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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一方能子代養子女

發布時間:2022-09-27 13:04:35

① 父母一方撫養是指什麼

一、什麼是屬於父母一方撫養

父母一方不能盡撫養義務時,子女應由另一方撫養。

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等規定,子女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不能因夫妻雙方感情不和而不盡扶養義務。父母一方或者雙方不履行撫養義務,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該權利不以父母感情還壞、婚姻關系是否存在或者消滅為前提。

近年來,離婚案件居高不下,然通常從夫妻發生矛盾至感情完全破裂,再到最終離婚並非一朝一夕所能實行的,而其中涉及未成年人撫養教育等權益的情況愈加明顯。在審理眾多婚姻家庭類案件中,常遇到夫妻感情不合、破裂、分居等又未離婚的情況下,夫妻對於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相互推諉甚至直接不管不問,造成未成年子女實際無人撫養或者不能善加撫養的情形。

關於夫妻未解除婚姻關系下給付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的處理,為父母感情破裂、分居而尚未離婚的,或者其他情形使得父母一方或者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不盡扶養義務的情形提供了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合法保障途徑和裁判指向,明確了未成年子女可在父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向未實際履行撫養義務的父母一方要求給付撫養費的權利,並將撫養費給付時間提至父母一方或者雙方未實際履行撫養義務的起始時間。

父母一方撫養,便是只有父母一方履行了實際撫養義務,而另一方未履行實際撫養義務。當然如果父母離婚,但是另一方支付了撫養費用,在這種情況下,雖然處在單親家庭,但是,並不是屬於父母一方撫養的情況,這是需要我們辨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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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撫育費負擔數額

不直接撫養一方的給付標准,有固定收入的應為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額可按照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當然,如果有特殊情況,給付的比例可以適當調整。如果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則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決,對於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一線城市,具體數額原則掌握在800~2000元/月。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2、對於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計算高於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無特殊情況,一般不超過3000元/月。

3、對於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計算低於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較多其他財產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決,以維護子女的合法權益;如財產不多或無財產的,結合撫養人的撫養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於上述幅度判決,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對於無收入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如具有勞動能力的,原則上應支付子女撫養費,因撫養子女是父母的義務,不能因暫時無收入而免除其義務,應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5、對於子女患重病、出國讀書(須經雙方同意)等特殊情況,可超過上述幅度判決。

父母一方撫養,便是只有父母一方履行了實際撫養義務,而另一方未履行實際撫養義務。當然如果父母離婚,但是另一方支付了撫養費用,在這種情況下,雖然處在單親家庭,但是,並不是屬於父母一方撫養的情況,這是需要我們辨別的。

② 養父母和養子女的法律關系

法律分析:養子女可以隨養父的姓,也可以隨養母的姓,由養父母雙方商定。收養成立後改變養子女的姓氏是養父母的一項權利,生父母無權干涉和阻撓。當然,在收養後不改變養子女的姓名也是完全可以的。

養父母對養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養子女對養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雙方都不得遺棄和虐待。養父母子女間的上述義務,不因養父母離婚而解除。養子女隨一方生活,另一方不得拒絕承擔撫養義務。同理,養子女獨立生活後,對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履行贍養義務。

養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的養子女對國家、集體和他人造成損害時,養父母有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

養父母與養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養子女與婚生子女同屬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和剝奪養子女的繼承權,也不得減少養子女的繼承份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收養關系成立後,確立了養父母子女的身份關系,收養人為養父母,被收養人為養子女,相互間產生了法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③ 養父母和養子女的法律關系

養父母和養子女的法律關系,養父母與養子女直接存在撫養和贍養的關系,養子女且與其近親屬間存在權利義務關系。
法律分析
養子女可以隨養父的姓,也可以隨養母的姓,由養父母雙方商定。收養成立後改變養子女的姓氏是養父母的一項權利,生父母無權干涉和阻撓。當然,在收養後不改變養子女的姓名也是完全可以的。養父母對養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養子女對養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雙方都不得遺棄和虐待。養父母子女間的上述義務,不因養父母離婚而解除。養子女隨一方生活,另一方不得拒絕承擔撫養義務。同理,養子女獨立生活後,對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履行贍養義務。養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的養子女對國家、集體和他人造成損害時,養父母有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養父母與養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養子女與婚生子女同屬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和剝奪養子女的繼承權,也不得減少養子女的繼承份額。養父母子女之間按照《民法典》的規定適用有關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因此在按照規定建立了合法的收養關系之後,養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與親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一樣就是一樣的。那麼,《民法典》中規定,不允許近親屬之間結婚,此時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也是適用該規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④ 子女養父母法律規定

