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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獨父母收養子女好嗎

發布時間:2020-12-08 08:42:27

1. 我們是失獨家庭,請問收養子女時,收養方有高齡限制嗎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收養人應同時具備的條件為:
(1)無子女。
所謂「無子女」是指收養人既沒有親生子女,也沒有養子女和繼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所謂「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是指收養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身體、智力、經濟、道德品質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能夠履行父母對子女應盡的義務。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所謂「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傳染病。
(4)年滿30周歲。
所謂「年滿30歲」,是包括30周歲本數在內。夫妻共同收養,則必須雙方都年滿30周歲。

2、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同意共同收養。

3、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4、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所謂「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5、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扶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被收養人條件: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4條的規定,不滿14周歲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作為被收養人。

所謂「喪失父母的孤兒」,是指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經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兒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是指被其生父母遺棄,經查找未找到其生父母的嬰兒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扶養的子女」,是指生父母殘疾或患嚴重疾病,及其他原因造成生活極度困難,沒有能力撫養的子女。

2. 企業職工失獨家庭退休後又收養一孩,是否還能領取獨生子女

這種情況仍然是可以領取獨生子女費,這是法律規定的

3. 失獨家庭再領養孩子需 提供哪些材料

一、根據《收養法》第六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4.年滿30周歲。

二、領養兒童條件及手續
領養條件: (1)夫婦雙方均年滿30周歲;(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3)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4)夫婦雙方收養意見必須一致;(5)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棄嬰(兒童)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6)被收養人必須是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年齡不滿14周歲。

申辦手續: (1)收養人應提交的證件、證明:
1、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原因和目的,對被收養人不遺棄、不虐待,撫養其健康成長的保證;
2、護照和海外居住證明;香港居民身份證、香港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香港同胞回鄉證;澳門居民身份證、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澳門同胞回鄉證;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簽發或簽注的在有效期內的旅行證件;
3、經居住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收養人居住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或經國家主管機關委託的香港委託公證人證明的或澳門地區有權機構出具的或經台灣地區公證機關公證的,關於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
4、意願書。被收養人年滿10周歲以上的,須提交本人願意被收養的意願書。
5、照片。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二寸合影照2張(彩色或黑白均可)

4. 朋友是失獨家庭,想領養一個孩子,可這個孩子是第二次被送養,現在這個孩子跟原來養家是非親屬關系

朋友是失獨家庭,想領養一個孩子,可這個孩子是第二次被送養,現在這個孩子應該是跟原來養家是非親屬關系

5. 山東失獨家庭合法領養孩子有五萬元的補助金嗎

濰坊有一次性補助5000到10000不等的說法。但50000的說法是沒有的。

2013年7月起,對年滿49周歲的失獨計生家庭父母,特別扶助金在國家規定標准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300元,同時將結合物價等因素,建立特別扶助金動態調整機制。

為切實解決失獨計生家庭面臨的養老、醫療等一系列實際問題,為其提供更加完善的社會保障,日前濰坊出台《關於做好失獨計生家庭關愛救助工作的意見》,今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

今後濰坊將強化對失獨家庭的經濟幫扶。在失獨計生家庭(已申領獨生子女證)失去子女30日內,由縣級人口計生部門負責發放一次性撫慰補助金,按不同情況,補助金分5000元和1萬元兩個檔。自2013年7月起,對年滿49周歲的失獨計生家庭父母,特別扶助金在國家規定標准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300元。在之前,按照不同情況,國家扶助金標准最低為80元每人每月和100元每人每月兩個檔。同時將建立特別扶助金動態調整機制,綜合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人均純收入的增長幅度以及物價等因素,合理確定、適時調整特別扶助金金額。

對尚有生育能力且有生育意願的失獨計生家庭,人口計生部門負責依法辦理生育證件,免費為其開展生理檢查、優生監測、孕期保健等服務,衛生部門負責協調相關醫療單位,免費提供實驗室檢查及試管嬰兒培育等系列信息咨詢服務;對有收養、領養子女意願的失獨計生家庭,人口計生部門要及時出具相關證明,民政、公安等相關部門要主動提供收養信息,依法、方便、快捷地為其辦理相關手續。

意見還提出,失獨計生家庭所在社區(村)、單位要建立巡訪制度,特別是對年老多病的失獨老人要安排專人定期巡訪;引導動員當地駐軍、大學生、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等志願從事社會公益事業的各界人士,經過必要的培訓指導後組成志願者隊伍,開展「親情牽手」活動,給予其精神慰藉。此外,將住房條件差、符合住房保障相關政策條件的失獨計生家庭父母,納入住房保障;將年滿60周歲、符合五保供養條件的失獨計生家庭父母,納入五保范圍,同時可按其意願實行集中供養。

6. 失獨家庭己法收養子女國家有補貼嗎

國家規定失獨家庭是可以收養子女的,政策規定失獨家庭依法收養子版女可獲5萬元補助等相關內容權,從2016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國家對失獨家庭採取懷柔政策,逐步解決失獨家庭老無所養、病無人陪、死無人送的境況。

7. 家庭有哪些補助政策,失獨家庭收養子女的規

黨和政府高度重視和關心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自2008年就全面實施了計劃生育家庭內的特別扶助容制度,對獨生子女傷殘死亡以後沒有再生育或者沒有合法收養孩子的夫妻,自女方年滿45周歲以後就對夫妻雙方發放特別扶助金。2013年底,國家衛生計生委等五部委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進一步提高了特別扶助金標准,對獨生子女傷殘死亡的分別按照城鎮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和農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的標准進行扶助,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一些沒有機會再生育的失獨家庭夫妻,也可以考慮依法收養子女。意見規定,獨生子女死亡家庭依法收養子女的,按戶給予一次性5萬元補助,補助資金在縣(市、區)計劃生育公益金中列支。(請閱讀收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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