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個人所得稅 怎麼修改是否是獨生子女一欄
這個不需要修改,有下拉菜單,是需要選擇的。是或不是,沒有其他選項。這是系統設置不能修改 ,如果你有極特殊情況,那要找稅務局了。
2. 怎麼認定我的「獨生子女」身份
獨生子女證是唯一認定你是獨生子女合法證明。所以是否獨生子女必須用獨生子女證明。有證的是獨生子女沒有證的不是獨生子女。
3. 個稅申報中如何判斷是否是獨生子女
法律分析:獨生子女納稅人贍養老人,按照每月2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是基於納稅人是獨生子女的事實。納稅人違背事實,做虛假扣除申報,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文的規定,會影響個人社會信用評價,並會被實施聯合懲戒。也涉嫌逃稅,有罰款、滯納金等法律後果。
法律依據:《國務院 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贍養一位及以上被贍養人的贍養支出,統一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
納稅人為非獨生子女的,由其與兄弟姐妹分攤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每人分攤的額度不能超過每月1000元。可以由贍養人均攤或者約定分攤,也可以由被贍養人指定分攤。約定或者指定分攤的須簽訂書面分攤協議,指定分攤優先於約定分攤。具體分攤方式和額度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被贍養人是指年滿60歲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滿60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獨生子女家庭,父母離異後重新組建家庭,在新組建的兩個家庭中,只要父母中一方沒有納稅人以外的其他子女進行贍養,則納稅人可以按照獨生子女標准享受每月2000元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
4. 納稅人享受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需要保存哪些資料明日推廣語 社會人員、學校老師學個
日前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正式公布
養老、大病、房租、房貸、子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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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視覺中國
那麼問題來了:
個稅專項附加扣除需要哪些材料、怎麼報送?
操作辦法來了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行為,切實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務院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納稅人享受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的,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章 享受扣除及辦理時間
第三條納稅人享受符合規定的專項附加扣除的計算時間分別為:
(一)子女教育。學前教育階段,為子女年滿3周歲當月至小學入學前一月。學歷教育,為子女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入學的當月至全日制學歷教育結束的當月。
(二)繼續教育。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為在中國境內接受學歷(學位)繼續教育入學的當月至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結束的當月,同一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為取得相關證書的當年。
(三)大病醫療。為醫療保障信息系統記錄的醫葯費用實際支出的當年。
(四)住房貸款利息。為貸款合同約定開始還款的當月至貸款全部歸還或貸款合同終止的當月,扣除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0個月。
(五)住房租金。為租賃合同(協議)約定的房屋租賃期開始的當月至租賃期結束的當月。提前終止合同(協議)的,以實際租賃期限為准。
(六)贍養老人。為被贍養人年滿60周歲的當月至贍養義務終止的年末。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學歷教育和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期間,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觀原因休學但學籍繼續保留的休學期間,以及施教機構按規定組織實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第四條享受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稅人,自符合條件開始,可以向支付工資、薪金所得的扣繳義務人提供上述專項附加扣除有關信息,由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稅款時,按其在本單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計扣除額辦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申報時扣除。
納稅人同時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並由扣繳義務人辦理上述專項附加扣除的,對同一專項附加扣除項目,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只能選擇從其中一處扣除。
享受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稅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自行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申報時扣除。
第五條扣繳義務人辦理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根據納稅人報送的《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簡稱《扣除信息表》,見附件)為納稅人辦理專項附加扣除。
納稅人年度中間更換工作單位的,在原單位任職、受雇期間已享受的專項附加扣除金額,不得在新任職、受雇單位扣除。原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納稅人離職不再發放工資薪金所得的當月起,停止為其辦理專項附加扣除。
第六條納稅人未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僅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應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自行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除信息表》,並在辦理匯算清繳申報時扣除。