收養是一方當事人領養他人的子女為自己的子女的行為,通過收養行為,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產生了擬制的直系血親關系。根據《收養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形成法律擬制的直系血親關系,養子女從此取得了與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根據我國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養子女和養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主要有:①養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養子女有對父母贍養的義務;②養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③養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④養子女和養父母互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此外,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之間也產生法律擬制的近親屬的關系,即子女與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同樣對養子女也適用。
同時,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近親屬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消除。隨著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建立起擬制血親關系,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即行消除,也就是說,收養關系的建立,不僅使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父母子女關系消除,而且其效力涉及到養子女與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關系的消除。

⑤ 離婚只有一方可以代撫養孩子嗎

離婚一方代撫養子女可以的。但需要雙方協商一致。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義務。且撫養權歸屬問題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⑥ 生父母什麼條件下可以將親生孩子送養

法律分析:生父母在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孩子的情況下可以將孩子送養。在一般情況下,父母只要一方有撫養能力,就不允許通過送養轉移撫養子女的義務。即使是無撫養能力的父母一方,也無權免去有撫養能力一方的撫養義務,將子女送他人收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四條 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⑦ 父母贍養子女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1、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2、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⑧ 父母有義務幫子女帶孩子嗎

父母生下子女,要自己教養。生而不養為何要生下孩子?
後一句媳婦沒有義務照顧老人持保留意見。

子女贍養父母通過法律明文規定,是子女必須承擔的責任和義務。而不是通過道德來約束人們。這里就有人會有反對聲音,那是子女贍養父母,不是媳婦贍養照顧。

夫妻通過法律結合一體,那也就是一起承擔贍養責任。不然為什麼要稱為夫妻共同財產?作為女婿也一樣,當岳父岳母需要照顧時,也一樣要盡力而為給予幫助。

回到原話題:老人沒有義務帶孩子,媳婦也沒有義務照顧老人,當這一天來臨時會怎樣?前十年看婆,後十年看媳。是的,在你生育時,最需要幫忙的時候老人沒幫忙,而年老了你也覺得不需要照顧老人。

換位思考,當年婆婆也是自己帶著孩子過來,有可能是三個更有甚者五六個孩子,在那個年代煮飯得燒火,還有割草喂豬,要下田耕種,各種生活的苦難都磨礪了,也一樣堅強挺過來了,而現今的生活,一切自動化,只生一個兩個,老人就會覺得年輕人太過矯情了。

所以我們作為年輕人,應該是理解老人,他們能來幫忙是情分,學會感恩,畢竟養育孩子的事情他們已經經歷過了,年老了可以享享福,休息會。

而作為父母的我們更應該自己帶孩子,才能更深刻體會到自己的父母當年的養育是多麼辛苦,更應該感恩父母的養育之恩,這個時候更應該要孝順父母才對。

都說父母是孩子的鏡子,你有什麼行為都會對孩子產生影響,難道你也想等你年老時孩子把你拒之門外,讓你老無所依嗎?

⑨ 按法律來說兒子正常贍養父母,父母有沒有義務幫忙帶孫子

依照法律,在父母健在的情況下,祖父母、外祖父母沒有照顧隔輩人的強制性義務,這與兒子是否正常贍養父母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根據婚姻法28條的規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撫養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條件是:
以下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產生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撫養義務。
1、被撫養人(孫子女、外孫子女)尚未成年作為被撫養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必須是未成年人。若成年,當然就不存在讓人撫養的問題了。這里的未成年人應當理解為本人無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若自己具有了獨立生活的能力,當然也不能再讓他人撫養了。比如,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能夠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同時又具有獨立生活能力,就不應當再適用此條規定。
2、被撫養人(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父母已經死亡或無力撫養「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是指——父母均已死亡,或均無撫養能力,或一方死亡而另一方也無撫養能力。若父母仍有一方在世且具有撫養能力,當然也不能由祖父母、外祖父母來撫養。
3、撫養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負擔能力這里的負擔能力包括經濟條件和監護能力,對於祖父母、外祖父母自身年邁且無經濟基礎的當然也就不適用此條規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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