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徐州市農業人口獨生子女家庭獎勵優惠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穩定我市低生育水平,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及國家有關計劃生育政策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自願放棄生育二孩,終身生育一個孩子,依法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落實了長效避孕措施的農業人口夫妻及其獨生子女。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農業人口是指戶籍屬本市農業戶口並登記在村(居)民委員會,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的計劃生育困難家庭是指農村獨生子女或其父母,因病或因意外導致六級以上傷殘、死亡,或者有其他特殊困難的計劃生育家庭。
計劃生育困難家庭由民政、人口計生部門共同確定。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分別建立不低於50萬元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公益金,用於救助計劃生育困難家庭。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每人每月領取不低於50元的計劃生育獎勵扶助金,直至死亡為止:
(一)年滿60周歲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
(二)年滿50周歲,只生育一個孩子且孩子死亡後未再生育的;
(三)年滿50周歲,只生育一個女孩的。第六條 獨生子女父母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當年起至子女14周歲止,每人每年各領取不低於3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或者按照上述標准一次性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獎勵金由鎮級財政支付,縣(市)、區財政給予適當補貼。第七條 符合規定經批准再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領取《再生育一個孩子生育證》後自願不再生育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一次性獎勵2000元,並為夫妻雙方各辦理一份保費為2000元的農村養老保險。第八條 獨生子女因病或因意外導致傷殘,經有權部門鑒定為五、六級傷殘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補助3000元;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補助5000元。第九條 獨生子女父母有一方發生意外傷殘,經有權部門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子女未滿18周歲的,每年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補助1000元至其子女年滿18周歲為止。第十條 獨生子女意外死亡或經有權部門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其父母已失去生育能力且未收養子女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為獨生子女父母雙方各辦理一份農村養老保險,保費總金額為1萬元。第十一條 符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計劃生育困難家庭每年領取不低於200元的補助,補助經費從人口和計劃生育公益金中支付。第十二條 年滿60周歲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或年滿50周歲,只生育一個孩子且孩子死亡後未再生育的,每人每年10元的大病統籌資金由市財政負擔。第十三條 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獨生子女及其父母,在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時,其檢查費、住院費給予不低於20%的優惠。
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計劃生育困難家庭,獨生子女及其父母的醫葯費用總額在年內達到1000元以上的,從醫療救助基金中按醫葯費總額的5%給予救助。醫療救助不影響該家庭應享受的合作醫療補償。第十四條 計劃生育困難家庭獨生子女的計劃免疫保健保償費優惠10%。第十五條 縣(市)、區及鎮級計劃生育服務機構為獨生子女父母提供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免收檢查費。第十六條 獨生子女家庭符合低保條件的,應當優先納入當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且只生育一個女孩的家庭,其低保標准提高20%。第十七條 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獨生子女家庭,其獨生子女免交義務教育階段的雜費,所免經費由財政給予補助。
獨生子女在報考本縣(市)、區高中、職業高中和職業中專時,中考成績可以加10分投檔。第十八條 同等條件下,人事、勞動部門應當優先推薦獨生子女及其父母就業職業培訓和勞務輸出,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和就業管理機構應當免收門票費、求職登記費及有關服務費,並按規定減免就業培訓費。第十九條 獨生子女及其父母申辦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只收取工本費。
計劃生育困難家庭從事個體工商活動的,免收管理費。第二十條 獨生子女家庭初裝有線電視,初裝費優惠50%。
獨生子女家庭安裝電話,工料費優惠50%;初裝寬頻,寬頻接入費優惠50%。第二十一條 獨生子女及其父母參觀游覽政府投資建設管理的公園景點,門票優惠50%。
② 江蘇省獨生子女補貼有哪些
江蘇省獨生子女的補貼有:
1、從領證之年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每年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或一次性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
根據《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辦法》第二十九條
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者,從領證之年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每年各領取二十元以上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或者在領證時按照上述標准一次性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獎勵金的具體標准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
