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婚後一方父母給的錢算共同財產嗎
這個要看父母在贈與時是否明確了只對一方的贈與,如果明確了財物只是對一方的贈與,那就算一方的個人財產,如果沒有明確贈與時對一方的贈與,那麼就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是屬於共同財產。
1、根據《婚姻法》第17條第1款第4項和第18條第3項的規定,婚後夫妻一方所得的贈與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贈與人與受贈人在贈與合同中確定只給受贈人一人的,那麼該贈與財產屬於受贈人的個人財產。
因此,婚後父母贈與子女的存款,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父母與子女簽訂贈與合同並在贈與合同中確定該存款只贈與自己的子女一人。
2、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1)子女婚後父母贈送的銀行存款擴展閱讀:
一、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必備條件:
1、當事人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訂立夫妻財產約定的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由於我國法定婚齡大大高於成年年齡,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障法》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所以當事人無論是婚前訂立夫妻財產約定或者婚後訂立夫妻財產約定,都不會涉及未成年問題。當事人在訂立夫妻財產契約時依法當然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同時,當事人一方的男性不得早於22周歲、女性不得早於20周歲。
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意思表示真實是指當事人在意志自由並能確認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內心意志與外部表現相一致的狀態。意思表示真實的情形下訂立的夫妻財產約定,才能對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
如果當事人的內心意志與外部表現不適應,則意思表示不真實。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行為不正當地干涉了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嚴重破壞了意思自治原則,極大地損害了當事人的利益,因此,這些行為導致的意思表示於法於理有悖,不能產生法律上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
3、當事人親自為的行為,不適用代理。
夫妻是婚姻財產關系的主體,是財產權利的享有者和財產義務的承擔者。訂立夫妻財產約定是一種與當事人身份有密切關系的法律行為,當事人必須親自實施,不得代理。
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關系當事人所作的約定都無效。同時,因契約關繫到當事人雙方一生或重大的個人財產利益,涉及到夫妻雙方相互扶養的義務。
涉及到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的義務以及對長輩的贍養義務,因此只有當事人本人才能恰如其分地訂立與其社會、經濟地位適格的契約。
4、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貳』 結婚後家人吧銀行里的錢全部給我了這錢女方有份嗎
你結婚之後,你家人把銀行裡面的錢全部都給了你這個錢的話。女方也是有份的,這個屬於你家人給你的錢,但是你們倆是夫妻這個錢他也是可以用的。愛一個人是把那個人放進心裡,這個很容易!可是愛了,會越來越深,那個人會深深刻在自己的心裡,要忘記,卻是要把那個人從心上狠狠挖除!心會很痛很痛,所以說愛比忘記更難!忘記,也許需要一個月,也許幾年,或許一輩子!這就要看你的心什麼時候能放開過去,能放下過去的愛了!但是忘記需要時間,而時間具有兩面性,如果用得好就是解葯,用得不好那就是毒葯,只會使自己更痛苦!
因為愛過,總是難以忘記,那些愛的回憶,那個人的笑臉和話語,都深深刻在自己心裡,只能漸漸去淡忘!不要刻意去忘記,刻意只會加深自己的記憶(刻意去忘記,就像你可以去攪動一潭水一樣,越攪動它只會越動盪得厲害,也只會是波紋更多更加深刻而已)!而且選擇了去恨只會使自己活得更累,心更苦,更難以開始自己的新生活!
