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2020年上海獨生子女費領過了,以後就沒有了嗎
獨生子女費領過了,以後就沒有了
㈡ 上海退休領多少獨生子女費什麼時候補發
如果你問的是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現在的標準是:5000元。如果是婚後無子女的,為10000元。一般在辦理退休當月同時申請,次月隨養老金一同發放到退休人員賬戶上。
㈢ 上海獨生子女補貼政策
最新修復訂的《上海市計劃制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將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從原來的每月2.5元上調至30元。根據規定,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上海市戶籍公民,在子女年滿16周歲以前,可領取每月3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有用人單位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無用人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支付。
㈣ 上海獨生子女政策,補貼,怎麼拿錢的
政策規定獨生子女每月補貼30元。
如你有單位(工作),單位應每月發放,如你沒單位,到你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去申請,也會發放給你。
該政策是從2011年1月起實施。
親如果滿意,請及時選我為【滿意答案】
答題不易,您的【採納】是對我最大的鼓勵
㈤ 獨生子女費可以補領嗎
一般獨生子女費是由用人單位代發的,也就是你企業發放,領取時間從取得獨生回子女證時算起,沒答有單位無工作的人可以在社區或者居委會領取,如果你確實能提供以前取得了領取資格但沒領取的事實證據,可以補領,其實一個月才幾十塊錢,我們這里是每月十塊
㈥ 上海怎樣補辦獨生子女證
上海補辦獨生子女證流程:
1、符合規定的領取《光榮證》條件的公民,擬領取《光榮證》的,向本人戶籍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夫妻雙方均為本市戶籍的,向女方戶籍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2、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在收到申請人申請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書面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3、按規定不由本機關受理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向申請人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4、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屬於本機關受理范圍的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5、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受理後,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並將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報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
6、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送的審查意見和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作出是否發放《光榮證》的決定。五個工作日內不能辦結的,經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7、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給《光榮證》;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發放《光榮證》。
(6)上海獨生子女費補領擴展閱讀:
上海補辦獨生子女證材料:
1、委託書、受委託人身份證明(如委託他人辦理);
2、照片;
3、戶籍證明;
4、已領取過《上海市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證明材料;
5、身份證明;
6、現居住地登記證明;
7、《上海市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領表 ;
8、婚育情況證明 。
㈦ 上海每月的獨生子女費怎麼領取,單位不給的話,到什麼地方可以領取
不管是在國企、外企或私企工作,都能夠享受計劃生育的相關政策,如果沒有領取到獨生子女獎勵費的,可以及時向單位反映,反映無效的,可向單位所在地的區(縣)人口計生委反映,請他們協調解決;如果計生委協調未果,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㈧ 怎樣補領獨生子女費
你好可以補領
補領范圍從獨生子女證的時間算起
進行補領具體情況可以到街道辦事處計生辦
㈨ 我是獨生子女但沒有領取過獨身子女費 能補領取嗎
獨生子女本人是不能領取獨生子女費的,獨生子女費也不能補領。
獨生子女費是由獨生子女的父母領取的,獨生子女費是計劃生育政策自實施以來,中國對獨生子女實行的獎勵政策。凡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14周歲(部分地區為16周歲)止,每年發放獨生子女獎勵費。
獨生子女費原則上應當按月發放,經發放單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領取一次,當年沒有領取的,不予補發。
(9)上海獨生子女費補領擴展閱讀
獨身子女費申請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
(1)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2)夫妻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3)夫妻原有兩個計劃內生育的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周歲的;
(4)夫妻喪偶後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5)夫妻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由本人撫養,並且該孩子不滿十六周歲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孩子,其中一個由對方撫養,現家庭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8)經過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放棄生育,且現家庭孩子年齡在十六周歲以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