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證明和父母一起居住證明怎麼開
法律分析:可以找當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開相關的證明。
法律依據:《關於改進和規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 第一條 第一款 有關單位要求群眾開具證明或者提供證明材料,要遵循於法有據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凡是公民憑法定身份證件能夠證明的事項,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依法不屬於公安派出所法定職責的證明事項,由主管部門負責核實。(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證件,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對於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完全能夠證明的以下9類事項,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予認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1、公民姓名。2、公民曾用名。3、公民性別。4、公民身份號碼(含15位升18位證明)。5、公民民族成份。6、公民出生日期。7、公民出生地。8、公民籍貫。9、公民戶籍所在地住址。
B. 父母跟隨孑女長期異地居住證明怎麼寫
你好!看了你的描述,父母跟隨子女長期異地證明怎麼寫,這個問題的回答是,可以這樣寫:
證明書
茲有我村(或社區居民),XXX,身份證號碼列………………,妻XXX,身份證號碼列…………,跟隨子女長期在異地居住,特此證明。
ⅩX村(或社區居委)委會(蓋章)
XX年XX月XX日
C. 合肥如何辦理父母在子女家居住證明
供圖文給你參考……
D. 子女與父母關系證明格式
法律分析:首先寫明申請證明親子的姓名、轄區、性別、身份證號碼等信息,然後寫明親子關系。落款列明日期和公安局名稱。
法律依據:《戶口登記條例》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E. 和父母在一起居住證明怎麼寫
法律分析:有居委會的公章。茲證明某人與父母居住在一起。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八條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製作、發放、簽注等證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F. 父母隨子女一起居住的證明
證明書抄
茲有我村(或社區居民),XXX,身份證號碼,妻XXX,身份證號碼,外公xxx,身份證號碼,外婆,身份證號碼,跟隨子女長期在異地居住,特此證明。
ⅩX村(或社區居委)委會(蓋章)
XX年XX月XX日
G. 親屬關系辦居住證證明怎麼寫
法律分析:證明XXX(姓名),漢族,男性,出生於XXXX年X月XX日,居民身份證號碼:___,戶籍所在地:______。XXX(姓名),漢族,男性,出生於XXXX年X月XX日,居民身份證號碼:___,戶籍所在地:______。經調查了解,XXX與XXX是XX(姐妹、舅甥等)關系。特此證明!XXX派出所XX年XX月XX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就是法律規定的配偶和三代以內的直系血親。即是我們認知的女方和男方三代以內的血親。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H. 證明子女和父母一起住的證明
法律分析:和父母親住在一起的證明材料就是父母本人出具寄宿證明即可,就是向國家工作人員表明子女目前是暫住在父母這里的,另外辦理居住證還需要提供居住證申請表,身份證明。不管是和父母居住在一起或者是投靠在親戚,住在單位的集體宿舍或者在當地有租的房子,都要提供住所證明的。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