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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生子女牛奶補

發布時間:2022-09-29 08:01:41

A. 獨生子女補貼最新政策2021

2021年獨生子女補貼最新政策包括獨生子女費、獨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補貼、獨生子女父母養老金補貼等。
獨生子女家庭常見的補貼有以下三種:
1)獨生子女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家庭可以享受獨生子女費福利,有地區獨生子女費是按月發放的,也有按年發放的,通常可以從獨生子女父母領取光榮證當月起享受獨生子女費福利,一直領取到獨生子女滿18周歲終止,有的地區可能是到子女14周歲或16周歲。
2)獨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補貼。考慮到獨生子女贍養老人經濟壓力,很多地區在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會給予一次性補貼,不同地區補貼標准不同,例如上海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可以享受5000元一次性補貼,北京則是1000元,而湖北是3500元,父母雙方都能領取,需要提供《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等材料。
3)獨生子女父母養老金補貼。還有部分地區針對獨生子女父母會發放養老金補貼,有按年發放補貼的,也有直接給獨生子女父母每月加發養老金的,具體以當地政策為准。
注意事項:想要領取獨生子女補貼,通常都需要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且符合當地規定條件,具體可以咨詢所在單位或街道。另外,我國各地獨生子女補貼政策並不統一,具體以當地政策為准。 獨生子女家庭除了在經濟上可以享受一些補貼外,還有一個特殊福利政策,即獨生子女護理假,考慮到一個孩子照顧老人難免會力不從心,我國部分地區專門推出了獨生子女護理假政策,若獨生子女父母生病需要照顧,那麼獨生子女就可以享受帶薪護理假,不同地區護理假時間不同。
拓展資料:
1.部分地區針對獨生子女家庭推出了獨生子女教育補貼、獨生子女父母養老補貼,以及獨生子女意外傷亡補助等,不同地區獨生子女補貼標准及發放時間有所不同,若想順利領取補貼,建議大家提前咨詢相關部門。

B. 國家獨生子女補貼政策

法律分析
獨生子女補貼政策如下:1、獨生子女父母獎金補貼,獨生子女父母只要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件就可以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金補貼,領取時間為: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18周歲為止;2、獨生子女計劃生育獎勵扶助補貼,農村獨生子女父母,在他們年滿60周歲以後,可享受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補貼;3、獨生子女家庭傷殘扶助補貼,對獨生子女家庭子女出現傷殘情況時可以申請補助;4、獨生子女人員死亡補貼,如果獨生子女不幸遭遇死亡的,他(她)的直系親屬每人每月都可以領到補貼撫恤金;5、獨生子女教育補貼,對於農村獨生子女家庭,也會給予一定的教育補貼,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可享受高考加分優惠政策;二是直接發放現金補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七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C. 獨生子女補貼政策

獨生子女補貼政策:
1、獨生子女父母獎金補貼;
2、獨生子女計劃生育獎勵扶助補貼;
3、獨生子女家庭傷殘扶助補貼;
4、獨生子女人員死亡補貼;
5、獨生子女教育補貼。
獨生子女,是指一對夫妻生育的唯一孩子,換句話說,沒有一個親兄弟姐妹。獨生子女與非獨生子女,具有同樣的身心發展規律。但親兄弟姐妹關系會在兒童社會化過程中產生一定作用。獨生子女除了有親子關系外,沒有親兄弟姐妹這層關系,因此其社會化帶有自身的特點,但是獨生子女與非獨生子女都能學會交朋友。獨生子女政策是為了響應國家號召,而實施的控制人口增長過快的一項政策。
獨生子女按下列標准確定:
1、夫妻雙方只生育一個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個存活的;
2、無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
3、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成人且沒有兄弟姐妹的;
4、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離異後,一方依法與該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與無子女的人再婚但沒有生育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和計劃生育法》第三十一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並在老年人福利、養老服務等方面給予必要的優先和照顧。

D. 獨生子女證有什麼補貼和待遇

獨生子女證有的補貼和待遇:
1、屬於職工和城鎮居民的,從發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可領取獨生子女保健費十元,並可給予適當獎勵。
2、屬於農村居民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獎勵或者辦理養老保險
3、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後未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給予一定的扶助金。
4、就業、住房、扶貧救濟及子女入托、入學、醫療等方面,國家優先照顧。
5、產婦除享受法定產假外,增加35天的產假,男方享受10天的看護假,假期工資照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三條
國家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按照規定給予獎勵。第二十五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國家支持有條件的地方設立父母育兒假。

E. 社保基數不包含什麼收入

1.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

2.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費用。職工保險福利費用包括醫療衛生費、職工死亡喪葬費及撫恤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文體宣傳費、集體福利事業設施費。

