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徐州市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補償辦法
第一條為了完善人口和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穩定低生育水平,統籌解決人口問題,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維護農村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及國家和省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戶口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且在擁有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擔農業義務的計劃生育家庭。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分別建立不低於五十萬元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公益金,用於農村計劃生育困難家庭的救助。第四條獨生子女父母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當年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每人每年領取不低於三十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或者按照上述標准一次性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由鎮(街道辦事處)財政支付,縣(市、區)財政給予適當補貼。第五條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父母年滿六十周歲起(只有一個女孩的從年滿五十周歲起)每人每月領取不低於六十元的獎勵扶助金,至死亡為止。
獎勵扶助金由縣(市、區)按省、市規定比例負擔。第六條獨生子女死亡、其父母現無存活子女的,從其母年滿四十九周歲起,其父母每人每月領取不低於一百五十元的特別扶助金,至死亡為止。
獨生子女被鑒定為殘疾,且傷、病殘等級達到三級(含)以上,其父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從其母年滿四十九周歲起,其父母每人每月領取不低於一百二十元的特別扶助金,至死亡為止。
特別扶助金由縣(市、區)按省規定比例負擔。
領取特別扶助金者不再按本辦法第五條領取獎勵扶助金。第七條按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領取獎勵扶助金或者特別扶助金者,在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時,減免應當由個人繳納的籌資,至死亡為止。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父母年滿四十周歲,在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時,減免應當由個人繳納的籌資。
減免獎勵扶助對象和特別扶助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籌資由市、縣(市、區)財政按比例負擔,減免其他人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籌資由縣(市、區)財政解決。第八條對符合《徐州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規定的參保范圍、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子女年滿十四周歲、本人年滿四十周歲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獨生子女父母,給予每人每年不低於一百元的養老保險獎勵金,至開始領取獎勵扶助金或者特別扶助金為止。
符合前款規定,且只有一個女孩的,給予每人每年不低於一百二十元的養老保險獎勵金,至開始領取獎勵扶助金或者特別扶助金為止。
養老保險獎勵金由縣(市、區)和鎮(街道辦事處)共同負擔,分擔比例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第九條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獨生子女死亡或者經鑒定為病殘兒、喪失生育能力或者無生育條件、且未收養子女的夫妻,每人每年領取不低於五百元的生活幫扶金,至開始領取特別扶助金為止。
生活幫扶金由市和縣(市、區)按四比六的比例在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公益金中支付。第十條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父母符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在當地低保標準的基礎上增加百分之十領取生活保障金。
符合前款規定,且只有一個女孩的,在當地低保標準的基礎上增加百分之二十領取生活保障金。第十一條經依法鑒定為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的夫妻符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在當地低保標準的基礎上增加百分之十領取生活保障金。
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達到三級以上者,除按前款增加生活保障金外,按一級每月不低於三百元、二級每月不低於二百元、三級每月不低於一百元發給補償金,至復查或重新鑒定不符合劃定的等級或者本人死亡為止。
補償金由縣(市、區)按省規定比例負擔。第十二條同時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可在當地低保標準的基礎上增加百分之二十(只有一個女孩的增加百分之三十)領取生活保障金,發給補償金。第十三條未納入職工社會保障的城鎮居民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具體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② 獨生子女證有什麼補貼和待遇
獨生子女證有的補貼和待遇:
1、屬於職工和城鎮居民的,從發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可領取獨生子女保健費十元,並可給予適當獎勵。
2、屬於農村居民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獎勵或者辦理養老保險。
3、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後未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給予一定的扶助金。
4、就業、住房、扶貧救濟及子女入托、入學、醫療等方面,國家優先照顧。
