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現在子女投靠父母落戶一站式辦理孩子多久可以領到新戶口薄
兩三天
父母所在地的公安戶籍部門同意遷入的很快,你只要在父母戶口所在地辦理戶口准遷證明,到子女戶口所在地辦理遷出手續,再到父母戶口所在地辦理戶口落實登記手續就好了.
路途近的,二三天就行.
而且孩子過了18歲還可以隨父母戶口。
② 外地辦天津子女投靠多久能批准下來
現在天津子女投靠落戶的方式主要都是積分落戶,天津積分落戶是非津戶籍常住人口落戶天津主要途徑,也就是說取決於父母的條件,符合條件的當年可以就可以辦,不符合條件的就年復一年慢慢等吧。
政策依據:
天津積分落戶,是天津市政府依據中央關於推進外來人口落戶要求和精神,結合本地實際狀況,安排外來流動人口的落戶指標。每年兩次,1~4月一次,7~10 月一次,按照分數從高到低選取落戶人數。
這項政策試行兩年,2014-2015兩年。2016年1月1日,《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頒布並正式實施,替代了之前的《天津市居住證暫行管理辦法》,同期發布《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對天津積分落戶細則做了調整。
2014年~2016年上半年積分落戶數據
2014年第一期(2014年1月至4月)共受理積分入戶申請3400人,其中2500人獲得落戶資格,最低分值為140.01;
2014年第二期(2014年7月至10月)共受理積分入戶申請9964人,其中8000人獲得落戶資格,最低分值為140;
2015年第一期(2015年1月至4月)共受理積分入戶申請9486人,其中8017人獲得落戶資格,最低分值為140.01;
2015年第二期(2015年7月至10月)共受理積分入戶申請13196人,其中11983人獲得落戶資格,最低分值為140.84;
2016年第一期(2016年4月7日至5月3日)共受理積分入戶申請3000人,其中2508人獲得落戶資格,最低分值為146。
辦理條件:
在我國境內具有合法有效戶籍身份;
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證;
被在津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資辦企業),且依法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在津具有合法穩定的落戶地點(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產權住房、軍產房、經公安部門認定具備常住戶口登記條件的公產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單位及市、區縣人民政府所屬人力資源中介機構的集體戶口);
居住證積分達到申報指導分值。(申報指導分值可隨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進行調整,2016年申報指導分值為140分)。
怎麼才有天津積分落戶申報資格?用大家都能看懂的話說就是:
有天津市居住證
申報的時候在天津有公司繳納一年以上社保
居住證積分達到140分以上
在津有合法穩定住所,常見的就是大產權房。
滿足這幾項,就可以進行申報。
每年1-4月 7-10月為申報期,申報成功,審核通過。如果當期入圍居住證積分落戶分數線,上半年申請的,7月初左右下准遷證,下半年申請的,次年1月左右下准遷證,拿著准遷證回戶籍所在地公安關辦理相關手續就可以把戶口前往天津了。
參考資料:
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
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配套實施細則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的通知
領取准遷證明
相關材料報批天津市人社局和天津市公安局,通過審核後持本人身份證領取《戶口准予遷入證明》。一般3個月左右即可下《戶口准予遷入證明》。
辦理落戶手續
持《戶口准予遷入證明》到戶籍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戶口遷移證。
③ 父母投靠子女最新規定
為規范好父母投靠子女戶口隨遷,國務院對戶口遷移及子女隨遷制定了相關規定。處理戶口遷移的原則:從農村遷往市、鎮(含礦區、林區等,下同),由農業人口轉為非農業人口,從其它市遷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要嚴加控制。從鎮遷往市,從小市遷往大市,從一般農村遷往市郊、鎮郊農村或國營農場、蔬菜隊、經濟作物區的,應適當控制。從市、鎮遷往農村,從市遷往鎮,從大市遷往小市的,以及同等市之間、鎮之間、農村之間的遷移,理由正當的,應准予落戶。
一、受理條件:
1.夫妻均達到離、退休年齡並同時提出申請(幹部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工人男滿55周歲,女滿50周歲);
2.申請人已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並辦理離、退休手續;
3.申請人外省、市、(縣)無子女;
二、審批程序:
1.入戶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共同簽名);
2.申請人的《(離)退休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申請人和被投靠人單位人事部門查檔證明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及子女情況證明;
4.被投靠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