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20歲的女兒為何反對爸爸再婚
婚姻自由的權利既屬於未婚的年輕人,亦屬於喪偶或未 婚的中老年人。我國《婚姻法》第2條規定,「實行婚姻自
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 人的合法權益」。對於老年公民而言,只要符合法定結婚條 件,他們就有權利決定自己的婚姻大事,這是法律賦予老年
人的神聖權利。
子女反對喪偶的父母再婚,是非法干涉他人 婚姻自由的違法行為。同父母無權干涉子女婚姻自由一樣, 子女也無權干涉喪偶父母的婚姻自由。你同謝老師一樣,經
歷了中老年喪偶的不幸。在共同的晚年交往中,彼此感到愉 快、幸福,再次找到相扶相助的伴侶,這應該是值得慶賀的 喜事。
你的女兒反對你倆結婚,並無端地指責謝老師的行為,輕則是不禮貌、不道德的行為,重則就是違法,甚至犯 罪行為。作為子女不應剝奪喪偶父母追求自己晚年幸福生活 的權利,而應設身處地為老人想一想。你們可以一道耐心地做你女兒的思想工作。
作為女兒應該支持父親再婚,因為你不能長期的陪伴在他的身邊,到老的時候應該有個伴陪在身邊,有個頭疼腦熱的,好有個人照顧,作為女兒你應該想到這些。
如果確實無法說服她,也沒關系,你 與另一個人完全有權走到一起,按法律規定辦理結婚手續,成 為幸福的一對。
② 子女能反對父母再婚嗎
法律分析:不能,子女干涉父母再婚是違法行為。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條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八條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③ 如果孩子不同意父親再婚
法律分析:孩子無權干涉父母結婚自由,男女雙方結婚完全出於個人的自願。如果孩子一直不同意,可以和孩子溝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④ 為什麼成年的子女,更抗拒父母再婚
因為成年的子女他們認為,父母已經是年紀大了,不適合再結婚。現隨著現化現代社會的發展,人們的思想越來越開放了,而戀愛不再是年輕人的專利,有一些老年人他們也流行起了黃昏戀。有人說愛情是不限國際,愛情是不限年齡,只要有愛的存在那麼,這個世界上是一件美好的事情,可是在現實的生活裡面,如果真真正正的愛走在一起是很難的,尤其是老年人,之前有看了很多文章和網上的一些節目,都是在討論黃昏戀帶來的後果,尤其是子女的反對,我認為有以下三個方面?
第三、相愛很容易,但是走進婚姻之後是需要一個摩擦的過程,尤其是老年人的婚姻更是如此,老人如果結婚之後,就會面對兒媳,還有跟兒媳住在一起的各種問題,要住在一起就會有各種的矛盾發生,如果本來經濟條件也不是很好的情況下,對於年輕人壓力會更大。
⑤ 子女能否反對父母再婚
子女不能反對父母再婚,自然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六十九條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⑥ 孩子不同意父親再婚,怎麼辦
本身孩子已經非常敏感了,家長這個時候千萬不能再刺激他們,相反的要從心底里打消他們的疑慮。這時候父母需要告訴孩子,帶回來,你的父母還是你的,這個人不需要你完全的接納,或者說現在就要接受,更不需要你去叫他爸爸媽媽。千萬不要去逼孩子。
天下所有的孩子都是痛恨離婚的,他們渴望得到父母的愛,以為父母離婚使他們失去了這種愛,特別是在單親家庭生活了一段時間的孩子,更是對繼父母充滿了嫉恨的心理。
在孩子的眼中,家庭的破裂已經使他們得到的愛減少了一半,而如今繼父母又闖入他們的家庭,是家庭的「侵犯者」,是剝奪了他們那點殘留的愛的「敵人」,因此他們產生了各種奇怪的,令人無法理解的想法。
⑦ 兒子反對父親再婚是否是合法的
兒子反對父親再婚不合法,我國實行婚姻自由的法律制度,結婚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有依法締結婚姻關系的自由。當事人是否結婚,與誰結婚,是其本人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干涉。也就是說,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⑧ 為什麼一些兒女們反對自己的老人再婚
