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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提供子女父母盡了主要義務範文

發布時間:2020-12-09 08:26:38

㈠ 我現在急需一份協議,關於義務養老的協議,是子女寫給父母的,具體內容應該怎麼寫,大致內容如下

父母當初要把房子過戶給你們,現在又猶豫了,大概有幾種考慮:第一是要結婚現在沒有房內子恐容怕是不行的;第二是希望將來兒子和媳婦能養老;最後主要還是擔心將來鬧離把房子分了.至於說考驗媳婦,我看不至於,畢竟日久才能見人心.
所以協議就不要寫了,建議在婚前把房子過戶到你名下或在原有的房產證上加入你的名字.
最好是第一種,將來就不會有什麼糾紛了.若你父母還不放心,可以退而求第二種.
家裡的事就是那麼麻煩,父母當然希望你好,但又擔心兒子有了媳婦忘了父母.

㈡ 請問老人去世,無遺產。對老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兒女,有沒有權利向沒有盡贍養義務的兒女追索贍養費

問:請問老人去世,無遺產。對老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兒女,有沒有權利向沒有盡贍養義務的兒女追索贍養費?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憲法》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孫子女、外孫子女贍養老人的條件有二:

(1)老人的子女已經死亡;

(2)老人的子女無力贍養。

第二十八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對拒不履行者,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情節惡劣構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㈢ 我國法律規定父母應該對兒女的義務都有哪些

我國法律規定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
撫養是指父母從物質上供養子女和在日常生活中照料子女、保障子女的生活,使子女得以健康成長。撫養是父母對子女所負義務的主要內容之一,也是子女健康成長的物質基礎。在處理因撫養發生的糾紛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是生活保持義務。其法律屬性和特點有三:(1)撫養義務的無條件性。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是無條件的,子女一旦出生,無論父母經濟條件及負擔能力如何,也不論是否願意,均必須依法承擔撫養義務。即使降低自己的生活水平、犧牲自己的事業發展和生活享受,也必須首先保障子女的生存和生活。(2)撫養內容的復合性。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涉及子女身心成長、發展的全過程,是全方位的撫養,所以撫養內容既包括提供子女所必需的一切生活費用,為子女健康成長和發展提供經濟保障;又包括提供子女教育、學習費用,保證子女充分享受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為培養和提高子女的文化素質和生活技能創造條件。(3)撫養義務的長期性與持續性。從子女出生時開始,到子女達到成年年齡乃至具有獨立生活能力為止,父母均應責無旁貸地承擔撫養義務。
2父母對成年子女的撫養是生活扶助義務。在我國,凡年滿18周歲的公民,即為成年人,依法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該以自己的勞動能力和勞動收入滿足自己的經濟需求,形成獨立能力、獨立責任的人格體系,從而不再依賴他人撫養,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應因子女的成年而消滅,子女也應因成年而喪失要求父母撫養的權利。但是,由於目前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局限,社會對公民個體的綜合保障系統尚不健全,再加上公民個人生理、心理、學習、就業存在著現實的差異,成年不等於有勞動能力,有勞動能力不等於有獨立經濟來源和生活保障。於是在社會中有相當一部分成年人還必須依靠他人撫養,當社會無力全部承受時,則只有轉化到父母子女等親屬關系中,從而父母對成年子女在一定條件下依法應承擔撫養義務。其條件包括兩個方面:(1)成年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2)父母具備負擔能力,即父母在維持自己的生活外還有承擔撫養義務的給付能力。如果父母因負擔撫養義務即不能維持自己生活,則不負擔撫養義務。
3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應首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依法判決,確定撫養費的數額、給付的期限和方法。必要時,人民法院還可以以裁定的方式,責令義務人先行給付,以保障被撫養人的正常生活。如義務人拒不執行裁定,人民法院還可以予以強制執行。同時,對拒絕撫養並且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義務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790706]
第二百六十一條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㈣ 怎麼證明盡了主要贍養義務

從法律的角度上來講,老人和子女在一起共同生活,由子女照顧,就運算元女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這可以通過鄰居、單位的評價等方式來採信。

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作為子女不論是從何種角度都應盡自己的最大能力照顧好老人,贍養老人應是自發的行為。

贍養相關法律法規: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九條 :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變,也不得附加任何條件進行限制。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三條 :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3.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4.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5.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7.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條 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㈤ 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子女能多分財產嗎多分多少

理論上是可以多分的,但實際操作中有難度,關鍵在於如何判斷是否盡了主內要贍養義務。容個人認為先可私下協商、協商不成可以通過法院判決,法院一般會來向社區、村及鄰居調查取證,最後酌情作出利於主要贍養方的判決。希望好人有好報。

