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獨生子女政策有什麼不好的影響
獨生子女政策其負面效應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一是少年性別比例失調。在傳宗接代等封建傳統觀念的影響下,人為破壞性別比例的事件屢屢發生,導致人的性別比例失調,有資料顯示,男孩與女孩的比例是1.15:1。按照這個比例,2025年後將出現嚴重的社會問題,即在「四二一」(「四」指孩子的爺爺、奶奶、姥爺、姥姥;「二」指孩子的爸爸、媽媽;「一」指孩子)家庭結構下,中國將會出現1200萬個「男光棍」,到時候將不只是性別比例失調的問題,而將成為嚴重的社會矛盾和危機。
二是中國提前進入老年社會。從2005年開始,我國60歲以上的老人佔全國人口的十分之一,已經進入了老年社會。西方發達國家進入老年社會是「國先富、人後老」,我國是「國未富、人先老」,社會養老成本和家庭的養老負擔都很大。由於社會保障滯後,我國虧欠已經退休的兩代工人階級的養老成本達2萬億元,現在只能勉強維持。在「四二一」家庭結構下,20年後每個家庭的孩子都要結婚成家,屆時需要贍養的老人將是7~8人,養老負擔重、成本大。所以,我國提前進入老年社會必將帶來新的更多的社會問題,孕育著新的社會矛盾。
三是未來勞動力不足。有人指出:我國近幾年經濟高速增長是人口紅利在發揮作用,但經濟發展與勞動力供給是周期性的辯證的,即勞動力供大於求——勞動力價格低——產品成本低——產品的市場優勢明顯——經濟快速發展——勞動力供不應求……。現在,東南沿海發達省份已出現勞工荒,用不了十年,內地省區也會出現勞動力短缺狀況,這與獨生子女政策不無關系。
四是青少年教育難度加大。現在,獨生子女進入了上大學的年齡,這些孩子在家受到兩代或三代人的溺愛,加大了學校對他們的教育難度。到了大學後,他們表現為高傲、自負、不合群、容不得人、心理脆弱,很容易產生各種心理障礙。這需要我們關注大學生的心理問題,使他們具有一個健康的心理和健全的人格。
㈡ 你們感覺獨生子女好嗎為什麼
其實獨生子女並不好,因為你想一想,從小就一個人自己生活,沒有兄弟姐妹,一個是覺專得孤單屬,雖然可能,物質生活上會得到滿足,但是精神方面有欠缺。
長大了以後你是獨生子女的話,你得承擔更多的義務,因為你要照顧的是4個老人。
㈢ 獨生女的好處和壞處是什麼
獨生子女的好處:受到父母的重視和寵愛,得到父母全身心的投入。
獨生子女的壞處:不太會照顧人比較自私、贍養壓力會比較大,獨生子女一般無法理解手足情深、成長的過程相對孤獨一些。
獨生子女與非獨生子女,具有同樣的身心發展規律。但親兄弟姐妹關系會在兒童社會化過程中產生一定作用。獨生子女除了有親子關系外,沒有親兄弟姐妹這層關系,因此其社會化帶有自身的特點,但是獨生子女與非獨生子女都能學會交朋友。
(3)獨生子女政策利弊擴展閱讀:
獨生子女政策:
農村分配集體收益對獨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額(包括農村土地徵用後,土地補償費分配中對獨生子女家庭應當增加一人份額)。
在劃分宅基地(包括征地拆遷安置中,對農村獨生子女按重建安置房價的70%加房屋層次調整系數每人優惠購買40平方米)、扶持生產、介紹就業等方面,對獨生子女及其父母給予照顧。
有條件的地方和單位可以對獨生子女入托、入園、就學、就醫給予補助。農村貧困家庭獨生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期間,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減免雜費。
㈣ 獨生子女的利弊
獨生子女的好處是可以獨享父母的愛,缺點是在父母老了以後要承擔很重的責任。
獨生子女在家中常常感到自己是被人熱愛和歡迎的,有著強烈的歸屬感和安全感,這是幼兒心理健康良好的基礎。因此多數獨生子女情緒愉快,性格活潑,朝氣蓬勃,容易樹立積極向上的心理,有利於激發探索世界的主動性、積極性。
獨生子女在經濟上、物質上往往得到優先的、可靠的保證。在營養、服裝、圖書、玩具和學慣用品各方面的條件下,一般比非獨生子女優裕。就是經濟條件較差的家庭,一對夫妻也因為只有一個子女,總是盡量滿足孩子發展的基本需要。
(4)獨生子女政策利弊擴展閱讀:
中國內地計劃生育政策自實施以來,就倡導著只生一個好,國家對獨生子女實行獎勵政策。凡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都是可以領到獨生子女費。
凡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14周歲止,每年發放獨生子女保障費60元,單方領證的對象發放30元(2006年發放對象為獨生子女出生於1990年7月1日以後的)。根據地區不同的情況,發放的獨生子女費是不同的,這就牽涉到獨生子女費的發放標准。