第七條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在扣繳義務人預扣預繳稅款環節未享受或未足額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可以在當年內向支付工資、薪金的扣繳義務人申請在剩餘月份發放工資、薪金時補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時申報扣除。
第三章 報送信息及留存備查資料
第八條納稅人選擇在扣繳義務人發放工資、薪金所得時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時應當填寫並向扣繳義務人報送《扣除信息表》;納稅年度中間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納稅人應當更新《扣除信息表》相應欄次,並及時報送給扣繳義務人。
更換工作單位的納稅人,需要由新任職、受雇扣繳義務人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應當在入職的當月,填寫並向扣繳義務人報送《扣除信息表》。
第九條納稅人次年需要由扣繳義務人繼續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應當於每年12月份對次年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內容進行確認,並報送至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未及時確認的,扣繳義務人於次年1月起暫停扣除,待納稅人確認後再行辦理專項附加扣除。
扣繳義務人應當將納稅人報送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辦理扣繳申報時一並報送至主管稅務機關。
第十條納稅人選擇在匯算清繳申報時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應當填寫並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除信息表》。
第十一條納稅人將需要享受的專項附加扣除項目信息填報至《扣除信息表》相應欄次。填報要素完整的,扣繳義務人或者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受理;填報要素不完整的,扣繳義務人或者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納稅人未補正或重新填報的,暫不辦理相關專項附加扣除,待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後再行辦理。
第十二條納稅人享受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應當填報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及號碼、子女當前受教育階段及起止時間、子女就讀學校以及本人與配偶之間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納稅人需要留存備查資料包括: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應當留存境外學校錄取通知書、留學簽證等境外教育佐證資料。
第十三條納稅人享受繼續教育專項附加扣除,接受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應當填報教育起止時間、教育階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員或者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應當填報證書名稱、證書編號、發證機關、發證(批准)時間等信息。
納稅人需要留存備查資料包括:納稅人接受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應當留存職業資格相關證書等資料。
第十四條納稅人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應當填報住房權屬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貸款方式、貸款銀行、貸款合同編號、貸款期限、首次還款日期等信息;納稅人有配偶的,填寫配偶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及號碼。
納稅人需要留存備查資料包括:住房貸款合同、貸款還款支出憑證等資料。
第十五條納稅人享受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應當填報主要工作城市、租賃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或者出租方單位名稱及納稅人識別號(社會統一信用代碼)、租賃起止時間等信息;納稅人有配偶的,填寫配偶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及號碼。
納稅人需要留存備查資料包括:住房租賃合同或協議等資料。
第十六條納稅人享受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應當填報納稅人是否為獨生子女、月扣除金額、被贍養人姓名及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與納稅人關系;有共同贍養人的,需填報分攤方式、共同贍養人姓名及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等信息。
納稅人需要留存備查資料包括:約定或指定分攤的書面分攤協議等資料。
第十七條納稅人享受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應當填報患者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及號碼、與納稅人關系、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葯費用總金額、醫保目錄范圍內個人負擔的自付金額等信息。
納稅人需要留存備查資料包括:大病患者醫葯服務收費及醫保報銷相關票據原件或復印件,或者醫療保障部門出具的納稅年度醫葯費用清單等資料。
第十八條納稅人應當對報送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四章 信息報送方式
第十九條納稅人可以通過遠程辦稅端、電子或者紙質報表等方式,向扣繳義務人或者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條納稅人選擇納稅年度內由扣繳義務人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納稅人通過遠程辦稅端選擇扣繳義務人並報送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根據接收的扣除信息辦理扣除。
(二)納稅人通過填寫電子或者紙質《扣除信息表》直接報送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義務人將相關信息導入或者錄入扣繳端軟體,並在次月辦理扣繳申報時提交給主管稅務機關。《扣除信息表》應當一式兩份,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簽字(章)後分別留存備查。
第二十一條納稅人選擇年度終了後辦理匯算清繳申報時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過遠程辦稅端報送專項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將電子或者紙質《扣除信息表》(一式兩份)報送給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
