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送養出去的女兒有繼承權嗎
法律分析:如果是指自己已經通過辦理收養登記送出去的孩子,肯定沒有繼承親生父母及其近親屬遺產的權利。這在民法典上叫收養的解銷效力,即收養成立後,消滅了養子女與親生父母及其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送養出去的子女不能繼承遺產。如果是指自己收養的子女,只要符合收養成立的條件和程序,當然有繼承權。在法律上叫收養的擬制效力。即收養成立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近親屬之間產生法律擬制的親屬關系,具有相互間的法定權利和義務,當然也有繼承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貳』 送養子女對親生父母有繼承權嗎
法律分析:送養的子女一般是不能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的,但是如果子女盡到了贍養義務,是可以繼承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叄』 從小送出去的女兒有繼承權嗎
法律分析:沒有。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所以子女送養後,在法定繼承的情況下,對親生父母的財產是沒有繼承權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肆』 從小送人的子女能否繼承遺產
1、從小送給別人撫養的孩子,沒有在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的,可以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
2、過繼出去的子女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享有養父母的繼承權,並不享有生父母的繼承權,但生父母立有遺囑則可按照遺囑繼承。
3、過繼子女既贍養了養父母,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適當遺產。
二、雙方同意私自抱養孩子犯法嗎?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雙方同意私下抱養孩子並不是犯罪的行為,如果沒有辦理收養手續的,是屬於違反收養法的行為。收養孩子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未辦理登記的,小孩不能上戶口。
根據司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對當事人之間撫養的事實已辦理公證的,撫養人可持公證書、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向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提出落戶申請,經縣、市公安機關審批同意後,辦理落戶手續。
私自收養發生後,收養人因經濟狀況,身體健康等原因不具備撫養能力,或者收養人一方死亡、離異,另一方不願意繼續撫養,或者養父母雙亡的,可由收養人或其親屬將被收養人送交社會福利機構撫養(被收養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除外)。其親屬符合收養人條件且願意收養的,應當依法辦理收養登記。
收養關系當事人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總結送養的孩子有權繼承遺產,因為根據《民法典》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送養的孩子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養父母的遺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伍』 送出去的孩子有親生父母的繼承權嗎
法律分析:1、從小送給別人撫養的孩子,沒有在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的,可以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
2、過繼出去的子女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享有養父母的繼承權,並不享有生父母的繼承權,但生父母立有遺囑則可按照遺囑繼承。
3、過繼子女既贍養了養父母,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適當遺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陸』 送人的子女哪種情況有繼承權
一般已經形成事實的收養關系的,是無權繼承親生來父母的遺產。但還是有特殊情況:
1.若被繼承人有立遺囑,且遺囑中表示有過繼子女的份額,則其可以繼承。
2.若無遺囑,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
一、送養的孩子有繼承權嗎
1、送養的孩子一旦與養父母成立收養關系的話則對養父母享有繼承權,但是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則消除。
2、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3、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二、養子女如何繼承養父財產
1、如果當事人與其養父有合法的收養關系,也就是當事人的養父在收養當事人時,依法辦理了收養手續,雙方之間的收養關系合法成立,且當事人的養父生前未留有合法有效遺囑的情形下,當事人有權依法成為其養父母的法定第一繼承權人,與其他法定第一繼承權人分割當事人養父的遺產。
2、當事人的養父母法定第一順位繼承權人包括:養父的父母(如果尚在世)、養父的合法配偶、養父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具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予以分割。
3、分割原則為,對被繼承人(養父母)生前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的繼承人,可以多分。有扶養條件和扶養能力而不盡扶養義務的繼承人,應少分或不分。喪偶的兒媳或喪偶的女婿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的,有權以法定第一順序繼承權人的身份參與遺產分割。
三、被收養的子女能否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1、被收養的子女不享有繼承權。
2、養子女與其生父母間雖然有著血緣關系,但是從法律上講,他們從與養父母之間確立合法收養關系時起,父母子女間就不存在撫養和贍養的義務以及繼承權了。因此,一般情況下,養子女只能繼承養父母的遺產,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3、被收養的子女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可適當分得遺產。
4、這種扶養不是法律上必須履行的義務,而是出於道德心,自覺自願提供的幫助。而遺產的分配則根據對死者生前扶養的具體情況和遺產的數額、其他繼承人所盡的義務等方面作分析和處理。
法律依據:
《繼承法》
第7條規定
「繼承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柒』 送養的孩子有權繼承遺產嗎
法律分析:沒有。送養的子女一般是不能繼承生父母的房產的,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捌』 領養的子女有親生父母的繼承權嗎
法律分析:沒有,除非被收養的未成年子女與養父母解除了收養關系,此時,未成年子女與生父母的關系自行恢復。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收養關系一經確立,養父母與養子女形成法律上父母與子女的關系,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關系即行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玖』 送養出去的女兒有繼承權嗎
送養出去的女兒沒有繼承權。
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權利義務消除了自然也就沒有繼承權了。所以送出去的女兒對親生父母是沒有繼承權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