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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上父母子女共有產權

發布時間:2022-09-14 10:17:58

『壹』 父母和子女共有房產證

法律分析:房產證可以同時寫父母和子女的名字。但是需要父母房產過戶給子女,即房產過戶,可以採用轉讓、買賣等方式。產權從父母過戶到孩子時,需要提供資料主要有:房屋所有權證(現為不動產權證)、買賣雙方身份證明、房屋出售方婚姻狀況證明、房屋核檔證明、買賣契約以及其他房屋登記機構認為有必要提供的資料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貳』 房產證上有父母和孩子名字,產權比例怎樣分配好

房產證上如果沒有寫明各自的比例,那就是共同共有,按照共同共有的法律規定來。

『叄』 父母與子女共有房產證

法律分析:

房產證為不動產權屬證書,其上的記載與不動產登記簿不一致時以後者為准。不動產登記簿上的記載有錯誤的,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變更登記。父母與子女共有房產證,若與不動產登記簿不一致則沒有效力。若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真正的權利人可以主張變更登記,但也存在著認定為父母對子女的贈與或者子女對父母的贈與的可能性。

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准。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條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申請人自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提起訴訟的,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肆』 父母與子女共有房產證

房產證可以同時寫父母和子女的名字。但是需要父母房產過戶給子女,即房產過戶,可以採用轉讓、買賣等方式。產權從父母過戶到孩子時,需要提供資料主要有:房屋所有權證(現為不動產權證)、買賣雙方身份證明、房屋出售方婚姻狀況證明、房屋核檔證明、買賣契約以及其他房屋登記機構認為有必要提供的資料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伍』 父母與子女共有房產證

法律分析:父母和子女的名字可以共同寫到房產證上,屬於共有房屋。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共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可以由相關的共有人申請,但因共有性質或者共有人份額變更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法律依據:

一、《房屋登記辦法》第十三條,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共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可以由相關的共有人申請,但因共有性質或者共有人份額變更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陸』 父母和子女共有房產證

法律分析:父母和子女可以共有房產證,買賣的方式也可以到不動產交易中心去咨詢,對於贈與的方式或者析產的方式,將自己的份額轉讓給父母。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條 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柒』 房產證上有父母和子女的名字子女如何繼承

父母和子女共有的房產,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子女的財產,其餘的為父或母的遺產,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繼承。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捌』 父母與子女共有房產證如何處置房產

法律分析:房產權證和房產權共有證,是所有權共同所有。而共用,是使用權共同所有。所有權人可以出售房產,而使用權人只能在一定范圍內處分財產,但無權銷售房產。

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十五條 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第十六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託書;

(三)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

(四)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

(五)與他人利害關系的說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和門戶網站公開申請登記所需材料目錄和示範文本等信息。

『玖』 父母與子女共有房產如何處理

父母與子女共有房產處理如下:
1、父母購置或建造的房屋,登記在子女一人名下,如果父母生前明確表示贈與登記人的,如房產證上或房屋管理機關的檔案中有贈與的明確記載,或有購置人贈與房產的公證書,或有其他明確證據足以證明購房人在購置房屋時有贈與產權登記人的意思表示的,產權歸登記人所有;
2、如果父母生前沒有明確贈與表示,去世後,子女為產權發生爭議,未登記方負有舉證責任,如其無確鑿證據推翻登記的,產權也應歸登記人所有;如果有確鑿證據證明登記人只是作為產權人代表的,則應認定產權為父母所有,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
3、父母用子女的贍養費購、建房屋並登記了產權的,產權應確認歸父母所有。子女主張產權共有的,不予支持;如子女在出資時明確了是與父母共同購、建的,產權應認定為共有。子女因結婚、分家等購、建房屋自住的,產權一般歸購、建房屋子女所有;子女在離婚時,父母、兄弟以構、建房屋時曾有資助為由,主張產權共有的,一般不予支持;
4、家庭成員中一人經批准新建房屋,其他家庭成員如有少量物料、錢財或勞動投入,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應屬親屬之間幫助,其他家庭成員一般不能取得新建房屋的產權,發生糾紛後,可由產權人予以適當補償。在農村,父母明確為子女結婚所蓋的房屋,其產權,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無約定的,如已交付子女結婚後實際使用的,可視為父母贈與子女的婚前財產。
【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五條
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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