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父親出門串親,兒子在家將父親的房子賣掉,該房已經被拆除,現父親起訴兒子要房,法院應如何處理!
其實父子之間這種事情很難去解決的,如果是一般人我們可以這樣解決
公民的私有合法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是我國憲法賦予的最基本的權利,所以房子被別人冒名賣掉,房主可採取兩種方法來維權,讓房子物歸原主。
一、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追究冒名賣房人的刑事責任
二、可以直接將租房者作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請求財產返還。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出賣一方存在明顯的欺詐行為,導致買賣一開始就沒有法律效力。冒名者的買賣行為不受法律保護。如果有證據充分證明房屋產權登記部門在辦理產權變更登記中不符合法定程序,有過錯,也可以將房管部門作為第三人一同起訴,要求其承擔相應責任。
總之,通過司法程序,輔助的私產房一定會物歸原主。
B. 父母把老房子分給兒子後,兒子折了重建,後折遷了,後母親告兒子要房子活法嗎
視具體情況而定的。
未辦理產權變更手續的贈與是否可以要求繼續履行,贈與方能否撤銷贈與
(一)夫妻在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約定將一方個人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但沒有辦理過戶手續,依照物權法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合同法關於贈與一節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因此在沒有辦理過戶手續之前,夫妻之間贈與房產可以撤銷。
(二)贈與一方將其個人所有房產約定為夫妻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但未辦理房產的加名登記,如果贈與協議經過了公證是不可以撤銷的,如果沒有經過公證,是可以撤銷的。
三、已經將一方個人財產變更為另一方個人名下房屋的性質,離婚時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除非受贈方侵害了贈與方或贈與方近親屬的利益,或者贈與行為導致贈與人生活困難,才可以考慮撤銷贈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父母贈與房產給子女,是有權收回的。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等行為,是有權收回贈與物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2)父母起訴子女要房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C. 父母起訴兒子要回房產
父母起訴兒子要回房產
父母起訴兒子要回房產,現在因為房價的水漲船高,很多的小年輕們是沒有經濟能力自己買房的,所以就會讓自己的父母幫忙,但是也會發生一些矛盾導致父母起訴兒子要回房產的情況,一起來看看。
父母過戶給子女的房產,如是以買賣方式過戶,有了子女名字房產證,住房產權發生轉移,屬於子女合法擁有的財產,父母不能收回住房產權。如子女沒有付錢購買這房子,父母可以依法主張債權,可以要求子女歸還買房子錢款。
如果父母是以贈與方式過戶住房給子女,子女在違反贈與協議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條件下,父母可以申請收回已經贈與過戶給子女的房產。
《合同法》規定: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條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一百九十五條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
第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第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第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准。
第三十九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四十條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父母為婚後子女出資購房,是借款還是贈與?
洪女士的丈夫林先生二年前因病突然去世,去世前,因兒子兒媳想要購買村裡的自建房,林先生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為兒子、兒媳支付了全部購房款20餘萬元,並登記在兒子的名下。如今近三年過去了,該筆錢始終沒有著落,洪女士認為該筆款項屬於兒子兒媳借款,應當償還。兒子兒媳卻認為該筆房款是父母贈與自己的,不應償還,洪女士無奈將兒子兒媳告上法庭。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該購房款是出借款還是贈與。庭審中,原告洪女士就其主張借款的事實未提供雙方有借款合意的證據,二被告兒子兒媳就其主張贈與的事實也未提供相應的證據。
一審法院綜合相關事實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以及對口頭遺囑或者贈與事實的證明,人民法院確信該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該條款表明對贈與事實的認定高於一般事實。
本案原告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款項交付真實存在,二被告對此也予以認可,在原告方沒有明確贈與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二被告應承擔該款項系贈與的舉證責任。