5、產婦除享受法定產假外,增加35天的產假,男方享受10天的看護假,假期工資照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三條
國家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按照規定給予獎勵。第二十五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國家支持有條件的地方設立父母育兒假。
③ 獨生子女補貼一年有多少錢
獨生子女補貼發放標准具體為:獨生子女費分為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和獨生子女家庭補助費。在職職工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父母雙方的單位每月各給5元,直到孩子14歲為止。退休職工獨生子女費,由原所在單位發放。獨生子女費是計劃生育政策自實施以來,中國對獨生子女實行獎勵政策。凡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14周歲止,每年發放獨生子女保障費60元,單方領證的對象發放30元(2006年發放對象為獨生子女出生於1990年7月1日以後的)。根據地區不同的情況,發放的獨生子女費是不同的,這就牽涉到獨生子女費的發放標准。
在我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後不久,開始對獨生子女家庭實行獎勵政策。從1982年陸續開始,全國各地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當年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指示》中有關「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由夫婦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50%」的意見,制定了每月5元獨生子女費的獎勵規定。對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在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可以在一定年限內領取獨生子女費。
【法律依據】:《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七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④ 徐州市獨生子女政策
法律分析:徐州市對市區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實施辦法:一次性獎勵的對象為2002年12月1日以後在市區退休未享受加發5%退休金待遇的持證退休職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十八條 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於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⑤ 江蘇省獨生子女補貼最新政策2021
只要是辦理了獨生子女光榮證的父母每年都可以領到至少60元以上的補助,一直到孩子長到18周歲位置。錢雖然不多,但蚊子腿也是肉。獨生子女的父母只要是年滿59歲後,國家都會給予其父母每年960元的補助,需要說明的是,想要領取這項補貼是需要經過審核批準的,具體條件請詳詢當地部門。只有獨生子女的父母可以辦理名望證,凡持有《獨生兒女父母名望證》的夫妻,自領證到兒女滿足18周歲前,每個月可付出10元獨生兒女嘉獎費。
1.國企工人們所熟知的退休補助,即獨生子女的父母按前提措置退休的職工,退休金加發百分之五。針對農村的獨生子女補貼政策,即村落獨生兒女戶的養老保險補助。獨生子女家庭的父母在購買新農保時,給予必定補助,有的處所還是全免的。獨生子女的父母,在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時,每人享有至少1000元的一次性嘉獎。
2.獨生子女費是計劃生育政策自實施以來,中國對獨生子女實行獎勵政策。根據地區不同的情況,發放的獨生子女費是不同的。江蘇獨生子女補貼最新政策:該市對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退休的企業職工的一次性獎勵發放辦法進行了調整。從2018年1月1日起,在該市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獨生子女父母(部省屬企業除外),將調整為向街道(鎮)衛生計生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確認後由社保中心代發一次性獎勵金。
3.獨生子女的養老確實是一個問題,因此這幾年國家開放了二胎政策,另外有些地區對於獨生子女父母,還出台了補助措施,如河南省規定給每個家庭每年補助960元養老,遼寧補助2000元,湖南最多的可以領到5000元,但是補助是要到60歲之後才可以領取,且要經過層層審批。教育補助:對於農村獨生子女家庭,還可以享受高考加分或者現金補貼政策,高考加分政策各地承認度不一,但是補貼金額一般在1000-3000元。另外有些地區規定,孩子如果考上二本大學,可以領取3000-5000元的補助金。
拓展資料:
持有獨生子女父母榮譽證書的,自領取證書之年起至子女滿十四周歲,每年每人領取二十元以上的獎勵,或領取證書時按上述標准一次性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獎勵的具體標准一般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如果是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可以在其單位進行領取。
⑥ 徐州市農業人口獨生子女家庭獎勵優惠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穩定我市低生育水平,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及國家有關計劃生育政策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自願放棄生育二孩,終身生育一個孩子,依法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落實了長效避孕措施的農業人口夫妻及其獨生子女。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農業人口是指戶籍屬本市農業戶口並登記在村(居)民委員會,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的計劃生育困難家庭是指農村獨生子女或其父母,因病或因意外導致六級以上傷殘、死亡,或者有其他特殊困難的計劃生育家庭。
計劃生育困難家庭由民政、人口計生部門共同確定。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分別建立不低於50萬元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公益金,用於救助計劃生育困難家庭。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每人每月領取不低於50元的計劃生育獎勵扶助金,直至死亡為止:
