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經濟組織成員證明與戶口在哪有關嗎
經濟組織成員證明與戶口在哪沒有關系。確權以戶為單位,和人口無關。 1、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簽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上記載的代表人。前兩項規定的代表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因為其他原因無法到場確認的,由農戶家庭成員共同推選。 2、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應以二輪土地承包時家庭實際人口為基礎,已死亡或戶口遷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學生、現役軍人等)應在備注欄標注清楚。二輪承包到現在,承包戶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新增家庭成員,一並作為共有人進行登記,並在備注欄標注。「與戶主關系」欄按照國家規范填寫,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6號)等法律法規,家庭承包方式的調查結果由家庭承包方的代表簽字確認;其他方式承包的調查結果,由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簽字確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下列人員確定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
由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繁衍,並在該集體經濟組織共有的土地上生產、生活的後代;
與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形成法定初次婚姻關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體經濟普通成員資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經營條件,但未承包到集體土地的;
普通成員家庭經過合法程序收養的子女;
因國家政策性遷入或經法定程序加入的。
第七條 下列人員不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資格:
原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解放軍、武警部隊的現役義務兵和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士官;
原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
已注銷戶口的刑滿釋放人員回原籍的;
因外出經商、務工等原因,脫離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未曾棄荒土地、未曾自願放棄其成員權利義務的。
⑵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關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定的基本原則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應當以是否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是否依賴於農村集體土地作為生活保障為基本條件,並結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記的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作為判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一般原則。
二、關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取得
1、父母雙方均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且依法登記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則該父母之子女自出生時起認定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2、因合法的婚姻、收養關系,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並將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人員,認定取得本集體組織成員資格。
3、因國防建設或者其他政策性原因,通過移民進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並將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人員,認定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三、關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喪失
1、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死亡,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自死亡時起喪失。
2、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自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時起,其原有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
3、遷入本市各區縣(自治縣)所轄街道辦事處或者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駐地鎮,轉為非農業戶口的,自取得非農業戶口之日,其原有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
4、遷入第七條以外的其他城鎮,轉為非農業戶口,且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或者事業單位編制的,其原有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的確認,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的原則,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未改變戶籍性質和退出承包地之前,一般不宜認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
四、幾類特殊人員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
1、農嫁女或入贅男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當以是否在配偶對方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是否依賴於對方農村土地作為生活保障為基本判斷標准。
(1)農女嫁出後,在男方較為固定生產、生活,並依賴於男方土地作為基本生活保障的,無論其戶口是否從原集體經濟組織遷出,均應認定具有嫁入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2)農女嫁出後,戶口仍在原集體經濟組織,承包地亦未收回,但本人或者與其配偶均外出務工,並未在男方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應認定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3)農女嫁到第八條所稱的城鎮,戶口遷入男方,無論其在娘家生產、生活,還是在城鎮生活,只要未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或者事業單位編制(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除外)的,應認定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4)農女嫁出後,因為離婚,又回原籍居住生活,但戶口未遷回,應認定具有嫁入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但在原籍重新分得了承包地的,可以認定為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入贅男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參照上述精神確定。
2、外出就學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畢業後在城市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基本條件,不依賴於農村集體土地之前,不應認定其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3、服兵役人員,應當保留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其中任幹部的,或者按政策應當進行轉業安置的士官,一般應認定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
4、勞改、勞教和服刑人員應當保留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5、非因生活需要,而是出於利益驅動或其他原因,僅將戶口掛在集體經濟組織的,不應認定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6、將非農業戶口遷回原籍,成為農村戶口,但不承包經營集體土地,而是以退休工資等其他穩定性收入作為基本生活保障的回鄉退養人員,應認定為不具備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2)父母不是集團經濟成員子女擴展閱讀: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概念:
雖然現有法律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沒有統一明確的規定,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卻被大量的法律法規所使用。《憲法》、《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物權法》都有相關規定。從中可以看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以土地等集體所有財產為根本,以農業等生產經營為目的,以一定范圍內的農民為其成員的經濟合作組織,其有權對農村土地進行發包,組織生產經營、管理,進行收入分配。
