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子女父母 >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發布時間:2022-09-03 11:45:21

㈠ 繼承法中為什麼規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法定第二位繼承人,而孫子,外孫子卻不是法定第二位繼承人

這個問題很好理解:

主要原因是因為孫子女、外孫子女可以代位繼承或轉繼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遺產,而祖父母、外祖父母卻不能通過這種途徑來繼承孫子女、外孫子女的遺產,所以法律就在第二順序繼承人里賦予了祖父母、外祖父母這種權利。

而如果第二順序繼承人里規定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繼承權的話,繼承發生時孫子女、外孫子女到底是依據第二順序繼承人的身份來繼承還是依據代位繼承/轉繼承的規定來繼承就會發生法律適用的混亂。所以第二順序的繼承人里就沒有孫子女、外孫子女。

可見,就算第二順序繼承人里就算沒有孫子女、外孫子女,他們也是有權繼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遺產的。

㈡ 孫子女外孫子女是第幾順位繼承人

法律分析:1、孫子女、外孫子女並未直接規定於法定繼承的順位之中,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法定繼承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位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因此在實踐中,多數裁判將孫子女、外孫子女認定為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人。

其二,孫子女、外孫子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超越第二順位的繼承人行使第一順位繼承人的繼承權。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㈢ 我國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是什麼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有以下這些: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㈣ 以調皮搗蛋的孫子和勤勞朴實的爺爺為題,編造一個故事作文

調皮搗蛋的孫子和勤勞朴實的爺爺

爺爺今年60多了,頭發中夾著許多的白發,但他長得高高的,身體也很結實,勤勞能幹。我是他孫子,整天好吃懶做,調皮搗蛋。
二月,寒流來襲,我一大早就凍得縮在被子里不肯出來。連一旁早起的媽媽也讓我先「沖峰陷陣,」我調皮地隨便說了句「打死我也不離開親愛的被子,除非……除非有人比我先起床。」「小明,都10點了,你怎麼還不起床?」想不到外面傳來爺爺的呼喚。「不是吧!真倒霉。」我滿臉後悔地起了床。一旁的媽媽偷偷地笑著,我瞪了媽媽一眼,走出房門,迎面吹來一陣刺骨的寒風,凍得我縮著脖子,瑟瑟發抖,還「叫苦連天:」爺爺穿上外衣不知要干什麼。「「等我一下,我出去買點菜,馬上回來。」「呯。」我話還沒說完,他就一拿皮包走了。今天可是零下8度啊!爺爺只穿了一件毛褲和外衣就走了!真是急性子。
今天外面太冷啊!過了一會爺爺回來了,只見他雙手被凍得紅撲撲的,還縮著個頭。「摩拳搓掌。」「叮零零,叮零零……」突然來了一個電話,我連忙上前接電話,原來昨天的客人的手機落在這兒了。過了一會兒,手機找到。「我去了,反正閑著也是閑著。」爺爺說完冷不防從我手裡搶過手機,又重新披上外衣,准備出門送貨。「爸,我去吧!」媽媽說。「沒事,我去。」……我、爸爸、媽媽、哥哥還有奶奶都擔心爺爺的身體,不讓他去。家裡吵吵鬧鬧的。「好了,我去了馬上回來,走了!」「呯。」爺爺這一河東獅吼功把我們五人都愣住了。這下沒人反抗了。我們只能透過窗戶眼巴巴地看著爺爺在風雪中艱難地騎著自行車行駛著。
「老了,還是老了,不像年青時了。」這是爺爺送貨後第二天生病時常說的一句話。
看,這就是我那勤勞的爺爺。

㈤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

第二順序繼承人。
法律依據:
《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㈥ 孫子女,外孫子女的代位繼承地位有什麼不同