報送電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列印,交由納稅人簽字後,一份由納稅人留存備查,一份由稅務機關留存;報送紙質《扣除信息表》的,納稅人簽字確認、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簽章後,一份退還納稅人留存備查,一份由稅務機關留存。
第二十二條扣繳義務人和稅務機關應當告知納稅人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方式和渠道,鼓勵並引導納稅人採用遠程辦稅端報送信息。
第五章 後續管理
第二十三條納稅人應當將《扣除信息表》及相關留存備查資料,自法定匯算清繳期結束後保存五年。
納稅人報送給扣繳義務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繳義務人應當自預扣預繳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第二十四條納稅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扣繳義務人應當為納稅人報送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保密。
第二十五條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按照納稅人提供的信息計算辦理扣繳申報,不得擅自更改納稅人提供的相關信息。
扣繳義務人發現納稅人提供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可以要求納稅人修改。納稅人拒絕修改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除納稅人另有要求外,扣繳義務人應當於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向納稅人提供已辦理的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及金額等信息。
第二十六條稅務機關定期對納稅人提供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開展抽查。
第二十七條稅務機關核查時,納稅人無法提供留存備查資料,或者留存備查資料不能支持相關情況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提供其他佐證;不能提供其他佐證材料,或者佐證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不得享受相關專項附加扣除。
第二十八條稅務機關核查專項附加扣除情況時,可以提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核查,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
第二十九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改正;情形嚴重的,應當納入有關信用信息系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涉及違反稅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規的,稅務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一)報送虛假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二)重復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三)超范圍或標准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四)拒不提供留存備查資料;
(五)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納稅人在任職、受雇單位報送虛假扣除信息的,稅務機關責令改正的同時,通知扣繳義務人。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個人所得稅專項
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公告》的解讀
為貫徹落實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等有關規定,讓廣大納稅人及時享受改革紅利,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關於發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發布背景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積極回應社會各界對子女教育、大病醫療等支出納入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呼聲,此次修改個人所得稅法,首次增加了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六項專項附加扣除。為切實將專項附加扣除政策精準落地,讓納稅人能夠清楚自己如何可以享受專項附加扣除,具體享受扣除的起始時間、標准和辦理途徑,讓扣繳義務人知曉該如何在預扣環節為納稅人辦理扣除,以及在辦理專項附加扣除工作中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等,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公告》。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分總則、享受扣除及辦理時間、報送信息及留存備查資料、信息報送方式和後續管理等五章共30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了享受每個專項附加扣除項目計算起止時間。除規定了一般時間外,明確了對接受學歷教育和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因病或其他非主觀原因休學且學籍繼續保留的休學期間,以及施教機構按規定組織實施的寒暑假等假期連續計算。
(二)明確了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途徑和時間。如:享受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稅人,自符合條件開始,可以向支付工資、薪金所得的扣繳義務人提供上述專項附加扣除有關信息,由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稅款時,按其在本單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計扣除額辦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申報時扣除。享受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稅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自行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申報時扣除。同時,對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如何享受專項附加扣除進行了明確。
(三)《公告》規定,納稅人年度中間更換工作單位的,已經享受過的專項附加扣除的金額,不得在新任職、受雇單位重復享受。
(四)明確了僅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稅人,應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自行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在辦理匯算清繳申報時扣除。