㈥ 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有哪些

我國《婚姻法》第21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實踐中,以下與子女履行贍養義務有關的六個問題需要明確:
1、父母無力撫養幼年時的子女的,子女獨立後應當履行贍養義務。
雖然《婚姻法》為父母子女間規定了互相扶養的對等的權利義務,但這並不是說這兩個權利是必須「等價交換」的,子女不能將父母是否對其履行了撫養教育義務作為自己履行贍養父母義務的前提。因此,子女對老年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得以此為由而解除。
2、因父母的錯誤行為給子女造成心靈、身體傷害的,子女是否有贍養老年父母的義務。
父母在撫養子女過程中,他們的一些一般性錯誤行為曾給子女造成心靈傷害的,子女成年之後,應當自覺履行贍養老年父母的義務。但是,父母犯有嚴重傷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則上喪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贍養的權利。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殺害子女的罪行的,父親姦汙女兒的,父母犯有虐待、遺棄子女罪行的等等。
3、沒有經濟收入的已嫁女兒有無贍養義務。
出嫁女兒本人沒有收入的,不能作為拒絕履行贍養老年父母義務的理由。因為她們從事的家務勞動與丈夫謀取生活資料的勞動具有同等價值,其丈夫勞動所得的收入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可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支付贍養費。
4、贍養父母不能以「分家析產」為條件。
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定義務,不受父母有無財產、是否分過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響。
5、子女怎樣分擔贍養扶助義務。
父母有多個子女的,應當共同承擔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每位子女承擔義務的多少,應當根據各個子女的生活、經濟條件進行協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對其年幼時的關心、疼愛程度或者結婚時資助的多少作為砝碼來衡量贍養扶助義務的多少。
至於贍養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視具體情況而定,對於不在父母身邊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數額的贍養費;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還應當經常關心、照料父母的生活;當父母由於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時,子女除應分擔為其治病所需的醫葯費、手術費、住院費等外,還應承擔照顧、護理父母的義務。
6、兒子(女兒)去世後兒媳(女婿)是否有贍養公婆(岳父母)的義務。
兒媳(女婿)與公婆(岳父母)的關系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親關系。兒子(女兒)去世後,因兒子(女兒)與媳婦(女婿)的婚姻關系消滅而使得兒媳(女婿)與公婆(岳父母)的姻親關系亦不復存在。
兒媳(女婿)是否承擔贍養公婆(岳父母)的義務,我國法律未作明確規定。因此,不能強令兒媳(女婿)承擔此項義務。
二、繼子女
繼父母和繼子女的關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
《婚姻法》第27條第2款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根據該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產生以下權利義務關系:
1、繼父母有扶養教育繼子女的義務;
2、繼父母有管教保護未成年繼子女的權利義務;
3、繼子女有贍養扶助繼父母的義務;
4、繼父母繼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實踐中,以下兩個問題需要明確:
1、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後,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應當履行贍養義務。
《婚姻法》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與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相同。
當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後,雖然繼父母子女關系不再存在,但是,繼子女受繼父母撫養的事實不能消失,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已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能自然終止。
因此,當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後,受繼父母撫養教育長大成人且有負擔能力的繼子女,對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繼父母應盡贍養撫助的義務。
2、繼子女對未盡撫養義務的繼父母是否有贍養義務。
繼父母子女關系是由於生父或生母再行結婚,子女與繼母或繼父之間形成的關系。
根據法律規定,繼父母和未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形成的是姻親關系,相互間並無權利義務關系。
因此,未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沒有贍養繼父母的法定義務。但是,對於繼子女主動承擔贍養扶助義務的行為應當予以鼓勵和支持。
三、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婚姻法》第28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義務。
由此可見,孫子女、外孫子女對祖父母、外祖父母產生贍養義務應滿足兩個條件:
1、孫子女、外孫子女須有負擔能力。
無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就無法承擔贍養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責任。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而且本人需要贍養。
對有固定收入或其他經濟來源,生活上完全可以自理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其孫子女、外孫子女即可以免除贍養義務。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尚在,但已喪失贍養扶助能力的,其孫子女、外孫子女也應承擔此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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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喪偶的媳婦沒盡主要贍養義務,父母單方面把一部分財產分給了媳婦,請問其他子女還有義務贍養父母么

無論父母是否把遺產分給每一個子女,子女都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㈧ 法律漏洞之父母不盡撫養責任,子女還是要盡履行贍養義務