我國《繼承法》沒有賦予孫子女、外孫子女法定繼承人地位。一般認為,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我國《繼承法》規定了代位繼承製度,因此將孫子女、外孫子女再作為法定繼承人加以規定已無必要。
毫無疑問,代位繼承製度設立的初衷是為了保護因繼承不能的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的物質利益。但是,由於我國《繼承法》在法定繼承方面上僅僅對孫子女、外孫子女設立了代位繼承製度,卻將其排除在法定繼承人范圍之外,而代位繼承條件規定得又過於狹窄,這就使得在實踐中涉及繼承的諸多問題難以得到解決。同時不明確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法定繼承人地位也不符合我國關於繼承的歷史傳統,又與《繼承法》權利和義務相一致原則相悖。
一、《繼承法》代位繼承條件過於狹窄且將孫子女、外孫子女排除在法定繼承人之外與法相悖
法定繼承人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的可以依法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人。包括我國在內的世界各國的繼承製度,多是以婚姻關系及血緣關系的親疏遠近為依據來劃分繼承順序。我國《繼承法》第十條明確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前已述及,《繼承法》之所以沒有如祖父母、外祖父母一樣將孫子女、外孫子女確定為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理由是《繼承法》第十一條規定了代位繼承製度,即孫子女或外孫子女可以代替已經死亡的父或母的位置來繼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遺產。此時,孫子女、外孫子女的地位相當於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因而認為《繼承法》再將孫子女、外孫子女規定為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已無實際意義。
但應該看到,我國《繼承法》對代位繼承發生的條件規定得過於狹窄,而且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並非是代位繼承發生的絕對唯一條件,代位繼承能否最終實現還受到其他條件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而我國《繼承法》第七條則明確規定了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前提條件,即繼承人如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就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由此可見,如果在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後,即使其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原因發生,其子女也會因「無位可代」而不能繼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遺產,這表明孫子女、外孫子女的代位繼承地位並不穩固。加之孫子女、外孫子女非法定繼承人的先天缺欠,最終不利於對孫子女、外孫子女權益的保護,恐怕也有違代位繼承製度的立法本意。
權利義務相一致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原則精神,公民在享有權利的同時要承擔相應的義務。反之在承擔一定義務的同時也應享有一定的權利。我國《繼承法》關於法定繼承人的確定,在主要考慮婚姻關系和血緣關系這一基礎標準的同時,始終貫穿其中的是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精神。我國《婚姻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互負撫養與贍養的義務。但與此同時《繼承法》卻僅規定了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繼承權,而孫子女、外孫子女卻不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法定繼承人。也就是說,孫子女、外孫子女只盡贍養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義務,而不享有繼承祖父母、外祖父母遺產的權利。顯而易見,這種規定與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相悖。
當然有人會認為,即使不將孫子女、外孫子女列為法定繼承人,如果被繼承人有意願將自己身後財產留給孫子女或外孫子女還可以通過遺贈的方式加以實現。但這樣做的問題也是顯而易見的。首先,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互負撫養與贍養義務,然而祖父母、外祖父母依照遺囑方式獲得遺產屬於遺囑繼承,而孫子女、外孫子女依照遺囑方式獲得遺產卻稱之為受遺贈,這在邏輯上是自相矛盾的。其次,很多人特別是在廣大農村由於人們法制觀念淡漠、遺囑意思不強,所以會使孫子女、外孫子女通過有效遺囑以受遺贈方式獲得遺產常常難以實現。再次,《繼承法》關於受遺贈人二個月接受遺贈明示期的限制更使孫子女、外孫子女受遺贈的可能性在實務中大打折扣。
此外,由於我國實行的計劃生育政策,獨生子女家庭成為我國目前乃至今後相當長時期的主要家庭形式,將孫子女、外孫子女排除在法定繼承人之外,實踐中極易產生在被繼承人有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情況下,卻沒有法定繼承人的情形。依照我國有關規定,在無遺囑又無法定繼承人的情況下,遺產就將成為「絕產」,此時就歸國家或集體所有。顯而易見,這種狀況有損於與被繼承人有血緣關系或扶養關系的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利益,也與我國日益注重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的立法趨勢相悖。
二、增加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為代位繼承的條件並明確孫子女、外孫子女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地位
繼承權是一種期待權,繼承權的實現是指期待權轉變為既得權。代位繼承與本繼承相對應,是指當繼承人繼承不能時,由其晚輩直系血親代替行使繼承權,即繼承人的期待權發生流轉,為代位人所承繼,最終由代位人實現由期待權向既得權的轉變,取得既得利益。
目前,根據世界各國對代位繼承規定的條件來看,主要有三種情形:其一是以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作為發生代位繼承的條件,我國繼承法就采此觀點(當然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除外);其二是以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或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為代位繼承發生的條件,主要如日本采此觀點;其三是在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及喪失或放棄繼承權情形下都可代位繼承,主要以德國為代表。