愛過後很難忘記,找另一個人代替,找另一個人填補心靈的空虛卻還是無法忘記,反而會製造更多的傷害!何必呢,即使無法忘記,也不要把傷害帶給別人!請珍惜自己,也珍惜那些愛你的人!關於那個人的記憶很難離開你的腦海,喪失記憶去逃避只能逃避一時,你的心還是會很痛!何必呢!過去了,即使會很痛苦,還是有值得珍藏的美好的回憶!坦然面對吧,漸漸忘卻!你可以的,不要再選擇逃避!堅強點!漸漸去淡忘吧!想她的時候,就強制自己不去想,做些其它的事!多看看窗外的風景,多看看天空,你會更放得開!多聽聽歌吧,讓自己的心不再彷徨!告訴自己不要再想自己和她的事情,告訴自己我和她成為已經過去了,以後只是朋友,普通的朋友! 即使會不由自主的想起她,也要強制自己不要再去想!每天對自己說一句,她已經是過去的了,過去的感情不會再回來,要承認感情已經過去了,好好面對現在的生活才是最重要的!不要因為一個過去的她而失去現在的東西!(其實你忘不了,會想起,心會很亂,只是因為你放不下那份愛,所以我想要你做的只是心要看開些,放開那份愛!多看看天空,你的心會放得開些,即使會想起她,心會痛,可是自然的風景會讓你減輕一些傷痛!聽聽歌,悲傷地也可以,聽歌的目的是為了讓你回想起過去,痛痛快快哭一次,之後漸漸學會堅強!要忘記那個人,擺脫那份思念,還需要時間,也需要你自己承認那份感情已經是過去,心理上的承認才有用!愛成了一種習慣就很難去戒除,你愛她,習慣了去愛她去想她,短時間當然無法擺脫思念,還需要時間啊!不要著急,不能刻意,漸漸淡忘吧!要忘記那段感情正如要解決一場疾病,你必須正視這個病源,正視那份愛,勇敢去面對!只有當你學會坦然面對,你才是真的放下了,才是真的忘記了!)看開點吧!忘記了會有一個新的生活! 祝你幸福!
『叄』 婚後,父母給我的錢,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這個要看父母在贈與時是否明確了只對一方的贈與,如果明確了財物只是對一方的贈與,那就算一方的個人財產,如果沒有明確贈與時對一方的贈與,那麼就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是屬於共同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子女婚後父母贈送的銀行存款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葯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7、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8、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肆』 婚後一方父母給的錢算共同財產嗎
這個要看父母在贈與時是否明確了只對一方的贈與,如果明確了財物只是對一方的贈與,那就算一方的個人財產,如果沒有明確贈與時對一方的贈與,那麼就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是屬於共同財產。
1、根據《婚姻法》第17條第1款第4項和第18條第3項的規定,婚後夫妻一方所得的贈與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贈與人與受贈人在贈與合同中確定只給受贈人一人的,那麼該贈與財產屬於受贈人的個人財產。
因此,婚後父母贈與子女的存款,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父母與子女簽訂贈與合同並在贈與合同中確定該存款只贈與自己的子女一人。
2、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伍』 婚後父母給的錢算共同財產嗎
婚後父母給的錢不一定算是共同財產。如果父母有明確表示財產歸一方所有,則財產歸個人所有;如果沒有明確表示,婚後父母給的財產則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在離婚時可以要求分割。雙方可以通過協商分割財產,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但是有明確表示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陸』 父母婚後給的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算,除非特殊約定。1、婚後父母給子女的存款算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父母在贈與合同中確定該款只給自己的子女一人。2、婚後父母給子女錢屬於贈與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柒』 父母贈與子女存款,是否可以要回
父母贈予子女的存款當然可以要回的,這畢竟是贈而不是送。
『捌』 婚後父母給子女的存款算是共同財產嗎
看父母贈與子女財產時的意思是怎樣的。
如果,贈與時是給兩口子的,則是夫妻共同財產。
反之,贈與時明確給予一方,受贈一方事後也沒有將其作為共同財產的意思,則屬於一方單獨所有的財產。
需要有證據加以證明。
『玖』 子女結婚後父母贈與的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分析:子女結婚以後父母贈與的財產不一定是屬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一方或者雙方父母贈與給夫妻雙方,用於夫妻雙方婚後日常生活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是一方父母贈與一方個人,且明確只歸一方所有的,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 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