獨生子女費的發放標准,內容包括職工晚婚的、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育齡夫妻符合規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願不再生育的,依法領取退休金的獨生子女父母等。
㈤ 獨生子女有哪些利弊
對於獨生子女的關愛,爸爸媽媽們的情緒也應理智對待,不可過多也不可過少,父母們但凡掌握好了親情的尺寸,張弛有度,我相信,即使沒有兄弟姐妹的陪伴,他們也能快樂成長。
㈥ 獨生子女的弊端有哪些反映出哪些社會問題
獨生子女的訂單主要就是在於孩子在小的時候可能會備受家裡的照顧,但是這種孩子在長大之後往往也會喪失主見性,父母也容易,對自己唯一一個孩子寄託非常多的期望,導致孩子出現很多心理問題。當孩子長大成人之後,獨生子女承受的壓力也是超出了人們的想像,作為唯一的孩子是需要照顧起承擔父母的責任,而且所有的人生重大決定都是需要自己一個人來做,即使在自己父母一天天老去之後,所有的事情都需要獨生子女來扛下。而且獨生子女也會比非獨生子女家庭更更加的感覺到孤獨,有些可能連最基礎的人際交往能力都不會。
最後父母為了子女考慮的話,小編還是建議生兩個孩子才比較好,這樣才有利於孩子身心健康。
㈦ 獨生子女享受待遇
獨生子女證有的好處:
1、每個月的時候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十元錢的補助,只要在你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後開始領取一直到領取到你的子女十八歲的時候。
2、還享受產假的增加,在經單位的批准後,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增加三個月的產假,但是在享受這三個月的產假的時候,要減少三年的是、獨生子女獎勵費的發送。
3、獨生子女上幼兒園和十八歲之前的醫葯費,可以在相關的單位進行報銷。
一、獨生子女有哪些補助政策
1、每個月的時候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十元錢的補助,只要在你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後開始領取一直到領取到你的子女十八歲的時候。
2、還享受產假的增加,在經單位的批准後,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增加三個月的產假,但是在享受這三個月的產假的時候,要減少三年的是、獨生子女獎勵費的發送。
3、獨生子女上幼兒園和十八歲之前的醫葯費,可以在相關的單位進行報銷。
4、獲得獨生子女的父母,在女方五十五周歲的時候和男方在六十周歲的時候,兩個人要享受過不少於一次性獎勵的一千元整。
5、當前的養老制度已經推往農村,辦理養老保險的時候應該獨生子女父母的優先辦理。
二、獨生子女父母戶口可以跟隨子女條件如下:
1、身邊無其他子女照顧,外省、市、(縣)無子女;
2、夫妻均達到離、退休年齡並同時提出申請(幹部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工人男滿55周歲,女滿50周歲);
3、人事檔案中可以體現出父子/女或者母子/女關系
4、子女長期在落戶地居住。
三、獨生子女和多子女家庭都有哪些利弊?
1、獨生子女更能集中資源培養孩子
2、獨生子女家庭很多問題太無奈
3、多子女家庭更熱鬧
4、多子女家庭里的賬算不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七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㈧ 獨生子女弊端有哪些
法律分析:獨生子女缺乏同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小朋友一起生活的訓練和鍛煉,不懂得分享和輪流,父母的寵愛可以說全被唯一的孩子所佔有,家中的玩具、點心或衣物都屬於他一個人,容易滋長不合群、自顧自、獨佔一切的思想、感情,同情心與責任感也顯的比較薄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和計劃生育法》
第三條 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㈨ 獨生子女家庭優缺點
自開放二胎政策以來,很多父母都選擇要二胎,一方面會希望要有個人給孩子作伴,再一方面,會覺得以後孩子的壓力就不會那麼大了,至少有人能一起分擔照顧老人責任。所以現在很多人,生了二胎之後會自帶優越感,有時候甚至還會可憐獨生子女家庭,但其實獨生子女家庭,真的有想像的那麼慘嗎?
