屬於死者的合法財產有無遺囑指定繼承人,有遺囑,要按照遺囑辦理繼承公證。
無遺囑,要按照繼承法規定死者第一序列繼承人,死者配偶,子女,爹媽,三方平分繼承屬於死者合法擁有的財產了全部財產。
這種情況,需要召集所有第一序列繼承人一起到本地公證處,選取一位繼承,其他人簽署放棄繼承協議,再做公證,就可以得到繼承公證書。
7. 非獨生子女家庭,父母要如何做到公平對待
每個家庭里,同一對父母所生的孩子,也有「心智,體能」上的差異。
所以,父母對孩子們的公平,並不是簡單的公平,而是要照顧到上孩子們的先天的差異。
8. 非獨生子女繼承父母房產需要什麼手續
辦理繼承抄手續,規定是需要襲繼承人憑繼承公證書,死者死亡證明,婚姻情況證明,遺產證明(如:房產證),繼承人身份證,戶口本,婚姻情況證明,去辦理繼承手續。
辦理繼承公證,首先看屬於死者的合法財產有無遺囑指定繼承人,有遺囑,要按照遺囑辦理繼承公證。
無遺囑,要按照繼承法規定死者第一序列繼承人,死者配偶,子女,爹媽,三方平分繼承屬於死者合法擁有的財產了全部財產。
這種情況,需要召集所有第一序列繼承人一起到本地公證處,選取一位繼承,其他人簽署放棄繼承協議,再做公證,就可以得到繼承公證書。
9. 我是非獨生子女,贍養老人怎麼把父母都填進去
稅務App填表,是先完成家庭成員,在你個人中心那裡,把父母信息分別添加進去。到了贍養老人那個版塊,你只需要選擇父母中任何一個就可以,因為贍養一個和兩個,免稅都是一樣的。
10. 非獨生子女父母投靠(子女都是京戶)進京可以嗎
如果父母已經到了退休年齡,並已經辦了退休手續,可以進京投靠子女。
如下:
離休、退休人員投靠子女進京入非農業戶口
(一)受理條件:
1.夫妻均達到離、退休年齡並同時提出申請(幹部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工人男滿55周歲,女滿50周歲);
2.申請人已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並辦理離、退休手續;
3.申請人外省、市、(縣)無子女;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應持相關證件(原件及復印件)證明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縣)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縣)局審核,市局批准後辦理。
(三)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1.入戶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共同簽名);
2.申請人的《(離)退休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申請人和被投靠人單位人事部門查檔證明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及子女情況證明; 4.被投靠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5.住房證明(指屬於申請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親屬的合法固定住房);
6.子、女因大學畢業分配、招工、招干、投靠等戶籍政策戶口進京的,須提供審批單位批準的進京批件復印件並加蓋單位人事部門或勞資部門公章;
7.其他必要的證件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