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夫妻雙方都是獨生子女可以生兩個孩子嗎
你是哪裡的?各地都是按照地方上的《計劃生育條例》規定來執行的,目前我專國大部屬分省都可以的,如浙江的《計劃生育條例》有規定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可以生兩胎,但有需要四年後才能生第二個。具體我覺得你咨詢一下當地的計生局或者鄉鎮計生辦,他們會給你確切答復的。
另:我知道河南不可以
❷ 有獨生子女證可以生二胎嗎
一、有獨生子女證可以生二胎嗎
1、辦理了獨生子女證還能生二胎。但是要在生二胎時需要把獨生子女證注銷掉,領了獨生子女證的家庭還可以再生第二個孩子。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可到一方戶口所在地或現居住地辦理登記,符合規定條件要求再生育的,仍需要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一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並在老年人福利、養老服務等方面給予必要的優先和照顧。
二、生二胎前具體要提交哪些材料
1、獨生子女父母生育子女情況證明;
2、申請人的戶口簿;
3、《結婚證》;
4、生育子女情況證明等原件,並留存復印件一份;
5、其父母原生育兩個子女的,需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證明;
6、其他子女達到法定婚齡後死亡的,村居委會應出具其未生育或收養子女的證明。
❸ 雙方都是獨生子女可以生二胎的政策
不是獨生子女也可以生二胎 了!只要你願意還可以生三胎了,不過有好多夫妻都不願生二胎,只因養不起,教學成本高,萬一是兒子娶媳婦兒還要買車買房!所以他們不敢生二胎 !
❹ 生二胎的政策是指夫妻雙方是獨生子女都可以生嗎
因為我國獨生子女的政策從年齡結構來說,正面臨前所未有的人口老齡化危機的負面影響,所以國家放寬了生二胎的條件,允許更大范圍的群體生育第二胎,你沒有要第二個寶寶的計劃?根據法律和法規的規定,第十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二胎政策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雙方均為農村居民(農業人口,下同),已生育一個女孩的,但一方為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或一方從事工商業一年以上以及雙方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一方兩代以上均為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四)雙方均為農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個或兩個女兒,男到女家落戶,並贍養女方父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只適用於姐妹中一人)。 (五)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六)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一方是少數民族並具有本省兩代以上戶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七)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喪偶並已生育兩個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個子女,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鑒定機構確診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十 一)一方連續從事礦井井下作業五年以上,已生育一個女孩,並繼續從事井下作業的。 其他特殊情況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與計劃生育指標的前提下,由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制定具體辦法,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在戶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設用地中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在轉為城鎮居民之日起五年內,可繼續享受本條例規定的適用於農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第二十條夫妻一方為外國人、香港、澳門、台灣同胞的生育以及華僑、歸國華僑、出國留學人員的生育,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法律和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各地為實施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相應地制定了各實施條例,所以,目前在全國各地施行的計劃生育二胎新政策存在一定的差異。現在有19個省規定,在農村,如果第一胎是女孩,允許再生一個孩子。海南、雲南、青海、寧夏、新疆5省區的農村,實行的是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在西藏等部分人口較少的少數民族地區,允許生育兩個以上的孩子。內蒙古自治區,漢族公民,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蒙古族公民,一對夫妻可以生育兩個子女。 廣東:根據今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版《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符合以下8種情況可生二胎。分別是: (一)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或者第一胎雙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養)兩個以內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者離婚協議確定未成年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新組合家庭只有一個子女但該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雙方婚前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後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鑒定患不孕症,依法收養子女後又懷孕的。 (六)夫妻雙方為獨生子女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礦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崗位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八)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農業人口,下同),只生育一個子女且是女孩的。 對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請作出的批准,應當報上一級計生部門備案。 江西:江西省出台《特殊情況的夫妻申請再生育一胎的審批制度和程序》,根據這一制度,符合4大條件的特殊夫妻,可以申請再生一胎。 陝西:2009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修訂的《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對有特殊貢獻人員作出照顧性政策:因保護人民財產安全、搶險救災、見義勇為致殘喪失勞動力者,烈士的獨生子女,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吉林:根據吉林現行的《計生條例》規定,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再生育一個子女:第一個子女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夫妻雙方均為一千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鑒定,夫妻一方曾患不孕症,收養子女後又懷孕。夫妻雙方為農村村民或者在農、林、牧、副、漁場從事承包經營並不再領取工資的原職工,生育一個子女後,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可再生育一個子女:第一個子女是女孩。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戶並贍養女方父母。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無子女,並不再生育的。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 此外,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可再生育一個子女:夫妻雙方均為農村村民或者在農、林、牧、副、漁場從事承包經營並不再領取工資的原職工,一方無子女。夫妻一方為喪偶,另一方無子女。夫妻一方為離異有兩個以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夫妻雙方各有一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
❺ 獨生子女可以生2個子女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如北京市的就如下: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區、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只有一個子女,經指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並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三)婚後五年以上不育,經指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為不孕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四)再婚夫妻雙方只有一個子女的;
(五)從邊疆調入本市工作的少數民族職工,調入前經當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農村居民,只有一對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個子女,其他兄弟不收養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農村居民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並書面表示自願贍養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數人只照顧一人);
(八)遠郊區、縣農村居民,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或者一方殘疾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九)在深山區長期居住並以農業生產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女孩,生活有實際困難的。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的,需經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八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生育間隔不少於四年,或者女方年齡不低於二十八周歲。"
另其它地方(大多數)的又有如下規定:
1.農村頭胎是女孩的,四年以後可生第二胎;
2.領養的(原來不可生育,後經治療康復),可生第二胎;
3.夫妻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的可生第二胎;
4.夫妻雙方離婚後,可各自再生育;
當然如果您的情況符合以上中的某條,是可以生第二胎的。
❻ 兩個獨生子女結婚,可生育第二胎
回答下藍神仙的問題
2007年7月10日,國家人口計生委新聞發言人、政策法規司司專長於學軍在接受中國政府網屬專訪時,說過下述的話:
一些有網友關心地問: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是嗎?還有什麼人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生育政策到底是怎麼規定的?
於學軍說:現在我們國家除了河南省以外,其他省市區的條例都規定:夫妻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的,可以生兩個孩子。所以,只要現在你的戶籍不是河南的,雙方又都是獨生子女,你現在就可以生育二胎。
所以,這是地方政策。藍神仙可到北京市計生委網站查詢下相關內容,我也再搜索一下。
❼ 夫妻雙方都是獨生子女可以生幾個孩子啊
1,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可以生育二個子女。
2,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具體辦法由各省規定。
3,以北京市規定為例,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要求包括:
(一)只有一個子女,經指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並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三)婚後五年以上不育,經指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為不孕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四)再婚夫妻雙方只有一個子女的;
(五)從邊疆調入本市工作的少數民族職工,調入前經當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農村居民,只有一對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個子女,其他兄弟不收養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農村居民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並書面表示自願贍養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數人只照顧一人);
(八)遠郊區、縣農村居民,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或者一方殘疾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九)在深山區長期居住並以農業生產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女孩,生活有實際困難的。
(十)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生育間隔不少於四年,或者女方年齡不低於二十八周歲。
4,《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
第十八條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