雖然獨生子女家庭和二胎家庭各有各的優勢,但是網友們的討論卻從未停止過。
網友一:覺得獨生子女孤單的,都是非獨生子女,有趣。
網友二:算了吧,本人獨生女一枚,壓力壓得氣都喘不上,家中本就窮,這些年也就只是湊合能過,根本沒存款,老人也沒買保險,是沒多餘的錢買,媽媽還是糖尿病,你說壓力如何?現在堅持生了兩個小孩,不想小孩以後像我一樣,從小沒人幫忙,老是受欺負,長大了,兩姐弟也有個幫扶,萬一老人生病過世,幫忙跑的人都沒有。我相信,自己是獨生子女的,大部分不願意讓孩子也是獨生子女了。
網友三:我就說我自己的家庭,我是女孩,比弟弟大四歲,我爸爸工作很辛苦,砌了新房子,自己還沒住一天,就去世了。家裡的房子肯定是給弟弟的,他們幾十萬的存款也是給弟弟的,媽媽身體不好,一年住幾次院,辦手續、照顧、送飯都是我兩口子全包。沒有對比就沒有傷害,眼不見為凈,所以我堅決不生二胎,對孩子不公平,沒有人能真正一碗水端平。
其實不論是生二胎也好,只生一個也罷,全憑自己以及家庭成員的選擇,還有自己的個人意願。寶寶的多少和家庭的責任有關也無關,世界上沒有一片相同的樹葉,也沒有一個完全相同的人,每個人都是一個獨立的個體,都有著自己獨特的見解。那麼,您是怎麼看待二胎問題的呢?
我是幸運的錦鯉媽咪,在生娃帶娃的路上過關斬將。關注我,學習最實用的孕產、育兒知識,有關於這方面的困惑,也可以給我發私信哦。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到您,為您解決一點困惑。
㈩ 獨生子女的弊端
法律分析:獨生子女的弊端:影響社會經濟發展,影響國民素質,影響國防.因為獨生子女,嬌生慣養,意志力薄弱.因為獨生子女從小在贊美中成長,長大後受不了挫折受不了批評,據調查自殺的多是獨生子女.獨生子女內向,交際能力不強.下崗的也絕大多數是獨生子女,因為他們的謀生能力差.當家庭出現了大事時,獨生子女沒人幫助出主意,當家庭遇困境時,沒人分擔.我不是批評我們社會上的獨生子女,總之,為我們的社會擔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十五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創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環境。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員應當協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下列監護職責:
(一)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勤儉節約,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四)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保障適齡未成年人依法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七)妥善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九)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並進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應當履行的監護職責。
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虐待、遺棄、非法送養未成年人或者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參與邪教、迷信活動或者接受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煙(含電子煙,下同)、飲酒、賭博、流浪乞討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學、輟學;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網路,接觸危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和網路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八)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定以外的勞動;
(九)允許、迫使未成年人結婚或者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十)違法處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財產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財產權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護義務的行為。
第十八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環境,及時排除引發觸電、燙傷、跌落等傷害的安全隱患;採取配備兒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規則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傷害;提高戶外安全保護意識,避免未成年人發生溺水、動物傷害等事故。
第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在作出與未成年人權益有關的決定前,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充分考慮其真實意願。
第二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應當及時了解情況並採取保護措施;情況嚴重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使未滿八周歲或者由於身體、心理原因需要特別照顧的未成年人處於無人看護狀態,或者將其交由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適宜的人員臨時照護。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使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生活。
第二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外出務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內不能完全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委託具有照護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代為照護;無正當理由的,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照護。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確定被委託人時,應當綜合考慮其道德品質、家庭狀況、身心健康狀況、與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聯系等情況,並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被委託人:
(一)曾實施性侵害、虐待、遺棄、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
(二)有吸毒、酗酒、賭博等惡習;
(三)曾拒不履行或者長期怠於履行監護、照護職責;
(四)其他不適宜擔任被委託人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及時將委託照護情況書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學校、幼兒園和實際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加強和未成年人所在學校、幼兒園的溝通;與未成年人、被委託人至少每周聯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心理等情況,並給予未成年人親情關愛。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接到被委託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幼兒園等關於未成年人心理、行為異常的通知後,應當及時採取干預措施。
第二十四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時,應當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探望、財產等事宜,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
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後,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應當依照協議、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確定的時間和方式,在不影響未成年人學習、生活的情況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的一方應當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