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父母強住子女房屋怎麼處理對子女的房屋,父母有何權利
父母強行住在子女的房屋裡,面對著子女的房屋,父母其實也是有權利居住的,但是最好不要討人厭,而且管這管那。
Ⅱ 父母侵佔子女的房屋怎麼辦!
答:子女贍養父母應該!父母居住子女的房屋也天公地義。
Ⅲ 父母侵佔子女財產能不能報案
你好是可以的,父親無權干涉、侵佔子女的財產,子女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但是否成立主要取決於子女的行為能力,如果子女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那麼,就不存在強行佔有的問題,因為父母是法定監護人。如果子女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那麼,就具有對自己財產的佔有支配的權利,父母也不能強行佔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條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破壞。第四百六十二條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佔的,佔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佔有的行為,佔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佔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佔有人有權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佔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佔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Ⅳ 父母能私自處置子女名下的房產嗎
法律分析:父母除為維護子女利益外,不得處分子女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Ⅳ 自己的房子被父母住著還拿著我的房產證不給我他們有沒有可能霸佔我的房子
有可能。
凡事皆有可能。
只是一般的情況下,父母對孩子已經擁有的財產的擔心,擔心孩子會因為一時的收入高而心理膨脹,開始亂花錢和亂投資,甚至抵押自己的房產加大力度的亂投資,所以會拿著你的房產證,通常只僅僅是替你保管好,不會是要霸佔的。而且是你名字的房產證,不經你本人簽字,他們也抵押不出去。
而父母住你的房子,一般也是為了省錢。多是因為你常年空著房產不住也沒有出租出去,他們覺得浪費了,所以才搬進去自己住的。
所以,說霸佔你的房子,應該說嚴重了。但也不排除這樣的可能性存在。
Ⅵ 父母霸佔女兒的房子咋辦
法律分析:當然不可以。不管父母有什麼理由強行搶奪已婚女兒的房子,女兒都可以不給。房子在女兒名下,產權就是女兒的。女兒既然已婚,就已經是一個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有權處置自己名下的財產,父母也無權干涉。如果是婚後共同財產,父母更無權干涉,強行搶奪屬於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Ⅶ 父親霸佔我房子報警有用嗎
有用。父親無權干涉、侵佔子女的財產,子女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父親霸佔子女房子報警是最用的的方法,在成立民事糾紛一案時,民警會依法處置父親干涉子女財產,但是否成立主要取決於子女的行為能力,如果子女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那麼父親就不存在強行佔有的問題,因為父母是法定監護人。
Ⅷ 父母侵佔子女財產能不能報案
法律分析:可以的,父親無權干涉、侵佔子女的財產,子女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但是否成立主要取決於子女的行為能力,如果子女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那麼,就不存在強行佔有的問題,因為父母是法定監護人。如果子女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那麼,就具有對自己財產的佔有支配的權利,父母也不能強行佔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條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破壞。第四百六十二條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佔的,佔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佔有的行為,佔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佔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佔有人有權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佔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佔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Ⅸ 父母可以私自處置子女名下的房產嗎
法律分析:不可以。申請房屋登記時,產權人是未成年人的,需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這種代理屬於法定代理,不需要委託或授權。因此,只要代理申請人證明自己的監護人身份,就能以未成年人名義代為購買房屋,登記房產。但是,一旦登記後,法定監護人便無權隨意出賣或抵押被監護人的房屋,除非其提供書面保證,證明該處置行為於被監護人有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因此,若父母不是為了子女的利益,則無權處分子女名下的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