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再婚後雙方都有一個孩子,一方有獨生子女光榮證,還可以繼續領獎勵金嗎
要看具來體情況。
再婚夫源妻雙方均有一個子女但都未直接撫養,再婚前沒有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再婚後不再生育也不再收養子女的;單方申領,用各自對方小孩的名字.
再婚夫妻雙方均有一個子女,只有一方直接扶養子女,且再婚前沒有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直接扶養子女方可以單方申領。
㈡ 夫妻雙方再婚前各有一個子女,再婚後女方子女隨前夫,請問再婚後男方孩子還屬於獨生子女嗎
如果再婚後沒有生養小孩,對於你們夫妻而言,該男方孩子是獨生子女。再婚後女方子女隨前夫,從一定意義上來說,該女方子女與你無關。
㈢ 男女雙方都有一個孩子,再婚後還算是獨生子女嗎
再婚夫妻,雙方各有一個孩子,原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生肓子女已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的,再婚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可以繼續享受獨生子女待遇。
㈣ 再婚夫妻各帶一個子女算獨生子女嗎
按再婚夫妻的子女數計算,也就是說,如果再婚夫妻各帶一個子女,這兩個孩子就都不能算是獨生子女,如果只有一方帶一個孩子,另一方不帶孩子,而且不再生育,則可以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㈤ 再婚雙方各有一個孩子能不能享受獨生子女政策
分怎麼算,你再婚,你就失去了撫養孩子的義務與權利,你的另一半可以要求無償的孩子歸其所有,孩子的獨生子女政策也與你無關,
第一,根據獨生子女政策,是其家庭沒有再婚的情況下,如果你是孩子的撫養人與監護人,那麼你再婚,你孩子的父親或者是母親就有權利要求你放棄孩子的撫養權,孩子要跟你的另一半生活,而且你要支付其撫養費生活費等,但是孩子仍然可以享受獨生子女政策 。
第二,可以享受,但是前提是沒有人舉報你,不然會根據具體的政策罰款等 。
㈥ 離異雙方各帶著一個孩子算是獨生子女嗎
漢網消息(記者付莎)昨日,市民袁女士向本報「傾聽熱線」咨詢,離異再婚的夫妻雙方各自帶有—個獨生子女,組成家庭後孩子還能享受獨生子女政策嗎?袁女士稱,15年前,她與前夫離婚後獨自帶著獨生女生活,後經人介紹認識了現在的丈夫,丈夫也有—個獨生女兒,「最近去辦理獨生子女獎勵,卻被告知不能享受獨生子女的相關政策,但聽說只要沒有血緣關系,再婚後的獨生子女仍算獨生子女,這是怎麼回事?」市計生委相關負責人稱,離異再婚的夫妻雙方,如果都有—個獨生子女,婚後兩個孩子都不能再享受獨生子女的相關政策。
㈦ 再婚各有一個孩子。能領獨生子女費嗎
我覺得你們再組建一個家庭把孩子過戶到你們家了我覺得夠嗆要是不過戶的話應該可以的你最好上鎮去獨生子女的地方咨詢一下
㈧ 再婚家庭各自有一個孩子還算獨生子女嗎
第十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一)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二)雙方均為農村居民(農業人口,下同),已生育一個女孩的,但一方為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或一方從事工商業一年以上以及雙方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一年以上的除外;(三)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一方兩代以上均為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四)雙方均為農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個或兩個女兒,男到女家落戶,並贍養女方父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只適用於姐妹中一人);(五)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六)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一方是少數民族並具有本省兩代以上戶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七)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八)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九)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喪偶並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十)已生育一個子女,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鑒定機構確診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十一)一方連續從事礦井井下作業五年以上,已生育一個女孩,並繼續從事井下作業的。
㈨ 兩個老人再婚,各有一獨生子女。結婚後還算獨生子女嗎。
獨生子女按下列標准確定:
(1)夫妻雙方只生專育屬一個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個存活的;
(2)無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
(3)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成人且沒有兄弟姐妹的;
(4)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離異後,一方依法與該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與無子女的人再婚但沒有生育的。
再婚夫妻,雙方各有一個子女,原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生育子女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再婚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可以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待遇。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再婚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生育子女的一方可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待遇,未生育子女一方可享受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獎勵。
㈩ 再婚家庭,各帶一個孩子,獨生子女的性質改變嗎
這樣的家庭有了兩個孩子,那麼~~這倆孩子都不算獨生子女!原因你可以看一下獨生子女申報條件,我一會粘貼給你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 (1)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2)夫妻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3)夫妻原有兩個計劃內生育的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周歲的; (4)夫妻喪偶後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5)夫妻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由本人撫養,並且該孩子不滿十六周歲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孩子,其中一個由對方撫養,現家庭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8)經過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放棄生育,且現家庭孩子年齡在十六周歲以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