其中,一次性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可參考政府文件《省政府關於對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退休的企業職工實行一次性獎勵的實施意見》等條例規定。
2、農村部分家庭領取補助金。
根據《關於全面推行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意見的通知》
一、獎勵扶助對象
(一)年滿60周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農村居民:
1、只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
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養一個孩子的夫妻;
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規定、經批准生育兩個孩子,其中一個孩子在未生育子女前死亡後不再生育或收養孩子的夫妻。
(二)只生育一個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再生育和收養孩子、年滿50周歲的農村居民。
已超過上述規定年齡的,以政策開始執行時的實際年齡為起點計算。
符合條件的,均可申請領取。
3、獨生子女傷殘補助金。
根據《江蘇省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實施意見》
(一)扶助對象。
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扶助的對象是:我省戶籍人口中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女方年滿49周歲。已經超過49周歲的,從政策開始執行時的實際年齡為起點計算;
2.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後出生;
4、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5.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病殘等級達到三級(含三級)以上。
符合條件的,均可申請領取。
此外,各區的獎勵金、補助金等不大相同,可參考各區人民政府文件《XX市人口與計劃生育XX》、《市政府關於對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退休的企業職工實行一次性獎勵的XX》等相關條例。
③ 最新徐州獨生子女費每年幾月份發放
從2018年1月1日起,經審核確認後由社保中心代發一次性獎勵金。
徐州市獨生子女政策: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婦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婦,可按規定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從領證之年起至子女14歲,每年領取獨生子女父母20元以上獎勵金,或者按照上述標准一次性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獎勵的具體標准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在辦理退休手續後,可以按照退休前月工資的5%每月增加養老金,也可以由所在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或補充養老保險。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④ 江蘇獨生子女有哪些補貼
優惠復政策有:
1.每個月的制時候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十元錢的補助,只要在你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後開始領取一直到領取到你的子女十八歲的時候。
2.還享受產假的增加,在經單位的批准後,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增加三個月的產假,但是在享受這三個月的產假的時候,要減少三年的是、獨生子女獎勵費的發送。
3.獨生子女上幼兒園和十八歲之前的醫葯費,可以在相關的單位進行報銷。
4.獲得獨生子女的父母,在女方五十五周歲的時候和男方在六十周歲的時候,兩個人要享受過不少於一次性獎勵的一千元整。
5.當前的養老制度已經推往農村,辦理養老保險的時候應該獨生子女父母的優先辦理。
⑤ 徐州市獨生子女政策
法律分析:徐州市對市區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實施辦法:一次性獎勵的對象為2002年12月1日以後在市區退休未享受加發5%退休金待遇的持證退休職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十八條 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於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⑥ 徐州銅山區獨生子女政策
摘要 國家還規定,農村符合條件的年滿六十周歲的獨生子女父母,每人每年不低於960元獎勵扶助金,獨生子女升學教育補貼,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高考加分,二是如果農村獨生子女考上二本類及以上的大學,政府會根據家庭條件情況補貼至2000-4000元以上的現金補貼,農村獨生子女出現傷殘等情況時,夫妻雙方每人每月可補貼270元,
⑦ 江蘇徐州農村有獨生子女費嗎去哪裡領多少歲前的可以領從未領過,請求幫助。
有,具體見下述文件條文,一般到所在村或社區領取
徐州市農業人口獨生子女家庭獎勵優惠暫行辦法 (2005年5月13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105號令公布)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穩定我市低生育水平,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及國家有關計劃生育政策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自願放棄生育二孩,終身生育一個孩子,依法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落實了長效避孕措施的農業人口夫妻及其獨生子女。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農業人口是指戶籍屬本市農業戶口並登記在村(居)民委員會,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本辦法所稱的計劃生育困難家庭是指農村獨生子女或其父母,因病或因意外導致六級以上傷殘、死亡,或者有其他特殊困難的計劃生育家庭。計劃生育困難家庭由民政、人口計生部門共同確定。