3.勞動保護的各種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勞動保護用品,解毒劑、清涼飲料,以及按照國務院1963年7月19日勞動部等七單位規定的范圍。

4.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5.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6.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7.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的職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

8.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9.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

10.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以及一次性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

11.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以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費和管理費。

12.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

13.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14.由單位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

15.按照國家政策為職工建立的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其中單位按政策規定比例繳納部分。

(5)獨生子女牛奶補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基數簡稱社保基數,是指職工在一個社保年度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它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進行確定。

參考資料社會保險基數_網路

F. 獨生子女補貼最新政策

關於獨生子女補貼,各地政策略有不同,一般情況下,獨生子女家庭可以享受以下福利:
1、獨生子女父母養老補助。現在很多獨生子女也已經為人父母,還要贍養老人,確實有很大的心理壓力,國家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推出了獨生子女父母養老補助政策,獨生子女父母年滿60歲後就可以領取補貼,具體可以領取多少,目前並沒有統一的標准,因為地區不同,所以領取的補貼也可能有所差異。
2、獨生子女教育補助。獨生子女在高考時是可以享受高考加分的,除此之外,獨生子女還可以享受教育補助,當獨生子女升學時,可以享受一次性獎勵金,各地獎勵標准不同,通常獎勵金在3000元左右。
3、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補貼。當時國家為了鼓勵大家響應國家號召,只生育一個孩子,推出了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政策,從獨生子女父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一直到獨生子女年滿18周歲為止,可以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通常每月可以領取5-10元左右。
4、獨生子女意外傷亡、傷殘補助。獨生子女是家庭唯一的希望,如果這個唯一的孩子發生什麼意外,那麼對於獨生子女父母的打擊是巨大的,並且獨生子女父母還會失去唯一的依靠,國家考慮到這個問題,對於獨生子女家庭推出了意外傷亡、傷殘補助,通常意外傷亡撫恤金為每月340元,意外傷殘補助為每月270元,各地標准略有差異。
一般來說,要想領取獨生子女獎勵,必須要有獨生子女證才可以領取,各地區關於獨生子女補貼申領條件及流程略有差異,具體情況建議咨詢當地相關部門。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七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