承認這確實是法律漏洞!
現行法律只規定,子女必須盡贍養義務,而沒有規定可以不進行贍養的特殊情形,實在是非常不公正的!我國法律未規定在父母遺棄、嚴重虐待子女,甚至對子女做出犯罪行為,如極少數獸父強奸侮辱親生女兒情形下,可以不予贍養。我國法律界學者多數支持在此種情況下可拒絕贍養,也是真正合乎情理和法理(法律原則、法律精神),但卻無法律依據。
本人在網路回答網友提出的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問題,已很多次遇到有網友問過這種問題。可見,現今社會子女被父母虐待、遺棄絕非沒有。對此問題,絕大多數回答的網友堅持子女對父母有無條件的贍養義務。本人對此十分不贊同。
法律講究的是權利與義務對等,若父母遺棄、嚴重虐待子女,甚至對子女做出犯罪行為,如極少數獸父強奸侮辱親生女兒,這種情況下還一味強調子女必須贍養父母,無疑是極大的不公正和不合理。同樣是法律義務,為何父母可以不撫養子女,而子女在任何情況下都要贍養父母?這根本不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也不符合正義。若要求子女任何情況下都要贍養父母,那完全就是在宣揚和認同封建社會的愚孝,就是等同於要在新社會也要「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就是等同於在延續封建社會的等級制度。
(在中國封建社會,晚輩對長輩犯罪與長輩對晚輩犯罪處罰的輕重是完全不一樣的。子殺父無論何種情況都是死,父殺子則只要有期徒刑!)這根本就是極其愚蠢和錯誤的。
很遺憾,盡管現實生活中確實有極少數父母在子女幼小時未盡撫養義務,子女成大後以此為由要求不贍養父母的事實存在,但對此問題,法律卻沒有做出任何規定。而法學學者也有爭議。大多數學者認為,父母故意虐待或者遺棄未成年子女,原則上喪失了要求子女贍養的權利,除非得到子女的寬恕或已經對子女採取了重大的補救措施。但是如果是父母因為生活困難或其他客觀原因無力撫養子女的,則子女不能以此為由拒絕贍養父母。
本人認為這種看法是比較合理的,希望以後能以法律能明確規定:「父母故意虐待或者遺棄未成年子女,以及對子女實施強奸等嚴重犯罪的,無權要求子女贍養,除非得到子女的寬恕或已經對子女採取了重大的補救措施。但是如果是父母因為生活困難或其他客觀原因無力撫養子女的,子女不能以此為由拒絕贍養父母。」
已經許久未回答同類問題。因為:每次見到這個問題,本人既憤慨,又無奈,又痛心。憤慨於少數無良父母,無奈於法律空白,痛心於法律滯後!希望這種令人憤慨、無奈、痛心之事會日漸減少。

㈨ 如何認定子女對老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

老年人作為被繼承人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表現:
一、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在物質上給予了比較大的幫助。
物質是人類生存的基礎,是人們生活中首要的,而且是不可缺少的。在我國,盡管大多數老年人的生活是有物質保障的,但因我國的社會主義建設還處在初級階段,畢竟還存在地區差別,有一定數量的老年人還沒有完全實現享受養老金,國家和集體對老年人的物質幫助還不能完全取代家庭成員在物質方面所起的作用。
所以家庭作為一個消費的經濟單位,對待老年人,尤其是對無經濟收入或經濟收入微薄的老年人應定期給付一定的生活費用,給老人適時添置衣服及其他生活用品,這些都是對老年人在物質上盡贍養義務的形式。子女對父母進行物質上的贍養,不僅是法律規定子女應盡的一種義務,也是對家庭和社會應盡的責任,同時也是社會主義道德的必然要求。
二、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在生活上給予了主要照料和幫助。
即對老人在生活上照顧,其內容比較廣泛。除了給予物質上的幫助外,在日常生活中要照顧老人。尤其是年老休弱或者多病的老人,在生活上已基本喪失了處理能力,更應給予妥善的扶助和照料,如買糧購物、洗衣做飯、換煤氣罐等。這些雖然都是一些生活中的瑣事,但是應該看到,正是這些小事才構成了老年人現實生活中最實際的,必須解決的問題;也是老年人得以安度晚年的一個必不可少的條件。
三、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在精神生活上給予撫慰。
在做到以上兩個方面的同時,還應注意到人們生活的另一個方面精神生活。根據現實掌握的情況看,城市離、退休老年人的工資收入大部分高於子女的工資收入,在家庭生活中甚至出現「逆差」,即老年人在經濟上給子女以一定的資助。這在一個方面表明:我國城市老年人的基本狀況好,在經濟上一般不需要子女資助,由於生活設施等客觀條件的改善,日常生活基本能夠處理。
基於以上情況,如果僅以「物質上的主要幫助」和「生活上的主要照料」這兩個方面來認定是否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已不適應當前的實際情況了,而應將「精神上的主要撫慰」作為認定是否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一個重要方面。這是因為,人的生活包含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兩個方面,如果物質生活沒有保證,精神生活也就無從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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