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從江蘇省徐州市往遼寧省大連市遷戶口需要什麼手續
以婚遷為例,戶口遷入大連需要的證件、資料及手續,當事人可以參照如下辦理:
1,帶上當事人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婚育證明等證件及資料;
2,去戶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戶口遷移的證明;
3,戶口接收地村(居)委會出具同意接收戶口的證明;
4,帶上上述證件及資料,去戶口遷入地的轄區派出所,申請遷入戶口,領取戶口「准遷證」;
5,戶口所在地的轄區派出所開出《戶口遷移證》;
6,攜帶上述資料,去戶口遷入地的轄區派出所戶籍科,根據工作人員的提示,辦理落戶手續即可。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遼政發〔2015〕18號):
二、優化戶口遷移政策:
(七)嚴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規模。改進沈陽、大連兩市現行落戶政策,建立積分落戶制度。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合理設置積分分值,達到規定分值的流動人口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同時,也可以結合本地實際,繼續執行現行的購房、「三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夫妻互相投靠)、引進人才、投資等落戶政策。
② 江蘇徐州子女怎麼投靠父母需要什麼手續
你的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查詢處理。工作人員會給你出具戶口遷移證明。 一、受理范圍:16周歲以下未成年子女(含19歲以下在校生),可投靠父或母入戶;主城區(渝中區、江北區、沙坪壩區、南岸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高新區、北部新區)內城鎮投靠入戶不受年齡限制,但成年子女需實際居住。
二、本區內遷入的,居民持相關手續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所需證明材料如下:
(一)、申請人及被申請人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16周歲以下可不出具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父母《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屬父母離婚判養的須提供《離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及判養證明;
(三)、父母住房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如1、房屋產權證;2、房屋使用權證;3、經市房交所登記的購房合同、按揭抵押合同;4、單位總產權證及分房通知單);
(四)、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如子女戶口與父母不在一起的子女《出生醫學證明》或公安機關的父母子女關系證明等)。
三、主城他區城鎮居民到我區入戶的,應先到遷入地派出所出具《同意入戶證明》,再到遷出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出,開具《戶口遷移證》,之後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所需證明材料如下:
(一)、《戶口遷移證》;
(二)、父母《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屬父母離婚判養的須提供《離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及判養證明或公安機關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三)、父母住房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如1、房屋產權證;2、房屋使用權證;3、經市房交所登記的購房合同、按揭抵押合同;4、單位總產權證及分房通知單);
(四)、入戶地《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五)、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如子女戶口與父母不在一起的子女《出生醫學證明》或公安機關的父母子女關系證明等)。
四、主城區外城鎮居民到我區入戶的,應到渝中區行政服務中心辦理《准遷證》,再持《准遷證》二聯及原籍《戶口簿》回原籍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出,開具《遷移證》,之後持《遷移證》、行政服務中心檔案袋、入戶地戶口簿到入戶地派出所辦理入戶登記,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辦理《准遷證》所需手續:
(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書面申請;
(二)、父母《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屬父母離婚判養的須提供《離婚證》及判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或公安機關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三)、父母住房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如1、房屋產權證;2、房屋使用權證;3、經市房交所登記的購房合同、按揭抵押合同;4、單位總產權證及分房通知單);
(四)、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戶口證明或《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五)、16周歲至19周歲子女學籍證明;
(六)、民警調查報告;
(七)、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如子女戶口與父母不在一起的子女《出生醫學證明》或公安機關的父母子女關系證明等)。
五、主城他區農村居民及主城區外農村居民到我區入戶的,應向遷入地派出所提供相關材料,由派出所審核後報分局審批,35個工作日審結,審批同意的開具戶口《准遷證》,居民持《准遷證》二聯及原籍《戶口簿》回原籍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出,持《戶口遷移證》、入戶地戶口簿到入戶地派出所辦理入戶登記。辦理《准遷證》所需手續: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書面申請;
(二)、父母《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屬父母離婚判養的須提供《離婚證》及判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或公安機關的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三)、父母住房證明原件及復印件(1、房屋產權證;2、房屋使用權證;3、經市房交所登記的購房合同、按揭抵押合同;4、單位總產權證及分房通知單);
(四)、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戶口證明或《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五)、16周歲至19周歲子女學籍證明;
(六)、民警調查報告;
(七)、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如子女戶口與父母不在一起的子女《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或公安機關的父母子女關系證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