㈦ 李奶奶的小孫子作文

轉眼又到了孩子放暑假的時候了,李奶奶終於鬆了口氣,她決定帶著孫子回老家,一來惦記著家裡的菜園,二來老姐妹幾個叫嚷著她早些回去打麻將。

所以孫子剛一放假,她就迫不及待的收拾行李,跟兒子、媳婦兒商議回去過上些日子。

小孫子自是非常高興,有機會捉魚摸蝦的到處跑了。

隔壁有了幾個半大孩子,天天的帶著李奶奶的小孫子田埂土坡的放開了跑,李奶奶落了個清靜,早按耐不住憋屈,早早地吃了午飯,早約著幾個老姐妹打麻將去了。

這一打忘記了時間,天色開始暗下來了,張婆婆的兒媳婦提醒著不早了,要開始做晚飯了,幾個老姐妹才如夢初醒:「這天都黑了,得趕緊回去給孫子做飯去。」

李奶奶剛走出家門,遠遠的就看見隔壁的剛子在踢路邊的石子玩,就對著他喊:「剛子,剛子,我們家堯堯沒跟你一起玩啊?」

剛子抬頭見是李奶奶,自顧自的不停踢石子。

李奶奶加緊腳步往家趕,來到大門口就對著屋裡喊:「大孫子,堯堯,奶奶回來了。」

沒有任何回應,老伴兒倒是從屋裡出來了。

「沒跟你一起?」

「傍晚跟剛子一起出去瘋了,我這不打了會兒麻將嘛。」

不見了小孫子,李奶奶有些著急了,趕緊的去找剛子,剛子說半下午他一個人跑回家喝水去了,就沒有再見到了

㈧ 作文:我的孫子這篇作文,要求從他的外貌、學習的情況以及他生活中的

到底什麼才是真正的幸福.有詩雲:「安得廣廈千萬間,大庇天下寒士俱歡顏.」這是認為的幸福.「安能摧眉折腰事權貴,使我不得開心顏.」自由自在的幸福是李白的人生寫照.司馬遷用「人固有一死,或重於泰山,或輕於鴻毛」詮釋著自己對幸福的理解,而登上岳陽樓的范仲淹面對滾滾的江水,吟誦著「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以此為幸福.
感嘆古人對幸福的深刻理解,我也漸漸得出自己要的幸福究竟是什麼樣的.它不是千金的財富,不是受人注目的地位,而是為人,為別人著想的奉獻,是付出,這就是我要的幸福.
一份有自己聲音的幸福

㈨ 祖父母,外祖父母可否請求孫子女,外孫子女履行贍養

祖父母,外祖父母請求孫子女,外孫子女履行贍養,是有條件限制的。
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的關系:
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的關系簡稱祖孫關系。

依據我國《婚姻法》、《繼承法》的規定,祖孫關系主要有三項內容:一是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二是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義務。三是祖孫之間的繼承關系,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繼承孫子女、外孫子女的遺產;孫子女、外孫子女,在其父母先於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時,可以代位繼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遺產。

閱讀全文

與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孩子和父母不溝通不聽話怎麼辦 瀏覽:814
養老金耗盡了 瀏覽:323
要買養老保險嗎 瀏覽:441
長壽金2016 瀏覽:927
西湖李家重陽節 瀏覽:352
父母給我兒子買房子該怎麼處理 瀏覽:358
開理療養生館要哪些資料 瀏覽:222
爸爸媽媽孝敬父母的作文1000字 瀏覽:585
50歲想開了 瀏覽:329
農村老人出殯為什麼要饒村一周 瀏覽:79
老年大學鋼琴教材 瀏覽:390
手機怎麼交第一次養老保險 瀏覽:224
關於重陽節歌謠 瀏覽:127
泉州農村養老金怎麼交最多 瀏覽:884
三姐妹怎麼照顧老人生病住院 瀏覽:723
喹硫平老年人應如何用葯 瀏覽:937
居家養老的社會意義是什麼 瀏覽:546
長壽容量 瀏覽:784
岳陽市養老保險地址 瀏覽:692
把孝順當口號喊的父母是什麼心態 瀏覽:565