另外,從公序良俗的角度來講,子女成年後應當自立生活,父母的關心和幫助,子女應當感恩,但此關愛和幫助並非父母應當負擔的法律義務。因此,在父母出資時未明確表示出資系贈與的情況下,應認定購房出資款為對子女的臨時性資金出借,目的在於幫助子女渡過經濟困難期,子女理應負有償還義務。故對本案購房款應當認定為借款,二被告負有償還義務。
被告兒子兒媳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該筆款項雙方均無書面證據直接證明款項性質。在法律意義上,鑒於父母沒有義務出資給子女買房,子女成家立業已經不屬於父母履行撫養義務階段。父母提供購房款的行為,更多帶有暫時資助的`性質,沒有明確還款時間不代表即為無償贈與。
綜合分析該筆款項支付的背景、家庭經濟狀況,結合曾經進行過家產分割等情形,在無證據證明該筆購房款為贈與的情形下,涉案購房款應認定為借款而不是贈與,從而作出維持原判的判決。
老母起訴兒子 要回兩套房產
88歲的李爹爹因病撒手人寰,留下一大一小兩套房子。他生前未立遺囑,兒子小李想獨佔大房子,不願與母親和妹妹分割遺產。83歲的陳婆婆多次與兒子協商未果,無奈起訴維權。
今年2月,洪山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小李辯稱,父親生前曾召開家庭會議,決定將大房子留給他。這一說法遭到小李妹妹的反對。
日前,洪山區法院作出判決,兩套房產均歸陳婆婆所有,陳婆婆補償兒子、女兒各40萬元。
爹爹病故留下遺產紛爭
家住武漢市洪山區的李爹爹與妻子陳婆婆,結婚半個多世紀,膝下有一兒一女。兩人共同擁有兩套房產,一套面積約120平方米,一套約60平方米。
20XX年,88歲的李爹爹因病去世,生前未立遺囑。陳婆婆想到自己年事已高,多次向兒子、女兒提出,在自己有生之年將兩套房產進行處置和分割,免去日後子女的繼承麻煩。
但是,這一提議遭到兒子小李的拒絕。他說,父親生前,全家就已達成共識,大房子留給他,因此自己應當享有大房子的繼承權,妹妹繼承小房子,此事用不著再討論。
婆婆說手心手背都是肉
由於多次與兒子協商未果,陳婆婆將他告上法庭,要求按法定程序處置李爹爹的遺產。
今年2月中旬,洪山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除原告陳婆婆、被告小李外,陳婆婆的女兒也以第三人身份出庭。
「老爺子在世時就已達成家庭共識,將大房子給我,小房子歸我妹妹。」他說,父親生前曾召開家庭會議,討論過兩套房子的處置問題,決定將大房子留給他。
這一說法遭到妹妹的反對。她說,父親生前與母親住在大房子里,哥哥住小房子,自己則在外租房居住。父親去世後,她將母親接到自己身邊,以免母親孤單。對於父親的遺產,她應與哥哥享有同等的繼承權。
陳婆婆一臉沮喪。她說:「今天跟我的一對兒女坐在法庭上,實在丟面子,讓人傷心。老伴留下的這兩套房子,我希望盡快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否則兄妹倆因為房子的事情矛盾鬧得太深,非常影響兄妹感情。從內心講,手心手背都是肉,我希望他們兄妹倆都過得好!」
婆婆獲得66%繼承份額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本案中,李爹爹和陳婆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擁有兩套房產,屬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其中50%應歸陳婆婆所有。
對於李爹爹的財產,由於他未立遺囑,因此按法定繼承辦理,即陳婆婆、兒子、女兒各享有三分之一繼承份額。
日前,洪山區法院作出判決:陳婆婆擁有兩套房產66%的所有權,剩下部分由兒子、女兒平分。由於她的份額明顯多於被告及第三人,兩套房產均歸她所有。按照房產所在地上月二手房成交均價1.4萬元/平方米計算,兩套房產市值總計240餘萬元,由陳婆婆向兒子、女兒各支付繼承份額補償費40萬元。
法官三條建議避免遺產紛爭
為了爭奪遺產,家人對簿公堂,難免傷害親情。如何避免遺產紛爭?洪山區法院法官給出了三條建議。
一,訂立遺囑。財產擁有人生前對自己名下財產留下明確的書面處理說明,這樣不僅方便繼承人,也能避免因訴訟等導致的社會資源浪費。
二,進行婚前財產登記。如果婚姻雙方都擁有婚前財產,隨著夫妻共同生活時間的推移,極易導致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的混同、融合,難以區分,一旦這部分財產進入繼承程序,極易引起紛爭。所以,夫妻雙方特別是喪偶老年人再婚時,應積極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以明確各自的財產所有權。
三,婚內簽訂財產協議,對家庭財產作出明確的分配說明。
D. 父母起訴兒子要回買房首付款
法律分析:父母出資為兒子購買房屋,在法律性質上屬於贈與,父母起訴兒子要回買房首付款法院一般不支持。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E. 父親告兒子要回房產,兒子當庭將父親用犯罪所得買在其名下,法院怎麼判
犯罪所得的財產屬於非法財產,如果法院證實其房屋是由非法所得的資產購買,那麼房屋應該收回歸國家所有,所以兒子拿出證據證明父親的房屋是非法所得那麼法院最終會判決房屋充公。
F. 父母親被法院起訴保全,孩子名下房產會不會受
1.如果孩子已經成年,父母的債務與子女無關,一般情況下不會查封子女的房產。專
2.但是,如果子女的房產是父母為屬了躲避債務無償贈與的,債權人有證據證明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撤銷之後,孩子名下的房產也可能被保全。
3.如果孩子未成年,沒有自己的收入,與父母共同生活,還在名下的房產很可能被認定是父母為躲避債務而轉移。
G. 兒子出錢給父母看病,父母還把兒子告上法庭還要兒子的房產合法嗎
情況不明不好講,這關鍵要看兒子盡到贍養老人義務沒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才行。
H. 兒子去世兩年了,父母還可以起訴要回兒子的房產嗎
可以起訴要回兒子的房產。
因為父母是兒子的第一繼承人,理應繼承兒子的房產。
另外,起訴時效期是十年,十年內起訴都是有效的。
I. 父母房產不給兒子,父母可以到法院起訴嗎
可以。
首先子女贍養父母是責任也是義務,如果子女不贍養父母,父母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訴要求子女盡到贍養的責任;同時還可以要求法院終止贈與房產的協議,退回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