(五)為確保納稅人合法權益,《公告》規定,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在扣繳義務人預扣預繳稅款環節未享受或未足額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可以在當年內向該扣繳義務人申請補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時申報扣除。
(六)納稅人選擇在扣繳義務人發放工資、薪金所得時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向扣繳義務人報送相關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七)持續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稅人,每年12月份應當對相關專項附加扣除信息進行確認。
(八)納稅人選擇在匯算清繳申報時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九)明確了納稅人報送信息不完整的,應當補充完整;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報送變化情況。
(十)明確了享受各項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稅人,需要報送的相關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內容、留存備查的相關資料。
(十一)明確了納稅人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報送方式,如:納稅人可以通過遠程辦稅端、電子模板或者紙質報表等方式,向扣繳義務人或者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專項附加扣除信息。並根據納稅人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不同方式,細化明確了具體的信息報送方式及要求。同時,鼓勵並引導納稅人採用遠程辦稅端報送信息。
(十二)明確了專項附加扣除後續管理相關規定。如:納稅人應當對報送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負責。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按照納稅人提交的信息計算辦理扣繳申報,不得擅自更改納稅人提供的相關信息。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報表及相關備查資料,應當自法定匯算清繳期結束後保存五年;扣繳義務人對納稅人報送的相關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資料應當自預扣預繳年度的次年起五年內留存備查。稅務機關核查時,納稅人無法提供留存備查資料,或者留存備查資料不能支持相關情況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提供其他佐證;不能提供其他佐證材料,或者佐證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不得享受相關專項附加扣除。稅務機關核查專項附加扣除情況時,可提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核查,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核查。納稅人存在報送虛假專項附加扣除信息、重復享受專項附加扣除、超范圍或標准享受專項附加扣除、拒不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以及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改正;五年內再次發現的,視情形記入有關信用信息系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涉及違反稅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規的,稅務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十三)《公告》明確了實施的時間為2019年1月1日。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填表說明
一、填表須知
本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製定。
(一)納稅人按享受的專項附加扣除情況填報對應欄次;納稅人不享受的項目,無需填報。納稅人未填報的項目,默認為不享受。
(二)較上次報送信息是否發生變化:納稅人填報本表時,對各專項附加扣除,首次報送的,在「首次報送」前的框內劃「√」。繼續報送本表且無變化的,在「無變化」前的框內劃「√」;發生變化的,在「有變化」前的框內劃「√」,並填寫發生變化的扣除項目信息。
(三)身份證件號碼應從左向右頂格填寫,位數不滿18位的,需在空白格處劃「/」。
(四)如各類扣除項目的表格篇幅不夠,可另附多張《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
二、適用范圍
(一)本表適用於享受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六項專項附加扣除的自然人納稅人填寫。選擇在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時享受的,納稅人填寫後報送至扣繳義務人;選擇在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稅人填寫後報送至稅務機關。
(二)納稅人首次填報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時,應將本人所涉及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內各信息項填寫完整。納稅人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及時更新此表相關信息項,並報送至扣繳義務人或稅務機關。
納稅人在以後納稅年度繼續申報扣除的,應對扣除事項有無變化進行確認。
三、各欄填寫說明
(一)表頭項目
填報日期:納稅人填寫本表時的日期。
扣除年度:填寫納稅人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所屬年度。
納稅人姓名:填寫自然人納稅人姓名。
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有中國居民身份證的,填寫公民身份號碼;沒有公民身份號碼的,填寫稅務機關賦予的納稅人識別號。
(二)表內基礎信息欄
納稅人信息:填寫納稅人有效的手機號碼、電子郵箱、聯系地址。其中,手機號碼為必填項。
納稅人配偶信息:納稅人有配偶的填寫本欄,沒有配偶的則不填。具體填寫納稅人配偶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名稱及號碼。
(三)表內各欄
1.子女教育
子女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及號碼:填寫納稅人子女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名稱及號碼。
出生日期:填寫納稅人子女的出生日期,具體到年月日。
當前受教育階段:選擇納稅人子女當前的受教育階段。區分「學前教育階段、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高等教育」四種情形,在對應框內打「√」。
當前受教育階段起始時間:填寫納稅人子女處於當前受教育階段的起始時間,具體到年月。
