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獨生子女可以分戶口嗎
獨生子女可以分戶口,但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一家雖同居一處,但經濟獨立,分別生活;
2.實際住房有兩個以上自然間,且單獨生活。滿足條件,當事人持分戶的書面申請以及相關材料到戶口登記地派出所申請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五條: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❷ 獨生子女可以分戶口嗎
獨生子女可以獨立戶口,但是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公民分戶的標準是一家雖同居一處,但經濟獨立,分別生活,可以分別立戶。
2、分戶的條件是實際住房有兩個以上自然間,且單獨生活。單元樓房的分戶僅限於離婚分戶,筒子樓的分戶按平房分戶辦理。自建房等違章建築不予分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❸ 獨生子女可以和父母分戶嗎
獨生子女可以和父母分戶的。戶籍政策沒有規定獨生子女不能和父母分戶口因此可以的,按規定滿十八周歲名下有房產證的可以遷入房產內,分戶的條件是實際住房有兩個以上自然間,且單獨生活:
1、一家同居一處,因結婚單獨居住,不在一起生活的;
2、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離婚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
3、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房產糾紛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
4、已辦理了私房析產、贈予以及繼承手續的;
5、已在房屋管理部門辦理了房契分戶手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❹ 獨生子女能和父母把戶口本分開嗎,
可以的。
戶籍政策沒有規定獨生子女不能和父母分戶口因此可以的。
按規定滿十八周歲名下有房產證的可以遷入房產內。
所以可以的。
❺ 獨生子女可以分戶口嗎
法律分析:獨生子女可以分戶口。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❻ 獨生子女和父母的戶口可以分開嗎應該怎麼辦理了
獨生子女和父母的戶口可以分開,但前提是必須有屬於自己的獨立的住房。
辦理相對簡單:
只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從現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領戶口遷移證,注銷戶口。再按照第十三條的規定,及時到房子所在地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即可。
❼ 獨生子女費跟戶口關系
法律分析:所謂的「獨生子女證補貼」,應該就是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吧。依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要求夫妻的戶口一定要在一起,夫妻如果有單位的,在各自單位領取,一方有單位的一方沒單位的,在有單位的那方全額領取。具體的,你可查閱你省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的「獎勵和保障」部分,那上面應該是寫清楚的。
法律依據:《全國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六條 特別扶助對象是城鎮和農村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
(二)女方年滿49周歲;
(三)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四)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
省級人口計生部門依據上述基本條件和國家人口計生委的有關政策解釋,結合本地相關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特別扶助對象確認的具體政策。
第七條 扶助金標准:特別扶助金以個人為單位發放。
獨生子女死亡後未再生育或合法收養子女的夫妻,對符合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由政府給予每人每月不低於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為止;
獨生子女傷、病殘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夫妻,對符合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由政府給予每人每月不低於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復為止(以時間先到為准)。
扶助金自女方年滿49周歲開始發放。因喪偶或離婚的單親家庭,男方或女方須年滿49周歲方可發放扶助金。已超過49周歲的,從其扶助資格被確認年度起發放扶助金。
扶助對象再生育或合法收養子女後,中止發放扶助金。
❽ 獨生子可以單獨立戶嗎,條件是什麼
獨生子女可以獨立戶口,但是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需要本人年滿18周歲,且經濟獨立;
2、夫妻之間、未成年子女之間與父母之間不分戶;
3、不與戶主居住在一處,擁有單獨住房且有明確的門、戶、牌住址;
4、鄉、村、組同意分戶的證明;
5、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6、由於單獨立戶為地方性的規定,不是全國統一,具體應咨詢戶籍地的派出所,以對方答復為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