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婚後父母如何明確贈與一方
法律分析:夫妻雙方在婚後,其父母明確只贈與一方的財產,夫妻一方可以與父母簽訂贈與合同,最好是書面的合同。除了簽訂明確的贈與合同之外,如果贈與的財產是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則雙方應當共同辦理有關手續完成贈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九條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㈡ 婚後父母贈予一方的財產是
當事人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㈢ 婚後父母贈與一方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後父母贈與的房子一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父母在購置房屋出資時,明確標明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的,應當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不得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第七十九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㈣ 民法典婚後父母如何明確贈與一方
法律分析:婚後父母為其購買資產的,應當與其約定該資產贈與一方。約定應當明示作出,可以是口頭形式作出,也可以是以書面形式簽訂贈與協議作出。以口頭形式作出表示贈與的,最好在協商時錄音錄像,以免沒有具體證據可以證明。婚前購買的資產,在婚後無需再作出明確的贈與表示,默認未僅贈與一方。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即該規定所要表達的意思為,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購房,應以認定該房系對夫妻雙方贈予為原則,以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為例外。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㈤ 婚後一方父母贈與房產,屬於共同財產嗎
婚後一方父母贈予的房產,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如果有約定的話除外。
㈥ 父母贈予子女房產明確贈予一方,如何證明今後才有法律效益
1、父母贈與自己子女房房產可以有一份書面的贈與合同,合同中明確約定是給自己內子女這一方就可容以了;
2、法律依據:《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八條【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