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父母出錢給子女買的房子 房產證是子女的名字 父母能收回嗎
誰出錢沒有任何關系,房產證寫誰名字這個房子就屬於誰,房主說了算,你沒權利收回,從來就不是你的。
❷ 父母贈與給子女的房產,可以反悔要求法院收回嗎
父母贈與給子女的房產如果沒有辦理過戶手續,可以反悔,撤銷贈與。如果過專戶,有如下情形,才屬能撤銷贈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❸ 父母贈與子女的房產後悔了可要回嗎
如果已經交付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否則就要不回來了
❹ 父親出錢買房,房產證落了兒子的名字,父親想要回,該怎麼辦
像這種情況只有兩個辦法。以父親跟兒子說明情況。兒子如果同意寫個贈與手續,就可以到房產有關部門兒更名過戶。這是和平解決方法。在一種。父親想要回自己花錢買的房子。兒子不給。只能拿著買房子的有關憑證。到法院起訴兒子。 要回自己的房子。只能這樣。
❺ 如果父母把房子贈予給兒子後來又反悔了怎麼辦
如果父母把房子證贈予給兒子之後,後來又反悔的話,那也是無濟於事的,首先從法律意義上面來講,你已經把這個房子過戶給你兒子了,那麼在你兒子不同意的情況下,這個房子他是不可能會還給你的。
❻ 法律問題.父母房產過戶給子女後後悔.要過回來.可以嗎
既然已經過戶了,手續辦理終結了,因後悔再要回來,恐怕沒有那麼簡單。
首先,你的子女他願意再過戶給你嗎?如果不願意,那也沒有辦法的,法律又不能強制他,房子在他的名下就是他的房子,就等於在你的名下是一個道理的。除非他自願再還給你,你們之間協商解決,沒有更好的辦法。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帶來幫助
❼ 父母出錢給子女買的房子 房產證是子女的名字 父母能收回嗎
父母想要收回房子,必須要證明自己有權收回這個房子。父母給子女購買房屋,並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法律是認為是對子女的贈與,贈與行為已經交付的不能夠隨意反悔。
❽ 離婚協議約定房子歸子女之後能否反悔
夫妻雙方離婚時,有時雙方為考慮子女成長,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成長,往往雙方約定將房產轉移至子女名下,但後期由於種種原因導致夫妻對約定內容進行更改或者反悔,能否對約定的房屋產權進行撤銷或者更正呢?請看下文。
夫妻雙方離婚時,有時雙方為考慮子女成長,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成長,往往雙方約定將 房產 轉移至子女名下,但後期由於種種原因導致夫妻對約定內容進行更改或者反悔,能否對約定的 房屋產權 進行撤銷或者更正呢?請看下文。
一、離婚協議簽訂完後可以反悔嗎?
離婚協議書是夫妻雙方達成離婚協議時所簽訂,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只要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就合法有效,對夫妻雙方均有約束力,不能隨便反悔。
《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是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可以看出,對 離婚財產分割 的反悔只能在一年內,並且證明有欺詐或者脅迫的才能反悔,不在限制條件內或者超出時限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不一定登記就必須按照最初的約定進行登記。
二、實務中常見的幾種情況簡要分析。
1、婚前登記為夫妻一方的房產約定給子女,產權方反悔的。
本身就是婚前一方的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但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給子女的,產權方反悔,要求撤銷約定。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 存續期 間所得的財產以及 婚前財產 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可以看出不能因為屬個人婚前財產就可以單方破壞協議,因簽署離婚協議時,兩人仍為夫妻關系,如反悔必須雙方同意,方可生效。
2、約定給子女後辦理了房屋登記。
離婚協議中給子女,並且辦理了房屋登記,現在男女雙方反悔,要求將房屋登記恢復原狀態,從子女名下再次登記回夫妻雙方名下。
《 物權 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 房屋登記辦法 》第八十一條,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委員會發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證明當事人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獲取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撤銷原房屋登記,收回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或者公告作廢,但房屋權利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可知,一旦登記即發生物權效力,如果沒有上屬部門的證明材料,證明當時離婚協議書有上述可以撤銷的情況,房屋登記部門不能因離婚雙方對協議書的重新約定對已經登記給子女的隨便進行變更。
3、約定給子女後未辦理房屋登記。
約定後,男女雙方都反悔。將房產約定給子女後在未辦理登記之前,男女雙方都反悔,並對房產權屬重新進行了約定。《物權法》第十四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 不動產登記 簿時發生效力。
因為未將子女的產權記載於登記簿,只是產生合同效力,未產生物權效力,離婚協議只對協議中倆人產生限製作用,雙方達成新的協議,新協議發生效力,如果需要進行房屋登記,按照新協議辦理即可,也就是前文中說的,即使法院不予支持了,但登記部門不需要進行把關,按照申請人意思登記即可。
4、約定後,男女一方反悔。
一方反悔要求將約定給子女的房產重新約定,另一方不同意,綜合《婚姻法》第十九條和《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即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不得單方進行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