當前受教育階段結束時間:納稅人子女當前受教育階段的結束時間或預計結束的時間,具體到年月。
子女教育終止時間:填寫納稅人子女不再接受符合子女教育
扣除條件的學歷教育的時間,具體到年月。
就讀國家(或地區)、就讀學校:填寫納稅人子女就讀的國家或地區名稱、學校名稱。
本人扣除比例:選擇可扣除額度的分攤比例,由本人全額扣除的,選擇「100%」,分攤扣除的,選「50%」,在對應框內打「√」。
2.繼續教育
當前繼續教育起始時間:填寫接受當前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起始時間,具體到年月。
當前繼續教育結束時間:填寫接受當前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結束時間,或預計結束的時間,具體到年月。
學歷(學位)繼續教育階段:區分「專科、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其他」四種情形,在對應框內打「√」。
職業資格繼續教育類型:區分「技能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兩種類型,在對應框內打「√」。證書名稱、證書編號、發證機關、發證(批准)日期:填寫納稅人取得的繼續教育職業資格證書上註明的證書名稱、證書編號、發證機關及發證(批准)日期。
3.住房貸款利息
住房坐落地址:填寫首套貸款房屋的詳細地址,具體到樓門號。
產權證號/不動產登記號/商品房買賣合同號/預售合同號:填寫首套貸款房屋的產權證、不動產登記證、商品房買賣合同或預售合同中的相應號碼。如所購買住房已取得房屋產權證的,填寫產權證號或不動產登記號;所購住房尚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填寫商品房買賣合同號或預售合同號。
本人是否借款人:按實際情況選擇「是」或「否」,並在對應框內打「√」。本人是借款人的情形,包括本人獨立貸款、與配偶共同貸款的情形。如果選擇「否」,則表頭位置須填寫配偶信息。
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貸款,且婚後分別扣除50%:按實際情況選擇「是」或「否」,並在對應框內打「√」。該情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前各有一套首套貸款住房,婚後選擇按夫妻雙方各50%份額扣除的情況。不填默認為「否」。
公積金貸款|貸款合同編號:填寫公積金貸款的貸款合同編號。
商業貸款|貸款合同編號:填寫與金融機構簽訂的住房商業貸款合同編號。
貸款期限(月):填寫住房貸款合同上註明的貸款期限,按月填寫。
首次還款日期:填寫住房貸款合同上註明的首次還款日期。
貸款銀行:填寫商業貸款的銀行總行名稱。
4.住房租金
住房坐落地址:填寫納稅人租賃房屋的詳細地址,具體到樓門號。
出租方(個人)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及號碼:租賃房屋為個人的,填寫本欄。具體填寫住房租賃合同中的出租方姓名、有效身份證件名稱及號碼。
出租方(單位)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租賃房屋為單位所有的,填寫單位法定名稱全稱及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主要工作城市:填寫納稅人任職受雇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地級市(地區、州、盟)。無任職受雇單位的,填寫其辦理匯算清繳地所在城市。
住房租賃合同編號(非必填):填寫簽訂的住房租賃合同編號。
租賃期起、租賃期止:填寫納稅人住房租賃合同上註明的租賃起、止日期,具體到年月。提前終止合同(協議)的,以實際租賃期限為准。
扣除條件的學歷教育的時間,具體到年月。
就讀國家(或地區)、就讀學校:填寫納稅人子女就讀的國家或地區名稱、學校名稱。
本人扣除比例:選擇可扣除額度的分攤比例,由本人全額扣除的,選擇「100%」,分攤扣除的,選「50%」,在對應框內打「√」。
5.贍養老人
納稅人身份:區分「獨生子女、非獨生子女」兩種情形,並在對應框內打「√」。
被贍養人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及號碼:填寫被贍養人的姓名、有效證件名稱及號碼。
被贍養人出生日期:填寫被贍養人的出生日期,具體到年月。
與納稅人關系:按被贍養人與納稅人的關系填報,區分「父親、母親、其他」三種情形,在對應框內打「√」。
共同贍養人:納稅人為非獨生子女時填寫本欄,獨生子女無須填寫。填寫與納稅人實際承擔共同贍養義務的人員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及號碼。
分攤方式:納稅人為非獨生子女時填寫本欄,獨生子女無須填寫。區分「平均分攤、贍養人約定分攤、被贍養人指定分攤」三種情形,並在對應框內打「√」。
本年度月扣除金額:填寫扣除年度內,按政策規定計算的納稅人每月可以享受的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的金額。
6.大病醫療
患者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及號碼:填寫享受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的患者姓名、有效證件名稱及號碼。
醫葯費用總金額:填寫社會醫療保險管理信息系統記錄的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葯費用總金額。
個人負擔金額:填寫社會醫療保險管理信息系統記錄的基本醫保目錄范圍內扣除醫保報銷後的個人自付部分。
與納稅人關系:按患者與納稅人的關系填報,區分「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三種情形,在對應框內打「√」。
7.扣繳義務人信息
納稅人選擇由任職受雇單位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填寫本欄。
扣繳義務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由扣繳義務人在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時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填寫扣繳義務人名稱全稱及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四)簽字(章)欄次
「聲明」欄:需由納稅人簽字。
「扣繳義務人簽章」欄:扣繳單位向稅務機關申報的,應由扣繳單位簽章,辦理申報的經辦人簽字,並填寫接收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日期。
「代理機構簽章」欄:代理機構代為辦理納稅申報的,應填寫代理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加蓋代理機構印章,代理申報的經辦人簽字,並填寫經辦人身份證件號碼。
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委託專業機構代為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需代理機構簽章。
「受理機關」欄:由受理機關填寫。
附:一圖看懂個稅專項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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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人民日報編輯:R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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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個稅匯算稅務局會打電話調查是否獨生子女嗎
