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父母有權利把孩子從戶口本移除嗎
法律分析:無權的 父母是不可能消除孩子的戶口的,戶口由派出所戶籍科管理,如果理由充足可以分戶或遷出戶口,如果孩子未成年,派出所戶籍科是不會給辦理分戶或遷移的,更不可能給銷戶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八條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⑵ 父母注銷活著的女兒的戶口犯法嗎
父母注銷活著的女兒的戶口是違法的,人還活著一般是不能注銷戶口的,身份證是按照戶口本上面的信息來辦理的,戶口本已經注銷,那身份證號碼也不復存在。但公民被宣告死亡的,由利害關系人持人民法院死亡判決書向被宣告死亡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注銷戶籍通常有兩種情況,一個是死亡,一個是外遷,但是公安局在注銷戶口時有嚴格手續,必須有相關單位提供證明才可注銷戶籍,比如人死亡後有殯儀館的死亡證明、村委會的證明,證明這個人死亡了。如果外遷也是一樣,比如從一個城市遷到另外一個城市,那個城市給這個城市發一個准遷證,准遷證進入到檔案當中,要憑有效的證件把戶口注銷掉,這是一種情況。公安局無故注銷戶籍是違法的,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在管理上有疏忽。還有工作上的疏漏,比如現在有的戶口都是聯網登記戶口資料,在登記的時候,漏登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屬於漏登拿你原來戶口的原件到戶籍所在地補證,所以應能找出哪出差錯了,把差錯找回來,拿著原來的戶口本登記信息到派出所查閱一下,然後恢復戶口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八條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⑶ 請問父母可以私自注銷兒女的戶口簿嗎
這個當然是不可以的,只有人去世了,才可以注銷戶口的,不然是不可以的
⑷ 父母可以注銷子女的戶口嗎
父母能夠注銷子女戶口的情況有以下幾種:
子女死亡。
子女失蹤。
子女因參軍、出國定居等原因而戶口注銷。
除上述情況外父母無權注銷子女戶口。
死亡人員注銷戶口方式:
公民正常死亡的由親屬提供《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死亡醫學證明》注銷戶口;
公民在家死亡的,須由社區或村委會出具證明,提供死亡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由直系親屬申報戶口注銷;
非正常死亡的公民,根據公民直系親屬的申報,提供公安部門出具死亡證明、死亡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注銷戶口。
失蹤人員戶口注銷:
公民因失蹤而宣告死亡的,申報義務人應在法院宣告公民死亡文件標注的行文日期之日起,一個月內申報義務人持本人的公民身份證件、法院宣告公民死亡文件、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證》和《居民戶口簿》到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死亡戶口注銷登記手續。
因參軍而戶口注銷:
被徵集服現役的公民(含考入軍事院校學生),在入伍前攜帶《居民戶口簿》、《公民應征入伍通知書》或縣(市、區)人武部提供的《參軍人員花名冊》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銷戶口,不發《遷移證》。個別沒申報注銷的,派出所經調查核實確已參軍的,必須注銷其常住戶口。
因出國定居而戶口注銷:
公民出國或前往香港、澳門、台灣定居的,憑出入境部門開具的《注銷戶口的通知書》辦理,已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的,應予以收繳。全戶遷出的,應收繳其戶口簿。臨時出國、出境和公派或自費出國留學的,只辦理出國出境手續,不注銷戶口。戶籍內勤民警在辦理登記手續時,應收集相關資料存檔。辦理死亡登記和戶口注銷手續辦理程序:申請→窗口受理→現場審查→辦理。
⑸ 父母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消除成年子女戶口
法律分析:父母在以下情況,可以消除成年子女的戶口:1、成年子女意外去世的,父母應當先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成年子女的戶口;2、成年子女因某些原因將戶口遷出去的,父母應當去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從而注銷成年子女的戶口。因此,父母只能按照法律的規定,注銷成年子女的戶口,不存在法定情形的,不可以進行注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八條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⑹ 父親可以私自注銷女兒戶口嗎
法律分析:不可以:1,任何人不得無故注銷其他人的戶口;
2,私自把戶口轉移給別人更是不符合我國的戶籍管理的相關規定的;
3,如果當事人的父母提供虛假資料,騙取相關的遷移證件的,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的;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
⑺ 父母可以隨意注銷孩子的戶口嗎
法律分析:父母能夠注銷子女戶口的情況有以下幾種:
1. 子女死亡。
2. 子女失蹤。
3. 子女因參軍、出國定居等原因而戶口注銷。
除上述情況外父母無權注銷子女戶口。
死亡人員注銷戶口方式:
1. 公民正常死亡的由親屬提供《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死亡醫學證明》注銷戶口;
2. 公民在家死亡的,須由社區或村委會出具證明,提供死亡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由直系親屬申報戶口注銷;
3. 非正常死亡的公民,根據公民直系親屬的申報,提供公安部門出具死亡證明、死亡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注銷戶口。
失蹤人員戶口注銷:
公民因失蹤而宣告死亡的,申報義務人應在法院宣告公民死亡文件標注的行文日期之日起,一個月內申報義務人持本人的公民身份證件、法院宣告公民死亡文件、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證》和《居民戶口簿》到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死亡戶口注銷登記手續。
因參軍而戶口注銷:
被徵集服現役的公民(含考入軍事院校學生),在入伍前攜帶《居民戶口簿》、《公民應征入伍通知書》或縣(市、區)人武部提供的《參軍人員花名冊》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銷戶口,不發《遷移證》。個別沒申報注銷的,派出所經調查核實確已參軍的,必須注銷其常住戶口。
因出國定居而戶口注銷:
公民出國或前往香港、澳門、台灣定居的,憑出入境部門開具的《注銷戶口的通知書》辦理,已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的,應予以收繳。全戶遷出的,應收繳其戶口簿。臨時出國、出境和公派或自費出國留學的,只辦理出國出境手續,不注銷戶口。戶籍內勤民警在辦理登記手續時,應收集相關資料存檔。辦理死亡登記和戶口注銷手續辦理程序:申請窗口受理現場審查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八條 (一)公民自然死亡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或者社區、村(居)委會持死亡證明、死亡公民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向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
(二)死亡證明包括以下四種情形:
1.公民死於醫療單位,醫療單位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
2.公民正常死亡,但無法取得醫療單位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社區、村(居)委會或者基層衛生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
3.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醫療單位不能確定是否屬於正常死亡,公安、司法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
4.死亡公民已經火化,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5.公民死亡後,申報義務人未按規定申報戶口注銷登記的,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後,應當書面告知申報義務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村(居)委會主動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注銷手續;經告知仍未辦理的,公安機關可以憑村(居)委會出具的證明材料,直接注銷死亡公民戶口。
⑻ 父母可以把孩子的戶口注銷嗎
法律分析:父母可以作為戶主身份,把子女的戶口遷出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