(一)年滿60周歲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
(二)年滿50周歲,只生育一個孩子且孩子死亡後未再生育的;
(三)年滿50周歲,只生育一個女孩的。第六條 獨生子女父母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當年起至子女14周歲止,每人每年各領取不低於3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或者按照上述標准一次性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獎勵金由鎮級財政支付,縣(市)、區財政給予適當補貼。第七條 符合規定經批准再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領取《再生育一個孩子生育證》後自願不再生育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一次性獎勵2000元,並為夫妻雙方各辦理一份保費為2000元的農村養老保險。第八條 獨生子女因病或因意外導致傷殘,經有權部門鑒定為五、六級傷殘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補助3000元;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補助5000元。第九條 獨生子女父母有一方發生意外傷殘,經有權部門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子女未滿18周歲的,每年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補助1000元至其子女年滿18周歲為止。第十條 獨生子女意外死亡或經有權部門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其父母已失去生育能力且未收養子女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為獨生子女父母雙方各辦理一份農村養老保險,保費總金額為1萬元。第十一條 符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計劃生育困難家庭每年領取不低於200元的補助,補助經費從人口和計劃生育公益金中支付。第十二條 年滿60周歲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或年滿50周歲,只生育一個孩子且孩子死亡後未再生育的,每人每年10元的大病統籌資金由市財政負擔。第十三條 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獨生子女及其父母,在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時,其檢查費、住院費給予不低於20%的優惠。
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計劃生育困難家庭,獨生子女及其父母的醫葯費用總額在年內達到1000元以上的,從醫療救助基金中按醫葯費總額的5%給予救助。醫療救助不影響該家庭應享受的合作醫療補償。第十四條 計劃生育困難家庭獨生子女的計劃免疫保健保償費優惠10%。第十五條 縣(市)、區及鎮級計劃生育服務機構為獨生子女父母提供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免收檢查費。第十六條 獨生子女家庭符合低保條件的,應當優先納入當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且只生育一個女孩的家庭,其低保標准提高20%。第十七條 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獨生子女家庭,其獨生子女免交義務教育階段的雜費,所免經費由財政給予補助。
獨生子女在報考本縣(市)、區高中、職業高中和職業中專時,中考成績可以加10分投檔。第十八條 同等條件下,人事、勞動部門應當優先推薦獨生子女及其父母就業職業培訓和勞務輸出,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和就業管理機構應當免收門票費、求職登記費及有關服務費,並按規定減免就業培訓費。第十九條 獨生子女及其父母申辦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只收取工本費。
計劃生育困難家庭從事個體工商活動的,免收管理費。第二十條 獨生子女家庭初裝有線電視,初裝費優惠50%。
獨生子女家庭安裝電話,工料費優惠50%;初裝寬頻,寬頻接入費優惠50%。第二十一條 獨生子女及其父母參觀游覽政府投資建設管理的公園景點,門票優惠50%。
⑦ 徐州市銅山區的獨生子女家庭有什麼獎勵金
按規定孩子18歲以前和父母60周歲可以帶有關證件手續申報領取獨生子女獎勵金。
⑧ 江蘇獨生子女父母年滿60周歲有哪些獎勵政策
江蘇省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在辦理退休手續後,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資的百分之五每月增發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或者為其辦理補充養老保險,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根據《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年規定:
第二十九條 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者,從領證之年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每年各領取二十元以上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或者在領證時按照上述標准一次性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獎勵金的具體標准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的領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支付;
(二)農村居民由鄉(鎮)財政支付,縣(市、區)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三)其他人員由其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財政支付。
第三十條 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在辦理退休手續後,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資的百分之五每月增發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或者為其辦理補充養老保險,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