G. 勞社險中心函[2006] 6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關於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
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 2001-11-15
員工取得虛擬股權分紅的稅會處理<邱曉玲>
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個人所得稅規定<李欣>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近年來,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正確領導和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真貫徹落實《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國務院令第259 號)、《 社會保險稽核辦法》 (勞動保障部令第16 號)和相關政策規定,努力做好社會保險費征繳申報審核和稽核工作,取得了明顯成績,促進了社會保險費的應收盡收。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國所有制結構、就業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發生了很大變化,當前一些地區在社會保險繳費申報審核和稽核工作中,存在著執行政策不統一、審核不夠規范等問題,影響了繳費基數核定和稽核的整體效應。為做好新形勢下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核定與稽核工作,現就規范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繳費基數的核定依據
1990 年,國家統計局發布了《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國家統計局令第l 號),之後相繼下發了一系列通知對有關工資總額統計做出了明確規定,每年各省區市統計局在勞動統計報表制度中對勞動報酬指標亦有具體解釋。這些文件都應作為核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依據。凡是國家統計局有關文件沒有明確規定不作為工資收入統計的項目,均應作為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二、關於工資總額的計算口徑
依據國家統計局有關文件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津貼和補貼等組成。勞動報酬總額包括:在崗職工工資總額;不在崗職工生活費;聘用、留用的離退休人員的勞動報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員勞動報酬以及聘用其他從業人員的勞動報酬。
國家統計局「關於認真貫徹執行《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的通知」(統制字〔1990〕1號)中對工資總領的計算做了明確解釋: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以及其他根據有關規定支付的工資,不論是計入成本的還是不計入成本的,不論是按國家規定列入計征獎金稅項目的還是未列入計征獎金稅項目的,均應列入工資總額的計算范圍
三、關於計算繳費基數的具體項目
根據國家統計局的規定,下列項目作為工資總額統計,在計算繳費基數時作為依據:
1、計時工資,包括:
(1)對已完成工作按計時工資標准支付的工資即基,本工資部分;
(2)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
(3)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准或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4)實行崗位技能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技能工資及崗位(職務)工資;
(5)職工個人按規定比例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職工受處分期間的工資、浮動升級的工資等。
(6)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人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
2、計件工資,包括:
(1)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準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2)按工作任務包干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3)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3、獎金,包括:
(1)生產(業務)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2)節約獎包括各種動力、燃料、原材料等節約獎;
(3)勞動競賽獎包括發給勞動模範、先進個人的各種獎金;
(4)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人員的年終一次性獎金、機關工人的獎金、體育運動員的平時訓練獎;
(5)其他獎金包括從兼課酬金和業余醫療衛生服務收入提成中支付的獎金,運輸系統的堵漏保收獎,學校教師的教學工作量超額酬金,從各項收入中以提成的名義發給職工的獎金等。
4、津貼,包括:
(1)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及崗位性津貼。包括:高空津貼、井下津貼、流動施工津貼、高溫作業臨時補貼、艱苦氣象台(站)津貼、微波站津貼、冷庫低溫津貼、郵電人員外勤津貼、夜班津貼、中班津貼、班(組)長津貼、環衛人員崗位津貼、廣播電視天線工崗位津貼、鹽業崗位津貼、廢品回收人員崗位津貼、殯葬特殊行業津貼、城市社會福利事業崗位津貼、環境監測津貼、課時津貼、班主任津貼、科研輔助津貼、衛生臨床津貼和防檢津貼、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津貼、護林津貼、林業技術推廣服務津貼、野生動物保護工作津貼、水利防汛津貼、氣象服務津貼、地震預測預防津貼、技術監督工作津貼、口岸鑒定檢驗津貼、環境污染監控津貼、社會服務津貼、特殊崗位津貼、會計崗位津貼、野外津貼、水上作業津貼、藝術表演檔次津貼、演出場次津貼、藝術人員工種補貼、運動隊班(隊)幹部駐隊津貼、教練員培訓津貼、運動員成績津貼、運動員突出貢獻津貼、責任目標津貼、領導職務津貼、崗位目標管理津貼、專業技術職務津貼、專業技術崗位津貼、技術等級崗位津貼、技術工人崗位津貼、普通工人作業津貼及其他為特殊行業和苦臟累險等特殊崗位設立的津貼。
機關工作人員崗位津貼。包括:公安幹警值勤津貼、警銜津貼、交通民警保健津貼、海關工作人員崗位津貼、審計人員外勤工作補貼、稅務人員的稅務徵收津貼(包括農業稅收)、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外勤津貼、人民法院幹警崗位津貼、人民檢察院幹警崗位津貼、司法助理員崗位津貼、監察、紀檢部門辦案人員補貼、人民武裝部工作人員津貼、監獄勞教所幹警健康補貼等。
(2)保健性津貼。包括:衛生防疫津貼、醫療衛生津貼、科技保健津貼、農業事業單位發放的有毒有害保健津貼以及其他行業職工的特殊保健津貼等。
(3)技術性津貼。包括:特級教師津貼、科研課題津貼、研究生導師津貼、工人技師津貼、中葯老葯工技術津貼、特殊教育津貼、高級知識分子特殊津貼(政府特殊津貼)等。
(4)年功性津貼。包括:工齡工資、工齡津貼、教齡津貼和護士護齡津貼等。
(5)地區津貼。包括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和地區附加津貼等。
(6)其他津貼。例如:支付給個人的伙食津貼(火車司機和乘務員的乘務津貼、航行和空勤人員伙食津貼、水產捕撈人員伙食津貼補貼、汽車司機行車津貼、體育運動員和教練員伙食補助費、少數民族伙食津貼、小伙食單位補貼、單位按月發放的伙食補貼、補助或提供的工作餐等)、上下班交通補貼、洗理衛生費、書報費、工種糧補貼、過節費、幹部行車補貼、私車補貼等。
5、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如副食品價格補貼、糧、油、蔬菜等價格補貼,煤價補貼、水電補貼、住房補貼、房改補貼等。
6、加班加點工資。
7、其他工資,如附加工資、保留工資以及調整工資補發的上年工資等。
8、特殊項目構成的工資:
(1)發放給本單位職工的「技術交易獎酬金」;
(2)住房補貼或房改補貼。房改一次性補貼款,如補貼發放到個人,可自行支配的計入工資總額內;如補貼為專款專用存入專門的帳戶,不計入工資總額統計〔國家統計局《 關於房改補貼統計方法的通知》 (統制字〔 1992 〕 80 號文)〕;