在現階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般表現為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及村合作社等形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成員之間具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某些程度上類似於公司與股東的關系,只有具有成員資格,才享有相關成員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集體土地等財產的集體所有權,有將這些財產交由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管理的義務,並享有土地承包、收益分配等權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簡要地定義為,具有該村合法村民資格在該集體經濟組織所在的村、組居住生活,並以該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依法登記常住戶籍並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權利義務關系的當事人。
參考資料:網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北大法律信息網- 關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問題的紀要
⑶ 父親不是經濟組織成員新生兒也不能是經濟組織成員嗎
父親不是經濟組織成員,新生兒也不能是經濟組織的成員嗎?是的,新生兒也不可以。
⑷ 子女有沒有繼承父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權利
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規定的集體經濟組織家庭承包,是以家庭為生產經營單位承包的,如果有家庭成員死亡,承包人仍然存在,不會有繼承問題,其他家庭成員會繼續承包,比如一個三口之家,如果妻子因病去世,妻子生前租用的土地不會造成繼承問題,但必須由丈夫和孩子租用。妻子的父母不能要求繼承,因為土地是由家庭承包的,土地的數量是按人口來分配的,因此,只有承包人死亡,承包家庭死亡,才可能出現允許繼承的問題。
在中國農村人多地少的現狀下,人地矛盾更加突出,這是不公平的,因此,從中國的實際情況來看,最終解決無地人口的地球問題,緩解人地矛盾,體現社會公平,承包人死亡,承包家庭,承包的土地不能繼承。要解決人地矛盾,必須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並嚴格執行,當然,如果承包人的繼承人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不屬於承包地的,可以優先考慮繼承人的承包地。
⑸ 孩子的母親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那孩子是嗎
不一定。
集體經濟,是我國當代朝廷所規制的在「集體經濟所有制」的制度下生產資料的經濟所有制形式中的勞務勞動及其經濟分配關系。
這種關系,是在朝廷的意志下,強行剝奪了個人生產資料的所有權或組建的固定行政區域下的自營經濟形式的勞務勞動及其經濟分配關系,僅對當事人的個人有經濟制約效果,對子女或其他人則無效,其子女成.年後需要自行選擇這樣的關系時方可生效。
所以,當母親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孩子長大後做出了其他勞務勞動經濟分配選擇時,那麼孩子則不再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⑹ 父親是農民,母親是教師,子女享受村集體經濟成員嗎
父親是農民 ,母親是教師 。子女是否享受 村集體的經濟成員 ,這主要看子女的戶口是否是農村戶口 。如果子女的戶口和爸爸在一個戶口本上的 ,是農業戶口 ,他們就會享受到農村集體經濟成員 。如果他們的戶口是和媽媽在一個戶口本上的 ,屬於城鎮戶口 ,他們肯定就不能夠享受村集體的經濟成員 。只管現在已經都是居民戶口 ,但在農村還是有過去的那種講究的 。
⑺ 經濟組織成員證明與戶口在哪有關嗎
經濟組織成員證明與戶口在哪沒有關系。確權以戶為單位,和人口無關。 1、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簽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上記載的代表人。前兩項規定的代表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因為其他原因無法到場確認的,由農戶家庭成員共同推選。 2、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應以二輪土地承包時家庭實際人口為基礎,已死亡或戶口遷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學生、現役軍人等)應在備注欄標注清楚。二輪承包到現在,承包戶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新增家庭成員,一並作為共有人進行登記,並在備注欄標注。「與戶主關系」欄按照國家規范填寫,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3、按照我國法律法規,家庭承包方式的調查結果由家庭承包方的代表簽字確認;其他方式承包的調查結果,由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簽字確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下列人員確定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
由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繁衍,並在該集體經濟組織共有的土地上生產、生活的後代;
與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形成法定初次婚姻關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體經濟普通成員資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經營條件,但未承包到集體土地的;
普通成員家庭經過合法程序收養的子女;
因國家政策性遷入或經法定程序加入的。
第七條下列人員不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資格:
原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解放軍、武警部隊的現役義務兵和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士官;
原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
已注銷戶口的刑滿釋放人員回原籍的;
因外出經商、務工等原因,脫離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未曾棄荒土地、未曾自願放棄其成員權利義務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下列人員不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資格:
原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解放軍、武警部隊的現役義務兵和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士官;
原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
已注銷戶口的刑滿釋放人員回原籍的;
因外出經商、務工等原因,脫離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未曾棄荒土地、未曾自願放棄其成員權利義務的。
⑻ 子女與父母不在同一個經濟體組織,父母去世可以繼續耕種父母的責任田
責任田是指將村集體所有耕地承包給農戶,由農戶自己負責耕種和管理,但不專能隨意買賣和挪作使屬用的田地。
我國對於土地承包,是以戶為單位的。如果原來是農業戶口,現在已經轉為非農業戶口,將來父母不在人世時,因為現在已經不是該村集體的成員了,所以不能再繼續承包只有村集體成員才能承包的土地,繼承權合同到期後就停止了。責任田由農民承包,收益人為農民,也就是說要有農村戶口的人方能有資格承包責任田。因為和村集體是承包關系,因此,農田無處分權,只有使用權。
⑼ 繼子女具有繼父母方的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嗎
一,繼子女能否參與繼父母村裡的分紅:
1,要看繼子女的戶口,是否在繼父母戶口所在村;
2,如果在的,還要看繼子女的戶口是不是村裡的體制內戶口;
3,如果以上兩者都是肯定的,那麼繼子女就是繼父母戶口所在集體的經濟組織成員之一;
4,就可以享受該集體的利益分配(分紅),及其他分配;
5,只要以上兩者,有任一不符合的,一般來說,就不能參與村裡的利益分配,及其他分配。
二,以農村為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1,具有很強的身份性質,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為(如因婚姻遷入)而取得;
2,因此,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必須堅持兩個原則:生活在該組織為基本原則;以對該組織產生權利、義務關系;
3,具體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生活在在該集體經濟,有戶籍登記或曾經有戶籍關系;
(2)生存、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
這主要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一種民事權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備,人死立即消滅。「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主要是指出生在該組織,且為已具備該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對該集體經濟組織享有權利負有義務。這主要是指對該組織的擁有與其身份不可分離的權利和義務。
⑽ 父母是農村戶口經濟集體組織成員子女是非農戶口而又沒趕上村土地調整這能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嗎
農村的戶籍父母是而子女不是農村戶籍,所以沒有這個土地調整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