如今還有一些上了年紀五六十歲甚至七十多歲的老人,因喪偶而想再婚,這時就會遭到子女的強烈反對,除感情上他們難以接受父母的再婚,另外身邊發生了許多這樣不幸的事例,要麼人財兩空,要麼不歡而散,使他們對父母再婚憂心忡忡心有餘悸。他們主要擔心的是對方動機不純,為財而來;半路夫妻,難以到頭;關系復雜,難以處理等等。我同學的父親,是個醫生,不到四十歲,因妻子生病去世而選擇了再婚,當時子女也是堅決反對,畢竟兩兒一女,都沒有成家,最小的還在讀初一,可是父親一再堅持,他們也無可奈何。最終她父親找了一個二十多歲的黃花大姑娘結婚了,還生了一個女兒。時光流轉,歲月如梭,一晃三十多年過去了,子女們也陸續長大成家了,連最小的女兒也參加了工作。本該到了享受天倫之樂的年紀,可他得了中風,不能行走癱瘓在床,這時最需要這個後媽的精心照護,可她倒好,別下卧床無人照料的丈夫,跑到她女兒那裡去了,而且一去就是6年,連丈夫去世了都沒有回家。我妻子的大姑父原是市勞動人事局的副局長,五十多歲時因妻子患食道癌去世,不到半年他就要續弦,六個子女都異口同聲地反對,可他一意孤行,找了一個有兒有女的寡婦,雖然比他小8歲,但沒有工作,好在她的子女都已成家,沒有帶來過多的負擔。由於妻子的大姑去世不久,屍骨未寒,他姑父就急著續弦再婚,不僅傷害了兒女的感情,更加引起了大姑娘家人的不滿和憤慨,一氣之下大家都與他斷絕關系,不再來往。70多歲時,姑父得了嚴重的老年痴呆,生活不能自理,那位後媽立馬棄他而去,與自己的兒子生活在一起,並捲走了姑父的一筆養老金,結束了這段長達二十多年的黃昏戀。當然,任何事情都不是絕對的,半路夫妻雖有許多不幸,但再婚也有不少幸福的案例。我姨夫就是再婚幸福之中的一員。姨夫是位中學教師,姨媽是一位裁縫,生有四兒一女,原本家庭生活水平在農村屬中上游,算是較幸福的家庭。可八十年代中期姨媽因癌去世,當時5個子女除大女之外其他幾個都未成年,還在上學,姨夫瞬間倍感壓力山大,不僅經濟上有壓力,家裡沒有女主人,日常家務也是雜亂無章,大女兒為了增加家庭經濟收入,與我母親(母親已退休)合開了一個小餐館,其實我母親是想幫助他們一家減輕經濟壓力,我母親向來就是這樣一個熱心腸的人。幾年後,子女陸續長大,都長年在外搞疏通,除小兒子未成家外其他的都有了自己的小家庭。姨夫也即將退休,經濟上不再有壓力,可一個人在家倍感孤獨,生病也無人照顧,這時我外婆家的鄰居媳婦,也是個裁縫,因丈夫腦溢血去世多年,為了扶養兒子照顧老人一直未改嫁,當老人去世兒子成家後,也想找個老伴共度餘生,畢竟也只五十來歲,經人撮合姨夫和她走到了一起,反正都知根知底相互認識。這個姨媽(我們尊稱)心腸好,為人熱情,不僅對姨夫體貼入微,對姨夫的子女也視同己出,二十多年來與姨夫風雨同舟,不離不棄,姨夫的晚年生活過得算是稱心如意。所以,子女對老年人再婚應持理性態度,不能一味阻止,要當好老年人的參謀,避免老年人擇偶選錯對象這是關鍵,每個老人都想有個好伴與其度過幸福的晚年。不知大家有何感想?但是最最關鍵的是,財產繼承權亊,其實只要老人再婚前,各自將自己婚前財產,去法律公證部門,作好公證手續,明確有雙方兒女繼承即可。老年人再婚,是他/她們的自由,任何人無權干涉。希望兒女們支持老年再婚,讓倆位老人在一起,共度幸福愉快的晚年生活。希望大家可以採納我的意見
⑨ 十八歲兒子反對母親再婚。母親該怎麼辦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自然人依法享有婚姻自主的權利(婚姻自主含:結婚和離婚)任何人都無權干涉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同時,年滿十八周歲以上的子女在法律角度稱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成年人對父母依法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同時,成年子女有義務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成年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能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參考資料內容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法律)
第十七條 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一千零六十九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法律)第二十一條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注 明:《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適用於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