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子女能拒絕父母探望嗎
子女不可以拒絕父母行使探望權,因為探視權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探望子女的權利,直接撫養方有協助的義務。不直接撫養方不給付撫養費,當事人可以起訴要求其支付撫養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❷ 孩子多大有權拒絕探視
法律分析:孩子年齡與是否能夠探視無關,夫妻雙方無論誰獲得小孩的撫養權,都不可以拒絕另一方前來看望小孩,相反獲得小孩的一方還要予以配合。
因為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權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但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向法院申請中止對方探望權的行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❸ 夫妻離婚後孩子拒絕見母親的話法律怎麼處理
沒法處理
1)探望權的權利主體為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而探望權的義務主體為離婚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中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來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為另一方提供便利,積極協助,不得阻礙對方行使權利。
(2)探望權是離婚後父親或母親對子女的一項法定權利。將探望權作為一項權利在法律上加以規定,是因為這不僅是親屬法上的權利,更是一種基本人權,父母子女之間基於血統關系而形成的情感,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變化。離婚後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過探望子女,與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暫生活等多種形式行使探望權,從而達到繼續教育子女的目的,對子女的價值觀的形成起到積極作用。探望權不應是「權利的最小化」,它不僅是權利,還必然成為「權利之外的東西」。
(3)探望權產生的時間是離婚後。離婚前,父母存在著有效的婚姻關系,與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權的問題還不存在。離婚後,由於父親或母親一方不能與孩子共同生活,因此產生了行使探望權的必要。
(4)探望權的行使必須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中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父親或母親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探望權實際是一種義務性的權利,它的行使應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愛,使孩子得到積極向上健康的教育。如果行使探望權損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權的行使。
❹ 孩子拒絕探視有法律責任嗎
一、孩子拒絕探視有法律責任嗎? 按現行法律的規定,應當是允許的。 1、法律規定,子女有探視父母的義務,反之,對於父母來說,要求子女探視是一種權利。而權利是可以放棄的。 2、現行的法律規定也有不盡合理之處。事實上,對於探視父母,其實也是子女的一種情感需要,從這個意義上講,父母拒絕子女探視,對子女也是一種傷害。但按目前法律規定而言,父母拒絕是可以的,並不違法。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可以拒絕 探視權 嗎? 離婚協議書 中約定不直接 撫養 孩子的一方不得探望孩子的內容是違法的。法律根據:《 婚姻法 》第三十八條【 離婚 後的子女探望】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起訴減少 撫養費 的情形有哪些 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一方,在下列條件出現時,可以和另一方協商減免撫養費,協商不成,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決: 1、 喪失勞動能力 或者失去經濟來源,確有困難無力支付,且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確有撫養能力的; 2、收入明顯下降,暫時無力按原來的協議或者判決履行支付義務; 3、因犯罪被判處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等,確無撫養能力的; 4、確有困難無力支付,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 再婚 ,其配偶願意承擔 子女撫養費 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 二、撫養費的標准 1、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2、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3、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4、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 子女撫養 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以中國的傳統觀念來說,養兒防老、老有所依都是對於孩子成人後對父母的照顧。在現如今這個快速發展的社會,照顧老人已經成為特別奢侈的事情,但是更多決定權在於子女的手中,是否進行定期看望老人還是取決於當事人自己的做人處事的態度。
❺ 小孩有權拒絕父母的探視
法律分析:八周歲以上的兒童明確不願被另一方探視,可另行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一般以協商為主,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孩子成年以後才能拒絕探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