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請教 : 父母親 都去世 兒女都是第二繼承人 。
不是。兒女是第一順序繼承人,不是第二順序繼承人,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版:死者的配權偶、子女、父母。
你說的情況,父母都已經去世,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所有子女、還在世的爺爺奶奶、外公外婆。
兒子在父母之前去世,兒媳在兒子去世後贍養了公婆的,才有繼承權,也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和其他子女的繼承權是相同的。如果兒媳在兒子去世後沒有贍養公婆,就沒有繼承權。
另外,兒子先於父母去世,兒子的子女(孫子或孫女)也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孫子和孫女共同繼承兒子應當繼承的份額。
B. 父親死了第一繼承人是誰
有遺囑按遺囑分配遺產
沒遺囑,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共回同繼承,平分或答者協商分割
《繼承法》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C. 第一繼承人中父母去世遺產怎麼分配
由其餘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分割。法律規定,繼承開始後,有遺囑的,按照遺囑辦理。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如果父母已經去世,就由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於缺乏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繼承人,應當予以照顧,對於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多分遺產。由於代位繼承只適用於被繼承人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情形,因此本案不適用。
《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繼承法》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D. 房主去世,誰是房產的第一繼承人
來房主的配偶、子女、父母源是第一繼承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 房產繼承,第一繼承人中父親去世,父親的那份怎麼分配
子女先於被繼承抄人死亡,屬於襲他的份額由他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也就是A某的三個子女共同繼承A某父親遺產中歸A某的一份
本案中,A某死亡,房子二分之一是共同財產,另外二分之一是遺產,配偶子女(三人)父母各六分之一,也就是房子的1/12。A某父親死亡,這1/12都是遺產,由A某母親和A某三兄妹繼承,也就是各1/48。現在份額就是A某配偶7/12,A某母親5/48,A某的兩兄妹各1/48,A某的三個子女各13/144。(把分母都作為144驗算,A某配偶佔84份,母親佔15份,兩兄妹各3份,三子女各13份,84+15+3×2+13×3=144)
就是這么分,因為有不願意放棄繼承的人(如果在沒分割以前就放棄繼承,放棄部分會依法繼承,又得另外算不說,還會讓不放棄繼承的人多分,所以不能走放棄繼承的方法),所以按比例繼承以後,願意放棄的就贈送過戶,不願意放棄的就買賣過戶
F. 父母去世有五個子女其中一個去世他的子女還有繼承權嗎
子女現有父母過世,其子女可以代位繼承屬於其的財產份額。父母過世內後,子女過世,其子女容繼承其從父母繼承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
52.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