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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產權房父母買房寫子女的名字

發布時間:2022-09-29 08:15:25

『壹』 父母買房寫子女的名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視情況而定。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貳』 父母買房寫子女的名字屬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子女是該房屋的產權所有人,該房屋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父母買房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一旦出於某種原因需要轉讓該房產或者是想用該房產抵押貸款等,都會遇到麻煩。因為房產是未成年子女的,要想轉讓或者處分,必須經過公證部門的公證或者經法院判決允許監護人處分孩子的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叄』 父母出錢買房寫孩子的名產權歸誰

法律分析:父母出資用孩子名義買房歸屬是誰,父母出資子女買房歸屬方到確定需要分具體情況如下:(一)父母全出資。1、父母全出資未登記。2、父母出全資已登記。(二)父母部分出資(往往是首付款)。1、以父母自己名義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並將不動產所有權過戶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2、以子女名義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並將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在一方子女或雙方子女名下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肆』 父母的房子加上子女的名字如何辦理

父母申請在夫妻共有房屋產權證上加上自己子女名字的行為屬於房屋贈與行為。因房屋贈與屬房地產交易,所以,房屋登記機構應按轉移登記辦理。權利人確實要加子女名的,應與子女共同申請辦理轉移登記。
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十四條 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伍』 父母買房寫子女的名字產權歸誰

法律分析:產權是歸子女的,房產是特殊商品,國家以登記為准則,登記在子女名下,從法律上來看,房子的產權是歸子女的。根據法律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陸』 父母買房寫子女的名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父母買房寫子女的名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1、父母買房寫子女的名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要視情況而定:
(1)如果夫妻雙方對於父母所買的房產並沒有獲得房產所屬權,又沒有明確的贈與的證據,那麼對於父母出資給子女購買的房子都看作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2)如果父母出資買房的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父母雙方能夠提供出資,當時的一些書面約定還有聲明,這種情況下會被認定為個人財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什麼是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婚後對個人財產加以改良後增加的價值部分;
6、夫妻雙方婚後財產所產生的孳息,應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7、夫或妻因偶然中獎所得的獎金或獎品。等等。

『柒』 父母買房可以直接寫孩子的名字嗎

法律分析:可以的。如果是未成年子女,合同只能父母簽名,產權登記可以寫子女名字。

1.初始登記。房屋所有權的初始登記是指新建房屋的權屬登記。新建房屋,於竣工後的三個月內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房屋所有權的登記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申請。申請人為公民和法人,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申請人須填寫申請書,並出示個人身份證或法人資格證明,以及取得房屋產權的有關證明。

(2)審查。房屋產權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後,查驗各項交驗的文件,並通過內部檔案調查和實地查丈來核實產權人是否屬實,產權來源是否合法。

(3)登記入冊、頒發證書。登記機關根據審查結果對該房產登記入冊,建檔,並對申請人頒發房屋產權證,即房屋所有權證書。

2.變更登記。房屋所有權的變更登記一般發生在以下情形:

(1)因房屋買賣、贈與、繼承、調撥、分析等情況引起產權人變更的;

(2)因房屋改建、擴建、翻建、添加附屬設施或部分拆除引起房屋變化的;

(3)因房屋產權人姓名、名稱、地址等變化的;

(4)因設定他項權利,如設定典權、抵押權變化的;

(5)注銷登記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六十條 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第六十一條 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核實並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

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六十二條 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因處分抵押房地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應當依照本章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第六十三條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產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製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分別載入房地產權證書。

『捌』 父母買房寫子女的名字產權歸誰

法律分析:父母買房,如果產權證上是子女的名字,則視為子女的財產,除非另有約定的。父母出資為子女買的房,有婚前婚後兩種情況: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2、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編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玖』 父母買房寫子女名字算共同財產嗎

父母買房寫子女的名字一般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應當根據不動產登記確認房產權屬,但當事人另行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
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拾』 父母買房寫子女的名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父母買房寫子女的名字是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該行為視為是對子女的贈與,屬於子女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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