如果涉及隱私了存在騙子的可能性。
先不要輕易回答,可以向稅務局官網打電話去詢問情況,不要輕易給信息。國家稅務總局會不會隨便打電話給平民
國家稅務總局是行政單位,不是事業單位(國家稅務局下設的學校、培訓中心等才是事業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實行中央、盛市縣的垂直領導體制。1994年實行分稅制改革時,將原來的稅務局分設為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
6. 父母中只有1人滿60歲,那麼附加稅扣除怎麼算
父母中只有1人滿60歲,專項附加扣除按照2000元來計算,只要父母有一方符合條專件且為獨生子女的,可以按照每月屬2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根據《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納稅人贍養一位及以上被贍養人的贍養支出,統一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
(一)納稅人為獨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二)納稅人為非獨生子女的,由其與兄弟姐妹分攤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每人分攤的額度不能超過每月1000元。可以由贍養人均攤或者約定分攤,也可以由被贍養人指定分攤。約定或者指定分攤的須簽訂書面分攤協議,指定分攤優先於約定分攤。具體分攤方式和額度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6)稅務機關怎麼核查是否獨生子女擴展閱讀: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扣繳義務人發現納稅人提供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可以要求納稅人修改。納稅人拒絕修改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報告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八條稅務機關核查專項附加扣除情況時,納稅人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核查。
7. 個稅申報獨生子女能查出來么
個稅申報獨生子女能查出來。
個人所得稅法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個人所得稅法,就是有關個人的所得稅的法律規定。在我國,個人年度收入超過一定的限額時,必須進行個稅申報。
自行納稅申報是指以下兩種情形:
1、納稅人取得應納稅所得後,根據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項目、數額,計算出應納的個人所得稅額,並在稅法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如實填寫相應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報送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2、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終了後,根據全年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項目、數額、應納稅額、已納稅額、應補退稅額,在稅法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如實填寫相應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報送稅務機關、辦理相應事項。
個稅申報的收入計算包括:
1、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3500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按照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實行查賬徵收的,按照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計算;實行定期定額徵收的,按照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報的年度應納稅經營額乘以應稅所得率計算;
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按照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計算,即按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者實際取得的經營利潤,加上從承包、承租的企事業單位中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計算;
4、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未減除費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額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十二條 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8. 個稅填獨生能查出來嗎
法律分析:不行。這是惡意隱瞞。是違法行為。獨生子女和非獨生子女在贍養老人方面扣除是不同的。如果非獨生子女,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稅需要和其他兄弟姐妹分攤,否則監測系統查出來需要補繳稅款,嚴重會進行罰款。父母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以選擇由雙方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9. 報稅的時候可以謊報是獨生子女嗎
不能,這是違法行為。
獨生子女和非獨生子女在贍養老人方面扣除是不同的。如果非獨生子女,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稅需要和其他兄弟姐妹分攤,否則監測系統查出來需要補繳稅款,嚴重會進行罰款。父母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以選擇由雙方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納稅人需要留存備查的相關資料應當留存5年,稅務機關可以對納稅人提供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進行抽查,法律規定,申報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由納稅人負責。如果造假,不僅要補繳稅款還將被處罰,5年之內再次發現,將錄入徵信系統並實施聯合懲戒。
10. 個稅申報獨生子女能查出來么
個稅申報獨生子女不能查出來,這是惡意隱瞞。是違法行為。獨生子女和非獨生子女在贍養老人方面扣除是不同的。如果非獨生子女,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稅需要和其他兄弟姐妹分攤,否則監測系統查出來需要補繳稅款,嚴重會進行罰款。父母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以選擇由雙方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