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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怎麼證明父母子女關系

發布時間:2022-09-12 20:16:52

1. 宣告死亡需滿足哪些條件

四年內下落不明的公民,因為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當天開始已經滿兩年的。利害關系人向失蹤人員最後的住所地的當地人民法院申請宣告死亡的條件是,公民如果出現下落不明的情況,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期限;如果是四年內下落不明的公民,由於事故下落不明,自事故發生之日起已滿兩年的。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二、宣告自然人死亡須具備的條件:
(一)自然人下落不明須達到法定的期間
一般情況下,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滿4年的;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從事件發生之日起滿2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宣告他死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2年時間的限制。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申請宣告死亡的失蹤期間適用4年的規定。下落不明的起算時間,從自然人音訊消失之次日起算。
(二)須有利害關系人的申請
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如債權人、債務人、人壽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只有利害關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請,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三)須由人民法院進行宣告
宣告死亡的案件只能由人民法院審理,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宣告自然人死亡。
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後果
1、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與他人之間現存的各種民事法律關系,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時,歸於消滅。從這個意義上講,自然人被宣告死亡會產生與生理死亡同樣的法律後果。這主要包括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與其配偶之間婚姻關系消滅;他的繼承人因此可以繼承其遺產;受遺贈人可以取得遺贈等。
2、宣告死亡只是依法對失蹤人死亡的推定,事實上該失蹤人的生命不一定終結。某自然人在甲地被宣告死亡,但他仍在乙地生存時,就應承認其享有民事權利能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四十七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2. 宣告死亡的條件和程序

宣告死亡的條件和程序如下:1、須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申請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必須按此順序申 請,順序在先的申請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順序的排除在後順序,同順序的權利平等;2、須被申請人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下落不明滿4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日起滿2年、意外失蹤且取得死亡證明的;3、須由人民法院宣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六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3. 宣告死亡的條件和程序

宣告死亡的條件下落不明滿四年程序利害關系人申請法院可以做宣告死亡的判決。
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滿4年的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從事件發生之日起滿2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宣告他死亡,具體如下:
1、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外孫子女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如債權人債務人人壽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只有利害關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請,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2、宣告死亡的案件只能由人民法院審理,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宣告自然人死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的案件後,須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3個月。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第一百八十六條 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第一百八十四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4. 父親五三年失蹤,現申請死亡,我必須向法院遞交父子關系證明嗎謝您!!

根據《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包括利害關系人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必須按此順序申請,順序在先的申請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順序的排除在後順序,同順序的權力平等。
所以你應該提供父子關系證明。
縱橫法律網-廣東德城律師事務所-貴鑄律師

5.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

法律分析:在宣告死亡期間,子女經合法手續被他人收養的,子女與收養人形成父母子女關系,子女與親生父母之間在法律上不再具有父母子女關系。撤銷死亡宣告後,與子女具有法律上父母子女關系的人仍然是養父母,子女與親生父母之間的父母子女關系不能自然恢復,除非子女與收養人同時同意,否則撤銷宣告死亡的人無權主張收養關系無效,即無權要求子女與自己恢復、而與他人解除父母子女關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十二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後,不得以未經本人同意為由主張收養行為無效。

6. 什麼是宣告死亡對宣告死亡如何舉證

2000年12月19日,姜某與趙某登記結婚。2001年4月姜某突然失蹤,經多方尋找,毫無下落。2002年,丈夫趙某提起離婚訴訟,法院依法判決趙某與姜某離婚。2006年12月16日17時多,在村大湖山上發現一具白骨。報案後,公安機關迅速派警員到現場勘查,在屍骨周圍發現一些物品,經確認這些物品(包括電話號碼本等)是失蹤前姜某攜帶之物。此時,等待六載的父母才心灰意冷,向法院申請宣告姜某死亡。

依法分析

宣告死亡是指人民法院對具備一定條件並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對失蹤公民推定死亡的制度。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67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公民死亡的申請人,必須是下落不明人的利害關系人,他們順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4)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但申請撤銷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順序限制。

自然人的死亡標志著其民事權利能力的消滅。因此,確定人的死亡就具有重大的法律意義。從法律規定看,自然人的死亡有自然死亡、宣告死亡之分。另外法律還規定了宣告失蹤制度。宣告死亡的效力同於自然死亡效力。宣告失蹤則可以引起一定的法律事實的發生和財產關系的變化。

民法通則確立這兩項法律制度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原因:其一,是由於財產所有人下落不明,致使財產無人管理。宣告死亡可以將財產所有權轉移,保護財產免遭損失,保護財產管理人的利益;宣告失蹤,則可以使財產委託他人代管起來,這樣做有利於保護財產所有人及法定繼承人、財產管理人的利益;其二,確立這兩項制度還可以使失蹤人的債權和債務等權利和義務明確下來,享受其應有的權利,承擔其應履行的義務,不致使許多事情久拖不決。這樣還有利於法院處理民事糾紛,保障社會的穩定。

技巧提示

以下是《宣告死亡申請書》的參考樣本:

宣告死亡申請書

申請人:

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單位、住所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

附:證據名稱、數量。

——引自延邊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

7. 如何辦理親屬關系證明及死亡證明

親屬關系證明的辦理:

主要可以由所在工作單位、轄區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派出所、民政等單位、組織辦理。具體由哪兒辦理,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看哪個單位或部門掌握的信息更全面、真實。

有些時候,某種親屬關系很難在一個部門全部掌握,可能需要幾個部門共同證明。一般來講,血緣關系越近的,證明起來越容易。反之,要麻煩一些。

辦理死亡證明的辦理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醫治無效死亡的,由醫院出具,家屬持該證明到轄區派出所辦理戶口注銷;

2、非正常死亡的(例如交通事故、被害、自殺、溺水、意外等),由屍檢部門出具;

3、宣告死亡的(比如失蹤、在自然災害或災難中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後,由受理法院以裁判文書的方式宣告。

(7)宣告死亡怎麼證明父母子女關系擴展閱讀:

死亡證明是指:死於醫療衛生單位的,憑《死亡醫學證明》;對公民正常死亡無法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憑居(村)委會或衛生站(所)出具的證明;非正常死亡或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屬於正常死亡者,憑公安司法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已經火化的,憑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8. 張三被宣告死亡後,5年後再次出現,現在他與子女、妻子的關系,法律如何認定。(

宣告死亡後再出現,子女還是當事人子女,妻子未婚的話夫妻關系自行恢復,妻子再婚的夫妻關系不存在了。
法律分析
1、醫療費: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2、誤工費: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3、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4、交通費: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5、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予以確定。6、營養費: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7、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六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滿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第五十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復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後,不得以未經本人同意為由主張收養行為無效。

9. 宣告死亡的條件和程序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經法院公告後可以宣告死亡。其條件和程序是:
1、須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申請人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必須按此順序申請,順序在先的申請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順序的排除在後順序,同順序的權力平等。
2、須被申請人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a:下落不明滿4年;b: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日滿2年。
3、須由人民法院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後,必須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2年的,公告期間為1年;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間為3個月。
宣告死亡與自然死亡相同法律後果。被宣告死亡時間和自然死亡時間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後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之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後果相抵觸的,則以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准。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被宣告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並沒有因為被宣告死亡而真實的消失,只要他或她還在活著,他或她的能力都在法律上是存在的,也就是說宣告死亡是有地域限制的,它只能在當事人的住所地有效。對於在宣告法院所管轄的區域以外的地方,被宣告人仍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從事他或她法律上允許做的事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六條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滿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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