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父母離異,一方死亡,孩子的監護權歸誰
1.假設其父取得了監護權,孩子繼承的賠償金和房產,由取得監護權的其父,代管,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也就是可以實際控制那部分錢財。
2.孩子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也可以通過法律訴訟獲得監護權,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有關規定:
認定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系狀況等因素確定。
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時,可將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項或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項規定視為指定監護人的順序。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徵求被監護人的意見。
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
理由可以是其父親曾因金融詐騙而入獄十年,期間其後一直未盡父親責任,目前沒有固定收入,沒有經濟能力撫養孩子,而且離婚後沒有支付過一次撫養費,孩子明確表示不願意跟其父生活。當然還需要相關證據的支持,相信勝訴概率很大。
2. 父母離婚後,孩子的監護權問題
民法通則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就是成年人了,就具有完全民事行專為能力,是屬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
據此,如果您父母離婚是不需要確定監護人的。但是需要確定撫養問題,法律規定孩子高中時期的費用是需要父母支付的,因此該期間的費用仍需要您父母共同負擔。
您父親說離婚後他不再是您的監護人了,說什麼可以不負擔我的生活費了
這種說法是錯誤的,父母都有義務撫養孩子,而監護人則指的是監護人義務,例如如果孩子打傷了別人,這時候需要監護人替孩子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夫妻雙方離婚了,那麼就有具有監護權的一方承擔該責任。
另一個監護人的權利義務就是需要將孩子帶在身邊生活照顧。
如果您是要上大學的,則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您父親是無需承擔您大學期間的額費用的,因為您已經成年,需要自己負擔該筆費用。也就是說中國父母為孩子上大學的花費都不是法律規定的義務,都是道德層面上的無私的奉獻。
3. 母親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有規定嗎
我國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才需要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款規定:「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作為監護人的父和母,應當平等、合作,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這里需要說明兩個具體問題。一是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上述父和母的監護權都是平等的。二是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的資格,不因父母離婚而喪失;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司法解釋中指出: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雙方的監護權仍然是平等的。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2款規定:「父親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的,母親的監護權任何人不得干涉。」父親已死亡或缺乏監護能力,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依法應由母親行使,這是法定監護的題中應有之義,是由親子關系的性質決定的。在實際生活中,干涉母親的監護權多出於傳統的封建宗法觀念,干涉者一般是未成年子女的父方的近親屬,並且往往見之於母親帶著未成年子女再婚的場合。為此,未成年子女的母親可以依法要求干涉者停止侵害,必要時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要求干涉者以其他方式承擔民事責任,如賠償損失等。
4. 離婚的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和撫養權的內容是什麼
在雙方離婚後,沒有取得撫養權的一方,依然享有孩子的監護權。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版定,父權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離婚後,對子女的權利義務仍然存在,子女無論隨哪方生活,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因此,離婚後,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不變,任何一方均要履行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與義務。
5. 父母可以放棄對孩子的監護權嗎
一般情況下,父母不能夠主動放棄對子女的監護權,但如果因父母喪失監護能力,父母對孩子的監護權可以進行變更。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6. 如何才會剝奪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
27.下列單位和人員(以下簡稱有關單位和人員)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一)未成年人的其他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
(三)民政部門及其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
(四)共青團、婦聯、關工委、學校等團體和單位。
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一般由前款中負責臨時照料未成年人的單位和人員提出,也可以由前款中其他單位和人員提出。
35.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一)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
(四)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五)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七)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7. 父母可以放棄監護權嗎
我國現行《民法總則》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也就是說撫養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一般而言,父母是不能放棄監護權,除非父母死亡、被監護人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者被法院撤銷監護資格,監護權才消失。監護人資格的撤銷情形有: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但是父母被撤銷監護權後,確有悔改表現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但是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除外。
《民法總則》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民法總則》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民法總則》第三十八條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表現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系同時終止。
8. 什麼是子女監護權,父母離婚對子女監護權有無影響
在雙方離婚後,沒有取得撫養權的一方,依然享有孩子的監護權。根據《婚姻法專》第三屬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離婚後,對子女的權利義務仍然存在,子女無論隨哪方生活,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因此,離婚後,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不變,任何一方均要履行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與義務。
9. 法律上對於監護權和探視權的具體解釋
首先監護就是監督保護的意思。監護制度就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的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項民事法律制度。
《民法通則》對監護和親權未加區分,而將父母視為子女的監護人。
《民法通則》第16條第一款「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該條款盡管成為成年人的父母為「監護人」,但未將父母列入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監護人的順序,表現為立法對父母與其他監護人區別看待。因此父母監護權的產生以不同於其他充當監護的人。父母的監護職責本質上具有不可撤銷和不可更改性,只有在父母因自身原因(如無行為能力)無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或對子女不利的才允許伯頓父母的監護權利。因此,在以下情形下,父母並不喪失監護權利:1.父母分居或離異;2.父母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責任,而委託他人充當一段時間監護人的。
因此,離婚並不但表不是監護人的一方失去監護權。
父母對子女的探視權,是指父母離婚後,與子女分居的一方(父親或母親)享有的按照協議或人民法院的判決,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時間,探望子女的權利。從民法理論上講,父母對子女的探視權,是親權中的一項基本權利。這種權利是基於父母子女關系而享有的身份權的合法體現。這種血緣關系帶來的權利不因夫妻關系解除而解除。所以離婚後父、母各方仍然承擔和享有對子女的撫養、教育、關心成長、探望的義務和權利。不直接撫養的父或母一方,以適當的方式、合適的時間探望子女,是行使其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權利的法定行為,自然受法律保護。
修改後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這個規定彌補了我國婚姻法中探視權制度的缺失,將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的支持非直接撫養方探望子女的權利通過立法得以法制化,是婚姻立法上的一大完善。下面讓我們分析一下我國法律中規定的探視權具體情況。
《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法律通過這條規定,對探視權賦予了提起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事人依據這條規定,以對方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調解、判決或裁定為由,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10. 父母雙亡後子女的監護權
基於以上情況,那麼這個未成人的監護權首先考慮歸其成年兄姐。如果沒內有兄姐,或者兄姐無能容力監護,那麼可以考慮如大伯等親屬。但是由大伯來監護,必須要滿足兩個條件:一,大伯自己願意;二,得到未成年人父母所在的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