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婚後女方單位福利分房,但由女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產權為軍產的,房屋如何歸屬
婚後購買福利房,離婚時如何分割?【案例簡介】董先生在婚前由單位分給他一套福利房,承租人是董先生的名字,2005年董先生與張女士結婚登記,同時把房屋的產權買下來,由於董先生有了外遇,兩人准備離婚,對於夫妻感情破裂沒有異議,但是對於房產的分割,兩人產生了分歧,,張女士要求對房產進行分割,但是董先生不同意,認為房產是婚前單位分給他個人的,張女士無權分割?【王寅翼律師分析】此問題涉及到對於一方婚前基於福利政策分配取得的公房,婚後購買為產權房離婚時如何分割的問題?(一)首先婚前公房的使用權是有一定價值的,但是董先生取得這套房子的使用權是單位分配的,沒有支付相應的對價,因此可以不考慮公房使用權交換價值的單獨歸屬問題。(二)這套公房是他們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該房屋為共同所有,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對此房產進行分割時,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相關法條】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九條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使用婚姻法解釋二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於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由於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無法體現出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則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可不考慮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的單獨歸屬問題。
Ⅱ 父母的承租房子女該怎樣繼承和分配
只能繼承屬於死者個人合法擁有的財產,。
住房是承租方,個人沒有產權,只有承租權,所以,你不能繼承這房子。
可以到住房所屬產權的部門單位,申請辦理變更承租人手續。
Ⅲ 父母留下公房,一子(無福利分房)通過房改購買得到產權,其餘子女(均有福利分房)對此房是否有繼承權
一般來講其中的子女不能直接把父母的公房參加房改。如果房改了,其他子女沒有繼承權,承租公房不能繼承
Ⅳ 我打算購買親戚手裡的使用權房,親戚是承租人,購買後是否會影響親戚以後的福利房
福利房是計劃經濟制度的產物,以單位福利的形式,分配給個人的房.
福利房同樣有房內產證,就是上容市交易有時間限制,一般需要五年。
福利房是單位給補貼的房產,但往往房產證在單位,5-10年才會拿到房主手裡
申請經適房、廉租房的住房困難標准為,無房戶或家庭成員人均現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過去享受過福利分房、參加過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或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廉租房。
具體經濟房,謙租房的申請標准視地方的不同而有所調整,但他們有共同的權威解釋:
「無房戶」,是指從無自有產權住房並未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
「現住房建築面積」,是指擁有過自有產權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
「家庭成員」,是指家庭夫婦雙方與同戶口未婚子女。
「低於」、「不超過」等詞語,如無特別註明,均含本數字。
Ⅳ 公房承租人父母,父去世後母親讓大兒子買下產權,母親有權處置父親的份額嗎
公租房理論上是不能繼承處理的,所以你母親無權處置所謂的「父親份額」,不過具體要如何處理,這個要看當地的公租房規定才行。
Ⅵ 父母已申請公租房,非承租人子女還能買房嗎
買房條件
1、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貸款到期時男士年不超過60歲,女士年齡不超過55歲;
3、有穩定合法的職業和收入來源,有還本付息能。
Ⅶ 職工的福利分房如何繼承
1,如果房復產過戶到了個人名下,制沒有遺囑,按法定繼承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房產沒有過戶的個人名下,只是有使用權,與死者共同居住的人在租賃期內繼續承租,但無權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Ⅷ 單位福利公租房,原福利承租人是父親,已去世!同住的同戶籍母親也去世,女兒能按福利價購買嗎答完給分
要看誰買斷的!單位公租房是租的,算不上遺產。單位有規定。如果折算工齡,算是老人的福利可以繼承,就要考慮繼承的問題了。
Ⅸ 重慶公租房主承租人的子女可以買商品房嗎
只要子女的戶籍不和主承租人在一起,且子女不是共同申請人,即可申請購買商內品房。
公共租賃容住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於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學畢業生,還有一些從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群體。
1、中等偏下收入的認定標准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本市上一個年度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
2、城市戶籍家庭(含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非農業戶口5年以上,且在本市市區范圍內無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於15平方米的家庭。
3、新就業大學生:具有大中專及以上學歷、畢業不滿5年、在本市連續交納社會保險一年以上,且本人及家庭在本市市區范圍內無自有住房的人員。
4、外來務工人員: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三年以上(含),且本人及家庭在本市市區范圍內無自有住房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Ⅹ 離婚後再購買的福利房還屬於婚姻共同財產嗎
離婚夫妻房屋分割問題
一、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處理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婚後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如離婚後沒有住處,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由於我國住房制度多樣化,住房權屬狀態也是多樣化的,具體需要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1、離婚時已經取得產權的房屋
第一,對於私房和具備產權證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產權證頒發的時間來界定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按照民法物權原理和我國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況下房屋權屬登記是房屋所有權取得的必經程序。只有辦理了產權登記或過戶手續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權。因此對於在離婚案件中涉及的此類問題,如果訴爭的房屋是結婚登記後取得所有權的,應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所有權的,應認定為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該房屋為共同所有。由於公房使用權可通過承租權轉讓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換價值,在離婚分割該房屋時,可區分下列情形處理:
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於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由於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無法體現出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則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可不考慮原公房使用權交換價值的單獨歸屬。
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個人財產支付對價取得的,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應當將取得原公房使用權時所支付對價部分,確定為當時承租的夫或妻一方個人所有,產權房的剩餘價值按共同財產分割。
c.對於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可參考《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定,推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可直接將產權房按共同財產分割處理。雖然是以夫妻一方名義購買,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財產而是以一方父母財產購買,產權證系夫妻雙方的名字,仍應為共同財產,只是在財產分割時,酌情考慮財產來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後以一方名義而非夫妻名義購買成為了公房,且購買的出資來自該方父母,應為一方所有的財產。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雖然以夫妻共同財產購置,但產權證上不僅有夫妻一方或雙方名字,還有一方父母名字,該房為家庭共有財產。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為其個人財產,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婚後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並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2、離婚時尚未取得完全產權的房屋 指離婚時夫妻雙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權只是部分產權,不是完全產權,主要指夫妻雙方根據福利政策以標准價購買的公有房屋。部分產權房屋是國家歷次房改政策的產物,其突出特點為部分產權處分受到限制。根據國務院1991年6月發布的《關於繼續穩妥地進行城鎮住房改革通知》,其特點集中表現為:
第一、房屋必須在購買五年後才能出售;
第二、出售時原補貼單位有優先購買權;
第三、售房所得按照國家、單位、個人所佔比例進行分配。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後購買的但沒有取得產權證的公房。由於這類房屋涉及我國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職工單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實務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礙。這種離婚時雙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情形,如果當事人有爭議且協商不成,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處理,即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
3、離婚時尚未取得產權的房屋 指離婚時夫妻雙方對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權。婚姻存續期間已經簽訂買賣合同,但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如果夫妻雙方作為買受人沒有交清全部購房款而沒有取得產權證,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處理,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已經支付了全部房價款,房屋所有權法律關系比較清晰,只需完善權屬登記手續,人民法院可將以下情況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房屋權屬、分割、補償問題予以處理: 第一、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無論是以夫或妻的名義還是夫妻共同名義; 第二、在婚前以夫妻雙方的名義購買; 第三、在婚前以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購買,屬於婚前共同財產,財產性質存續到婚後仍為夫妻共同財產。
4、在處理夫妻房屋分割的司法實踐中還要特別注意房屋中有父母出資的情況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定,父母為子女結婚購房的出資,應認定為贈與。即在父母實際出資時,其具體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從社會常理出發推定為贈與。若當事人有在離婚訴訟前形成的證據證明其與出資人之間形成的是借貸關系的,則不適用該條規定。需要強調的是,離婚訴訟中父母作出不是贈與意思表示的陳述或證明,尚不足以排除贈與的推定。人民法院在審查借貸關系是否存在時,除了審查當事人提供的出資協議或借條等是否真實,還要以資金為線索,追查出資及其性質是否真實。對於夫妻婚後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產權證登記在出資者自己子女名下的,從常理出發,可認定是明確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部分出資應認定為個人所有;若產權證登記在出資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當事人能證明父母出資時有書面約定或聲明明確出資者表示向一方贈與的,一般宜認定向雙方贈與,該部分出資為夫妻共同所有。舉例說明:甲男與乙女結婚,婚後男方父母出資購房,產權證記載甲一人名下,男方父母出資應認定為贈與甲一人所有;甲男與乙女結婚,婚後男方父母出資購房,產權證記載於乙一人名下,若乙不能證明出資為對其一人的贈與,男方父母出資應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甲男與乙女結婚,婚後男方父母出資購房,產權記載甲乙二人名下,該出資應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實踐中父母除了出資為子女購房,還可能為子女出資購買其他物品,同樣可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的精神作出相應的歸屬認定。
二、對承租房屋的處理
承租權產生於承租人與單位或房管所之間的協議,涉及第三人,不是夫妻個人財產,也非夫妻共同財產,因而該房屋不能處理,但承租權可以處理。夫妻離婚時,租用的公房如何處理,《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1996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中作了一些規定。主要內容是: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對另一方可給予適當經濟補償;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果面積較大能隔開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雙方分別租住;對可以另調房屋分別租住或者承租方給另一方解決住房的,可以准許。在審理具體離婚案件時,對租用公房應按照《合同法》關於租賃合同的規定,結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則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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