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分別建立不低於50萬元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公益金,用於救助計劃生育困難家庭。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每人每月領取不低於50元的計劃生育獎勵扶助金,直至死亡為止: (一)年滿60周歲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 (二)年滿50周歲,只生育一個孩子且孩子死亡後未再生育的; (三)年滿50周歲,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第六條 獨生子女父母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當年起至子女14周歲止,每人每年各領取不低於3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或者按照上述標准一次性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獎勵金由鎮級財政支付,縣(市)、區財政給予適當補貼。 第七條 符合規定經批准再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領取《再生育一個孩子生育證》後自願不再生育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一次性獎勵2000元,並為夫妻雙方各辦理一份保費為2000元的農村養老保險。 第八條 獨生子女因病或因意外導致傷殘,經有權部門鑒定為五、六級傷殘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補助3000元;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補助5000元。
第九條 獨生子女父母有一方發生意外傷殘,經有權部門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子女未滿18周歲的,每年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補助1000元至其子女年滿18周歲為止。 第十條 獨生子女意外死亡或經有權部門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其父母已失去生育能力且未收養子女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為獨生子女父母雙方各辦理一份農村養老保險,保費總金額為1萬元。 第十一條 符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計劃生育困難家庭每年領取不低於200元的補助,補助經費從人口和計劃生育公益金中支付。 第十二條 年滿60周歲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或年滿50周歲,只生育一個孩子且孩子死亡後未再生育的,每人每年10元的大病統籌資金由市財政負擔。 第十三條 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獨生子女及其父母,在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時,其檢查費、住院費給予不低於20%的優惠。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計劃生育困難家庭,獨生子女及其父母的醫葯費用總額在年內達到1000元以上的,從醫療救助基金中按醫葯費總額的5%給予救助。醫療救助不影響該家庭應享受的合作醫療補償。 第十四條 計劃生育困難家庭獨生子女的計劃免疫保健保償費優惠10%。 第十五條 縣(市)、區及鎮級計劃生育服務機構為獨生子女父母提供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免收檢查費。 第十六條 獨生子女家庭符合低保條件的,應當優先納入當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圍。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且只生育一個女孩的家庭,其低保標准提高20%。 第十七條 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獨生子女家庭,其獨生子女免交義務教育階段的雜費,所免經費由財政給予補助。 獨生子女在報考本縣(市)、區高中、職業高中和職業中專時,中考成績可以加10分投檔。 第十八條 同等條件下,人事、勞動部門應當優先推薦獨生子女及 其父母就業職業培訓和勞務輸出,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和就業管理機構應當免收門票費、求職登記費及有關服務費,並按規定減免就業培訓費。 第十九條 獨生子女及其父母申辦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只收取工本費。 計劃生育困難家庭從事個體工商活動的,免收管理費。 第二十條 獨生子女家庭初裝有線電視,初裝費優惠50%。獨生子女家庭安裝電話,工料費優惠50%;初裝寬頻,寬頻接入費優惠50%。
第二十一條 獨生子女及其父母參觀游覽政府投資建設管理的公園景點,門票優惠50%。 第二十二條 獨生子女及其父母辦理駕駛人證照以及機動車、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年檢,減收5%的費用。 第二十三條 獨生子女家庭追索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勞動報酬以及醫療費用的訴訟案件,按照有關規定緩交或者減免案件訴訟費。 第二十四條 科技部門、農林部門應當優先為計劃生育困難家庭提供科技服務。 第二十五條 農機部門在搶種搶收期間,應當優先調配農機具,幫助獨生子女家庭搶收、搶種農作物。 第二十六條 信用社在實施小額信貸扶貧項目時,應當優先安排獨生子女家庭。 第二十七條 獨生子女自願報名應征入伍的,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批准。 第二十八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或者終止享受待遇: (一)又生育、抱養、收養子女,不符合規定條件的; (二)戶口遷到外市的; (三)其他不符合獨生子女家庭獎勵優惠條件的。 第二十九條 農業人口獨生子女家庭獎勵優惠政策的執行情況納入計劃生育政務公開的范圍,在鎮、街道辦事處或者村委會、居委會、社區公示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第三十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徐州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⑧ 江蘇徐州獨生子女有什麼補貼政策
凡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14周歲止,每年發放獨生子女保障費60元,單方領證的對象發放30元(2006年發放對象為獨生子女出生於1990年7月1日以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