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父母的債務和子女有關系嗎
債權債務關系是特定的。我國法律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債權。作為債務人根據約定內,應當容履行歸還債務的義務。債權人為了實現債務,可以採取合法的手段,包括由人民法院起訴,通過法律的強制力, 裁判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歸還債務,直至強制執行。既然債權債務關系是特定的,所以,作為債權文書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只對債權人、債務人之間有法律約束力 ,不會超越特定關系之外的其他人的。但是,如果債務人有遺產,應當以其遺產清償債務。這就涉及到繼承人代父母清償債務的問題了。《繼承法》第33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根據上述法條規定,應當認真清理父母的遺產,以這些遺產按比例清償給債權人,並以此為限。
Ⅱ 父母借錢給婚後子女是否是債權債務
應為債權債務,父母為債權人,子女為債務人。
Ⅲ 父母已經把房子過戶給兒子,債權人找父母要債,還會收回房子嗎
這個要分清這個房子是借債前過戶的,還是借債後過戶的。
借債前,過的戶,債權人是沒有權利收回房子的。
如果,是借債後,才過的戶,債權人就有權收回房子抵債,並且還有涉嫌轉移財產的罪行。
Ⅳ 子女的債權,父母應該替他們還嗎
1、子女和父母雖然因血緣存在一定的法律關系,但該關系僅限於身份權衍生的親權或專者與之有關的財產權。屬但對於各自的財產除非法律有特殊規定的,比如繼承、贍養等,一般和普通人之間的民事關系是一樣的,沒有什麼特殊之處。
2、因此,對於子女因生活所付債務,父母沒有償還的義務。例外的情形是需要法律特殊規定:比如未成年人因侵權導致的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父母因繼承子女財產而對第三人的債務等。
Ⅳ 父母購房,房屋買賣合同為子女名。父母在發生債務糾紛時,債權人有權利起訴子女房子嗎
父母替子女出資購房的行為,在法律屬於贈與,這是可以的。一旦贈與後,不得撤銷。在司法實踐中,還要看具體的情形,如果是在訴訟期間發生的,可能涉嫌惡意轉移財產,當事人可以在一年內申請撤銷贈與。
1、第七十四條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2、第七十五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Ⅵ 父母欠債贈與子女財產債權人是否能打贈予無效的官司
如果父母是惡意轉移財產而才把財產贈與給子女的話,可以去 申請 財產保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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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子女以後,父母欠債,贈予子女的房子法院能不能拍賣
父母欠債,贈予子女的房子,法院不能拍賣。
債權人可以另行起訴,要求撤銷父母與子女版的房屋贈與合同。權撤銷後,房屋仍然屬於父母所有,法院就可以拍賣了。
《合同法》第七十四條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Ⅷ 父母生前債權老婆子女有權收回嗎
債權屬於財產性權益,到償還期後,如果債權人被宣告死亡,可以由父版母、配偶、子女權共同繼承債權。
如果債權人只是暫時失聯,沒有確實的死訊,也沒有經過法院宣告死亡,不能繼承。此種情況下,父母或其他近親屬應當向公安局報案,在失聯2年後可以申請宣告失蹤,宣告失蹤後其財產和債權可以由配偶或父母、子女監管;失蹤4年後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死亡,有宣告死亡的判決後可以繼承。
Ⅸ 子女替父母還債,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債務人的子女可以嗎
父債子還天經地議,既然子女已經在替父母還債,當然辦理債務權轉讓也是可以的,但必須在涉及方意願一致,重新訂立協議,涉及方簽字認可,就可以生效了。
Ⅹ 父母為兒子結婚所借債務法律上應該由誰還
一般來說,借款人是誰,還款人就是誰。也就是說,兒子、媳婦不承擔還專款的責任。
但是,民屬法上也有規定,如果該債務是用於家庭共同生活開銷,那麼家庭成員均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如果是在一起共同生活,那麼這個債務就是家庭債務,所有成員均有義務承擔還款責任。前提是要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