(3)單位發放的住房提租補貼、通信工具補助、住宅電話補助〔國家統計局《 關於印發1998 年年報勞動統計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 (國統辦字〔 1998 〕 120 號)〕 ;
(4)單位給職工個人實報實銷的職工個人家庭使用的固定電話話費、職工個人使用的手機費(不含因工作原因產生的通訊費,如不能明確區分公用、私用均計入工資總額)、職工個人購買的服裝費(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種費用〔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2002 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 (國統辦字〔 2002 〕 20 號)〕 ;
(5)為不休假的職工發放的現金或補貼〔 國家統計局《 關於印發2002 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 (國統辦字〔 2002 〕 20 號)〕 ;
(6)以下屬單位的名義給本單位職工發放的現金或實物(無論是否計入本單位財務帳目)〔國家統計局《 關於印發2002 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 (國統辦字〔 2002 〕 20號)〕;
(7)單位為職工繳納的各種商業性保險〔 國家統計局《 關於印發2002 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 2002 〕 20 號)〕 ;
(8)試行企業經營者年薪制的經營者,其工資正常發放部分和年終結算後補發的部分〔國家統計局《 關於印發2002 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 (國統辦字〔 2002 〕 20 號)〕;
(9)商業部門實行的櫃組承包,交通運輸部門實行的車隊承包、司機個人承包等,這部分人員一般只需定期上交一定的所得,其餘部分歸己。對這些人員的繳費基數原則上採取全部收入扣除各項(一定)費用支出後計算〔國家統計局《 關於印發勞動統計問題解答的通知》 (制司字〔 1992 〕 39 號)〕 ;
(10)使用勞務輸出機構提供的勞務工,其人數和工資按照「誰發工資誰統計」的原則,如果勞務工的使用方不直接支付勞務工的工資,而是向勞務輸出方支付勞務費,再由勞務輸出方向勞務工支付工資,應由勞務輸出方統計工資和人數;如果勞務工的使用方直接向勞務工支付工資,則應由勞務使用方統計工資和人數。輸出和使用勞務工單位的繳費基數以誰發工資誰計算繳費基數的原則執行〔國家統計局《 關於印發2004 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 (國統辦字〔 2004 〕 48 號)〕 ;
(11)企業銷售人員、商業保險推銷人員等實行特殊分配形式參保人員的繳費基數原則上由各地依據國家統計局有關規定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四、關於不列入繳費基數的項目
根據國家統計局的規定,下列項目不計入工資總額,在計算繳費基數時應予剔除:
(一)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在重大體育比賽中的重獎,債券利息以及職工個人技術投入後的稅前收益分配。
(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費用。職工保險福利費用包括醫療衛生費、職工死亡喪葬費及撫恤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文體宣傳費、集體福利事業設施費和集體福利事業補貼、探親路費、計劃生育補貼、冬季取暖補貼、防署降溫費、嬰幼兒補貼(即托兒補助)、獨生子女牛奶補貼、獨生子女費、「六一」兒童節給職工的獨生子女補貼、工作服洗補費、獻血員營養補助及其他保險福利費。
(三)勞動保護的各種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勞動保護用品,解毒劑、清涼飲料,以及按照國務院1963 年7 月19 日勞動部等七單位規定的范圍對接觸有毒物質、砂塵作業、放射線作業和潛水、沉箱作業,高溫作業等五類工種所享受的由勞動保護費開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四)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五)支付給外單位人員的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六)出差補助、誤餐補助。指職工出差應購卧鋪票實際改乘座席的減價提成歸己部分;因實行住宿費包干,實際支出費用低於標準的差價歸己部分。
(七)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的從業人員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
(八)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九)職工集資入股或購買企業債券後發給職工的股息分紅、
(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以及一次性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
(十一)勞務派遣單位收取用工單位支付的人員工資以外的手續費和管理費。
(十二)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
(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十四)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中凈結余的現金。
(十五)由單位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
(十六)支付給從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員的補貼。
(十七)按照國家政策為職工建立的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其中單位按政策規定比例繳納部分。
五、關於統一繳費基數問題
(一)參保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可以為職工工資總額,也可以為本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但在全省區市范圍內應統一為一種核定辦法。
單位職工本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原則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基礎,在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 %一一300 % 的范圍內進行核定。特殊情況下個人繳費基數的確定,按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 的通知(勞辦發〔 1997 〕 116 號)的有關規定核定。以個人身份參保繳費基數的核定,根據各地貫徹《 國務院關於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國發〔 2005 〕 38 號)的有關規定核定。
(二)參保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費的基數為職工工資總額,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職工個人繳費基數為本人工資,為便於征繳可以以上一年度個人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目前,一些地方為整合經辦資源,實行社會保險費的統一徵收和統一稽核,並將各險種單位和個人的繳費基數統一為單位和個人墩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這種做法方便了參保企業和參保人員,有利於提高稽核效率。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本通知的規定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核定工作,要在規范的基礎上,堅持標准,切實做好申報審核和日常稽核工作,維護廣大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確保社會保險費的應收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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